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根据典型的TBT或SPS争端分析我国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采取的措施
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再认识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外贸经济造成重大损害,中国中小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威胁最大。技术性贸易壁垒无疑是对我国出口产品竞争力的一个挑战,但它又是一个企业整合市场的绝好机会。
一、什么是技术性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被炒得相当热。如果用“搜索引擎”搜索,相关的文章或报道数量已突破百万条。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4周年,许多人都在回顾4年来的历程,并预计今后将发生的事情。在此,仅将我个人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再认识与大家分享。
我国凡事必讲求追根溯源。大家在谈及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时,也必谈到其定义,其翻译,即什么是技术性贸易壁垒,或是贸易的技术壁垒还是技术壁垒。但我个人认为,将英文“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翻译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是较为恰当的,因为它是利用一些与产品安全相关的技术性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形成限制效果。这些措施即大家所公认的三类: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世贸组织的《TBT协定》并没有明确给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定义,但其在前言中指出:“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可以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而在这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因此期望鼓励制定此类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但是期望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
从《TBT协定》的发展史可以看出,该协定是旨在通过各种原则和相关规定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并减少其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其所针对的对象是那些“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的或其“实施方式”“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不“相一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
本文认为,这里出现了两个词,一个是“技术性贸易措施”,另一个是“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世贸组织成员为协定允许的合理目的而制定并实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而那些“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的或其“实施方式”“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不“相一致”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就是技术性贸易壁垒。本文认为,“技术性贸易措施”是一个中性词,而“技术性贸易壁垒”应是具有贬义的。从范围来看,前者大于后者,后者只是前者中的一部分。
虽然世贸组织负责TBT事务的官员表示,并无意把《TBT协定》所提及的措施或壁垒从积极或消极的层面来划分。但在实践中,各国都在努力通过交涉、谈判或磋商消除贸易壁垒,壁垒应不是大家所提倡的。
而且在中文中,壁垒,如同障碍,一般意义上是贬义的。这样,我们就可以从逻辑上这样描述,“一国基于某种世贸组织允许的理由实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由于其违反了世贸组织的相关原则或规定,对进口产品形成了不必要的障碍或造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妨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就变为技术性贸易壁垒。”
国内一些学者的文章也是基于这一理解来定义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是指货物进口国所制定的那些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检验商品的合格评定程序所形成的贸易障碍,即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检疫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繁琐的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标准,从而提高进口产品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此类定义将这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视为保护国内产业、限制国外产品的手段。
引用网址:http://www.b2b99.com/wmks/Wx/l310.htm二、形成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
现在,我们经常可以从报纸、互联网上接触到关于我国出口某国的某些产品遭遇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报道,消息之多,仿佛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泛滥成灾,对我出口产品如同洪水猛兽。基于技术性贸易措施属于中性词,而技术性贸易壁垒只是其一部分的理解,应首先对技术性贸易措施作必要分解。
