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技术开发费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随着国家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原技术开发合同减免营业税,营改增后国家继续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增值税。
技术开发合同免税政策:
1、对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
2、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睁行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技术开发合同免税办理程序
技术合同减免税由企业申报,经市科技局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报省科技厅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具体程序如下:
1、办理技术合同认定;
2、填写减免税申请报告表;
锋银3、持技术合同正本一份、技术合同认定证明到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技术转让、开发及服务免税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银早宴及其他支出。
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4.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着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5、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37号】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为加强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中技术转让收入计算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二、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0月21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㈡ 技术服务业有哪些优惠税收政策
企业如果能掌握核心技术就具有了核心竞争力,就能走的更远,而为了鼓励创新,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为科技型企业减税的政策,引导社会科技创新蓬勃发展。如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当于企业所得税减负40%。
今年又将这一利好扩大范围,5月底,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财税〔2018〕44号文,明确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科技型中小企业也有减税利好政策,那就有企业向我们咨询,这三种企业的税收优惠有什么区别?我怎么做能够进一步节税呢?
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前文讲过:
关于认定细则今天就不多讲。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税收减免额上不封顶。
2、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其他企业5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其他企业150%)在税前摊销。
税收减免额上不封顶。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有:
在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体系下,技术先进服务企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从事服务外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还有一种是从事服务贸易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在享受以上税收优惠之后,怎么做能进一步节税呢?依法诚信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和觉悟,企业避税方式有很多,然而合理报税才是企业节税、避税的蕞佳选择。今天在这里就为大家推荐一个合理合法的税收洼地政策,只要将企业注册在有优惠政策的税收洼地(注册式,不用实地办公),两种方式:
a、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8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70%-9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特大企业一事一议,蕞高可获奖励90%。
b、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这种方式是对于缺乏成本或无法取得进项的企业,可以注册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对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可降低至2%,综合税负3.16%以内,通过纳税筹划解决企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分红等问题。比如开票300万,只需纳税8万左右即可完税。
㈢ 四技服务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四技”业务由原来的免征营业税改为免征增值税;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予以500万元以下免税、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税政策,并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范围;对个人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允许个人递延至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税;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相关人员的股权奖励,实行5年分期纳税政策;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对资产评估增值所得允许5年内分期缴税。四是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对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并将优惠范围扩展至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政策如下
四技”是指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那么享受的条件有哪些呢?
第一个条件是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肆让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第二个条件是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最后,如何享受该政策优惠呢?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免税收入是国家优惠政策,对于某些该交税的经营活动准予其不交税,有可能是鼓励此项经济活动;而不征税收入是本身不需要交税的活动;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比如一些政府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税法的一些规定: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属于税收优惠项目。具体包括以下4项: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二裂蔽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并银(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㈣ 技术服务合同可以免税吗
一、哪些技术开发合同可以免税
1、去公司所在的区科委领取技术开发合同的标准样本,或者去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的网站下载。
2、根据双方已经订立的合同为依据填写标准样本合同并双方签字和盖章(若双方订立的合同是英文需要专门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后加盖翻译章)。
3、递交填写好的样本合同同时把双方订立的原始合同闷脊作为附件。
4、大约五个工作日左右会得到科委的批复,若通过认证,则取得一张技术开发合同的登记证明。
5、立马可以将得到科委认证的合同和登记证明递交到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6、大约十天左右可以得到批复,若通过,则在合同上会印有"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的合同认定章"。
7、此时已经证明此合同属于技术开发合同,可以去相关税务部门申请免营业税。
8、去税务局购买印花税(总金额的万分之三)贴在合同规定处。
9、去专管员处领取申请免税的清单和资料(可以免除5%的营业税和相应的附加税)。
提交申请后十天左右即可得到税务局的最终批复(此过程中材料相对简单)。
10、当得到最终认定免蚂清渗税的通知后,即可开具发票给客户,并在当月申报过程中填写免税金额,以抵消税款。
二、技术合同标的额有要求吗
起诉技术合同标的额是没有要求的,需要视本人的情况来确定,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如当事人在正弊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原告的诉讼请求即本金和利息应是确定的,或者有确定的方法,否则受诉法院不会受理。至于利息计算的起止期限,起始时间一般按约定时间或起诉之时开始计算,截至日期一般为约定期限届满之时或实际清偿之日。
三、技术开发合同末尾盖什么章
合同章主要是有于商务使用的,盖公章就好了,因为技术协议不能算商务合同,属于公事中的一种。
技术转让合同是需要登记的,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则是其中一种。
通过上面的文章可以知道哪些技术开发合同可以免税,想要技术开发合同免税是要去申请的,不是说什么情况都可以免税。
㈤ 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条件
技术合同认定免税有下列条件:1、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2、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3、技笑亮碰术服务。而且,申键竖请免税的技术合同是要走相关的程序,审批通过才碰谈可以成功免税。
㈥ 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
法律分析:技术合同免税政策: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着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二、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㈦ 技术服务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