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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限制类医疗技术如何开展

发布时间:2022-04-12 07:05:12

⑴ 如何填写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书

关于填写《河北省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书》

通 知

各科室:

三甲复审要求,各
医院
必须根据省卫生厅公布的《河北省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对开展的二、三类医疗技术必须要有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资料,未审批的二、三类医疗技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相应申请。

医院领导要求:

1、各科室要按照目录,对开展的医疗技术进行全面梳理,认真填写《河北省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书》,做好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的申报工作。

2、《河北省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书》填写好以后,于11月30日前将打印材料技电子版材料交医务科。

3、技术目录指定开展某一项目,被指定科室未开展的,由该科室负责与开展项目的科室共同负责填写《河北省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书》并负责上报材料。

⑵ 医疗技术一类二类三类与禁止、限制类医疗技术有什么区别

可以参考这个 如何确定医疗器械的分类

⑶ 限定性和非限定性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净资产分为两类,分别是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限定性净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资源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资产或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使用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时间限制要求资源只能在特定时间内或规定的日期之后使用,用途限制要求资源用于特定目的。

如某捐赠组织于2009年向当地民间非营利医院捐赠500000元,但要求该医院只能在2010年后才能用于特定目的。可见,捐赠者为该医院什么时间使用此项捐款设置了时间性限定。若捐赠者捐赠的资金是为了扶持当地民间非营利医院治疗老年人白内障医疗技术的发展,要求资金只能用于医疗设备的购置。

这样,捐赠者为该医院如何使用此项捐款设置了用途限定。时间和用途限制有其共同点,就是或者随着时间的流逝,或者由于受捐赠组织的行为,限制条件是可以满足的;并且捐赠资产是可以支用的。这些限制都有暂时性,一旦满足了规定条件,限制就消失了。

⑷ 已经开展的医疗技术,需要向卫健委报批吗

理论上是不需要的。
2018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原卫生部2009年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对限制类医疗技术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⑸ 医疗新技术开展中的评估制度、中止制度谁有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五条 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 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二)高风险;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将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列入本行政区医疗技术目录。
第十条 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疗机构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必须是卫生部公布的准予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不得在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
第三章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