本文认为,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大体可分以下3类:(1)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要求是合理的,我国企业具有达到该要求的生产技术;(2)国外要求合理,但我国大多数企业目前还不具备达到国外要求的生产水平;(3)国外实施的措施不合理,具有歧视性,或违反了《TBT协定》的相关规定。
上述3类技术性贸易措施都可能使我国相关出口产品受到损失、形成负面影响,但是,不能仅凭出现损失或造成负面影响这一表象就将这些措施全部称之为技术性贸易壁垒。
本文认为,对于由第一类技术性贸易措施造成的负面影响,相关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应负全责。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提出新的合理要求代表了社会的进步,对相关产品提出更高的合理要求是必然的。俗话说“入乡随俗”。企业应积极获取这方面的信息,调整生产工艺,生产出符合进口国要求的产品。企业因这类技术性贸易措施受到损失,实属可惜,这些措施不应被视为技术性贸易壁垒。
对于由第二类技术性贸易措施造成负面影响的,又要分两种情况:(1)国外要求超前,没有考虑大多数国家的情况;(2)我国企业的生产水平确实落后于大多数国家。在此情况下,企业无论如何都应首先向这种先进的要求看齐,然后从企业自身寻找差距,提出问题,寻找对策。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一方面,企业应及时了解进口国(地区)对产品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变化,落实“以质取胜”战略,变被动受限为主动调整;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求助于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自己在符合这些先进的技术性要求方面的差距和具体问题、难点,请有关部门利用各种方式,与措施实施国政府进行沟通,寻求合理的过渡期,帮助企业减少损失的发生。由于此类技术性贸易措施是基于合理的目的制定的,所以,即使其对我国出口产生不利影响也不能一概加以否定,不能笼统地将之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要区别对待。无论如何,绝对不能简单以“多年来我一直生产、销售、出口这样的产品也没有出现问题”,或者“为什么其他国家没有这样的要求”等理由与措施实施国辩解。这样就等于对外宣称,我们国家的产品一直不合格,我们的消费者就是一直使用这些不合格产品等等,反而引起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更多的关注和设限。
第三类技术性贸易措施与上述两类有质的区别。由于这类措施的内容、实施方法等违反了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如果是世贸组织成员的话)、或不符合国际惯例、或未遵守双边协定,从而造成对我国出口企业或出口产品的歧视性待遇,导致企业合法利益受损,可以将其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所以,企业特别是政府主管部门应十分关注。
实践中,使我国出口企业受损的大多数技术性贸易措施是属于上述前两类。这也可以从科技部的一项调查中加以佐证。2003年,科技部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与中国企业联合会共同对天津、山东、江苏三省市260家出口企业的调查显示,我国81%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而从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企业出口造成的影响来看,认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合理的企业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18.7%,而34.7%和25.9%的企业是由于不了解国外技术标准和未达到国外产品标准而遭受损失。在此情况下,我们将那些实施后,“企业是由于不了解国外技术标准和未达到国外产品标准”而产生影响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不妥当的。
当前,信息技术非常发达,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秘密地制定某个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而突然实施--除非是我们漠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4年了,随着对外贸易量的增加,在世界上的影响力也日渐提高,还没有哪个国家“明目张胆”地对我国实施第三类技术性贸易措施。所以,应尽力避免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炒作,不可泛壁垒化。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有两个较着名的案例被称之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即欧盟对中国动物源性产品实施进口禁令和制定打火机CR标准。这里篇幅有限,不再赘述案件过程,但如果我们仔细分析这两起案件的话,信息的不及时传递、分享以及之后的相应工作缺乏互动,是最后导致损失或形成负面影响或造成被动局面的关键因素。也就是说,如果相关的信息能够及时获得、分送相关部门和企业,与欧盟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有效的互动,就有可能避免其对我国相关出口产品的限制。当然,上述两个案例的结果也是不相同的,经过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努力交涉,欧盟的CR标准到目前为止暂时尚未对我国输欧打火机形成限制,但仍是一把悬在中国打火机出口企业头上的“利剑”。而动物源性产品禁令虽然目前大多数产品已解禁,但已对我国许多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实实在在地造成了数亿美元的损失,教训相当深刻。
引用网址:http://www.b2b99.com/wmks/Wx/l311.htm三、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作用
基于上述分析,由于我国大多数企业是由于不了解国外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要求,或由于其他的原因(如降低成本,提高竞争优势)而未达到国外产品标准,从而造成了企业的损失。本文认为,这种损失,不应归咎于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而是企业的决策失误所造成的,是企业合理范围之内的损失,而且对于这些损失,只要企业稍加注意就完全可以避免。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产品的限制作用体现在什么地方呢?
