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机械工业部印发《关于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和促进机械工业的技术进步,加强对外交流,确保机械工业科学技术秘密,保证国家安全和政治经济利益不受损失,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机械工业科学技术秘密是党和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机械工业职工,有义务严守保密规定,保护机械工业科学技术的秘密不受损失,坚决同失密、泄密的行为作斗争。第三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是针对国外的,应该保密的事项,必须确保秘密,对于可以出口或控制出口(包括参观、技术交流等)的秘密技术,要做到以秘密技术换取相应的秘密技术,或者要对方承担一定的物质保证条件,做出不泄密、不扩散的承诺;对内要把科学技术的新成就,看成是整个国家的财富,在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前提下,适时地、充分地进行交流和推广,主动、积极地提供有关的保密资料,不允许借口保密搞技术封锁。但使用单位和人员应承担保密的义务。外国科学技术资料,除与对方签订的协议中有规定或资料来源需要保密的以外,要提供给全行业使用,不许保密。第四条凡具有较高技术、经济价值的科技成果(包括:产品、材料、工艺和新技术等)、论文、资料、文件及关键技术的核心部分和实物,以及尚未公开或不准公开的事项,均属机械工业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1)未公开的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攻关项目以及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提供的大型、关键、成套设备;
(2)创造发明或可能成为创造发明的事项或阶段性成果的核心部分;
(3)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研、设计、生产、技改、环保、安装、勘测中的关键技术、重要数据、技术诀窍;
(4)我国独有或具有重要技术、经济价值的测试技术、工艺方法、新材料研制、计算程序、开发的软件、配方、图纸等;
(5)国外虽有,但属于技术封锁(或保密)的项目,我们通过研究或有关渠道而取得的重要成果或技术;
(6)对促进机械工吵弊业技术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新理论、新发现、新设想、新苗头,暂时不宜公开的部分;
(7)未与外资合作或未由外资承包调查、勘探、设计、开发工作的地质、产品、工艺等资料、图纸、成果等;
(8)有关国防、军工产品的规划、计划、科研任务以及特别交代需保密的科技事项;
(9)重大技术事故的情况及事故分析资料;第五条密级划分。
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密级的划分,应视性质、用途、作用、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失、泄密后对国家政治、经济、技术、安全影响和损失的大小,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一)绝密级:
(1)危害国家安全或对国家政治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或者具有突破性的科学技术成果;
(3)我国特有且经济价值很高的传统工艺、技术诀窍。
(二)机密级:
(1)能显着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能力的科技成果;
(2)对开拓和扩大我国产品国际市场有重要作用的科学技术成果;
(3)失、泄密后可能使外国产品占领我国内市场,阻碍或压制我国内同类产品发展的科学技术成果。
(4)有关国防、军工及科学技术的全面情况的资料、规划、计划、项目清单。
(三)秘密级。
(1)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能够扩大我国产品国际市场的科技成果;
(2)可用来换取国外先进技术的科技成果;
(3)引用国外技术资料自行研究成功的新产品、新工艺等,对外公开后可能造成专利或技术权益纠纷的事宜;
(4)认为失、泄密后会造成技术、经济上一定损失的其他科技事项。第六条密级划分的审批权限。
(1)发明项目,国家批准的科技进步奖项目,自然科学奖项目,由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提出密级划分意见,经专业归口局研究确定,报部审核后报国家科委批准。
(2)可能成为发明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或机械工业部批准的科技进步奖项目,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他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及工艺(包括传统工艺)和技术(包括技术诀窍)项目,其密级划分,由完成单位研究确定,报专业归口局审核,经机械工业部批准,报国家科委备案。
(3)企事业单位或归口专业局、省市厅局奖励和管理的科技成果及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项目的保密及其密级划分,由负责完成项目的室、组提出意见,由企、事业单位或归闹碰败口专业液颤局、省市厅局审核批准,报机械工业部备案。
❷ 国家保密技术研究所的主要工作领域
1.研究制定国家保密标准和闭念老技术规范
2.研究开发网络安全保密技术检查与防范产品
3.研究开发电磁泄漏发射检查与防范(TEMPEST)产品
4.研究开发通信保密检查产品
5.涉密信息系统方案设计和建高顷设
6.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
7.信息安全保密产品测评
8.信轿升息安全和保密技术咨询服务
❸ 专有技术的保密措施
①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对违反此条款者,可以不履行合同为理由,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②要求本企业雇员保护本企业的技术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侵犯专有技术的行为也做出了明确处罚规定。如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包括专有技术),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技术秘密的法律保护,一般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❹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规定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国家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以及个人开展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第五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同伏州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悉厅大行全程管理。
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七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学技术保密防护措施,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检查。
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二)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
(三)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
(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应当根据泄露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
除泄露后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特别严重损害的外,科学技术原则上不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国内外已经公开;
(二)难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知悉范围;
