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市信息技术协会成立策划方案
随着科学技术和IT行业的迅速发展与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在教育领域发挥了前所未有的作用,同时给教育领域也带来了具大的机遇和挑战,传统的学校教育模式受到了具大的压力,信息技术工具使现代学校教育蚂判纳充满了更多地情趣、魅力和生机,也使学生获得了更多的民主、权利和自己活动的空间,为了更好地发挥信息技术等现代媒体在教育领域的应用,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促进学校现代教育技术的广泛开展和应用,推动学校信息技术教学的顺利开展,特成立市信息技术协会。
市信息技术协会成立
策划方案
策划者:鲍亨永
单位:市大荆镇第一中学
EMAIL:
联系电话:83110891,13588970327
策划时间;2006年11月6日
随着科学技术和IT行业的闷没迅速发展与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在教育领域发挥了前所未有的作用,同时给教育领域也带来了具大的机遇和挑战,传统的学校教育模式受到了具大的压力,信息技术工具使现代学校教育充满了更多地情趣、魅力和生机,也使学生获得了更多的民主、权利和自己活动的空间,为了更好地发挥信息技术等现代媒体在教育领域的应用,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促进学校现代教育技术的广泛开展和应用,推动学校信息技术教学的顺利开展,特成立市信息技术协会。
1、指导思想
——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
——促进信息技术课程教学的广泛深入开展
——构建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的和谐融合
——全面推进学校素质教育
2、基本工作思路
根据当前学校信息化工作的特点和信息技术本身的内涵,提议将信息技术协会分成几个模块来进行开展工作。
第一模块:信息技术相关的理论模块
主要负责学校信息技术课堂教学等各方面事务,广泛开展信息技术教学的研究,如课堂教学评价研究、课堂教学管理研究、课堂教学绩效研究等。
第二模块:技术模块
负责实施学校信息化的技术管理、维修等事务,如学校电脑维修相关知识,学校相关软件的培训、使用教育(如学籍管理、校校通、学校网站等)。
第三模块: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模块
主要探讨信息技术与其他相关学科教学的整合、课件制作的培训教育、整合的效果研究等等。
3、协会的认识与领导
3.1顾问
——张文杰教授(温州大学计算机学院院长、教育技术学专家)
——王佑镁(华东师大教育技术学博士、温州大学专任教师)
(以上两位专家是我大学的.导师,在教育技术信息化建设方面冲尘有很厚的造诣,我可以帮助联系他们)
——温州市电教管专家
——市教育局领导
3.2会长、理事及会员
会长:市教育局、仪器站直接任命
理事:理事的选拔原则
(1)具有广泛的区域性
每个学区至少要1—2名在技术、理论或者整合方面有专长的教师担任,这样也可以负责学区里的工作,同时担任学区的信息技术教学研员,定期举行各种活动;
(2)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学术性)
理事选拔最好是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能进行初步的课题研究;
(3)沟通交流协调能力
能够在学区组织一些适当的工作,共同推动学区信息化工作的开展。
3.3会员
由个人自愿报名,协会审核批准参加入会。
4、协会工作开展
4.1定期举行一次年会
每次年会由协会确定一个主题,然后再分几个专题进行讨论,召开年会期间,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研讨,年会前广泛发动广大教师就专题内容撰稿,评出优秀论文。
4.2其他各种活动
5、活动开展(设想)
5.1教师部分
¬ ——市现代教育技术(电教)论文评选
——市信息技术与课程(学科教学)整合课件评比
——市教师自制CAI课件评比
——市专题学习网站评选
——市信息技术优质课评选
——市信息技术协会年会专题论坛
——市信息技术教师教学技能大赛(分三部分进行比赛):
(1)课堂教学
(2)理论考试(计算机有关知识)
(3)相关作品展示
——温州市现代教育技术课题申请
——市(温州市)教育规划课题申请
5.2学生部分
——市学生电脑作品评比
——市学生科技节网页制作现场比赛
——市学生电脑知识竞赛
㈡ 请问企业如何成立职工技术协会成立该协会需要什么条件以及办理什么手续
http://..com/question/32824895.html?si=2
只在公司内部活动,名称称为某某公司某某协会的团体不需要登记,但面向社会活动的社会团体则必需到民政局办理登记,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规定,成立社会团体要经民政部门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有了以上条件后还要有一个业务指导部门,这个必须是地方政府机关,比如科技局什么的,这个是最困难的,因为这不是行政审批,他们没有法定义务批准你的成立,你必须很恭敬的去申请,或者你有关系当然更好.