壁垒如同门槛,就是市场准入条件,其存在是客观现象,其结果是保护了一部分企业的利益,其代价是损害了另一部分企业的利益。技术性贸易壁垒是通过提高对产品的技术要求(包括安全、环境以及社会等诸方面)来造成一部分企业不能满足这些要求的事实,这些要求有些是合理的,即第二类中的一部分,有的是不合理的,即第三类技术性贸易措施。众所周知,技术性贸易壁垒有3种主要表现形式: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这3种形式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相互作用,使国外进口产品的成本提高,竞争力下降。简单来讲,技术法规中提出了对产品的一项新强制性要求,如何实施这一要求,措施实施国又列出相关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供企业作参考,即按这些标准生产或通过相关合格评定程序的产品将被推定为符合该新强制性要求的产品。新要求的提出,意味着企业需要更新生产设备、采取新的生产技术。按新标准生产的企业,如果自己有能力证明产品已符合要求则可,如果自身技术能力不行,或有的国家还强制要求形成某种认证,企业只有委托第三方认证认可机构进行合格评定。如果将合格评定者只限在某个地域的某些机构时,会对进口产品造成很大的成本压力和诸多不便。
目前,各国对产品的相关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迥异且缺乏相互认可协定的约束正是形成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原因。如果一家企业的出口市场分散,其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各个不同目的地国的需要,按不同的标准生产,进行不同的合格评定,无法负担这些重复发生的费用的企业就必然被阻止在市场之外。
那么,技术性贸易壁垒将哪些企业阻挡在其国门之外呢?
一般是中小企业。
技术性贸易壁垒无疑是对我国出口产品竞争力的一个挑战,但它又是一个企业整合市场的绝好机会,那些先知先觉的企业、具有前瞻眼光的企业、具有国际竞争战略的企业虽然呼吁取消技术性贸易壁垒,但他们又往往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倡导者,一直非常珍视这些技术性贸易壁垒。因为壁垒客观上必然使一些企业(有时是大部分竞争者)不能通过,从而导致竞争者的减少、利润的增加和市场份额的重新洗牌。事实上,目前所面临的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一些大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中小型企业,以及一些发达国家在我国所设立的三资企业负面影响非常校而那些不重视产品安全、环境保护和科研投入,生产工艺和水平低下,国际竞争力弱的小型企业则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束手无策。
我个人通常用三分法来看待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企业的影响。一部分企业是不怕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他们早有预见,有所准备;一部分企业存在技术上、资金上、人力上的各种困难,但重视存在的问题,积极化解,通过一个阶段的努力,可以克服;余下的部分企业将无法有效解脱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其的限制,而有时这种限制是致命的。欧盟自2003年初颁布的《电子电气产品报废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气产品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曾在国内相关企业中引起了很大的轰动。现在两年过去了,两指令实施在即,企业的应对情况如何呢?通过几次实地调查,再一次证实了本文上述分法的合理性。
我们日常所谈及的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工作是由第二类企业的反应所决定的。第一类企业没有困难,无从谈及应对。第三类企业确实有困难,但他们一般并不能代表某个产业的主流。所以,如果通过工作,第二类企业能最终化解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其可能产生的负作用的话,应该就算成功了。事实上,我国出口贸易额近几年大幅增加也证明,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并没有对我国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所以,要正视和客观评价技术性贸易壁垒,不能轻易用“封杀”一词来形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的限制作用。尽管许多媒体喜欢用这个词来吸引读者的注意。
引用网址:http://www.b2b99.com/wmks/Wx/l312.htm四、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建议
尽管如上所述,但我们还需关注技术性贸易壁垒,因为每年越来越多的世贸组织成员向世贸组织有关委员会通报其制定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如果对这些措施的跟踪的反应不到位,很容易对我国出口产品造成负面影响。当我们在一个措施实施后才发现其对我国出口产品形成了贸易壁垒,然后再进行交涉,局面就已经被动了。特别是目前一些技术性贸易措施已向综合化发展,与其他形式的贸易限制,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知识产权侵权等相互作用,对国际贸易的负作用更加增大,更难于应对。如欧盟制定打火机CR标准的过程中就夹杂着专利问题和反倾销问题。
如前所述,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第三类和部分第二类技术性贸易措施,这种情况决定单个企业,甚至某个部门单独应对非常吃力,也不可龋应对工作是一项综合工作,应由政府部门、行业中介组织和企业共同参与完成。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科技部等部门就开始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工作。目前,一些部门也成立了部际联系会议(即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参加的一种会议)来协调各部门的应对工作,还有很大的提高空间。这些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信息披露、分析和共享制度方面有缺陷,相关部门在应对工作中难以形成合力,有时甚至相关的对外口径和采取的行动相互矛盾,直接影响了应对效果。
2003年,我在日内瓦参加TBT例会时,曾有幸与上述部门的有关同事放弃部门之见,讨论如何有效应对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经过激烈的争论,大家的共识是形成如下工作架构:
