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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联盟是由什么组成

发布时间:2024-06-23 22:18:28

㈠ 国际技术转移的方式一般有哪些

从比较宽泛的意义上看,技术转移的方式主要有:

(1)商品贸易,特别是通过高技术产品贸易所带来的技术转移。

(2)技术贸易,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技术服务与协助、工程承包与交钥匙工程、特许专营、设备租赁、补偿贸易等。以许可证转让方式(包括专利和非专利科技成果)所进行的技术转移,是目前技术转移中最受关注和最为重要的方式之一,通常称之为技术转让。这是一种有偿的转移方式,技术以商品的形式在技术市场中进行交易。通过购置设备和软件获取所需要的技术也是常见的技术转移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能最快地获取现有的技术,卖方可能会提供培训,投产获利较快,风险校小,缺点是新设备可能不适应企业现有的环境,企业需要在组织上进行变化,成本较高,不能从根本上提高技术能力,随着技术的变化需要不断的购买。

(3)直接投资,比如合作经营、合资经营、独资经营等。

(4)战略联盟,这是联盟各方实现技术、知识资源共享的一种特殊形式,技术转移在其中是双向或者多向的,联盟各方共用研究开发设施,可以减少资源压力和开支,共担风险,抑制竞争。

(5)产学研结合,这是技术转移中效果较好和最有前景的途径之一,包括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合资生产等形式。其主要优点是能充分利用合作伙伴的知识技能和资源,发挥自己的优势,补充自己的不足,有利于迅速获取技术,可以减少成本和风险,主要缺点是组织之间的目标不同,有时难以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管理过程和利益分配有时会出现矛盾。

(6)创办新企业,由成果拥有单位或由科技人员自己创办企业是技术转移最为直接的方式。其优点是转化速度较快,技术拥有单位或个人可能获取更大的收益,但是风险大,难以获得风险投资,不易形成规模经济。

(7)科技合作,派遣学者、专家到国外或者其他地区的高等学校、研究机构或者生产企业,与对方的学者、专家合作进行研究设计;或者双方学者、专家轮流到对方学校、研究机构或者企业进行研究。

(8)科技交流,国家之间或者地区之间的科研、教学、企业之间,以增进智力、技术和信息为内容的,以促进各自技术进步为目的的交流活动,比如聘请讲学、座谈、举办讲习班、参加会议等等;这种通过信息传播的方式获取所需技术,其优点是成本低、速度快、简单易行,缺点是无法获取较完整的、系统的技术知识,特别是难以获得技术决窍,要求企业自身具有较强的技术能力或模仿能力才行。

(9)技术援助,向受援方提供成套的先进设备、以及提供全部或者部分设备所需的零部件、原材料,甚至派遣技术专家负责组织和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帮助受援方学会管理生产和操作技术。“技术转移的关键是人而不是技术文件”,这是近几年西方管理界十分流行的说法,关键技术人才的流动常常伴随着技术成果的流动,技术知识随着这种人员的交流得到转移。

(10)技术情报,这种方式渗透到经济技术的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或者窃取有关的技术情报和商业秘密,或者通过中立国或中间商,从一方买入技术再卖给另一方,逃避有关法律法规控制,获得技术秘密。这种方式有的介于合法与非法的灰色领域内,有的则是一种非法活动,但在客观上带来了技术的流动,尤其在国际技术转移领域,是国际技术转移的一种方式。