(三)无国际竞争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四)已经流传或者受自然条件制约的传统工艺。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十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符合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省级机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和个人产生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科学技术事项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依照下列途径进行定密:
(一)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机关、单位,根据定密权限自行定密;
(二)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机关、单位,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提请定密;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定密;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
(三)个人完成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经过评价、检测并确定成熟、可靠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
第十六条 实行市场睁竖准入管理的技术或者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涉及的科学技术事项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向批准准入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定密。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在科学技术管理的以下环节,应当及时做好定密工作:
(一)编制科学技术规划;
(二)制定科学技术计划;
(三)科学技术项目立项;
(四)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与鉴定;
(五)科学技术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同时确定其名称、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和知悉范围。
第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要点是指必须确保安全的核心事项或者信息,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不宜公开的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专项计划;
(二)涉密项目研制目标、路线和过程;
(三)敏感领域资源、物种、物品、数据和信息;
(四)关键技术诀窍、参数和工艺;
(五)科学技术成果涉密应用方向;
(六)其他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核心信息。
第二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
(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已经发生变化的;
(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届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提前解密:
(一)已经扩散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
(三)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提前解密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原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延长保密期限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应当进行备案: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当年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情况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在确定、变更、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解决。
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管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
(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四)检查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
(五)组织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表彰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负责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
(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表彰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本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
(二)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三)依法开展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管理涉密科学技术活动、项目及成果;
(四)确定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五)加强计算机及信息系统、涉密载体和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严格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六)发生资产重组、单位变更等影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管理的事项时,及时向上级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制度;
(二)接受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
(三)产生涉密科学技术事项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按规定提请定密,并及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四)参加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与涉外商务活动前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五)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参加学术交流等公开行为前按规定履行保密审查手续;
(六)发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正在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七)离岗离职时,与机关、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接受脱密期保密管理,严格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和个人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
(二)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报道或者发表论文;