(一)信息获取后的迅速分享
当前,由一个部门专门负责此类信息是很不现实的,各个部门都有自己不同的单位和机制负责信息搜集,整合工作牵涉到职能和机构的调整,难度非常大,所以,着眼点应是解决从不同部门、渠道获得信息之后的工作,即实现信息迅速传递和共享。因此,需要有一个单独的常设机构来负责汇总、传递相关部门获得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其应立即通过互联网将信息发至相关部门、企业和行业中介组织(包括进出口商会、有关协会和科研机构)的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而不是任何人。
(二)技术支撑的建设
此机制应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形成技术支撑,他们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对某一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和相关评估工作,获得对某一措施的初步认识,尽可能将措施划分为上述3类中的一种,并计算其对我国出口的影响。
(三)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应对工作
对于第一类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应立即通知国内相关企业,建议其按进口国的要求进行生产,如果企业不能主动做到这一点,有可能影响我国大部分出口产品的声誉时,国家质检总局应介入,使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口。这是目前质检部门对部分产品实施法定检验的原因之一。对于第二类措施,科技部门应介入,其有能力联系一些高校和科研机构,解决企业面临的技术困难,或将新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提供给相关企业,或提供科研支持。商务部也可要求外国政府考虑延长措施实施前的过渡期的可能性。对于第三类措施,应以商务部为主,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中介组织和相关企业,积极通过双边和多边的渠道打掉对我国歧视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四)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问题
应调整现有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制定体系,将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与技术法规分割开来,使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易与国际接轨;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在国际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渗入中国元素;改革认证体系,提高国内认证机构的能力建设,促进国际互认。
需要说明的是,在整个应对过程中,相关的部门之间的信息和技术共享是至关重要的,但在不同的环节和情况下,各部门发挥的角色不同。
如果说对于某个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不利,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经过4年的工作与努力,上述机制未能有效完善和发挥作用。本文始终认为,在提高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化解其对我国出口产品限制作用的过程中,基础工作是信息搜集、分析和共享,关键工作是建立起庞大的专家库,后勤保障是部门间合理的分工与协作,而企业和行业中介组织的主动参与则是源源不断的动力所在。
引用网址:http://www.b2b99.com/wmks/Wx/l313.htm
㈡ WTO下,我国企业如何应对技术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形式,正以较快的速度在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盛行),对我国的对外贸易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处理不好,将会使我们的对外贸易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失;另一方面,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于保护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确实有很大的作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正反两方面作用的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应结合其对我国外贸交易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影响,以积极的态度进行研究,并采取正确的对策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其基本原则是:限制其不利的一面,尽量减少其对我国对外贸易的损害;利用其积极的一面,变压力为动力,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从政府宏观角度看,我们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1、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的,所以在对外贸易中,我们应该充分利用WTO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实际情况,《WTO协定》下的许多协议都规定应给予发展中缔约方特殊的和差别的待遇。如《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第12条的规定,各成员在履行该协议的过程中,应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更优惠的待遇。如“经某一发展中国家成员方请求,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可以决定免除该国履行《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但应同时加以具体说明和时间限制。”考虑到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所以我们应积极展开外交行动,争取到相关的优惠待遇。从而为我国的对外贸易的发展提供更大的回旋余地。
