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国采指纹刑侦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先简单介绍指纹识别的历史,具有科学意义的指纹技术研究开始于16世纪后期。英国学者Dr. Nehemiah Grew (1641 - 1712)于1684年发表了世界上第一篇关于指纹的研究论文,对指纹的脊(ridge)和谷(valley) 结构进行了系统的研究。至此对于指纹的研究工作开始大量涌现,其中包括对指纹形成的机理研究,以及形成了主流的指纹分类方法[1]。
1880年,Dr. Henry Faulds (1843 - 1930)首次从科学角度提出指纹应具有唯一性,同一时期,在印度担任法官助理的 William Herschel (1833 - 1918) 开始广泛的采集当地人的指纹,并首次提出把指纹识别技术应运于刑侦领域,但在当时并没有被广泛采纳。当时比较流行于刑侦领域的罪犯识别技术是人体测量学(Bertillon Anthropometry System), 即记录人的身高,体重,胯宽,肩宽等数据。1903年在美国发生的William West-Will West 案件是指纹识别技术打败人体测量学的关键转折点[2],两名被收押的罪犯的名字,相貌,身高,骨骼等多项数据均相同,唯有指纹不同,至此指纹识别技术开始全面运用于监狱系统和刑侦领域。
一直到了20世纪70年代,由于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和图片处理的迅猛发展,各个国家开始了对自动指纹识别系统(Automated Fingerprint Identification System,AFIS)的研究和应用。指纹识别的关键技术包括指纹图像预处理、特征提取和指纹特征匹配几个环节。
㈡ 指纹识别是从什么时候就有的
指纹识别即指通过比较不同指纹的细节特征点来进行鉴别。由于每个人的指纹不同,就是同一人的十指之间,指纹也有明显区别,因此指纹可用于身份鉴定。其实,我国古代早就利用指纹(手印)来签押。1684年,植物形态学家Grew发表了第一篇研究指纹的科学论文。 指纹识别原理
1809年Bewick把自己的指纹作为商标。1823年解剖学家Purkije将指纹分为九类。 1880年,Faulds在《自然》杂志提倡将指纹用于识别罪犯。1891年Galton提出着名的高尔顿分类系统。之后,英国、美国、德国等的警察部门先后采用指纹鉴别法作为身份鉴定的主要方法。随着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FBI和法国巴黎警察局于六十年代开始研究开发指纹自动识别系统(AFIS)用于刑事案件侦破。目前,世界各地的警察局已经广泛采用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九十年代,用于个人身份鉴定的自动指纹识别系统得到开发和应用。
㈢ 利用指纹查案最早在什么时候
指纹破案即通过鉴别作案者手指纹络证实其是否真正罪犯的技术。
指纹破案源于我国。两千年前的战国末年以至秦始皇时代,我国的司法人员就发现,从3个月的胎儿起,开始在掌跖部位萌生花纹,到6个月完全角成,一出娘胎便各自带上了独一无二,终身不改的指纹。因此,当时就把罪犯的指纹作为"物证之首"。
湖北省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是战国末年的着作。其中《封诊式 穴盗》简,记录了一个挖洞入宅的盗窃案现场。其中便记录了“内中及穴中外壤上有膝,手迹,膝,手各六处。”这表明秦代司法人员已将“手迹”作为现场堪查的重要证据之一,并作为侦破案件的方法之一。唐代,指纹已应用于文书契的上。宋代,手印已正式成为刑事诉讼的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