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技术总监的岗位要求及工作职责是什么
技术总监的岗位要求及工作职责是什么?
技术总监又常称为技术官或首席技术官,是企业团体里的高阶主管职位之一,是企业内负责技术的最高负责人。技术总监的岗位要求及工作职责是什么?下面我大家一起去看看吧!
技术总监属于管理职位,技术总监会负责企业的技术管理体系的建设和维护,制订开发维护标准并且能够带领自己的团队完成相关技术工作,一个好的技术总监往往在具有优秀的技术开发背景和技术管理能力之外,也有着很强的团队建设管理能力,技术总监不但要了解技术,还要了解所在行业的情况,行业技术未来的发展趋势等,技术总监是一个部门长,一般向总经理汇报。
岗位定义:
技术总监(ChiefTechnologyOfficer,CTO),在过去也会被称为首席技术官,但在目前国内企业中,技术总监与CTO首席技术官有着明显的不同,CTO是公司层面的领导,是一个企业中,有关技术问题的最终拍板决策者,是副总裁类的职务,而技术总监是一个典型的部门管理者,一般管理技术部,只对本部门工作负责
岗位要求:
我们用一个技术总监招聘要求来看一下:任职资格的具体描述:
1、负责指导制定、审核公司技术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标准;
2、负责公司新技术引进和产品开发工作的计划、实施,确保技术的超前性、竞争性;
3、负责组织编制公司技术开发计划和公司技术发展长远规划;
4、负责指导、处理、协调和解决公司项目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保证项目的正常进行,确保公司项目计划按时完成;
5、负责组织技术成果及技术经济效益的专业评价工作;
6、负责对技术方案的评审工作。
管理职责:
1、组织建设
(1)参与讨论公司部门级以上组织结构;
(2)确定下级部门的组织结构;
(3)当发现下级部门的岗位设置或岗位分工不合理时,要及时指出问题,作出调整,并通知人力资源部。
2、招聘及任免
A、用人需求
(1)提出直接下级岗位的用人需求,并编写该岗位的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提交给总经理确认;
(2)确认直接下级提交的用人需求(含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并提交总经理确认。
B、面试
(1)进行直接下级岗位的初试;
(2)进行直接下级的直接下级岗位复试,并做最后确定;
(3)组织参与面试的'人员。
C、不合格员工处理
(1)提出对不合格直接下级的处理建议,提交总经理确认;
(2)确认直接下级提出的对不合格员工的处理建议,提交给人力资源部。
3、培训
(1)提出对直接下级的培训计划,提交总经理确认;
(2)确认直接下级提出的培训计划,提交人力资源部。
4、绩效考评
(1)提出直接下级的绩效考评原则,提交总经理确认;
(2)根据总经理确认的绩效考评原则,与人力资源部经理商讨并确定绩效考评方法;
薪资行情:
薪资水平因公司所在行业和公司自身规模的大小而不尽相同,中小企业的技术总监的薪酬相对要低一些。平均而言,国内知名公司的技术总监一般年薪范围在20-60万元左右,相关专业技能的经验越丰富年薪越高。
职业发展路径:
技术总监是企业团体里的高阶主管职位之一,是企业内负责技术的最高负责人,类似总工程师。技术总监需要有多年的行业内技术开发工作经验,精通行业相关技术及了解同行技术发展状况,并且还要有一定的技术前瞻性和团队领导能力。其一般是由技术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质量管理部经理发展而来,经过努力可以向主管技术的副总经理、甚至总经理的方向发展,也可以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积累的人脉关系和资金,进行自主创业。
② 如何进行岗位设置及其原则标准
为了使各部门便于实践与操作,现就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关于设岗内容
明确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这里所说的岗位,是指职务、职责和任职条件的统称,而不是以某人而定,岗位是相对固定的,而人是可以变换的,任何在这个岗位工作,担任这个职务的人,都应具备这个岗位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因此,岗位的设置和分布、职务的合理确定,是以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合理的分工为基础、以合适的任职条件作为保证的,否则,无法体现合理设岗的原则,也无法说明岗位分布、结构的合理性。无序、混乱的岗位分布,无法达到整体目标任务的完成。同时,也会造成因人设岗、多设岗的现象。
二、关于设岗原则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总的原则和指导思想是以事为中心,因事设岗,事职相符,由岗择人。一个单位或部门,如何合理地设置岗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际需要和可能的原则。岗位设置只能根据目前一段时间内的实际工作需要,在现有编制人员和获得的职务数额内进行。所谓实际需要,指的是现阶段明确的任务,是必须实施的、是可进行的,不是规划的、将来的任务;所谓可能,即已核定的编制定员和职务数额。
(二)最少岗位数量原则。任何一个机构,其岗位的数量是有限的,某一机构岗位数量的多少,取决于该机构在整个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取决于该机构任务的多少、复杂程度,以及人员的需求和经费状况等。因此,岗位数量只能以一个职务岗位饱满的工作量和履职标准,按最少岗位数额的原则来确定。一个岗位能承担和完成的,不能设两个岗位。以达到少投入、获得最高效率和最大效益。
(三)最低职务岗位原则。也称能级层次原则。不同的工作层次、不同的工作性质、不同任务,职责不一样,难易程度也不一样,对岗位的要求也不一样。一个机构最高职务档次岗位究竟设置到哪一级,应由上述因素确定,按其工作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从低岗设起,避免低岗位能承担的职责和任务,而设高的岗位。
(四)协调配合的原则。也称整分合原则。即任何职务岗位都不能孤立地设置,必须从整体出发考虑上下左右协调配合的关系。每个职务岗位要在整体目标、任务下有明确的分工,并在分工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协调配合、优化组合的岗位群众。因此,在设置岗位并作合理分布时,必须以机构的职能、目标为依据,进行层层分解,直到每一项具体工作,合理确定到每一个岗位。评价职务岗位是否合理设置,要看其目标任务是否明确具体,职责是否符合整体职能的要求,与其他职务岗位是否协调配合。
(五)人事结合,逐步过渡的原则。以事为中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人的因素及现状,这就是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岗位设置和调整中,在坚持聘任制原则的前提下,采取稳妥的过渡办法,如国家指令性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博士、硕士研究毕业生的期满考核定职定岗问题;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安排;科研体制改革后,部分科研单位处在转换调整之中,职能不清、任务不固定,其岗位设置不可避免地要有一定的活动性,以便适时地进行有必要的调节。
三、关于设岗的方法步骤
(一)组成工作班子
为了保证岗位设置能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完成岗位调查、分析评价、拟定设岗方案和岗位说明书等基础工作,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可吸收有关业务部门的专家(学者,或业务技术骨干)参加的工作班子。如果单位规模小的,由人事部门和业务领导共同进行这项工作。
(二)进行岗位调查 以现在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履职的人员作为调查对象,以岗位的工作性质、任务大小、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及所需资格条件为基本内容,搞清现有岗位的实际情况,这是下一步确立岗位的基础。各单位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条件,采取填表、问卷、访谈、查阅文献资料等多种方法,进行岗位调查,为岗位分析评价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依据。 (三)基层提出初步意见