我给你一份协会章程作参考:
成都大学职前实践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成都大学职前实践协会是经成都大学校团委审核批准,并由“学校社团管理服务中心”同意创立,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后正式成立
第二条 协会名称:成都大学职前实践协会
第三条 协会住所:成都大学
第四条 协会宗旨:服务会员,培养职业素质,提高实践能力,增强团队意识
第五条 协会精神:团结热忱,务实创新,互助共进
第六条 协会依国家法律法规及成都大学的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成都大学在校学生或成都大学老师
2、务实诚信,热心参与本协会的活动
3、拥护协会章程,遵守法律和成都大学各项规章
第八条 正式入会时间为每学年9月统一招收新会员,非正式时间申请入会须经理事会测评通过
第九条 入会程序
1、交入会申请书(作为初试)
2、统一面试,审核。(贫困生优先)
3、经面试审核合格者,由理事长发放会员证
4、人力资源部为新会员建立档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和被选举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2、对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有优先参与本协会各种活动的权利
4、凡在各种活动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为协会做出重大贡献者,有获得协会给予的精神、物质表彰或奖励
5、对于部分特困生,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同意协会章程,服从协会的管理,执行协会决议
2、维护协会利益和荣誉,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
3、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地主动宣传、贯彻本协会宗旨
4、按规定交纳会费,以后每年9月进行再注册,未注册者视为自动退会
5、自愿为协会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程序
1、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理事会审议通过,经理事长签字同意,人力资源部备案即予注销,并封存个人档案资料
2、对于自动退会和其他情况退会的会员,由人力资源部备案即予注销,并封存个人档案资料
第三章 协会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最高权利机构为协会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选举机制
1、理事会 由全体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成员为9人
2、常务理事 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成员为3人
3、各职能部门正、副负责人 由部门成员推举,理事会审议委任
4、理事会讨论同意,可以聘请名誉理事长
第十五条 人事调整机制
1、理事任期1年,换届时间为每年的9月,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非换届期若需调整,由半数以上理事提出,经2/3以上理事同意通过,方可调整。
3、理事在任期届满以前,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职,须提前2周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协会章程的修改方案
2、审定协会的基本管理纲领
3、审议、决定协会的规划及活动计划
4、制订协会的职能机构,并确定其职责
5、有监督罢免理事的权利( 理事半数以上提出,经理事2/3以上同意通过,重新选举由常务理事主持召开)
6、弹劾罢免常务理事会
7、直接对财务部负责,监督理事长对各项金费的支配方向
8、决定其他有关协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1、主持协会的各种例会
2、代表理事会执行各项决定
3、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4、定期对协会工作做总结
第十八条 理事长职责
1、负责主持理事会,确定理事会研究内容,协调安排理事工作
2、监督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4、代表协会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处理协会内外部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副理事长职责
1、辅助理事长处理日常事务
2、管理协会下属的企业部、维权部、咨询服务部等部门
3、加强与秘书部的合作
第二十条 秘书长的职责
1、辅助理事长处理日常事务
2、管理协会下属的人力资源部、内务部、宣传部等部门
3、负责理事会的筹办准备工作,负责理事会的会议记录及建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协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协会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
2、不得借用协会名义做利己之事或有损协会及成都大学的事情
3、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挪用协会资金
4、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协会工作有关的佣金和赞助费
5、理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若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理事是代表协会或者理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理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6、理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协会所赋予的权力,接受协会成员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秘书长提前五天通知各理事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参加方可举行。每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过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表决采用具名方式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连续两次未能出席理事会,且未履行相关手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按有关程序予以撤换
第二十五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理事辞职应当向理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理事的辞职导致协会理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理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理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理事会届满前,应尽快选派理事填补空缺。在未委派理事以前,提出辞职的理事及余任理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批准理事的辞职报告后,理事的权力义务方为结束。否则,因理事擅离职守给协会造成的损失,由该理事承担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协会下设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1、财务部