(三)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和展示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保密管理,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二)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三)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四)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五)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六)其他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经过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确需提供的,应当经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机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对外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机关、单位开展涉密科学技术活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明确保密纪律和要求,并加强以下方面保密管理:
(一)研究、制定涉密科学技术规划应当制定保密工作方案,签订保密责任书;
(二)组织实施涉密科学技术计划应当制定保密制度;
(三)举办涉密科学技术会议或者组织开展涉密科学技术展览、展示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管理措施,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
(四)涉密科学技术活动进行公开宣传报道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十四条 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
(一)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在指南发布、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立项批复、项目实施、结题验收、成果评价、转化应用及科学技术奖励各个环节应当建立保密制度;
(二)涉密科学技术项目下达单位与承担单位、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参研人员之间应当签订保密责任书;
(三)涉密科学技术项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台账;
(四)涉密科学技术项目进行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宣传展示、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承担单位应当提前进行保密审查;
(五)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原则上不得聘用境外人员,确需聘用境外人员的,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三十五条 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按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
(一)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内转让或者推广应用,应当报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并与受让方签订保密协议;
(二)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向境外出口,利用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外开办企业,在境内与外资、外企合作,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档案归档和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和其他必要的保障条件。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三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保障涉密人员正当合法权益。对参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研制的科技人员,有关机关、单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评定。
对确因保密原因不能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客观、公正评价。
第三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不得申请普通专利或者保密专利;
(二)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可申请保密专利;
(三)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普通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普通专利的,应当先行办理解密手续。
第四十条 机关、单位对在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面作出贡献、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对于违反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涉及国防科学技术的保密管理,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科学技术部和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颁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
❺ 哪些技术可以用来实现保密性
可以用来实现保密性段迹仔的技术有:
1、物理保密:利用各种物理方法,如限制、隔离、州此掩蔽、控制等措施,保护信息不被泄露。
2、防窃听:使对手侦收不到有用的信息。
3、防辐射:防止有用信息以各种途径辐射出去。
4、信息加密:在密钥的控制下,用加密算法对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即使对手得到了加密后的信息也会因为没有密钥而无法读懂握汪有效信息。
❻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既要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又要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第三条科学技术保密应当突出重点,确保重要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基洞仔安全,有控制地放宽一般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交流与应用。第四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是科技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做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依靠广大科技工作者。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按照职责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地区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按照职责管理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第六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七条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应当列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范围:
(一)削弱国家的防御和治安能力;
(二)影响我国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
