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关于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规定
科技厅财政厅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加快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及其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按照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
第三条授予事业单位对其拥有的由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采取的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国内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和投资应当遵循市场机制,可以采用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市场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等内容。
第五条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实行统一管理,不需上缴国库。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将大部分收益所得(70%—99%)用于对科技成果研发团队和完成人(包括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相关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奖励。制定收益分配制度的过程,应当公开制度内容,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具体科技成果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方案,由科技成果持有单位与分配制度规定内的相关方协商确定,并订立合同。
第七条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如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将该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一部分,给予科技成果研发团队和完成人股权奖励的,其分配方式与比例方案应当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对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给予股权奖励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另行规定。
第八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规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后,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对科技成果研发团队和完成人,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奖励支出,计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项目管理,不受事业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机制,明确内部管理部门和科技成果完成人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责任,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绩效奖励制度。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科技厅、财政厅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月日起施行
② 科技成果转化有哪些类型如何收费
科技成果转化的类型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③ 以技术发明成果投资应纳税所得额应该如何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将技术发明成果纳入非货币性资产范畴,规范了对以技术发明成果投资行为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根据该文件第二条规定,技术发明成果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需要确定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和合理税费三个项目的金额。
第一,按照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技术发明成果转让收入应按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如果经过资产评估确定的价值与投资取得的股权比例不符,应当以评估确定的价值为公允价值。例如,甲以自有技术发明成果与他人合作创立一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甲占30%,则按照股权比例计算投入的技术发明成果价值为30万元,但是如果评估确定的价值为40万元,则应以40万元为转让收入。
第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技术发明成果的原值是指为取得技术发明成果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即所有者为获得技术发明成果的所有权而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的总和。确定财产原值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只有和技术发明成果相关的费用能计入财产原值,对于自主研发的成果,财产原值仅包括与成果研发相关的研究和开发费用;对于外购的成果,财产原值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例如,以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投资,其财产原值不包括申请专利发生的费用;但是以专利成果投资,其财产原值包括申请专利发生的费用。
2.如果发生的费用除用于取得技术发明成果,还用于其他用途,则应按受益原则进行分摊。例如购入实验设备同时研发多项技术成果,则按期计提的折旧应当按照为研发不同项目使用的时间分摊到不同项目。
3.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如不能准确计算,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但是对于受赠取得的技术成果,其财产原值应按零计算。
第三,技术发明成果转让过程发生的合理税费,是指技术发明成果所有权转移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各项税收、费用。主要涉及:
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转让技术发明成果税率为6%,但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果转让方按6%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受让企业可以按6%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无论是否免征,增值税都不属于“合理税费”的范畴。
2.城建税及附加。转让方如果选择按6%缴纳增值税,则附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可以计入合理税费。
3.印花税,可以计入合理税费。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专利权、软件着作权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由立据人按记载金额0.5‰贴花;转让非专利技术属于“技术合同”税目,由立合同人按记载金额0.3‰贴花。
4.如果转让标的系专利权、软件着作权,还需要缴纳变更权属登记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此项费用也可以计入合理税费。
综上,以技术发明成果投资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评估公允价值-为获得技术发明成果所有权而发生的费用-转让时发生的合理税费。
④ 技术转移及成果转化主要有哪些方式
科技成果转化
按转化方式可分为公开发表、提交报告、合作生产、转让和自主研发五类。
(一)公开发表
对于一般性科学理论,如原理、公式、定律、假说、模型等,通常以公开发表为转化方式,表现为在各种期刊上以论文、专着等形式发表。
(二)提交报告
精神建设方案和管理方案一般以提交报告为转化方式。此类科技成果以报告的提交与验收作为评价其是否转化的标准。这种转化方式强调的是收益,因此采用成果的机构的规模,以及采用机构使用成果后产生的效益是评价其转化程度效果的标准。
(三)合作生产
合作生产的表现形式为产学研联合体、校企联合等,是目前主要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模式内各主体的内在差异性、相互需要和相互作用,促进了知识、信息、技术、成果、人才、资金、管理在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等角色之间的流动。因此,是否产生现实的经济、社会效益是评价其转化与否的标准,而产业化程度、成果收益与成果投入的比值等是评价其转化效果的主要标准。
(四)转让
由于高校、科研院所等成果完成在在科技成果的开发和经营上存在人力、能力、机制等局限性,使得成果完成者将成果转让给应用者成为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该种转化表现为在科技成果交易市场的成果交易,即成果完成者将成果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转让给受让方,交易双方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收益。因此,成果供需双方是否实现成果转让的交易成为评价转让与否的标准,而评价其转化程度与效果,则可以采用成果交易次数、成果收益/
成果投入等指标。
(五)自主研发
自主研发是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等主体依靠自身研究能力形成某个领域的科研成果,并将所研发的科技成果应用于实践,通过其推广应用从而产生实际收益。因此,自主研发的表现形式为成果的研究、开发、产业化或社会化,转化程度的评价强调推广后的实际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