第十四条 属于第三类的医疗技术首次应用于临床前,必须经过卫生部组织的安全性、有效性临床试验研究、论证及伦理审查。
第十五条 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实行第三方技术审核制度。
对医务人员开展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技术审核,由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卫生部指定或者组建的机构、组织(以下简称技术审核机构)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者组建的技术审核机构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卫生部可以委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指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进行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体系;
(二)在医学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
(三)学术作风科学、严谨、规范;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建立审核工作制度,制定并公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程序,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
审核工作制度、程序和专家库名单报送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技术审核机构专家库成员应当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并担任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四)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评价工作;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技术审核机构聘请上述人员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第二十条 专家库成员参加技术审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或者第三类医疗技术前,应当向相应的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
(一)该项医疗技术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
(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诊疗科目;
(三)有在本机构注册的、能够胜任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条件;
(五)该项医疗技术通过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
(六)完成相应的临床试验研究,有安全、有效的结果;
(七)近3年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
(八)有与该项医疗技术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措施;
(九)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时,应当提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级别、类别、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情况、相应科室设置情况;
(二)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
(三)该项医疗技术的基本概况,包括国内外应用情况、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措施、疗效判定标准、评估方法,与其他医疗技术诊疗同种疾病的风险、疗效、费用及疗程比较等;
(四)开展该项医疗技术具备的条件,包括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资质、相关履历,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其他辅助条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五)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报告;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
(一)申请的医疗技术是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申请的医疗技术未列入相应目录的;
(三)申请的医疗技术距上次同一医疗技术未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时间未满12个月的;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审核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在12个月内向其他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同一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再审核。
第二十五条 技术审核机构接到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后,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相关专业专家按照审核程序和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并出具技术审核报告。
第二十六条 技术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或者到现场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结论实行合议制。参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人员数量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每位审核人员独立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署名。
技术审核机构根据半数以上审核人员的意见形成技术审核结论。技术审核机构对审核过程应当做出完整记录并留存备查,审核人员的审核意见与审核结论不同的应当予以注明。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确保技术审核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并对审核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自做出审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结论送达申请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九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申请材料、审核成员书面审核意见、审核成员信息、审核结论等材料予以永久保存。
第三十条 技术审核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可以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将审核结果报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
技术审核机构每年向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年度开展技术审核工作情况;未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
第四章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定第二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卫生部负责审定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方可审定其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
(一)技术审核机构审核同意意见;
(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应诊疗科目;
(三)该项医疗技术与医疗机构功能、任务相适应;
(四)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30日内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经登记后医疗机构方可在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技术。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相应专业诊疗科目及其项下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和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和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的评估。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
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具有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展不同级别的手术进行限定,并对其专业能力进行审核后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自准予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之日起2年内,每年向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
必要时,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
(二)从事该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
(三)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四)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五)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
(六)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出现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情形的,负责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的相应医疗技术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出现第四十一条第(三)、(四)、(五)、(六)款情形的,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组织对医疗技术安全性、有效性进行论证。根据复核结果和论证结论,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做出继续或者停止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决定,并对相应的医疗技术目录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批准其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一)与该项医疗技术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设备、设施、辅助条件发生变化,可能会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带来不确定后果的;
(二)该项医疗技术非关键环节发生改变的;
(三)准予该项医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后1年内未在临床应用的;
(四)该项医疗技术中止1年以上拟重新开展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工作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审核。在定期审核过程中发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做出是否注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该项医疗技术登记、继续或者停止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擅自在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已经准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撤销医疗技术登记:
(一)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不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规划的;
(三)未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
(四)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五)医疗技术与其功能、任务不相适应的;
(六)虽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但不再具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条件的;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一)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临床应用新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的;
(三)临床应用未经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立即停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或者擅自临床应用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准予医务人员超出其专业能力开展医疗技术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未经医疗机构批准,医务人员擅自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十三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审核机构技术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技术审核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技术审核机构资格:
(一)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
(二)超出技术审核权限或者超出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医疗技术目录,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
(三)受理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的;
(四)严重违反技术审核程序的;
(五)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技术审核工作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技术审核机构在第(一)、(二)、(三)、(四)项情形下做出的审核结论,卫生行政部门不作为批准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的依据;已经准予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第五十四条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对参加技术审核工作的专家库成员进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5年内不再聘请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并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及指定技术审核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
(一)在技术审核工作中不能科学、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价意见的;
(二)严重违反技术审核程序的;
(三)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技术审核工作的;
(四)在技术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技术审核机构工作人员在技术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以及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技术审核机构应当禁止其参与技术审核工作,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技术审核机构5年内不得再聘任其参加技术审核工作。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技术审核工作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没有提出技术审核申请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决定不予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的,一律停止临床应用第三类医疗技术。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临床应用的第一类医疗技术和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与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八条异种干细胞治疗技术、异种基因治疗技术、人类体细胞克隆技术等医疗技术暂不得应用于临床。
第五十九条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试验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法律、法规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
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的医疗技术:克隆治疗技术、自体干细胞和免疫细胞治疗技术、基因治疗技术、中枢神经系统手术戒毒、立体定向手术治疗精神病技术、异基因干细胞移植技术、瘤苗治疗技术等。
二、涉及重大伦理问题,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同种器官移植技术、变性手术等。
三、风险性高,安全性、有效性尚需验证或者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利用粒子发生装置等大型仪器设备实施毁损式治疗技术,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肿瘤热疗治疗技术,肿瘤冷冻治疗技术,组织、细胞移植技术,人工心脏植入技术,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治疗技术等。
四、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基因芯片诊断和治疗技术,断骨增高手术治疗技术,异种器官移植技术等。

⑹ 如何解读卫计委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的审批

主要内容

(一)厘清相关医疗技术范围,突出管理重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废止2009年5月22日发布的《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明确禁止临床应用和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确定原则,将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作为管理重点,医疗机构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在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进行备案管理。

对于未在上述名单内的其他《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在列技术,按照临床研究的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已经设立行政许可的医疗技术,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强化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后,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医疗机构根据其功能、任务和自身条件、能力,综合评估是否符合《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在列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条件,建立完善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加强手术分级管理,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和安全。对于不具备条件开展或未备案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在列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三)强化行政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管。要求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全面清理辖区内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建立《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在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研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和评估制度以及重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制度,并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信誉评分;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监管。

(四)明确对涉及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或具有相似属性的相关产品、制剂等的医疗技术的管理。涉及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或具有相似属性的相关产品、制剂等的医疗技术,在药品、医疗器械或具有相似属性的相关产品、制剂等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前,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⑺ 开展的限制类医疗技术名称怎么填

