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举例说明税收筹划的基本技术手段
1、退税技术
退税技术(taxrepaymenttechnique)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纳税款而直接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
在已缴纳税款的情况下,退税无疑是偿还了缴纳的税嫌御款,节减了税收,所退税额越大,节减的税收就越多。
退税技术特点:
(1)绝对节税。
退税技术运用的是绝对节税原理,直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绝对额,属于绝对节税型税收筹划技术。
(2)技术较为简单。
退税技术节减的税收一般通过简单的退税公式就能计算出来,还有一些国家同时还给出简化了的算式,更简化了节减税收的计算,因此退税技术较为简单。
(3)适用范围较小。
退税一般只适用于某些特定行为的纳税人,因此,退税技术适用的范围较小。
(4)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国家之所以用退税鼓励某种特定行为如投资,往往是转为这种行为有一定的风险性,这也使得采用退税技术的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退税技术要点
(1)尽量争取退税项目最多化。
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争取更多的退税待遇。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退税项目越多,退还的已纳税款就越多,因而节减的税收就越多,从而使退税额最大化,以达到节税的最大化。
(2)尽量使退税额最大化。
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使退税额最大化。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退税额越大,退还的已纳税额就越大,因而节减的税收就越多,从而使退税额最大化,以达到节税的最大化。
2、延期纳税技术
延期纳税技术(taxdeferraltechnique)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收而相对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
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收并不能减少纳税人纳税绝对总额,但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可以增加纳税人本期的现金流量,使纳税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扩大流动资本,用于资本投资;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今天的一元要比将来的一元更值钱;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即今天多投入的资金可以产生收益,使将来可以获得更多的税后所得,相对节减税收。
延期纳税技术特点
(1)相对节税。
延期纳税技术运用的是相对节税原理,一定时期的纳税绝对额并没有减少,是利用货币霎时间价值节减税收,属于相对节税型税收筹划技术。
(2)技术复杂。
大多数延期纳税涉及财务制度各毁橡个方面的许多规定和其他一些技术,
并涉及财务管理的方方面面,需要有一定的数学、统计和财务管理知识,各种延期纳税节税方案要通过较为复杂的财务计算才能比较,才能知道相对节减税收的多少,技术复杂。
(3)适用范围大。
延期纳税技术可以作为利用税法延期纳税规定、财会制度选择性方法以及其他规定等进行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几乎适用于所有纳税人,适用范围较大。
(4)具有相对稳定性。
延期纳税主要是利用财务原理,不是某些相对来说风险较大,容易变化的政策,因此,延期纳税节税技术具有相对的确定性。
延期纳税技术要点
(1)延期纳税项目最多化。
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争取更多的项目延期纳税。
在其他条件包括一定时期纳税总额相同的情况下,延期纳税的项目越多,本期缴纳的税收就越少,现金流量也越大,可用于扩大流动资本和进行投资的资金也越多,将来的收益也越多,因而相对节减的税收也越多。
使延期纳税项目最多化,可以达到节税的最大化。
(2)延长期最长化。
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争取纳税延长期的最长化。
在其芹余岩他条件包括一定时期纳税总额相同的情况下,纳税延长期超长,由延期纳税增加的现金流量所产生的收益也将越多,因而相对节减的税收也越多。
使纳税延长期最长化,可以达到节税的最大化。
例如,国家规定公司国外投资所得只要留在国外不汇回,就可以暂不纳税。
那么把国外投资所得留在国外的公司,现在会有更多的资金用来再投资,将来也因此可取得更多的收益,相当于冲抵税收,增加税后利润,节减了税收。
又如,国家规定购买高新技术设备,可以采用直线法折旧、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或作为当年费用一次性扣除。
那么在其他条件基本相似或利弊基本相抵的情况下,尽管总的扣除额基本相同,但公司选择作为当年费用一次扣除的话,在投资初期可以缴纳最少的税收,而把税收推迟到以后年度缴纳,相当于延期纳税。
3、抵免技术
抵免技术(taxcredittechnique)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绝对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
税收抵免额越大,冲抵应纳税额的数额就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小,从而节减的税额就越大。
抵免技术的特点
(1)绝对节税。
抵免技术运用的是绝对节税原理,直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绝对额,属于绝对节税型税收筹划技术。
(2)技术较为简单。
尽管有些税收抵免与扣除有相似之处,但总的说来,各国规定的税收优惠性或基本扣除性抵免一般种类有限,计算也不会很复杂,因此抵免技术较为简单。
(3)适用范围较大。
抵免普遍适用于所有纳税人,不是只适用于某些特定纳税人的优惠,因此,抵免技术适用范围较大。
(4)具有相对确定性。
抵免在一定时期相对稳定、风险较少,因此采用抵免技术进行税收筹划具有相对的确定性。
抵免技术要点
(1)抵免项目最多化。
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量多争取更多的抵免项目。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抵免的项目越多,冲抵的应纳税项目也越多,应纳税额就越小,因而节减的税收就越多。
使抵免项目最多化,可以达到节税的最大化。
(2)抵免金额最大化。
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使各抵免项目的抵免金额最大化。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抵免的金额越大,冲抵应纳税额的金额就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小,因而节减的税收就越多,从而使抵免金额最大化,可以达到节税的最大化。
