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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德国技术转移

发布时间:2023-02-13 08:54:52

1. 德国汉高公司的发展历程给人的启示

以下几点启示:

1、为技术创新提供完善的市场制度框架。

在德国的创新体系中,政府的第一任务是为科技创新提供制度保障,这包括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与制度。德国不但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而且知识产权法律执行机制严格高效。

德国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视作推动创新的决定性力量,将维护市场秩序视作政府的主要责任,先后制定并完善了《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反对限制竞争法》等法律,禁止大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禁止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维护中小企业的发展权益和平等竞争的市场地位。这些法律和其它相关法律一起构成系统、完善且行之有效的公平竞争法律体系。

2、致力于建设完善科技公共服务体系。

德国政府在大力支持基础性研究的同时,还致力于建设完善的科技公共服务体系。以德国联邦政府为主导,建立了德国技术转移中心。德国技术转移中心不仅是全国性的技术交易平台,还是综合性科技服务公共平台。

它分布在德国各地,负责开展技术供需信息的收集和咨询、技术咨询和服务、交易项目的受理与评估、寻找合作伙伴、专利保护咨询等服务,并且上述服务是无偿提供给企业的。此外,德国政府也主持或参与建设各类技术交易平台和技术转移中心。

3、积极支持创新联盟与创新集群的发展。

以创新为焦点的全球竞争正演化为创新链与创新生态之间的竞争,产业链之间、企业之间、企业与研究机构之间围绕创新活动展开的合作与协调日趋重要。

德国政府积极推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发展,相继制定实施了联邦经济技术部支持的创新联盟计划、国家高技术战略框架中的创新联盟促进计划、支持中小企业研究联盟的创新网络计划,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给予多方位的支持和资助,还建立合作联盟网站为联盟的合作、交流、发展和服务提供平台,推动创新主体积极合作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在支持创新联盟发展政策中,德国政府的主要角色是为创新联盟的形成、发展及创新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以及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协调。

4、此外,德国政府还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并且注重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以此推动德国制造积极发展,保持在国际上的领先地位。



公司简介:

德国汉高公司1876年9月26日创建于亚琛,其创始人为Fritz Henkel。1878年为使交通更加方便,公司迁往杜塞尔多夫。经过近140年的发展,汉高从当年的80个工人企业扩展成为世界性的集团公司,汉高公司的业务重点在于应用化学。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德国汉高公司的历史。

2. 技术转移的基本模式

1、从技术内容的完整性上看,可以把技术转移区分为“移植型”和“嫁接型”两种模式
“移植型”技术转移,是指技术的全部内容。跨国公司的海外扩张多是通过这种模式实现其技术转移的。这种模式对技术吸纳主体原有技术系统依赖性极小,而成功率较高,是“追赶型”国家或地区实现技术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捷径。但转移的支付成本较高。 “嫁接型”技术转移,是指技术的部分内容,如某一单元技术,或关键工艺设备等流动而实现的技术转移。它以技术需求方原有技术体系为母本,与外部先进技术嫁接融合,从而引起原有技术系统功能和效率的更新。显然,这种技术转移模式对技术受体原有技术水平的依赖性较强,要求匹配的条件较为苛刻。虽然技术转移的支付成本较低,但嫁接环节上发生风险的频率较大。一般为技术实力较为均衡的国家、地区、企业之间所采用。
2、从技术载体的差异性上,可以将技术转移区分为“实物型”、“智能型”和“人力型”技术转移3种模式
所谓“实物型”技术转移,是指由实物流转而引起的技术转移。从技术角度看,以生产手段和劳动产品形态出现的实物,都是特定技术的物化和对象化,都能从中反观到某种技术的存在。因此,当实物发生空间上的流动或转让时,某种技术就随之发生了转移,这是所谓“硬技术”转移的基本形式。
所谓“智能型”技术转移模式,是指由一定的专门的科学理论、技能、经验和方法等精神范畴的知识传播和流动所引发的技术转移。它不依赖实物的转移而进行。通常把这种技术转移称为“软技术”转移。市场上的专利技术、技术诀窍、工艺配方、信息情报等知识形态的商品交易,都是这种技术转移借以实现的基本形式。
“人力型”技术转移,是人类社会较为古老的一种技术转移模式,它是由人的流动而引起的技术转移。如随着人员的迁徙、调动、招聘、交流往来、异地培养等各种流动形式,皆可引发技术的转移。这是因为,技术无论呈现何种具体形态,都是以人为核心而存在,为人所理解、掌握和应用。所以人力资源的流动必然伴随着技术转移。“二战”期间,为躲避战乱及法西斯迫害,欧洲特别是德国大批科学家逃往美国,就曾使这些国家许多领先技术特别是核技术转移到美国开花结果。
3、从技术功能上看,又可把技术转移区分为工艺技术转移和产品技术转移两种基本模式
一般来说,在产业技术系统内部,并存着工艺技术形态和产品技术形态两大系统,而每种技术形态又包含若干相关性极强的单元技术,它们共同构成社会生产活动的技术基础。从具体生产过程看,工艺技术是产品技术形成的技术前提和物质手段,直接决定着产品的技术性能和生产能力。而从社会生产总过程看,产品技术往往又构成工艺技术的单元技术(广义上说,工艺技术的实体本身就是特定的产品),它又影响着工艺技术的总体水平和效率。事实上,任何产业技术就其功能而言,都不是万能的,而是有其不同的侧重点。当技术侧重于影响生产流程,具有提高效率和扩张产量作用时,把这种技术的转移称为工艺技术转移;而当技术侧重于影响生产过程的结果,有助于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及功能拓展时,把这种技术的转移称为产品技术转移。一般来说,农业、采掘业领域的技术转移多属前者,而制造业、信息产业、建筑业等领域的技术转移多属后者。同时,工艺技术和产品技术在功能上又具有极强的相干性。因此,技术转移过程,又往往是通过工艺技术的转移来达到产品技术的升级,或通过产品技术的转移来实现工艺技术的改造。