2、根据《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第11条的规定,各成员方有义务向其他成员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供拟订技术法规、建立标准化机构、合格评定等方面的技术援助。因而,我国应该加强与各国(尤其是发达国际)的技术交流,争取他们在技术上的帮助,建立起适应各缔约方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互认证制度,从而降低贸易成本。
3、在现有国际标准上,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国的标准体系。我们不能被动地应付他国的技术壁垒,而应主动出击,根据WTO赋予我们的权利和相关优惠的、放宽的条款制订出能够得到各国承认的技术标准,建立起自己的标准体系。考虑到我国资金和技术的限制,我们应先抓住重点,建立起事关我国对外贸易生命线的产业的标准体系,如家电、纺织品、茶叶等。一者,这些商品在对外贸易中具有相对优势,出口较多,利润较高,资金雄厚,再加上技术成熟,所以具有制定标准的各种条件;二者,这些商品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占了很大的比重,若受到技术贸易战的冲击,将会给我国的出口带来致命的打击。就以我国的纺织品出口为例,我国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生产国和出口国,纤维加工总量达到世界的1/4,纺织品服装出口占世界的1/8以上,加入WTO后,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面临着绿色壁垒的强烈挑战,若受到国际制裁,则国内许多生产纺织品的企业将倒闭。最近,我国制定了与国际2000版OKO—TEX100等同的JBZ30—2000标准,这是我国第一个与国际接轨的生态纺织品标准。该标准的制定大大促进了我国纺织品对外贸易的发展。多家企业获得了通向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
4、积极展开“合纵”外交。在参加世贸组织举行的各种多边协定和标准的制定中,团结其他第三世界的国家,尽量争取多一些有利于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协议和标准。同时拒绝接受超越自身承受能力的各种条约。
5、要熟悉WTO规则及相关法律和各种国际贸易条约及国际惯例,并以之为斗争的武器。对进口国以环保、检疫等为借口单方面设置的歧视性技术壁垒,或进口国将其国内的相关技术法规实施到境外,或进口国以隐蔽形式做出的各种技术贸易歧视。我国要依据WTO有关规定通过外交途径与进口国进行谈判,或向世贸组织的争端机构(DSB)提出起诉,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
6、在抓紧制订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挑战的措施的同时,要从我国的长远利益出发,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如生产力发展水平、科学技术水平、环境情况等)认真拟订对内进行改革的政策,实施“以开放促改革[1]”的战略。从而为实现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条件。
(1)、加强宣传工作,提高“标准”意识以及采用“标准”的紧迫感。民众意识的提高离不开广泛的宣传和教育。在对国际贸易和技术壁垒方面的宣传上,特别要注重WTO的相关协议和规定以及各国关于技术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让企业清楚认识到国际贸易中“标准”的重要性和“标准”对人类社会发展的作用。从而主动地采取措施去应对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技术壁垒。
(2)、用长远的眼光去看问题,加快立法,严格执法,将有利于我国社会健康发展和符合人民大众利益的相关“标准”纳入到我国国内法体系中,通过国家强制力量进行推广,迫使企业、生产商改变大量消耗资源、能源、污染环境的传统发展模式,推行以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绿色增长模式,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这样同时也可使我国企业生产的产品逐渐达到国际标准,有利于保护我们的对外贸易利益。据《国际经贸消息》报道,从2002年5月1号起,我国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正式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为了适应入世要求,兑现入世谈判承诺,积极应对国际上技术标准挑战,适应国际贸易发展潮流,实现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和促进我国社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
(3)、运用宏观调控手段,鼓励企业及各产业部门采用国际标准。2002年7月份,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标准委等多个部门联合下发通知,《通知》指出,截至2001年底,我国已经批准发布的19744项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占43.7%。标准体系不完善,标准水平偏低是我国企业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也是阻碍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和产品,实行鼓励措施。其中包括,在制定行业和地方的发展规划时,对采标项目尽可能优先安排。在确定重大技术和设备引进、技术改造和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时,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和产品优先。这一决定有利于引导各行各业采用国际相关“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竞争力。国家以后应进一步采用法律、经济、行政等调控手段引导企业使用各种“标准”。从而为我国的企业进军国际市场打下基础。