例如,一个国家规定公司委托科研机构或大学进行科研开发,支付的科研费用的65%可以直接抵免应纳所得税,还规定公司当年科研开发费用超过过去三年平均数25%的部分,可直接抵免当年的应纳税所得。
一个必须不断进行科研开发才能求得生存发展的企业,在其他条件相同或利弊基本相抵的条件下,就可以选择两个方案中缴纳税收更少的方案。
4、扣除技术
扣除技术是(dectiontechnique)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扣除额增加而直接节税,或调整各个计税期的扣除额而相对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
在同样多收入的情况下,各项扣除额、宽免额、冲抵额等越大,计税基数就会越小,应纳税额就也越小,所节减的税款也就越大。
扣除技术的特点
(1)可用于绝对节税和相对节税。
扣除技术可用于绝对节税,通过扣除使计税基数绝对额减少,从而使绝对纳税额减少;也可用于相对节税,通过合法和合理地分配各个计税期的费用扣除和亏损冲抵,增加纳税人的现金流量,起到延期纳税作用,从而相对节税,在这一点上,与延期纳税原理有类似之处。
(2)技术较为复杂。
各国税法中的各种扣除、宽免、冲抵规定是最为繁琐复杂,也是变化最多、变化最大的规定,而要节减更多的税收就要精通所有有关的最新税法,计算出结果并加以比较,所以扣除技术较为复杂。
(3)适用范围较大。
扣除是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的规定,几乎每个纳税人都能利用此法节税,因此,扣除技术是一种能普遍运用、适用范围较大的税收筹划技术。
(4)具有相对确定性。
扣除在规定时期是相对稳定的,因此,采用扣除技术进行税收筹划具有相对稳定性。
扣除技术要点
(1)扣除项目最多化。
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使更多的项目能得到扣除。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扣除的项目越多,计税基数就越小,应纳税额就越小,因而节减的税收就越多。
使扣除项目最多化,可以达到节税的最大化。
(2)扣除金额最大化。
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使各项扣除额能最大化。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扣除的金额越大,计税基数就越小,应纳税额就越小,因而节减的税收就越多。
使扣除金额最大化,可以达到节税的最大化。
(3)扣除最早化。
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使各允许扣除的项目在最早的计税期得到扣除。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扣除越早,早期缴纳的税收就越少,早期的现金流量就越大,可用于扩大流动资本和进行投资的资金也越多,将来的收益也越多,因而相对节减的税收就越多。
扣除最早化,可以达到节税的最大化。
例如,国家允许公司按两种方法扣除顾客招待费:一是允许按公司销售收入一定百分比计算出来的金额扣除;二是允许按照有限额规定的实际发生的顾客招待费扣除。
每年顾客招待费基本差不多的公司,在其他条件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完全可以通过选择多扣除顾客招待费的方法,节减更多的税收。
5、免税技术
免税技术(taxexemptiontechnique)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而免纳税收的税收筹划技术。
免税人包括自然人免税、免税公司、免税机构等。
各国一般有两类不同目的的免税:一类是属于税收照顾性质的免税,它们对纳税人来说只是一种财务利益的补偿;另一类是属于税收奖励性质的免税,它们对纳税人来说则是财务利益的取得。
照顾性免税往往是在非常情况或非常条件下才取得的,而且一般也只是弥补损失,所以税收筹划不能利用其达到节税目的,只有取得国家奖励性质的免税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免税技术的特点:
(1)绝对节税。
免税技术运用的是绝对节税原理,直接免除纳税人的税收绝对额,属于绝对节税型税收筹划技术。
(2)技术简单。
免税技术不需要利用数理、统计、财务管理等知识进行税收筹划,无需通过复杂的计算,甚至不用计算,不用比较,就能知道是否可以节减税收,技术非常简单。
(3)适用范围狭窄。
免税是对特定纳税人、征税对象及情况的减免,比如必须从事特定的行业,在特定的地区经营,要满足特定的条件等,而这些不是每个纳税人都能或都愿意做到的。
因此,免税技术往往不能普遍运用,适用范围狭窄。
(4)具有一定风险性。
在能够运用免税技术的企业投资、经营或个人活动中,往往有一些是被认为投资收益率低或风险高的地区、行业、项目和行为,比如,投资高科技企业可以获得免税待遇,还可能得到超过社会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并且也可能具有高成长性,但风险也极高,非常可能因投资失误而导致投资失败,使免税变得毫无意义。
免税技术要点:
(1)尽量争取更多的免税待遇。
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争取免税待遇,争取尽可能多的项目获得免税待遇。
与缴纳税收相比,免征的税收就是节减的税收,免征的税收越多,节减的税收也越多。
(2)尽量使免税期最长化。
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使免税期最长化。
许多免税都有期限的规定,免税期越长,节减的税收越多。
例如,国家对一般企业按普通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在A经济开发区企业制定有从开始经营之日起3年免税的规定,对在B经济开发区企业制定有从开始经营之日起5年免税的规定。
那么,如果条件基本相同或利弊基本相抵,一个公司完全可以办到B经济开发区去,从而可以获得免税待遇,并使免税期最长化,从而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节减更多的税收。
6、分劈技术
分劈技术(splittingtechnique)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而直接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
出于调节收入等社会政策的考虑,各国的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一般都是采用累进税率,计税基数越大,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也超高。
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可以使计税基数降至低税率级次,从而降低最高边际适用税率,节减税收。
比如,应税所得2万元的适用税率是20%,应税所得2万元到4万元的适用税率是40%。
有一对夫妇结婚后,妻子把其存款都交给无存款的丈夫,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丈夫的年应税股息为2万元,利息2万元,而妻子无应税所得,这时,丈夫就会有2万元的所得要按40%的税率纳税。
