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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深圳技改项目补贴多少
2022年深圳市预安排24.3亿元扶持企业技术改造。深科信整理了深圳市、南山区、福田区、罗湖区、龙华区、龙岗区、宝安区、坪山区、盐田区、大鹏区以及光明区技术改造政策补贴汇总!一起看看吧↓↓↓↓
深圳市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将软件、检测、智能化集成、研发外包服务等投入纳入支持范围。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分档分类支持,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 5000万元 资助。加大技术改造项目贴息力度,按不超过固定资产银行贷唤察哗款利息和设备融资租赁利息的50%,给予最高 500万元 贴息,最长贴息期限3年。(具体请咨询深科信)
提升供应链企业服务制造业能力,对供应链服务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入的20%,给予最高 500万元 资助。(具体请咨询深科信)
鼓励“小升规”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分档分类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10-20%的资助,资助上限为 5000万元 ,对其中采用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或融资租赁方式开展技术改造的项目,还可叠加享受货款贴息,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最高 500万元 的贴息资助。(具体请咨询深科信)
智能化改造项目的资助标准为:实施资助项目后,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智能制造能力所达到的《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评价等级,实行分级资助:
(1)评价等 级达到四级及以上的,按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20%给予资助;
(2)评价等级达到三级的,按不超过没让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6%给予资助;
(3)评价等级达到二级的,按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2%给予资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等级的资助金额上限均为 5000万元 。(具体请咨询深科信)
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的资助标准为:按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上限为 5000万元 。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资助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不低于8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和行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具体请咨询深科信)
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的资助标准为:对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本操作规程第九条第一、二项所列资助项目,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生产设备所实际发生的利息,按不超过已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或设备租赁利息的50%,给予最高 500万元 贴息;同一笔银行贷款或设备租赁费用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最长贴息期限3年。(具体请咨询深科信)
南山区
1.对获得“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或“AAA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认定的企业,开展先进物流技术装备购置及大型物流设备升级改造、仓库和物流园区等现代化物流基础性投资建设及其设施提升改造、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内部管理信息化等项目,对获得“深圳市AAAA级及以上供应链企业”认定的企业,开展基于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5G、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运用,供应链智能化设备购置、升级改造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15%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最高 150万元 。 (具体请咨询深科信)
2.对技术改造投资纳入南山区统计或产值纳入南山区统计或在南山区纳税的企业,按照其上年度在深圳市内实施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结合技改投资金额、产值贡献、税收贡献等因素,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 1000万元 。(具体请咨询深科信)
福田区
对企业实施新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且纳入福田区工业投资统计的,经专项审计,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5%,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具体请咨询深科信)
罗湖区
1.对上一年度实施技术改造,且项目纳入罗湖区统计的企业,按上一年度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每年最高100万元。(此条款适用其他有项目纳入工业投资的企业)(具体请咨询深科信)
2.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智能工厂示范项目,对在罗湖区投资建设或升级改建的智能工厂示范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并经审计,最高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 (具体请咨询深科信)
3.对上一年度实施技术改造,且项目纳入罗湖区统计的企业,经专业评审认定,按上一年度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每年最高500万元。 (具体请咨询深科信)
龙华区
1.鼓励企业采用智能制造装备进行数字化改造,对购置区内智能制造装备企业生产的设备总额占项目总投资额 30%以上,纳入区数字化转型标杆项目的,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 的奖励;纳入区其他数字化改造项目资助的,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 的奖励。(具体请咨询深科信)
2.对数字化改造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企业数字化改造投资总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具体请咨询深科信)
3.对数字化改造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元至2亿元以下的项目,按企业数字化改造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具体请咨询深科信)
4.对纳入企业数字化转型标杆的项目,按企业数字化改造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具体请咨询深科信)
5.对数字化改造投资总额超过2亿元的项目,按企业数字化改造投资总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具体请咨询深科信)
龙岗区
对纳入区工业投资统计库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予以资助:
1、企业的技术改造年度投资额在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含)的,按年度给予投资额15%的资助,最高不超过450万元。 (具体请咨询深科信)
2、企业年度投资额3000万元至1亿元(含),除按上述第1条内容给予资助外,再按投资额超出3000万元部分的10%给予资助。1、2条内容资助总额不超过1150万元。 (具体请咨询深科信)
3.企业年度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除按上述第1、2条内容给予资助外,再按投资额超出1亿部分的5%给予资助。1、2、3条内容资助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具体请咨询深科信)
4.单个企业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总投资额的50%,单个企业年度受资助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请咨询深科信)
宝安区
鼓励中小企业通过技术改造降能耗、降污染、提效益。对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市资助金额 一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具体请咨询深科信)
坪山区
1.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1)对上年度技术改造数据纳入坪山区统计的企业,年度完成投资额1亿元及以下部分按投资额的2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500万元资助;超出1亿元部分按投资额的5%,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0万元资助。累计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6500万元资助。 (具体请咨询深科信)
(2)对企业在技术改造中,购置区内企业(注册地在坪山区)生产制造设备且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合同金额的2%再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具体请咨询深科信)
2.对获得市级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重大项目奖补资助的,分别按市级资助额度的100%、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500万元配套资助。 (具体请咨询深科信)
3.对纳入国家部委支持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产业转型升级、核心技术攻关专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上级资助额度的3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0万元配套资助。 (具体请咨询深科信)
4.对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的企业,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技术改造投资贷款金额的50%,且不超过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租赁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融资成本。 (具体请咨询深科信)
盐田区
1.对企业上一年度开展码头智能化改造提升效率或对冷库实施制冷技术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五百万元的,按企业实际投入的百分之十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两百万元。(具体请咨询深科信)
2.对 2021 年起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总额超五百万元的完工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的百分之十给予资助,其中智能化制造部分可以叠加享受资助,按照智能化部分实际投资额的百分之十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三百万元,对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五百万元。(具体请咨询深科信)
大鹏区
对上一年度获得市级技术改造项目资助,且符合新区产业指导中的鼓励类的项目,给予市级资助金额20%的资金支持, 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请咨询深科信)
光明区
1.对开展技术改造的企业,按所获市级工业技术改造资金的 50%给予配套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 200 万元。(具体请咨询深科信)
2.企业在光明区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完成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结合企业上年度产值贡献、地方财力贡献等因素,按照不超过年度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0万元。(具体请咨询深科信)
