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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技术开发费怎么扣

发布时间:2023-05-06 18:30:37

① 研发费用的扣除标准是什么

一、正面回答
税法规帆橡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75%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75元100×175%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二、分析详情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全部由税务部门实施。但税务机构因缺乏研发领域的专家,难以准确认定企业的研发活动。例如企业是否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是否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研发费用难以准确归集。准确核算和归集研发费用,是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搜轿搭的前提条件。在实际执行中,对于一些尚未设立专门研发机构或者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根据要求,对能够分开核算,属于研发性质的费用支出也可以加计扣除。但划分是否合理、准确,征纳世拿双方都难以确定。
三、研发费用的扣除比例是什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国家对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非制造业的企业按照研发费用的75%税前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具体如下:
1、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相当于企业每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万元;
2、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让企业尽早受惠。
分析详情:
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喊带扰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行御除数额。如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包括:
研究开发费用即使已符合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的要求,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所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及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该项优惠;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郑旦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③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高新技术企业实际唤袭行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75%。
研发费用归集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核算,按核算内容设三级明细;按每个研发项目设研发费用辅助账核算。
高新企业的研发费用比例: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和哗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⑴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⑵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⑶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计算方法为: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乘以17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优惠方式, 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实际发生的支出金额,加上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额,而研发费用是指研究与开发某项目所支付的费用。
法律依据
国禅明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对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口径进行了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④ 新产品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简称研发活动),税法允许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简称研发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文件。
本专题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所称研发支出是企业在进行研究与开发的活动过程中所使用资产的折旧、消耗的原材料、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等支出项目的总称。
一、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提示】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视同三新研发费用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绝穗计、模型设计等。
二、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16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提示1】除列举的负面清单行业外的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按照财税〔2018〕99号文件规定,按75%的比例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提示2】制造业纳税人,可以按照2021年第13号公告的规定,按100%的比例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且没有截止时间限制。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枯隐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提示3】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按照2022年第16号公告的规定,按100%的比例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且没有行业和截止时间限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提示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企业自主研发,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门槛很高,不能因为企业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就不鼓励其自主研发,所以,无论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
三、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一)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没宏厅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对上述各项研发费用扣除项目包含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规范。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提示1】外聘研发人员(包括劳务派遣形式),无论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劳务费),还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工资薪金、福利),均纳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提示2】符合条件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但享受加计扣除的股权激励支出需要符合税务总局2012年第18号公告规定的条件。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提示】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但材料费用实际发生和产品对外销售不在同一个纳税年度的,不必追溯到材料费用实际发生年度冲减研发费用。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提示】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为就税前允许扣除的折旧部分(税收折旧)计算加计扣除,既不是会计核算的折旧额,也不是按照会计、税收折旧额孰小原则确定加计扣除额。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提示】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的摊销费用归集方法,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归集方法保持一致,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其他相关费用采取限额加计扣除的方式,其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三条规定,自2021年度开始,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10%)×10%“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上述 “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扣除规则是,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提示】企业研发活动发生的支出,在会计核算上分为费用化研发支出和资本化研发支出两种。所谓“费用化研发支出”,指研发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发生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而“资本化研发支出”,指相关研发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待其研发成功后,从无形资产达到预定可供使用状态时起,通过分期摊销的方式跨年度扣除。
如果企业研发费用同时涉及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按照下列案例的步骤对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中的“其他相关费用”进行剥离调整,进而对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分期摊销。
比如,某公司2022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8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0万元,全部费用化;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80万元,全部资本化,该项目在2022年形成无形资产。对于本案例资本化中的“其他相关费用”可按照下列“四步法”进行剥离调整:
第一步,按当年全部费用化项目和当年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统一计算出当年全部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汇总计算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800+1000)÷(1-10%)×10%=200(万元)。
第二步,按孰小原则,比较“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与其实际发生数的大小,确定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
A和B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00万元,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为300万元(120+180),应按限额200万元加计扣除。
第三步,用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除以全部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可加计扣除比例。
计算出全部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比例:200÷300=66.67%。
第四步,用可加计扣除比例乘以每个资本化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单个资本化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与该项目其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一并在以后年度摊销。
计算B项目中资本化费用中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180×66.67%=120(万元),超出的60万元(180-120)部分不允许加计扣除。
经过上述四个步骤,计算出B项目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中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后,B项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金额为1000+120=1120(万元)。而A项目可加计扣除的费用化研发费用为800+120×66.67%=880(万元),可在当期一次性加计扣除。
(二)特别事项处理
1.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留存备查资料,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提示1】2017年,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原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在总额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净额法,可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直接扣减。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收入,计入收入总额。这样,如果会计核算对政府补助选择净额法,则税会产生了差异。企业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但企业未进行相应调整的,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与会计的扣除金额相同,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比如,某企业(非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4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60万元(按净额法核算),当年会计上核算的研发费用为180万元,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80×75%=135万元。
【提示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三类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的异同
实务中,纳税人常常将会计口径、高新技术企业口径的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口径混淆。实际上这三类研发费用归集口径存在一定差异,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1.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企业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包括研发费用在内认定条件有一定的限制。政策依据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印发)。
3.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因此政策口径最小。

⑤ 企业新品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一、企业新品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倍扣除。
(一)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认定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悉此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
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对象是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包括如下内容: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
1.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皮脊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4.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四)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限定条件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2.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燃陆渗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4.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5.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资料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方可实施。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和其他就业人员的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以上便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

⑥ 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怎么扣除

法律主观: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圆掘搭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一定比例加计扣除;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橘拿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散迅其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⑦ 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扣除标准

法律分析: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加计50%当简绝期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的150%在使用年限内摊销。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就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所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让与人向受让人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发生的纠纷,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处理。

当事人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联营合同,但技术入股人不参与联营体的经营管理,并且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联营体或者联营对方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视为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许可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条激谈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拦铅姿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⑧ 新技术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企伍悔清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腔前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前裤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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