可以到当地社保局或者拨打电话12333查询咨询人工的

⑻ 医疗活动是如何规范执行的

由于健康概念的扩展、医学模式的变革,疾病范围也随之扩大,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生理上“不正常”。科技的发展、医学的进步,使医疗工作由以往的 “治病为主”,医疗活动的外延也不断扩展。归纳起来,包括以下方面:

1、医学检查:

在中医中主要指医师对患者的“望”、(外表)“闻”(声音)、“问”(病史)、“切”(脉搏)。

在西医中,主要包括问诊、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医学仪器检查等。

问诊:询问患者主观上感觉有哪些不适(症状)、现病史、即往史、家族史、药物过敏史等;

体格检查:指医生用自己的感观或简单的辅助工具(听诊器、叩诊锤),对患者进行细致的观察与系统的检查,发现异常征象(体征)。包括“望”、 “闻”、“问”、“切”四种方式。

实验室检查:指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实验室方法对病人的血液、排泄物、分泌物、体液、组织细胞等标本进行检查,从而获得的病原体、病理改变或器官功能状态等资料。

医学仪器检查:如心电图、心电向量图、心音图检查,超声检查,肺功能检查,纤维内窥镜检查,CT,核磁共振等检查。随着现代自然科学如量子生物学、生物工程学、遗传工程学、免疫学、核医学、电子计算机、核磁共振、PET、激光技术、自动检测仪器、光导纤维内窥镜、多项微量元素检测仪器等迅速发展,不断丰富了临床检查手段。

2、诊断:
指通过病情学、体征学及其他检查手段来判断疾病本质和确定疾病的名称,也就是表示通过疾病的表现来认识疾病属性的一道程序。

一个完善的临床诊断除了反映确切的疾病性质、名称以外,还要反映病人机体的全面状态。临床诊断一般可分为四类,即“病因诊断、病理解剖诊断、症状诊断和病理生理诊断等。

病因诊断:是根据致病因素所提出的诊断。致病因素大体可分为内因与外因两个方面。病因诊断对疾病的防治具有指导意义,是最理想的临床诊断。

病理解剖诊断:又称病理形态学诊断。其内容包括病变部位、范围、器官和组织以至细胞水平的病变性质。病理形态诊断在临床诊断上并不意味着每个病人皆需进行病理形态学检查。临床上的病理解剖诊断多是通过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以及特殊检查等间接方法提出的,只有在以上方法不能肯定诊断时,才采取各种内窥镜,取活标本做病理组织学检查,以作出诊断。

症状诊断:是根据尚未查明原因的症状或体征提出的诊断。如发热、胸痛腹泻、黄疸、水肿等,症状诊断由于原因未明,故临床上一般又称为印象或初步诊断,这类诊断只是提供诊断方向,待原因查明时修正。

病理生理学(功能)诊断:是以各系统器官功能的改变,以及机体与周围环境相互关系的改变为基础的。由于检测手段的完善,功能的改变可以追溯到体内超微量物质的水平,因而使许多功能改变获得了进一步的认识。

3、治疗:
治疗是指解除病痛所进行的活动。医学中的药品治疗与手法治疗现在已经形成了两个十分庞大的学科群,即内科学作为基础的药品治疗为主的学科群,与外科学作为基础的手术治疗学科群。此外,还出现了物理治疗、放射治疗、核医学、心理治疗、体育治疗、生物反馈,器官移植、医学工种等新的治疗手段。新的疗法还在不断涌现。但就其临床选用各种疗法的目的而言,不外乎三种情况:

①消除病因。对因治疗又称物资疗法,即治疗目的是消除病因,常可达到根治的目的,被视为较理想的治疗(如用氯霉素治疗伤寒病人和手术矫正畸形等)。

②对症治疗。治疗的目的不在于消除病因,而在于解除某些症状,或称姑息疗法。应当说,许多疾病在病因未被认识时,所采取的治疗措施都属于对症治疗的范围,如古代医学所采用的导泻、止痛药物及拔火罐、按摩手法治疗等。在现代医学中,虽然有时病因不明或虽已知,但无法消除,或症状本身构成对生命的威胁时,对症治疗就是必要的正确的选择。前者如肿瘤的切除,后者如休克的纠正、器官移植等。

③支持治疗。即治疗的目的既不是消除病因,也不针对某些症状,而是为了改善病人的一般情况,如营养、精神状态等。严格地说,一切治疗都必须以支持治疗为基础,这点容易被医务人员忽略,特别是在精神上对病人的支持。当病人的一般情况不允许接受其他治疗时,支持疗法就具有主要的意义。有时改善病人的一般情况本身就具有治疗意义,如营养不良患者的一些合并症,在改善营养状况后,往往可以自愈。