㈡ 技术转移的过程中,主要受到以下哪些因数的影响

给您提供一些(转载)参考资料:第一章宗旨第一条中国科学院上海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技术转移中心”或“中心”)的指导思想是:遵照新时期院方针,面向国家需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利用全院研究机构的科研、技术和人才等资源,并通过加强与其它分院和转移中心的合作,推动研究所的科技、人才、信息等资源与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结合,促进传统产业的改造和提升,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通过与社会各种资源的结合,借助产业孵化、院地合作等平台,组织、指导、促进中科院研究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积极推进科技成果与市场经济的对接,形成技术成果持续再生、开放流动和有效转化的技术转移新机制。第二条技术转移中心的主要任务:(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二)为研究所和企业提供综合服务;(三)促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四)加强国际技术创新合作;(五)组织与协调集成项目。第三条技术转移中心的主要工作要求:(一)以市场需求、企业需求为工作目标;(二)按中介机构方式运行,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技术转移中心的有效运行机制和发展模式;(三)面向全院相关领域研究所,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优势和科技资源,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积累成功的经验;(四)加快培养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第二章中心组织架构第四条中科院上海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应借鉴国外科研机构和大学的技术转移公室、国立技术转移中心、专业性管理咨询公司以及国内其它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有效可行的方式,探索适合国情与院所实际的新模式。中心按照不以赢利为根本目标、半官方市场(中心与公司并存)、单元动态联合的中介机构方式运行。发挥群体优势,体现综合功能;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优势,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发挥示范和导向作用,注重突出技术、领域和区域特色。由分院牵头成立技术转移中心理事会,下设上海中科国嘉技术转移有限公司,发掘现有机构的人力资源,经过调配、整合,组建中心综合公室,并辅以知识产权部和数个专业部。第五条中心理事会:是中心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第六条技术转移中心设在中科院上海分院。第七条综合公室:组织协调院地合作与共建分支机构,环境分析调研、政策研究,成果和技术鉴定、合同认定等。第八条知识产权部:专利及新科技成果跟踪与分析、代理专利权申请;协助或受托代理专利权转让、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并协调相关事务。第九条专业部:由中心或相关研究所的指定部门组成。开展技术营销,技术咨询、评估,商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项目推介等。第十条人员配置:转移中心的工作由专职人员组成,并聘用若干名科技管理人员,以及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等。第三章中心分支机构第十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与浙、闽、苏等上海周边地区的科技合作,以联盟化、制度化地组织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心将有选择地在这些地区建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中心分支机构的建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得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并提供相应优惠政策;(二)同意中心章程和实施细则所明确的工作目标与任务,与中心保持一致;(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公设施;(四)有专职的工作人员(中心派人员兼职并参加领导班子);(五)有运行经费(一般不低于20万元/每年);(六)有项目转移的配套资金和适量的风险投资能力。分支机构实行企业会员制,由中心综合公室统一管理。建立独立法人的中心分支机构必须由中心理事会讨论通过。第四章中心运作模式第十二条中心主要从两个方面来推进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实施工作,一方面是按照科学院对上海分院院地合作的重点地区浙江、上海、江苏、福建为切入点,与现有的共建科技园区、骨干企业结成技术转移的战略同盟,形成规模化的技术转移和应用;另一方面是运用市场行为的新机制,不受地域限制,根据立足上海,面向华东,辐射全国,瞄准国际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从规模总量和质的提升方面来发展与企业的技术转移。力图把握技术转移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要素,探索建立“组织、技术、资金”三个平台的技术转移运行模式。