但是,如果丈夫把存款转回到妻子名下,让妻子分得利息收入,那么这对夫妇4万元的年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就会从40%降至20%,节减税收0.4万元(1.2-0.8)。
采用分劈技术节税与采用税率差异技术节税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通过使纳税人的计税基数合法和合理地减少而节税,而后者则不是通过减少计税基数来节税;前者主要是利用国家的社会政策,而后者则主要是利用国家的财经政策。
分劈技术的特点
(1)绝对节税。
分劈技术运用的是绝对节税原理,直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绝对额,属于绝对节税型税收筹划技术。
(2)适用范围狭窄。
一些企业往往通过分立为多个小企业,强行分割所得来降低适用税率,因此被许多国家认为是一种避税行为。
为了防止企业利用小企业税收待遇进行避税,一些国家针对企业的所得分割制定了反避税条款,所以分劈技术一般只适用于自然人的税收筹划。
不过即使是自然人,能够适用的人和进行分劈的项目有限,条件也比较苛刻,因此分劈技术适用范围狭窄。
但适用范围狭窄并不是说不能使用,一些国家税务局向纳税人免费寄发的纳税宣传小册子也指导纳税人如何分劈所得和财产,以便节税。
(3)技术较为复杂。
采用分劈技术节减税收不但要受到许多税收条件的限制,还要受到许多非税条件如分劈参与人等复杂因素的影响,所以技术较为复杂。
分劈技术要点
(1)分劈合理化。
使用分劈技术节税,除了要合法,特别要注意的是所得或财产分劈的合理,要使得分劈合法和合理,比如,严格遵循税务局宣传册子的指导来分劈所得和财产。
我们上面举的就是一个合法和合理分劈所得的例子,如果不这样分劈,那对不熟悉税法的夫妇就要缴纳更多的税,通过分劈他们节减了税收。
(2)节税最大化。
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量寻求通过分劈技术能使节减的税收最大化。
例如,一对英国夫妇有40万英镑在丈夫名下的共同财产,他们有一个儿子。
丈夫有一个想法,如果他先去世,要把共同财产留给妻子,因为英国规定,丈夫给妻子的遗产可以享受免税,妻子去世后再将财产留给儿子,财产并没有发生被征两次税的情况。
丈夫寻求税务咨询,税务顾问向他建议,正确的做法是丈夫生前就把40万英镑的共同财产分劈为两部分,自己留下23.1万英镑财产,把16.9万英镑财产划拨妻子名下,在他去世时把他那财产留给儿子,妻子去世后再把她那部分财产留给儿子。
因为尽管丈夫的财产遗赠给妻子时免税,但妻子去世时留给儿子的遗产超过23.1万英镑的部分要按40%的税率向英国缴纳6.76万英镑的遗产税。
英国的遗产税是实行夫妇分别申报纳税制度的,在遗产税上每个人都享有23.1万英镑的免税额,这里面有一个不是人人会发现的税收陷阱,就是每个人也只有23.1万英镑的免税额。
所以丈夫生前就把共同财产分劈成两个都小于23.1万英镑的部分,由夫妇各自把自己部分的财产留给儿子,可以节减6.76万英镑的遗产税。
7、选择有利的生产性投资产业进行税收筹划
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导向,对不同产业制定了差别税收政策,投资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差别规定,通过对投资产业的选择,既可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同时又体现了政府产业政策导向。
内资生产性企业获得的税收优惠比较少,主要是对新办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福利生产企业等实施一定的减免优惠,但期限一般不长,主要有以下几类可供选择。
1)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内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2)内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报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对农业产品、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等适用13%的优惠税率。
对出口货物适用免税零税率。
4)对于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除按15%税率减征企业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5)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原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6)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未达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选择这些产业时,务必要对预计的收益与付出的成本进行周密的核算比较,不能为节税而不惜放弃优势,变换生产形式和生产内容,结果导致更大的损失,得不偿失。
Ⅱ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项目包括哪些
我们每个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在计算纳税金额之前,是可以进行七项专项抵扣税的。那么大家知道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扣除项目及标准是什么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扣除项目及标准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专项扣除的费用包括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费用六项(后增加一项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具体扣除标准如下:
第一,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
扣税对象:子女接受全日制兄坦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纳税人(释:学前教育指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的教育,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小学和初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大学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能扣多少: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要么选择父母分别扣50%,要么选择父母一方扣100%。
第二,继续教育:每月400元
扣税对象: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链尘源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纳税人
