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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技术侦查是多少次

发布时间:2023-03-08 11:55:05

‘壹’ 技术调查措施的期限是多久

【法律分析】: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2.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3.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为了更快的破案,有些人会采用技术侦查来辅助,便于发现更多的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但有些技术手段是具备特殊性的,不能够长时间使用,在侦查的阶段就有拟定一定的期限。技术侦查期限最长是三个月,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是侦查犯罪的实际需要。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国家保护,不受非法侵犯。根据宪法的规定精神,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对个人、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邮政法也明确规定,用户交汇的汇款和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是考虑到查清、惩罚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公民利益的需要,防止犯罪分子转移罪证和赃款,也可以防止这些款项再次用于犯罪。因此,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是司法机关侦查犯罪的重要措施,是打击犯罪特别是经济领域犯罪、减少和挽回公私财产损失的有效手段。侦查机关在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时,应当限于属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并且与犯罪有关的范围,这些存款、汇款或者用于犯罪,或者是犯罪的违法所得;不属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或者与犯罪无关的存款、汇款,侦查机关不应当查询、冻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贰’ 技术侦查的期限

法律分析:技术侦查期限最长是三个月。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叁’ 技术侦查的批准的程序是什么

程序:

一、技术侦查措施批准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

(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技术侦查措施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但是具体如何适用,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作出详细的解释。

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并经过批准延长,但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会被批准的案件技术侦查措施:

(一)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4条,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2、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3、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4、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6、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二)人民检察院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63条,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1、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

2、本条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条规定的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包括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等案件。

3、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不受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

(3)批准技术侦查是多少次扩展阅读:

要求:

1、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自行决定与执行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同时赋予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决定权,但执行权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行使。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包括三种情况: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过程中,“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

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3、为了维护无关信息的安全性,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并且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4、相关单位与个人的配合义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5、刑事诉讼法在本节规定之中,还特别强调了两种秘密侦查措施的使用。

一是“隐匿身份”的侦查。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采取该措施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二是在毒品犯罪等违禁品流转过程中经常使用的秘密监控类措施控制下交付。主要针对的是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7,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并且是否用作刑事证据由检察机关自由裁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使用这些证据不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关机关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采取“庭外核实”的方式,即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无须经过当庭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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