基层(科、室、系、车间)在一般情况下,对所属的岗位现状、特点和工作负荷最为清楚,因此,基层的岗位设置意见,是整体合理设置岗位的一个重环节和基础。各单位可采取由基层申报岗位的办法,提出初步的设岗意见,并附必要的说明,包括名称、档次、设置理由、岗位的工作性质、任务大小、难易程度、具备条件等。
(四)进行岗位分析与评价 在岗位调查的基础上,工作班子要对原有的岗位状况及基层设岗初步意见进行分析评价,综合平衡设置方案,重点是分析评价岗位设置的合理性。看该岗位设置有无必要,依据是否充分,职责、任务是否明确具体,设高了还是设低了;看该岗位的工作与其他岗位的工作是否交叉重复、程度如何,是否合理搭配;看该岗位的工作量是否饱满。 (五)提出岗位设置的整体方案
在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拟定各个岗位分布的总体方案,排开现有人员的因素,按照合理设岗应遵循的原则,将首次评聘中已使用的职务岗位数,根据岗位的工作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任职条件及专业特点,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情况表》的要求,分布到各个基层;首次评聘后剩余的职务数额和因自然减员空出的岗位数额,可在今后经常性评聘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逐步明确分布。政策性不占职务数额的岗位,也应同时与整体工作考虑,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六)拟定岗位说明书(岗位职责)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说明书》是对每一个岗位(特别是高级岗位)的工作内容、职责、工作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文字说明,也是上岗人员履职、考核的基本依据,一般要求每一职务岗位都应有一份岗位说明书。如果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所需资格条件完全相同的岗位,可以合用一份说明书(或称标准岗位说明书)。各单位应参照现有的29个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的档次职务职责的基本要求,结合单位的实际,进行细化,分专业、分档次拟定各个岗位说明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岗位名称:按《试行条例》规定,分专业分档次命名。
2.岗位编号:反映该岗位在本单位的分级职务限额内的排列序号,以便今后能有效有序地掌握对岗位的推荐评审,编制办法由各单位自定。
3.工作内容:对工作任务的描述。必须包括工作性质、任务,工作范围、程序、方法,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等等。
4.工作标准:完成本岗位承担的工作任务时,应达到的质与量的基本要求,以及工作结果的体现方式。
5.责任轻重:本岗位职责与权限、工作结果所产生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6.所需资格条件:指本岗位所要求具备的专业技术水平、知识程度,以及资历、能力等。 (七)审定
设岗方案及岗位说明书草拟后应提交单位职改领导小组或单位领导审定,审定的内容及重点是:
1.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精简,不同层次的数额的分布是否恰当,局部与整体是否协调,最高档次设置是否合理。
2.岗位设置是否控制在编制定员及岗位数额内。
3.根据目前一段时期的任务变化情况,哪些岗位还需调整。
(八)按程序报批 单位提出的设岗方案,经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后,按隶属关系,报相应省、地、县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九)人事结合动态管理
设岗方案一经批准,即可对岗进行推荐评审和聘任。一段时间后根据任务变化、编制定员增减,岗位设置应按必要的程序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对由于某些原因造成的一时无法进一步调整的过渡岗位,以及政策性专门设置的岗位,当其随着自然减员消失后,而引起的职责、任务分布不平衡时,可作出适当的调整。
岗位命名规则:
职能+职务等级,如薪酬主管,薪酬就是职能、主管就是职务等级;
做岗位命名前,你需要建立内部职务序列表,先把职务类别搞清楚,这个根据公司职务数量确定,一般分为二级,职位特别多的分为三级;
同时也要建立好职务等级序列,比如行政序列:助理、专员、主管、经理;工程师序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深工程师等;职务等级序列可以参考国际通用的五级岗位等级标准。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副职的设计,针对各个部门如何设计好副职。
③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工作规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坚持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强化社会责任,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四)坚持优质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落实行业自律的要求;
(六)坚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开展采样、检测活动时,每个检测项目应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和复核人)完成。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组中应包含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和检测人员(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
第四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确保每年取得一定数量的评价、检测服务业绩,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制度,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通过后15日内将有关信息在网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网上公开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六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独立完成职业卫生评价、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由于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无法自行检测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检测应征得被服务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双方应签订委托检测协议书,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甲级机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30%,乙级、丙级机构委托检测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20%。
第七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体系文件应覆盖检测、评价的主要作业活动,满足有效控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的要求,并有可操作性。