第十三条组织平台为了推动技术转移的多样化、规模化发展,将探索建立产学研协作联盟的会员制。会员制是建立起一种研究所与企业及企业间的协同创新机制,与会员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深层次合作关系,其主要作用,一是利用研究所已有科技资源为企业解决共性技术难题,实现企业间的协同与若干技术的资源共享,相应提升整个相关企业群的技术水准;二是形成技术创新和转移的规模效应,避免企业低水平重复技术开发,降低企业使用先进技术的门槛和成本;三是帮助企业提高技术转移的吸收能力和应用水平,包括技术培训,使企业切实掌握高技术应用的能力。目前拟建立三种模式的会员制。(一)行业会员:主要围绕是行业的若干共性技术需求,建立行业技术转移联盟,例如,上海光电子科技产业发展基地。(二)区域会员:重点开展与重点区域的科研合作,以联盟化、制度化地组织技术交流与合作,例如建立上海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分中心(现初步考虑建立:杭州、宁波、苏州、温州、宜兴分中心),以及在这些地区与科学院联合成立的科技园(杭州、金华)等。中心将重点以这些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进行合作,为地区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三)企业会员:以研究所与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今后的重点仍是要加强与企业共建研究中心的工作,形成的与企业紧密合作的研发基地。第十四条技术平台技术转移来源于研究所源源不断的技术支持,需要搭建以科学院技术、人才和社会资源为依托的技术平台,形成技术成果的持续再生、开放流动和有效转化。(一)技术项目资源:A:储备全院众多具有创新意义和产业化前景的技术和项目。B:联合上海科学院所属各研究所的科技成果。C:联合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公室的信息资源(每年有几千项技术开发与转让的项目)。(二)科技人才资源:技术转移需要多学科协作人力资源的有力支持,科学院汇集了一批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学科和大批优秀科技人才,具有强大的科技创新能力,已形成了对企业技术转移的有效支撑。(三)国际合作资源:科学院与国外有关科研机构学术和技术交流频繁,中心将逐步与国外着名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合作,有助于掌握最新的高技术动态,也有助于国内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转化为国内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能力。第十五条资金平台技术转移是一个技术与资本结合的过程。为此,必须按市场化的运作吸收社会资金,构建促进技术成长和创业的资金平台。该平台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一)投资公司:畅通社会资金和院所技术嫁接的渠道,形成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特殊模式,由院所提供创新成果,投资公司投入资金进行中试孵化,孵化成功后,将技术成果整体转让给企业。(二)争取政府提供的各类资金,例如国家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上海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等,以帮助研究所和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加快产业化过程。(三)地方政府提供的“种子资金”,现已有宁波、杭州、金华等地每年向科学院提供“种子资金”,中心将协助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将这批基金落实到当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过程中去。第五章项目管理及分配机制第十六条项目的来源中心的项目来源主要分为三类,根据项目的不同来源渠道,实施不同的管理法。(一)由中心组织实施,经费直接来自于国家、地方政府、科学院、企业的项目称为一类项目;(二)由理事单位提供信息、以中心出面协调组织并落实经费的项目称为二类项目;(三)由中介方(社会团体及个人)提供信息,由中心出面组织协调的项目称为三类项目。第十七条项目承担方的责、权、利中心在各理事会员单位设立专业部。各专业部接受中心的统筹管理,负责相关领域的业务工作并具体承接实施各项目或分项目任务,中心负责指导、协调、检查项目实施情况。(一)由中心牵头组织实施的项目,中心有权据实提出并确立项目总体单位和其它参加单位。项目实施由总体单位和参加单位共同完成。中心应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组织、检查。其落实、计划、组织、协调责任由中心承担,具体的责、权、利应在与总体单位及各方所签订的《项目协议书》中明确;(二)总体单位是指完成项目任务指标50%以上或主要任务承担者的会员单位。总体单位的职责是:1.协助中心对项目实施管理、检查、验收;2.负责制定项目实施计划、节点安排,任务分工;3.按照《项目协议书》的要求,按时高质量地完成项目;4.协助、配合中心对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总体单位应对项目的进展承担责任,并拥有其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总体单位与各方的责、权、利应在分签的《项目协议书》中具体明确。(三)参加单位是指参与项目研发和实施的所有单位,参加单位的职责是:1.接受中心和总体单位的指导和检查;2.按照计划要求,完成本单位所承担的项目任务;3.