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么是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什么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
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工程建设领域的与技术要求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是指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主要包括:建设管理部门、监理部门、建设部门、承建部门、建设中的用工及与建设相关的部门及人员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❷ 建筑法规体系的构成是什么
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所谓法规体系的构成,就是指法规体系采取的结构形式。建设法规体系是由很多不同层次的 法规组成的,它的结构形式一般有:宝塔形和梯形两种。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规、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建设规章。建设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建设技术法规是如何构成的扩展阅读:
建设行政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性保证实施的,国家建设管理机关从宏观上、全局上管理建设业的法律规范,对促进国家建筑业发展,制裁行政违法行为,起着主导作用。
(1)城市规划法,对应的行政法规是城市规划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市政公用事业类法规,对应的行政法规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3)村镇建设类法规,对应的行政法规是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4)风景名胜区管理类法规,对应的行政法规是风景名胜管理暂行条例。
(5)工程设计类法规,对应的行政法规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注册建筑师条例。
(6)建筑法,对应的行政法规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❸ 建设法规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类型
建设法规的表现形式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技术规范;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和法规的统称,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3)建设技术法规是如何构成的扩展阅读: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建设法规必须要与国家的宪法和相关法律保持一致,不能出现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矛盾和抵触的地方,但是由于自己的行业特征,它又具有相对独立性。
❹ 建设法规的体系是怎么构成的包括哪些法律渊源
摘要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规、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包括地方性建设法
❺ 建设法规有哪些表现形式它有何作用我国现行的建设法规主要由哪些规范组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技术法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
❻ 简述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及构成
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规、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包括地方性建设法
规和建设规章。建设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
所谓法规体系的构成,就是指法规体系采取的结构形式。建设法规体系是由很多不同层次的
法规组成的,它的结构形式一般有:宝塔形和梯形两种。
❼ 我国建设技术法规是如何构成的
工程建设法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直接体现国家组织、管理、协调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
❽ 简要阐述中国建筑工程法律体系的构成
比较长,楼主根据自己需要选取
建筑工程法律体系是由很多不同层次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与规章组成的,建筑工程法律体系组成形式一般由宝塔形和梯形两种。建筑工程法律体系宝塔形结构形式,是先制定一部建筑工程基本法律,将建筑工程领域内可能涉及的所有问题都在该法中作出规定,然后再分别制定不同层次的建筑工程专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一些建筑工程具体问题进行细化和补充。建筑工程法律体系梯形结构形式则不设立建筑工程基本法律,而以若干并列的建筑工程专项法律组成建筑工程法律体系的顶层,然后对每部建筑工程专项法律再配置相应的不同层次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补充,形成若干相互联系而又相对独立的建筑工程专项法律体系。根据《立法法》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以及中国实际情况,中国建筑工程法律体系采用了梯形结构形式,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一)建筑工程法律
建筑工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有关建筑工程的各项法律。建筑工程法律是建筑工程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建筑工程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
(二)建筑工程行政法规
建筑工程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有关建筑工程的各项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建筑工程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建筑工程行政法规的名称常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出现。建筑工程行政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三)建筑工程地方性法规。
建筑工程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并颁布的,或者较大的市(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并颁布的有关建筑工程的各项地方性法规。建筑工程地方性法规在其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四)建筑工程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建筑工程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并颁布的有关建筑工程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建筑工程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建筑工程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建筑工程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建筑工程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在其所管辖的民族自治地方具有法律效力。
(五)建筑工程部门规章。
建筑工程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根据建筑工程法律与行政法规制定与颁布的有关建筑工程的部门规章。建筑工程部门规章一方面将建筑工程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以便于其更好地贯彻执行;另一方面作为建筑工程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补充,为有关政府部门的行为提供依据。建筑工程部门规章对全国有关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但其效力低于建筑工程法规。
(六)建筑工程地方政府规章。
建筑工程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建筑工程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筑工程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有关建筑工程的地方政府规章。建筑工程地方政府规章在其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七)建筑工程技术法规。
建筑工程技术法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建筑工程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定额、方法等技术文件。建筑工程技术法规是建筑业工程技术人员从事经济技术作业、建筑管理监测的依据。
(八)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与国际标准。
中国参加或与外国签订的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以及国际惯例、国际上通用的建筑技术规程都属于应当遵守与实施的中国建筑工程法律范畴。如FE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涉及有形贸易、无形贸易、信贷、委托、技术规范、保险等诸多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的调整必须遵守中国承认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际通用的技术规程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