在实际工作中这三种治疗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灵活选用或联合运用,因病、因人、因时、因地制宜,为病人谋取量的利益,是一个很严肃的任务,有时还是很复杂的思维过程。治疗效果也是一个临床医生水平高低的主要的标志。

4、临床护理:
护理是指帮助病人或健康人保持、恢复、增进健康的医疗技术服务,是医疗卫生工作不可缺少的部分。临床护理是狭义上护理,指由护士担任的医疗技术工作。临床护理可包括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

基础护理:包括观察和记录病情,执行医嘱给药注射,进行其他治疗措施,测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进行病人卫生护理、精神护理、饮食护理、排便护理、病室管理,对病人及家属进行卫生保健指导等,危害病人护理要求更严。内容大致包括:(1)为病人准备舒适安静清洁安全的治疗及休养环境;(2)病人的清洁卫生;(3)生命体征的观察;(4)对胃肠及排尿活动的观察及护理;(5)给药——口服药物,自皮内、皮下,肌肉静脉注射;动静脉输液输血;(6)氧气的应用,包括高压氧仓护理;(7)各种标本采集;(8)吸入法——蒸气吸入、雾化吸入;(9)冷热疗法;(10)医疗文件的书写及处理;(11)人体力学在护理学中的应用;(12)临终病人护理等。

专科护理:包括内、外、妇、儿神经精神、皮肤、五官等科。内科除呼吸、循环、消化、泌尿等系统的护理外,并将传染病及流行病的护理列入。外科除基本外科、脑及神经外科、骨科、烧伤科、泌尿外科、整形外科之外,近年脏器移植、显微外科均有新的进展。外科护理以手术前、手术中及手术后的护理为主,其中防休克、防出血、防交*感染、维持水电解质平衡也是外科护理的核心工作。护理学科的发展和医学发展同样有互相渗透、交*、重叠的情况,一些共性的内容往往由专家将之合并撰写成书,如肿瘤护理、重症监护护理、新业务新技术的应用、疼痛护理、安息护理等,均有其新的理论及技术操作。

5、医疗保健:
保健医学是保护或保障人类健康的医学。医疗保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老年保健:当人步入老年,各种器官逐渐衰老的基础上发生各种老年病,多为慢性退行性病变。因此,需要由医务人员给予的健康指导、定期健康检查,辅之以药物、理疗等方法,延缓衰老、保持健康。

康复医疗保健:其服务对象包括创伤、疾病,先天性和发育障碍所造成的残疾。比较普遍的康复医疗多数与运动功能障碍有关,如脑血管意外所致的偏瘫,脊髓损伤所致的截瘫等。卫生部1996年4月2日发布的《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中明确了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是在康复医学理论指导下应用功能测评和物理治疗、作业治疗、传统康复治疗、言语治疗、、心理治疗、康复工程等康复医学的诊断、治疗技术,与相关临床科学室密切协作,着重为病伤急性期、恢复早期的有关躯体或内脏器官功能障碍的患者,提供临床早期的康复医学专业诊疗服务,同时,也为其他有关疑难的功能障碍患者提供相应的后期康复医学诊疗服务,并为所在社区的残疾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医学培训和技术指导的临床科室。康复医疗保健应属于医疗活动的范畴。

6、医疗美容:
根据卫生部2002年1月22日公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工程师:(1)具有执业工程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3)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4)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职业病防治:
职业病学是预防医学与临床医学之间的边缘学科,重点在于解决职业性肺部疾病、职业性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职业性中毒性血液病、职业性中毒性肾病、职业性肿瘤、职业性皮肤病、物理因素职业病等的诊断、治疗及预防。国家颁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3月8日卫生部又颁布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和《建设工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三个行政规章,并于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目前的职业病防治机构都是医疗机构,从事职业病的诊断、治疗、预防、科研等工作。