能扣多少:学历继续教育每棚态月400元(同一学历/学位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可选择本人扣除或其父母扣除;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取得证书当年,扣除3600元。
Ⅲ 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是什么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落实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和有利于征收管理,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条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
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握誉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第四条 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下称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审核批准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须先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二)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纳税人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并附送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及时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并下达审核确认书(参考格式附后)。
(三)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纳税人要根据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技术开发计划,当年和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
纳税人未取得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书,年度终了后未在规定期限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不能提供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条 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工业类集团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根据生产段闹段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第九条 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须在每一纳税年度7月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申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接到企业集团的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应及时审批。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申请,需要附报以下资料:
(一)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
(二)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
(三)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
(四)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
(五)上纳税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弯仔开发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或由总局授权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依照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办法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出具批准文件和缴款证明,允许税前扣除,但不作为计算增长比例的数额。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当年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原则上应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结转下年使用的,应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技术开发费提取数额;以后年度不再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其结余应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对纳税人申报不实的或申报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对纳税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者,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统一的税收规定和本办法,严格规范技术开发费具体项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认真履行审批程序,严格审核、审批技术开发费的税前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集团公司经批准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应建立技术开发费审批预算和决算制度、跟踪检查和监督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Ⅳ 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是什么
扣除标准应根据税法规定。如下: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列支。借记“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