支持配合中心的其他工作。参加单位具体的责、权、利应在与总体单位所签的《项目协议书》中明确。第十八条项目的组织与管理(一)项目的洽谈阶段:1.一类项目:中心为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技术专家针对需求单位的要求,与甲方(技术需求方)进行谈判,与此同时,中心据实确立技术攻关总体单位,并提出相关参加单位;2.二类项目:由理事单位提供信息并参加项目实施,且需要中心出面协调、组织的项目,中心要根据甲方的技术要求与提供信息的理事单位共同联合相关技术持有方进入洽谈阶段,同时确定总体单位,并由总体单位负责具体参加单位的项目运作。3.三类项目:由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并由中心组织协调的项目。中介方按法规定比例提取中介费。(二)项目签约阶段:因中心为整体组织牵头单位,具有一定的责任,但技术成果拥有者为完成项目的总体单位,故项目签约方为总体单位签字盖章生效。(三)项目的实施阶段:1.中心为整体组织的牵头单位,有责任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必要的抽查,按时向中心理事会通报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沟通上、下渠道,交流信息和经验。项目主要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向中心理事会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接受中心理事会和全体会员的检查、质询。2.中心出面协调、组织、汇集各会员单位的科技优势,进行攻关,具体管理方面由总体单位执行,并保证任务的完成。中心将不定期地询问、抽查项目实施情况,向理事会通报。凡纳入中心的项目,各单位应对项目加强管理,确保该项目按计划完成。完成项目各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新颁布的《合同法》执行和管理,及时对技术合同进行认证和登记。中心将针对重点项目采取有效形式加以宣传,扩大影响,并视情况组织跨地区或全国范围的交流推广,使其产生更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第六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九条经费管理原则:项目经费按“谁签约,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由中心牵头并以中心名义组织实施的项目,其经费原则上由中心分配调拨。中心将秉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项目的内容和技术要求合理分配,面向全体理事单位和社会公开竞标,确立项目的实施单位,各实施单位要按“专款专用”原则进行支配管理。在财务制度规定和本法规定的范围内,由项目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的使用。项目主要负责人必须根据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控制经费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第二十条中心对经费管理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有效合理。所有参与项目实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接受中心的财务监督。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费的提取规定:(一)由中心接题并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中心按不高于合同额的5%提取管理费(具体比例可根据项目的特殊性另行商定,下同)。(二)由理事单位提供的项目信息,以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完成的项目,中心按不高于合同额的3%提取管理费。第二十二条对中介人提取中介费的规定:经中介实现的以中心出面组织签订的横向技术合同项目,合同款到达帐号后,可提取不高于到款额的5%或其他事前与中心商定数额的中介费发给中介人。中心鼓励院内外人士、团体及各方中介,积极与中心联络,推动我院科技成果的转化。第二十三条中心每年从管理费中提取不高于30%的费用作为奖励基金,以奖励对中心作出贡献的人员(包括全体理事会成员)。第二十四条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规定: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贪污挪用等而被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追回并偿还全部不合理开支。第二十五条对项目完成、中止等内容的规定:对按预期目标完成了的项目,结余经费留归各参加项目实施单位,各参加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和支配权;对未按项目合同执行的项目,中心有权冻结项目经费支出,对确需调整计划的项目,在调整计划得到正式批准后解除经费冻结;项目因故中止,项目负责人须配合中心财务部门及时清理经费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中心综合公室负责组织项目的清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中心理事会。第二十六条中心要求各承担项目的会员单位,严格按照与技术需求方所签署的技术合同条款履约。中心及会员单位均以技术需求方的项目验收、认证为标准。第二十七条中心财务接受中科院上海分院、中心监事会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中心综合公室负责解释。