8、妇幼卫生:
根据卫生部1986年4月20日颁布实施的《妇幼卫生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妇幼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妇幼卫生专业机构、综合医院妇产科、儿科、保健科等科室和厂矿企业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本条例。妇幼卫生工作任务包括:(1)开展优生、优育工作,提高民族健康素质;进行婚前检查,围产保健,产前诊断,优生遗传疾病咨询和出生缺陷的监测等,预防和减少先天性、遗传性疾病。(2)妇女保健:推广科学接生,实行孕产妇系统管理,做好围产期保健工作,提高住院率,提高产科质量,防治妊娠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积极防治妇女常见病、多发病,调查分析发病因素,制定防治措施,降低发病率,提高治愈率;做好妇女经、孕、产、哺乳、更年期的卫生保健;协同有关部门对农村、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妇女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进行卫生学调查,提出劳动保护和卫生保健的建议,并督促实施;(3)儿童保健:做好7岁以下儿童保健工作;对婴幼儿死亡率;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症,调查分析发病因素,制定防治措施,降低发病率,提高治愈率;做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推广科学育儿,提倡母乳喂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及传染病管理工作。(4)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推广以避孕为主的综合节育措施,对育龄夫妇指导和实施安全有效的节育方法,降低人工流产、引产率;执行《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管理条例》和《节育手术常规》,提高手术质量,杜绝事故,减少和防止手术并发症,确保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

9、计划生育:
根据卫生部1983年12月15日颁布实施的《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工作条例(试行)》中的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技术工作,主要由各级医疗保健部门的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外科(泌尿科)、妇幼保健组及其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医务人员承担。人员要保持稳定,做到队伍专业化。从事节育技术工作的中、初级医务人员必须经过本专业的培训考核,合格者方能从事这项工作。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主要内容是:(1)宣传节育、优生的科学知识,进行避孕技术指导;(2)开展节育手术和有关业务;(3)防治和鉴定节育手术并发症;(4)组织业务培训考核和技术交流;(5)进行节育方法、优生调查等临床科学研究工作。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保证手术质量,做好手术后随访观察,减少和防止并发症发生,确保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宣教、门诊登记、手术记录、差错事故、咨询登记、出入院、转诊、会诊、抢救、随访、病历管理、考核及奖惩和业务学习等,以不断提高警惕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胰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10、预防接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增加预防接种英目。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儿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可见预防接种是预防传染病发生的医疗活动。

11、国境卫生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而对出入境人员和交通工具等采取的查验(即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对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牌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进行“隔离”(指将染疫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对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进行“留疫”(指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可见,国境卫生检疫包括对已患或可能患有检疫传染病的人进行检查、诊断和治疗等的医疗活动。

12、与医疗有关的管理活动:
医疗工作是一个多个科室、多种技术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需要严格的工作规章制度,需要从人事、科教、党群等多个方面的管理。这些工作虽不直接涉及患者的疾病的诊治,但去关系到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因此,医疗机构内的管理活动也是医疗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13、与医疗有关的后勤服务:
医疗机构同其他行业一样需要有力的后勤保障体系,需要水、电、气、热、食堂等方面工作的配合。很难想象当一台外科手术正在进行时突然停电会造成怎样的后果。因此,与医疗有关的后勤服务也是医疗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14、急诊抢救: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和疾病谱的改变,以及工业、交通的迅速发展,急救病人和各种灾害、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逐年增加。有的重大灾害、事故导致成批人员伤亡。急诊抢救成为医疗工作的最前线。为此,卫生部先后颁布了多份文件,如1986年9月1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1987年7月9日颁布实施的《卫生部关于加强急诊抢救和提高应急

⑼ 医院核心制度的十二、新技术准入制度

一、新医疗技术分为以下三类:
1、探索使用技术,指医疗机构引进或自主开发的在国内尚未使用的新技术。
2、限制度使用技术(高难、高新技术),指需要在限定范围和具备一定条件方可使用的技术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医疗技术。
3、一般诊疗技术,指除国家或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限制度使用外的常用诊疗项目,具体是指在国内已开展且基本成熟或完全成熟的医疗技术。二、新技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审核准入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医院的医疗技术实行三类管理,二类新技术、三类新技术(具体目录附后)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经过卫生部或卫生厅规定的有关部门审核准入,一类新技术由医院医务处组织审核准入。三、实施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开展新业务、新技术申请表》,提供理论依据和具体实施细则、结果及风险预测及对策,科主任审阅并签字同意后报医政(务)科。四、医政(务)科组织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论证,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开展实施。五、新业务、新技术的实施须同患者签署相应协议书,并应履行相应告知义务。六、新业务、新技术实施过程中由医政(务)科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阶段性监控,及时组织会诊和学术讨论,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一些较大的技术问题。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应控制医师和监测医师完成。七、新业务、新技术完成一定例数后,科室负责及时总结,并向医政(务)科提交总结报告,医政(务)科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新业务、新技术的是否在临床全面开展。八、科室主任应直接参与新业务、新技术的开展,并作好科室新业务、新技术开展的组织实施工作,密切关注新项目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积极妥善处理,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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