(三)失去我国技术的独有性;
(四)影响技术的国际竞争能力;
(五)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第八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
(一)绝密级
1.国际领先,并且对国防建设或者经济建设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
2.能够导致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
3.能够整体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
(二)机密级
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具有军事用途或者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
2.能够局部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
3.我国独有、不受自然条件因素制约、能体现民族特色的精华,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显着的传统工艺。
(三)秘密级
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与国外相比在主要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较颤源大的;
2.我国独有、受一定自然条件因素制约,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很大的传统工艺。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
(一)国外已经公开;
(二)在国际上无竞争能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三)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四)在国内已经流传或者当地群众基本能够掌握的传统工艺;
(五)主要受当地气候、资源等自然条件因素制约且很难模拟其生产条件的传统工艺。第十条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民用科学技术,原则上不定为绝密级。确需定为绝密级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关于绝密级的规定,并报国家科委审批。第三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的确定、变更及其解密第十一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确定密级:
(一)产生单位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
(二)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科学技术成果难以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的,由产生单位按照《科技成果国家秘密密级评价方法》,及时确定密级;
(三)制定科研计划、规划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确定项目或者课题的密级。科技成果完成的同时,应当对其密级进行评价;
(四)有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后三十日内,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或者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
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同时确定其保密期限和保密要点。第十二条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确定密级,并按照本规定予以管理。第十三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
(一)知悉范围拟作较大改变的;
(二)一旦泄露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
国家科学技术搏汪秘密事项密级的变更,由确定其密级的机关、单位决定。第十四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
(一)技术趋向陈旧,失去保密价值的;
(二)为使我国占领国际市场,且已有接替技术或者国外即将研究成功的;
(三)已经扩散而很难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已在大范围试验推广,可保性较差的;
(五)可以从公开产品中获得的。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对需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解密建议。秘密级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或者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审定;机密级、绝密级的报国家科委审定。审定结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三十日内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❼ 科学技术保密条例
第一条为确保我国的科学技术秘密,保护和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一)国家批准的发明;
(二)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
(三)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他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四)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技术诀窍及传统工艺技术。第三条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我国特有,一旦泄漏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绝密级;
(二)超过国际水平,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较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机密级;
(三)不属于绝密级及机密级,一旦泄漏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其他保密项目,列为秘密级。第四条绝密级的科学技术资料,只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机密级的只限于有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秘密级的,工作需要的单位和人员都可使用。第五条划定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权限:
(一)发明项目,由国务院各部、委、局,或省、市、自治区科委提出密级划分的意见,在申报发明时,报国家科委审批。
(二)属于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密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在申报成果时,由国务院各部、委、局,或省、市、自治区科委审批,报国家科委备案。
(三)属于第二条第四款的保密项目,司、局级企业、事业单位可自行决定,报上一级领导部门备案;在这一级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可提出意见,按照隶属关系,报国务院各部、委、局的主管司、局,省、市、自治区的主管厅、局,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单位批准。这些保密项目均须报国务院各部、委、局,或省、市、自治区科委备案。第六条科学技术保密项目, 凡国外已经不保密或已不先进的, 要解除密级或降低密级。有的科学技术,事后发现需要保密的,要及时升密。解除密级和降低密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其审批权限应按第五条规定办理。第七条各单位要做好科学技术保密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建立利用、销毁科学技术保密档案的制度。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档案应准确地标明密级。第八条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书籍、广播、电视、电影、录相、展览等宣传工具,宣传报道保密的科学技术内容。第九条科学技术保密项目需要公布、或转让、出售给国外,或对外经济援助,或进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须经国务院各部、委、局,或省、市、自治区科委审查,报国家科委批准。
