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以北京的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为例:
一、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为应对市场竞争而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主要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和开展产业技术研发等一些列工作,政府可以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而根据《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申请企业所属行业不在现行有效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之内(现有无生产制造环节的研发型总部企业除外);申请企业的工艺和设备不属于现行有效的《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所列内容。
(三)申请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着的规模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建筑业不低于15亿元)。
(四)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独立设置,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着。
(五)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60人(软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不低于80人)。
(六)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软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不低于300万元、建筑业不低于1000万元)。
(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八)有较好的资源整合能力,并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项目合作、项目委托、联合研发、研发代工等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或者与相关企业开展联合共建技术中心等形式的合作。
(九)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少于10件(含专利、软件着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至少一种,其中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
(十)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十一) 总部企业申请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中心须在京设立。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企业技术中心申请在符合自身条件的基础上,对自己进行打分,并准备申报材料。
(一)进行自评打分
满足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基本条件(即达到《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的企业,可参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规范》(T/BETC BETC001—2020)(见附件3,以下简称《评价规范》)中附录D、E相关说明进行自评打分。
(二)网上信息填报
满足申报基本条件且自评分数大于等于60分的企业,可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登录网上系统提交申请材料,具体登录步骤详见《企业技术中心网上申报系统使用说明》(见附件4)。网上申报时间为5月1日0:00至5月31日24:00。请申请企业根据网上系统提示在线填写或者提交以下内容:
1.《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参考《评价规范》附录B);
2.《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提纲见《评价规范》附录A);
3.《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自评打分表》(见附件5);
4.《告知承诺书》(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申请专用)(见附件6);
5.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6. 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扫描件,包括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会计师签字或签章的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如果申报主体是集团,需提供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的会计合并报表;
7. 上一年度统计报表(带统计局水印的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 107-2表)扫描件;
8. 近三年企业获得的全部有效知识产权清单及其证明材料(制造业企业还需提供上一年度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清单及其证明材料);
9. 体现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的事项清单;
10. 企业技术中心采取研发代工或者联合共建模式的,需提交研发代工或者联合共建的合作协议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