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责任制,明确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等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维护和管理,不断加强组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场所及实验室、仪器设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的建设与提高。
第九条 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应与被服务单位签定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约束各方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前,技术服务机构应组织开展合同评审,合同评审记录应按要求归档保存。合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服务单位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标准要求;
(二)本机构是否具有承担此项技术服务的能力,其资质条件、人员专业能力、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检测方法及标准物质、技术服务期限等是否满足检测、评价要求;
(三)技术服务报价是否符合有关收费规定或标准。
第十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向被服务单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
(二)所有参与本项目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格证书和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第十一条 建立资料收集与审核管理制度,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确认,确保被服务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开展技术服务时,应按要求做好职业卫生调查和工作日写实。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按照工种(岗位)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整个工作日内的各种活动及其时间消耗连续观察、如实记录,并进行整理和分析。现场调查应满足:
(一)现场调查内容和过程依据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实施;
(二)使用受控的记录表格实时记录,记录信息应全面、完整、填写规范,并经被服务单位陪同人员签字确认;
(三)现场调查人员应包括相关行业工程技术人员;
(四)在被服务单位显着标志物位置前拍照(摄影)留证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通过职业卫生调查、工程分析、资料分析、检测检验等方法,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环境、劳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分布及其影响人员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包含:
(一)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
(二)国家(或国外)已颁布职业接触限值的;
(三)国家已颁布相关职业卫生检测标准方法的;
(四)其他可能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第十四条 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前,应明确检测任务的目的、性质、内容、方法、质量和经费要求等,评估能力和资源能否满足检测需要,拟订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应包括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检测项目、采样方式、检测方法、检测时间、检测地点、采样对象、采样数量、仪器设备等内容。
第十五条 现场采样除按《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要求实施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有害物质的采样,应优先采用个体长时间采样(采样介质为液体的除外);采用定点、短时间采样方法采样的,应在有害物质不同浓度的时段分别进行采样,不得将在同一时段平行采集的样品记录为不同时段的采集样品;
(二)对于成分不明的粉尘或含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应进行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确定粉尘性质;
(三)对成分不明的有机物应进行成分分析,确定毒理性质;
(四)如实记录现场采样时的工况条件;
(五)原始记录不得随意涂改,需要对某个数据更正时,应按要求进行划改;
(六)现场采样原始记录应实时填写,并经被检测单位陪同人签字确认。原始记录需要誊写的,原件不得销毁,须与誊写件一并保存;
(七)现场采样应绘制采样点设置示意图,并经采样人、复核人及被检测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八)在现场采样点进行拍照或摄影留证。
第十六条 应为检测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样品运输、接收和流转、保存应符合规定。
(一)样品运输过程中应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避免污染、损失和丢失;
(二)样品接收、流转各环节均应受控;样品交接记录、样品标签及包装应完整。样品有异常或处于损坏状态,应如实记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必要时重新采样;
(三)对于不稳定的样品,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妥善保存,样品应在有效保存期限内完成测定。
第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除按《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160)、《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189)、《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192)等标准实施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检测方法选用准确;
(二)实验环境、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满足检测要求;
(三)标准物质、标准溶液及化学试剂、试验用水等应满足检测方法要求,使用、配制、标识和记录应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检测过程中的各种记录信息应全面、清晰、完整,按照要求书写、审核、签字;
(五)应按要求对检测数据进行处理,数据转换过程应有记录,不得随意剔除有关数据,人为干预检测结果。当出现可疑数据需舍弃时,应分析原因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除应严格执行检测方法标准中规定的质量控制措施外,应建立和实施充分的内部质量控制计划,采取空白分析、重复检测、比对、加标、控制样品分析、质量控制图编制应用等方法,确保并证明检测过程受控以及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并应尽可能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等外部质量控制措施以验证其能力。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评价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实施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对未作检测或未作评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说明理由,并将其可能对劳动者产生的健康影响告知用人单位。