(二)、从企业微观角度上看,尤其是以外贸为主的企业更应抓住中国入世的良机积极去应对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1、制订长远的企业战略计划时,从传统的数量扩张转到质量提高上来。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仅有数量规模无论是在国内市场还是国外市场都将难以生存。而且现在的质量标准除了包含传统的标准内容外,更倾向于环保、卫生和安全等方面。因而,建立绿色生产体系,大力提高自己的环保标准和卫生标准,生产绿色产品,进行绿色营销,这是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有关专家认为,未来10年,绿色产品将主导世界市场。有资料表明,2001年全球绿色消费超过3000亿美元,比1998年猛增50%以上。在一些发达国家,绿色生态服饰已开始成为消费的首选,喜欢购买绿色产品的人超过50%。更有国际经济专家预测,在以绿色消费为消费主流的21世纪,不出50年,非绿色产品将被逐步淘汰出局。因此,绿色意识强化与否关乎企业未来命运,此说并非危言耸听。面对绿色需求的中国企业应该警觉,跟上“绿色经济的时代”。这样,既有利于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站稳脚跟,不断开拓,又利于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箭双雕之举。
2、积极参加各种标准认证,争取到国际市场的通行证。现在国际市场中实行的认证各种各样,有国际统一标准的(如ISO9000、ISO14000、OKO—Tex Standard 100[1] 等)、有区域性的(如欧盟的CE认证)、还有各国自己制定的各种标准认证。企业应根据自己所面对的市场尽快申请相关的认证,从而取得通往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国际认证是自愿性的,由于我国的许多企业对国际认证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所以企业认证工作远远滞后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到1999年4月,中国大陆通过ISO14001认证的只有110余家,而同期获得认证的企业在日本有1960家,德国1300家,英国800家,韩国462家,中国台湾省423家。这些不仅是数字上的差异,更预示着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差距,直接关系到企业在国际商战中的成败。所以,我国企业应该加快步伐,在改进企业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积极争取通过国际上的相关认证。
3、积极参与国家的技术标准制定工作,建立起保护自己的盾牌。根据WTO的有关规定,每个国家都可以在依据国际现有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国的标准,并向国际公布。企业(尤其是大型骨干企业)作为技术的直接应用者和研究者,在制定具体的技术标准时应更具优势。参与国家技术标准的制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让技术标准反映自己的技术状况而不至于超越自己的技术承受范围。从而有利于自己的产品走向市场(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
㈢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措施
综观世界各国(主要是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其限制产品进口方面的技术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为防止包装及其废弃物可能对生态环境、人类及动植物的安全构成威胁,许多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包装和标签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生态环境。从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来看,包装制度确有积极作用,但它增加了出口商的成本,且技术要求各国不一、变化无常,往往迫使外国出口商不断变换包装,失去不少贸易机会。
㈣ 如何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
第一,借鉴国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成功经验,积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积极推动反垄断法的制定,尤其是知识产权许可中反垄断审查的立法工作,以限制国外企业在国内滥用技术标准、专利的行为。改革和完善我国技术法规体系和运行机制。对我国现行技术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整理修订。第二, 参考国际通常做法,结合当前具体国情,合理构建我国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有选择地集中力量构建一批技术水平高、国家利益大、涉及面广和非常急需的企业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和地区技术标准,同时改革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制定技术标准的新模式,组建企业技术联盟以突破外国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壁垒,积极推动国内企业在国外申请专利以开拓国际市场,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以培养国际标准化人才,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实施率以积极扶持专利技术专业化。
㈤ 什么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它包括哪些措施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各国为保证其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而设立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等。
技术性贸易壁垒通过国家政府法规制定具有现实意义
内容非常广泛,技术贸易壁垒之所以成为最主要的非关税壁垒之一,正是由于他的表象形式为法律,标准,要求,制度,包括产品的供产销一系列过程。
而且非常复杂,具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发达国家一般都占主导地位。毕竟发达国家出口的是技术,
而发展中国家出口的是密集的劳动力产品。当然会造成严重的贸易顺差。这也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常采取的措施。
至于说提供的措施,真是数不胜数。
1947年成立的关贸总协定就关注这个问题。《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一条:“一般例外”中规定,缔约方为保障人类,动植物和生命健康可采取必要的措施;第二十一条:”安全例外“也规定,缔约方为保护国家几本安全利益可采取必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