中外合资企业所必需的科学技术保密资料,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需要向外宾开放的厂矿、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项目,应由本单位根据保密规定进行科学技术保密审查。科学技术保密项目不得接待外宾参观,也不允许外宾照相。第十一条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向国外投寄论文、稿件,出国携带科学技术资料、样品,不得涉及科学技术保密内容。第十二条科学技术保密主要是针对国外的, 不能借口保密, 拒绝在国内交流科学技术。国内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利用其所必需的科学技术保密资料。使用单位和人员应承担保密义务。
外国科学技术资料,除与对方签订的协议中有规定或资料来源需要保密的以外,都可在国内交流,不许保密。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都必须严格保守科学技术秘密。第十四条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的科学技术保密细则。第十五条国防专用科学技术的保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订。第十六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国家科委。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❽ 研究所的管理制度
拥有准确的技术文档不仅对于文档含慎管理和项目执行是非常有益处的,而且也能够让项目团队成员从中受益。由于项目团队的良好协同合作、项目的有序性及项目的可延续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技术文档来说明的,因此为了方便文档管理,使项目在进行过程中做到有序,避免重复性的劳动,使知识共享最大化,规范化各项目的技术文档很有必要。
一、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应该按要求编写好八种文档。
可行性分析报告:说明该开发项目在技术、经济和社会因素方面的可行性,评述为了合理地达到开发目标可供选择的各种可能实施方案,说明并论证所选定方案的理由。项目开发计划:为项目实施方案制订出具体计划,应该包括各部分工作的负责人员、开发的进度、开发经费的预算、所需的硬件及软件资源等。概要设计说明书:该说明书应概要说明功能分配、模块划分、项目的总体结构、输入输出以及接口设计、运行设计、数据结构设计和出错处理设计等,为详细设计提供基础。详细设计说明书:着重描述每一模块是怎样实现的,包括实现算法、逻辑流程等。开发进度周报:该周报由项目组人员按周向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进度计划与实际执行情况的比较、阶段成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以及下周的打算等。测试计划:为做好集成测试和验收测试,需为如何组织测试制订实施计划。计划应包括测试的内容、进度、条件、人员、测试用例的选取原则、测试结果允许的偏差范围等。测试分析报告:测试工作完成以后,应提交测试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对测试结果加以分析,并提出测试的结论意见。项目开发总结报告:项目开发完成以后,应与项目实施计划对照,总结实际执行的情况,如进度、成果、资源利用、成本和投入的人力,此外,还需对开发工作做出评价,总结出经验和教训。
二、以上八种文档管理的编写者由项目负责人指派。项目成员应谈碰敬按开发进度周报要求严格执行每周汇报制度,按时提交至项目负责人处。项目负责人需每月对开发进度周报进行整理,进而对项目执行情况做工作总结,提交至文档管理服务器。
三、文档提交要求按项目分类及时提交至相应项目目录下。文档编制要求编写者明确,责任人明确,在技术文档里编写的程序与步骤的准确性,数据的准确性,使用的图片的准确性要从技术上核实,使文档具有针对性、精确性、清晰性、完整性、灵活性、可追溯性。
四、实验室各成员已发表的文章,已申请的专利需及时到文档管理员处登记。
五、要爱护实验室公共书籍,如需借阅实验室公共书籍,需到文档管理员处登记借阅。
六、实验室各成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做好实验室的技术保密工作,不得向实验室外人员泄漏技术资料。 实验人员和本室工作人员进入开放系统动物室,应着工作服,并保持动物饲养室和公用动物实验室的整洁、安静。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实验人员和本室工作人员进入屏障系统动物室,应严格遵守屏障系统动物实验室操作规程,并保持室内的整洁、安静。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实验人员使用公用动物实验室应预先登记。如在假日或晚间使用公用动物实验室,应提前一天通知管理人员,由使用者负责安全工作。
实验人员领用实验动物必须通过实验动物室工作人员。为了保证实验动物供应的质量与数量,应提前三天通知实验吵肢动物室,并提出动物的种类、品系、规格和数量要求。
实验人员应爱护公用动物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验时如发生仪器设备故障或损坏等意外情况,应及时通告管理人员。
实验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器械、药品和动物尸体;污物、垃圾倒入指定区域,严禁随地丢弃。
实验人员向实验动物室借用动物笼器具等,应妥善保管,使用后及时归还。
严禁私自把外来动物带入动物饲养室。实验用特殊规格的动物,经主管负责人同意,自行购买并需在动物饲养室饲养的,应预先通知实验动物室工作人员,且通过检疫后方可放入动物饲养室。
实验动物室工作人员应认真遵守实验动物饲养管理要求的各项制度,熟悉、掌握和各项操作规程,确保实验动物的质量和安全。
做好安全工作,防范于未然。经常检查动物笼具设备是否良好,防止动物逃逸及其它事故的发生。下班前仔细检查门窗、水、电和煤气是否关闭。
❾ 技术保密制度
技术保密管理制度
目 的:建立技术保密管理的制度。
范 围:技术资料的保密。
责任者:技术人员及技术档案保管人员。
程 序:
1、技术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有实用价值的,采取了 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2、技术秘密的范围
(1)科研开发计划,科研项目拆裤袭的研究资料。
(2)工艺规程、工艺技术参数等技术资料。
(3)技术改造计划、项目等资料。
(4)生产、质量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
(5)与主管部门的往来文件、信函等。
(6)其他的技术信息。
3、技术秘密的等级
(1)绝密级:凡属于技术秘密范围中前四项的技术信息为绝密技术信息。
(2)机密级:凡属纯腔于技术秘密范围内后二项的技术信息为机密技术信息。
4、应对技术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组织学习保密知识与法规,加强保密意识,做到 内外有别,对无关人员、来访者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提供的不能提供。
5、科研开发计划、技改计划、研究资料、工旅兄艺技术资料及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等 绝密级技术秘密,须控制涉及人员与资料份数,严格保密。
6、建立、健全借阅制度,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防止技术资料不经允许外借、丢 失。
7、对外合作、交流时,须注意进行保密,不得涉及技术秘密部分。
8、人员流动时,严禁任何人带走技术资料。
9、技术秘密解密后,应妥善处理好解密后的资料、文件。
10、发生泄密事件,须尽快采取补救措施,设法将损失减少到最低水平。并对泄 密事件责任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希望上述资料对您有所帮助!
❿ 【★】为啥科研工作要保密
科研,都是琢磨新东西。
新东西大概率对GJ的安全和利益有影响,也物尺叫有关系
那就自然而然的需要纳入罩汪高到保密陵虚管理范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