(二)对于标注致癌性标识、(敏)标识、(皮)标识的化学物质,应重点提示用人单位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以有效地减少或消除接触,尽可能保持最低接触水平。
(三)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劳动者(包括劳务派遣用工、外协<外包>用工)均应纳入评价范围。
(四)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时,检测工作必须由本机构完成。需要委托检测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五)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时,应按有关规范要求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测,评价其防护效果。
第二十条 除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外,技术服务机构还应通过下列(不限于)措施对评价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一)在对所收集资料进行研读与初步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按规范要求编制评价方案并对其进行技术审核。评价方案应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指定审核人)审核并签字。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编制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应全面完整、用语规范、表述简洁,报告格式应统一规范,报告有关资料性附件应详实、准确。
(三)应制定评价报告审核程序文件,明确报告审核的职责与分工、程序与内容,并按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价报告实施审核。
评价报告审核实行分级审核制度,至少包括非项目组成员审核、技术审核(由技术负责人或指定审核人实施)和出版前校核。必要时,质量监督员应对评价报告实施质量监督审核。
评价报告审核所使用的记录表格应当受控,审核记录应按要求填写、签字及确认,所有审核记录和修改痕迹应保留。
(四)评价报告应有唯一性标识,并按要求打印和签发。
(五)评价报告及原始资料应完整归档,并按要求保存。
(六)委托单位对评价报告持有异议的,技术服务机构应认真了解委托单位申述的理由,做好记录,及时对评价报告进行分析和复查,并做好分析和复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 应按照合同期限要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并出具技术报告。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评价检测除外)除列出检测结果外,应按照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汇总检测结果,并给出是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的结论,分析超标主要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建议。检测报告内容应完整、规范、信息全面,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标题(例如“××××检测报告”或“××××检测与分析报告”);
2.受检机构的名称和地址,进行检测的地点;
3.检测报告应有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识别该页是属于检测报告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测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检测报告硬拷贝应有页码和总页数);
4.所用标准或方法的标识;
5.检测类别;
6.检测样品的描述、状态和唯一性标识;
7.采样日期、样品接收日期和检测日期;
8.检测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的名称及唯一性标识;
9.检测结果和建议,结果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10.检测人员、复/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等效的标识;
11.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测样品有关的声明;
12.未经检测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检测报告的声明。
(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章节、内容组成以及报告书格式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技术服务档案应依法定期限进行保存。技术服务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服务委托文件(合同、协议或委托书);
(二)合同评审记录;
(三)评价、检测的方案、计划及审核记录;
(四)相关原始记录(现场调查记录、采样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及原始谱图等);
(五)技术服务过程影像资料;
(六)技术服务所需的技术资料(设计文件、类比检测资料等);
(七)技术报告及审核记录;
(八)其他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的记录、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技术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帮助被服务单位做好整改工作,指导被服务单位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④ 事业单位专技岗和管理岗有什么区别啊
事业单位专技岗和管理岗的区别:
1、岗位职能不同
专技岗(专业技能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岗位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
2、级别划分不同
专技岗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3、能力要求不同
专技岗人员需要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管理岗人员需要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
4、考试内容不同
专业技术岗考试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基础、科学技术、江西省情省策、写作能力、礼仪、时事政治等知识;管理岗考试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基础、经济管理、科学技术、江西省情省策、写作能力、礼仪、时事政治等知识。
国家人事部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这一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这一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这一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