负责协会的各项财务支出和收入,并按照校团委的要求做好帐务记录;定期向理事会做阶段性的财务收支汇报;按季度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上公布财务情况,使帐务公开透明化
2、 人力资源部
负责对每一为会员以及理事会成员档案资料编排统计,详细记录其日常工作情况及工作能力,所参加的各项兼职工作的成绩、表现。及时地与企业部沟通,对会员进行职前培训,做好人力的分类
3、 内务部
负责协会管理的日常事务,各种讲座的组织安排工作,做好每次会议的记录,对于协会的活动日程及时向秘书长及理事长汇报。加强与企业部的沟通与合作
4、 维权部
审议企业部及会员与有关单位所签写的各类协议、合作书。做为协会的法律咨询机构。加强与经法系“法律事务援助站”的合作
5、 企业部
负责与外部公司的商洽活动,建立公司档案并交内务部备案,引进公司资源为会员创造机会,兼顾培训、职前实践事宜。加强与人力资源部的沟通与合作。并将信息及时地反映给副理事长或者理事长
6、 宣传部
做好各项活动的宣传工作,加强与内务部和企业部的沟通,及时准确的了解活动性质及公司企业情况
7、 咨询服务部
该部门是由以上六个职能部门组建形成,负责对会员或者非会员的咨询服务,解答各项疑问。在工作时,各成员按照自己的工作职能承担相应的解答工作,由副理事长协调分配
会员大会
理 事 会
指导老师 理 事 长 名誉理事长
秘 书 长 副 理 事 长
人 内 维 企 宣 咨 财
力 务 权 业 传 询 务
资 部 部 部 部 服 部
源 务
部 部
第五章 活动形式
第二十八条 商业知识培训
1、相关知识讲座
2、职前培训
3、提高素质的相关测评、指导
4、职业生涯设计
第二十九条 商业职前实践
1、 协会以公司的模式运行
2、 举办模拟招聘会
3、 到企业参观
4、 提供兼职和勤工俭学的机会
5、 组织假期实习
第三十条 培养人际交往能力
1、 培养会员之间的融洽关系,促进团队合作意识
2、 加强会员与公司企业的联系,作好沟通桥梁
3、 以协会名义组织公益或慈善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感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解除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协会应当修改或解除章程
1、与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与成都大学的有关规定相矛盾时
2、协会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3、理事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三十二条 协会章程修改的具体方案由理事会制定并执行
第七章 经 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主要金费来源为会员入会费20元/人(贫困生可享受优惠),企业赞助费。开支去向,主要为各种活动筹办费用,季度各种奖励,理事成员工作补助,特困生补助等
第八章 章程的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㈢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弘扬科学精神,培养创新意识,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用公众容易理解和接受的方式,传播推广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行为。
第三条科普工作应当贯彻长期、稳定、有效发展的方针,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讲求实效,面向经济、面向基层、面向公众。
第四条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迷信和反科学、伪科学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宣传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不得将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主张或者意见,作为科普知识传播和推广。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为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科普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科普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
第七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协调
第八条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衫桐省科学技术协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省科普联席会议制度。科普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全省科普工作的重大政策和发展规划、计划;督促规划、计划和有关工作的落实;组织协调部门、地方间科普工作。
市、县(市、区)科普联席会议制度,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是发展科普事业的主要力量,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科普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充分利用并发挥其科普网络和组织优势,加强对所属团体和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各种日常性、群众性、社会性的科普活动;为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科普工作决策咨询。
第十条县级以上工业、农业、教育、卫生、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政、旅游等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科普工作计划,并报同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其他学术组织,应当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有计划地开展各种群众性的科普教育活动。
第三章对象、内容和形式
第十二条科普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青少年、农民、工人、汪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对青少年开展的科普活动,应当注重培养青少年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增加他们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
对农民和工人开展的科普活动,应当注重向他们传播先进实用技术知识,提高生产技能和技术创新能力;宣传科学思想,增强识别反科学、伪科学和破除迷信的能力。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开展的科普活动,应当帮助他们了解科技发展动态,认识科学技术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提高他们的科学决策能力和科学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科普工作的内容包括:
(一) 传播科学思想,介绍科学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二) 宣传科学方法,介绍运用唯物辩证法和现代科技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知识;
(三) 介绍科学技术发展进程、动向、前景等或陵坦方面的知识以及当代科学技术的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新成果;
(四) 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
(五) 普及有关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抵御自然灾害和军事科技等方面的知识;