3.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享受区级技术改造支持的基础上,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额外资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300万元;(具体请咨询深科信)
4.对新建或改造合成生物方向GMP厂房的企业,按实际新建或改造费用(仅限固定资产类投资)的50%、最高5000元/m2,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请以最新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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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关于技术改造的相关优惠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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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94年财税字第001号)。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2.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和培训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财税字[1999]273号)(财税[2000]25号)
3.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外商投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企业或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3条第5款)
4.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5条第6款)
5.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5条第8款)
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设在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减免税期满后,在以后10年中,可按其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财税字[2000]25号)
7.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字[2000]25号)
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财税[2000]25号)
9.通讯管道工程有关设备扣除。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伴等物品均属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财税[2003]16号)
10.邮政电信联营业务税项扣除。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
11.新办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对中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12.特定机器设备加速折旧。电子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其他企业的某些特殊机器设备,也可实行双倍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财工字[1996]41号、国税发[2003]113号)
13.软件折旧。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按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财工字[1996]41号)
14.软件加速折旧。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财税字[2000]25号)
1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设备折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3年。(财税[2000]25号、国税发[2003]113号)
16.特殊设备加速折旧。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国税发[2000]84号、国税发[2003]113号)
17.开发费扣除。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细则第27条)
18.技术开发费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流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和委托科研试制费等,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其各项费用增长幅度超过10%以上的,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税发[1999]49号)
19.软件企业工资支出扣除。对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可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财税字[1999]273号)
20.资助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扣除。对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企业所属或投资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各类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资助支出,允许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当年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国税发[2000]24号)
21.特定企业费用扣除。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财税[2000]25号)
22.电信企业税前扣除。电信企业的下列项目,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国税发[2000]147号)
(1)电话初装基金、邮电附加费。按规定向用户收取的电话初装基金、邮电附加费上缴中央财政的。
(2)购置货物支出。电信企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经审核,其购置支出应分期在税前扣除。扣除期限不得短于2年。
(3)欠款损失。从2000年1月1日起,电信企业的用户新欠的月租费、通话费,拖欠时间超过1年仍无法收回的,经审核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4)欠款损失。在2000年1月1日以前,用户拖欠的月租费、通话费,拖欠时间超过3年仍无法收回的,经审核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5)邮政补贴资金。电信集团、移动通信、联通、通信广播卫星公司按规定上缴财政部的邮政补贴资金,准予税前扣除。
23.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扣除。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可按税法规定,允许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办发[2000]78号、财税[2001]5号)
24.科研技术特许权使用费减税。外国企业为科学研究、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法第19条)
25.特定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减税。下列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税法第7条、细则第73条)
(2)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细则第73条)
(3)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细则第73条)
26.先进技术企业减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设在中西部地区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及国务院批准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2免3减"的现行优惠政策期满后3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先进技术企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能低于10%. (国税发[1999]172号)
27.软件折旧与摊销。企业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财税[2000]25号)
2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设备折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财税[2000]25号)
29.特殊设备折旧。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税发[2000]84号)
30.高新技术企业广告支出扣除。从2001年1月1日起,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和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国税发[2001]89号)
31.新兴产业广告支出扣除。从2001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的新生成长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国税发[2001]89号)
32.部分行业广告支出扣除。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家电、软件开发、集成电路、通信等业务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国税发[2001]89号)
33.科研用地免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科研设施的,免征契税。(条例第6条)
34.中国联通公司广告宣传规定。同意该公司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现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关于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中国联通公司因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规定,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列入成本开支。考虑到电信行业要求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大职工的培训等实际情况,按照国发[2002]16号文件精神,同意中国联通公司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国税函[2003]1329号)
35.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原北方10省电信公司更名为通信公司后新设立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因吉通公司并入而增加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36.江苏省南通海盟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国税函[2004]728号)
37.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为建造日产4000吨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所采购的相关设备,在各项单证齐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等)、审核无误的情况下,按照采购国产设备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国税函[2004]943号)
38.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财税[2004]227号)
39.上海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5]353号)
40.纳西姆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5]340号)
41.惠州住润电装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5]344号)
42.惠州东风易进工业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5]625号)
43.美加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从2004年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5]633号)
44.清远华能制药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5]6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