㈢ 技术转移的概念

根据高校、科研院所等研究型机构的院系架构,对其技术项目、科技成果、对外技术服务案例、知识产权、实验室及设备、专家人才等进行整理,然后分类描述自身的资源情况,包括可转化的科技成果;有些在研技术项目,涉及到的技术领域和应用范围;设立的实验室类型,详述实验设备的实用案例,可对外使用的时间及费用;有哪些领域的专家人才,及对外服务的成功案例等。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作为卖方,在面对市场描述研发能力时,将专家、实验室等的研发能力作为主体,其所产生的成果或专利做为成功案例或产品,避免以成果转化为核心的思路。面对市场需求是复杂的,高校的研发能力可以用面来解决需方点的问题,科研成果若是纵向课题产生的,研发过程中提升了研发团队在这个领域的研发能力,但成果是一个点在市场的面上找准位置,局科技部计划司统计数据,在技术市场中以成果转化为代表的比例只占4.96%,因此重点是研发能力的转移,而不是狭义的硬要给成果找买家,做技术转移一定要复合市场规律,遵循市场的实际需求(因此有的定义说技术转移就是成果转化,是很不准确的)。
高校、科研院所指定技术转移负责人(专员),对这些资源进行分析管理。
A、将技术项目和科研成果根据技术特点、应用领域、应用行业、地域、周期等因素进行分类管理,在供需对接系统的支持下,向有需求的其他用户进行推送和扩散,促进其转移和转化。
B、对实验室和设备进行管理,提供给有需求的用户使用;
C、将专家人才
及其技术特长、研究领域、成功案例和预约时间等
内容进行管理,为有需求的用户提供支持。
研究型机构在管理自身资源并对外扩散的同时,机构能够进
一步发挥自身的研究特长,将更多的科研资源提供给外界使用,
促进产学研的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在提供服务的同时,机构
也将获得更多的市场收益,促进机构更好的发展。
科技服务业中的从业者分析
科技服务业是新兴的行业,技术转移服务是科技服务业的重要组成,可以捆绑衔接各种科技资源,涉及知识面宽,领域跨度大,过程漫长节点繁多。技术转移的从业者,基本都是从事与技术转移所衔接的某一类资源的工作,逐渐过度到技术转移领域,多是利用所积累的资源或对某一领域的经验,对技术市场的买方或卖方提供服务,但对技术市场的整体了解不足,缺乏全局观,对技术转移的理解与从业角度时有盲人摸象的情况。 技术转移从业者大体有这么几个来源:
1、源自政府,从事平台搭建,政策指导,培训,会赛等活动。
2、源自研发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帮助需求方解决技术问题,因为他们熟悉技术。
3、源自应用方(企业),他们在帮高校科研院所做市场,包括委托开发,成果转化等。
4、源自知识产权的从业者在为研发技术方及投资方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有些也在从事帮助需求方找技术(解决方案),已经协助一些国外的研发机构在国内找到市场;还有些在探索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技术转移,成绩不佳。
5、源自投融资的从业者,在为技术的产业进行融资服务。
6、其他 技术本身的复杂性导致了自身转移过程的复杂性,迫使不得不回避这种复杂性而只能从技术本体的状态入手,来考察它对转移过程的制约关系。 (1)技术发育状态
不同发育状态的技术是技术内容成熟程度不同的的表征,它会给技术转移过程带来不同的影响。一般而言,技术的发育周期可划分为孕育期、产业化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处于孕育期的技术,其形态不定型,产业化问题没有解决,因此使用价值不确定。这意味着它的转移风险较大,但如果未来市场支持环境看好,也可能获得巨大成功。由于引进这类技术虽然交易成本不高,但引进后投入较大,所以它要求技术受体必须具备较强的经济和技术实力。这是以高风险换取较大竞争实力的技术转移过程。处于产业化期的技术,其形态已定型并日趋完善,实用价值较高而风险较低,因此,社会需求看涨。