(六) 普及有关卫生、保健、婚姻、殡葬、商品使用等日常生活中的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七) 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科普工作的形式包括:
(一) 举办科普讲座、专题报告、研讨会和科技成果、科普作品展示会;
(二) 举办科技咨询、服务、信息发布和示范活动;
(三) 在学校开设科技活动课,开展科技发明、制作,组织科学考察、科普夏(冬)令营活动;
(四) 建立经常性科技下乡、下厂制度,开展科技帮扶和技术培训等活动;
(五) 编写、制作、出版科普读物和音像电子作品,开展科普文艺活动;
(六) 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大众传媒,刊载、播放科普公益广告;
(七) 制定科普教育大纲,实施科普教育工程;
(八) 其他形式。
第四章社会各界的科普义务
第十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与、支持科普活动。全体公民都应当接受科普教育。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全体职工进行各类科普教育;结合技术革新、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组织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技术竞赛等活动。
第十七条科研单位应当支持和组织科技人员参加科普活动,有条件的科研基地、实验室和科研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
第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支持和组织教师参加科普活动;组织开展科技发明、科技制作、科技论文撰写、科技考察等课外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向社会开放教育设施,供公众参观学习。
第十九条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宣传的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单位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出版单位应当加强科普图书的出版工作。
第二十条文化馆站、演出团体等文化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和演出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科普场馆等公益性科普事业单位应当大力加强面向全社会的科普活动,全省科普宣传周和法定节日期间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二十二条农技推广机构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采取科技宣传、咨询、示范等多种形式,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社会各界应当支持农村科普工作,帮助农民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宣传倡导先进的生产方式和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单位应当积极宣传疾病防治、优生优育、健康保健等知识,每年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向公众开展医疗保健咨询,送医下厂、下乡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旅游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旅游设施和导游人员的管理,结合景点规划,建设科普宣传设施,利用自然和人文景观做好科普宣传工作。导游人员在导游过程中不得宣扬迷信。
第二十五条体育场馆应当结合各项体育活动,并利用广告屏、牌等设施增加有关科普宣传内容。
第二十六条商场、商店应当结合商品销售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监测等相关单位在开展工作的同时,应当宣传可持续发展的有关知识。
第二十八条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应当取缔求神问卜等迷信活动,并结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城镇公共广告栏、街区灯箱广告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科普宣传内容。
第二十九条从事教育、科技工作的专家学者应当向公众宣讲科技知识;新闻工作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应当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参与科普工作。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科普经费的投入。
第三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于科普工作,保证科普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及其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市政、文化建设规划,作为现代文明城市的主要标志之一。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应当将科普场馆建成当地标志性工程。
加快对现有科普设施的改造和利用,保证公益性科普场馆正常开展活动。改善科普设施的管理机制,有条件的科技场馆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组成独立法人,依法自主管理经营。
第三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助支持科普事业,兴建、联建科普设施。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科普类图书、报纸、刊物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的制作、出版、发行给予支持和鼓励,重点科普文艺作品纳入文化建设事业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第三十五条各级、各类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科技馆、科学宫等公益性科普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组织建设,发展壮大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科普工作队伍。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改善科普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专兼职从事科普教育、科普创作、科普宣传、科普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工作业绩作为技术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全社会应当尊重科普工作人员的劳动成果,鼓励和支持他们的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每年5月的第三周为全省科普宣传周。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集中开展全省范围的系列科普活动。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设立科普奖励项目,用于奖励在本地区、本系统内对科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设立科普奖励项目,用于奖励在本单位、团体内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骗取钱财,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将科普专用资金挪作他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