同时它又具有较大的生产技术缺口,改进的空间较大,技术受体同样需要继续耗费较大的使用成本。成熟期的技术,产业化问题基本解决并相对完善,技术支持环境较好,市场需求旺盛。此类技术转移基本上不存在风险。但此类技术特别是其中的主导型技术往往为技术供体所垄断,而非主导型技术转移过程已显露出衰退期技术转移的踪迹。衰退期的技术,社会需求逐渐降低,技术即期风险全无,操作相对容易,即使技术实力和学习能力较低的产业主体,也能够胜任这种技术要求。但由于技术充分固化,技术转移主要以设备形式的转移来实现,因此,交易价值仍然较高。同时,由于技术会在一定范围内走向衰亡,因此,使用这类技术所获得的技术优势和竞争能力相对短暂,不利于技术受体技术实力的积累与发展。
2)技术匹配状态
技术匹配状态是制约其发生转移的又一重要因素。它是指各种相干技术要素之间的依存关系,其中包括技术系统自身的匹配,与其它技术系统之间的匹配,以及与技术受体原有技术系统的匹配等三重依存关系。技术系统自身的匹配状态,是表现技术发展程度与成熟程度的重要指标。现实中绝元孤零零的“元技术”能够发挥作用,任何技术形态都是若干单元技术的有机聚集,所以现实技术似乎都是天然匹配好的,只是匹配的程度不同而已。显然,技术的实用价值大小与发生转移的难易程度直接取决于技术系统内部各单元技术之间的依存关系。同时,一种技术体系的确立,除了内部诸单元技术之间的相匹配之外,还必须与外部相关的支持性技术系统相匹配,倘若缺乏这种匹配,该技术至少在即期是没有前途的。如渗灌技术尽管市场前景广阔,但因防堵技术不匹配而无法推广。相反,蒸汽机技术改变交通运输面貌,是在机械加工、铁路、造船等技术系统匹配下才得以实现。而且更重要的是,即使成熟的技术,当与技术受体原有技术系统不匹配、欠匹配或一时无法匹配时也很难达到转移的预期结果,甚至招致惨重失败。
(3)技术环境
技术环境是技术转移活动所面临的、由技术发展各种态势所构成的技术背景。它们都以不同方式在全局上制约着技术的横向转移。一般而言,某一时代科技发展的速度越快、水平越高,在原有技术体系之间“制造”出的技术势位落差越大,从而促使技术转移的频率就越高。同时,随着科技发展速度和水平的提高,新生技术资源会越来越富集,致使特定技术形态在效率梯度排列中的位置,不断由先进走向落后加速蜕变,生命周期日渐缩短,淘汰趋势迅速加快,从而为技术转移提供越来越大的选择余地和越来越多的市场机会。
即技术的拥有者和转让方。在技术转移过程中,技术供体常常处于主宰地位,它对技术转移的作为或不作为,直接制约着技术转移能否实现及其实际成效。
技术供体的不作为直接限制着技术转移的发生,它往往是由于垄断战略的需要。因为,技术转移作为一种能力的转移,对技术的拥有者来说,其目的从来不是为了转让,而是为了获得垄断技术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因此,当技术拥有者确信能够垄断特定技术时;或在有限范围内转移技术就可以达到自己的战略目的时;或技术需求方是自己的直接竞争对手时;或估计特定技术受体在引进技术后,会导致技术泄密,或不足以掌握该技术,以至给技术供给方声誉造成严重影响时;或当技术转移过程过分复杂而导致转让成本太高并由技术转让方负担时,他们是绝不会转移自己所拥有的技术的。
技术供体的作为,是技术转移得以实现并如何实现的首要前提,它往往出于交换战略的需要。对任何技术来说,拥有者的垄断都是有限的。技术的拥有者也会根据技术的发展状况,怀着不同目的而转移技术,从中换取各种“利益”。这种作为的条件是:
(1)当特定国家或地区市场容量较小,无法达到规模经营时,技术拥有者倾向于转移技术以分享当地的市场份额
(2)当对外部市场不了解,或资本力量有限而无法直接投资时,有可能转让技术;
技术转移服务联盟
(3)技术创新周期较短,更新速度较快时,为避免技术实用价值无形损耗,尽快收回研制成本,技术拥有者倾向于转让技术;
(4)当特定国家或地区推行技术的国有化和本土化,或对外直接投资限制较多时,欲进入该国家或地区市场的技术拥有者倾向于转移技术;
总之,技术拥有者对技术转让的作为或不作为,都是受利益杠杆的驱使。作为,无疑是为了利益,而不作为,同样是为了利益。因此,技术能否转移最终取决于技术拥有者对这两种利益的权衡与取舍。
即技术的吸纳者和引进方。一般而言,技术受体对外部技术吸纳能力的强弱直接制约着技术转移的渠道、方式和其所能达到的实效。技术吸纳能力,作为从事技术转移活动的本领,是以技术预测能力为起点,包括学习、理解、消化、吸收、模仿、改良、创新等多种能力在内并梯次演进的复杂能力形态。每一种能力都是在前种能力基础上发展而来并包前者于其中,成为衡量技术受体技术实力强弱的基本尺度并最终设定着技术转移所能获得的实际成效。从实体与属性的关系上看,技术吸纳能力是技术受体内部各种基础性实体要素的技术表现力。技术吸纳能力对技术转移的制约作用,本质上是这些实体要素的集成作用。主要有以下实体要素。
(1)技术存量
从实物形态上看,技术存量包括人与物两种要素形态。一般情况下,二者是相互适应的,可以从人的素质与物的效能及其二者在量的规模、结构、变动比、老化率等对其进行客观描述和综合评价。技术存量是动态的,如果没有技术增量的介入,技术受体的技术存量会因人们的知识老化、设备性能相对落后、图书资料陈旧等原因而自行衰减。技术存量是技术引进中能够自主 动用并借以投入的技术资源,从静态上规定着技术受体引进或承载外部先进技术的内容、规模和形式。从动态上看,技术存量的调整与更新会给技术转移拓展新的领域和渠道,提供新的市场机会和条件。
(2)组织形态
把技术受体内部各种结构性要素之间有机传导和制约机制称之为组织形态。其中产权组织形态的合理化能激发技术受体的创新动机,有助于发挥制度创新的多重功能,对技术转移过程施加积极影响。资产运营形态反映着生产要素的分布及其重组或替代关系,在动态上它能够引起资本结构、产业结构及产品结构的演变和调整,影响技术转移的“波及效应”和规避技术转移风险的能力。职能结构形态是决策、开发、生产、营销等主要部门的设置及其权力划分与制约关系。它的不断优化既可使参与技术活动的部门与个体的技术协作能力形成有效聚集,以实现技术转移的预期目标,又可通过提高生产过程各个环节上的协调运作效率来降低技术转移成本。
(3)财力总量
财力总量是技术受体经济实力的重要指标,通常以货币形态存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技术资源的获取是非馈赠性的,因此,财力总量就成为影响技术受体吸纳外部先进技术的首要经济前提,直接制约着外部技术资源进入技术受体内部的流量大小及其实际作用发挥的成效。需要指出的是,在现实的技术转移过程中,它直接关系到财力总量在支持技术转移中是否达到所期望的有效力度。显而易见,向技术进步倾斜的财力配置结构及其支持的有效规模和力度,是技术转移得以实现并顺利达到预期目标的基本保证。
(4)产业规模
即技术受体中生产要素和产品的集中程度和经营活动的集约化水平。通常用资产总量、职工人数、销售收入等一组指标来衡量。一般而言,随着技术受体产业规模的扩大,对技术转移的贡献是不断递增的。从理论上说,这种产业规模制约技术转移及其成效的作用一般来自3个方面。①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完全性,使规模较大的技术受体具有较高的稳定性,有助于保持技术进步的持续性。②规模较大的技术受体,容易从专业化和分工效率中产生规模经济,从而拥有更多的技术存量和财力积累,以保证技术进步的有效投入。③规模较大的技术受体,由于经营结构多元化,便于分散和化解创新风险,并提高技术转移的极化效应和“乘数”作用。上述分析表明:技术转移对技术受体存在着一个最小有效规模的限制。低于这个规模,技术进步能力无疑是萎缩的,但规模超出一定限度,也会产生内部不经济,反而给技术转移带来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这样的基本结论:技术转移过程是技术本体、技术供体和技术受体这三维变量相互制约、协调互动的过程。在技术本体给定的条件下,能否实现技术转移,主要取决于技术供体的意愿,而技术转移的成效,主要取决于技术受体的经济实力和技术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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