3. 高中化学提问

德国国内的科研能力60%以上集中于企业,高校约占20%,科研机构所占不到20%。德国的技术能力集中度相当高,国内科技研究和发展能力30%以上集中在西门子、拜耳等7家大公司,这些大型跨国公司承担着提高工业技术水平、开发新产品的重任。随着科技竞争的日趋激烈和研究开发的难度加大,德国大企业间的合作日益增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技术转移市场的发展。德国技术转移市场发展的最重要推动力来自于国内的中小企业,德国工业企业中65%属于创新型企业,服务业中这一比例也高达48%,而德国的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数量的95%,技术创新是德国中小企业的生命所在,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小企业开始加大研发的投入,德国政府出台一系列科技政策,积极资助科技成果向中小企业转移,推进科技制度创新和科技型风险基金的发展;强化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经过近20年的发展,德国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已经比较完善,形成了结构合理,服务水平较高的技术转移体系。

4. 急求关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的案例!!!

随着国际大跨国公司进入越来越多,投资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近一、二年纷纷在华设立研发机构,目前无论是学术界还是政府与企业,普遍对此看好,认为这将极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然而,在一派乐观的氛围充满着社会各个层面的同时,有的学者认为:目前国内的“主流媒体”和“主流派经济学家”对跨国公司进入的一边倒赞扬,其中隐含着很大的误导。
跨国公司对华的技术投入

根据我们的研究,尽管跨国公司的进入带来了一些先进技术,这也是我国打开国门的目的之一,但是直到今天,从总体上来讲外国对中国的技术封锁并未放松,甚至在某些方面对华技术强化控制有过之而无不及。

在国家层面上,许多资料表明,经济发达国家对华的技术转移仍然处在严密控制中。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资司司长胡景岩披露,巴统仍然“对进入中国的技术限制。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对转让到中国的技术,特别是最先进的技术,如计算机、微电子、核能技术等还有许多限制,致使跨国公司在华的一些投资项目受到了很大的制约。”着名WTO问题专家、外经贸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院长张汉林教授指出,目前有30多个国家对中国的技术转移有限制。

2002年8月,日本通产省着手制定限制本国企业向海外特别是中国地区输出先进技术的相关政策。《日本经济新闻》在同月11日发表社论说,鉴于中国的成本优势,日本企业生产向中国转移势不可止,在新品研究开发方面的转移也蔚然成风。但前端的研发应放在日本,商品化的应用开发可放在中国。日本政府专门做过一个对华汽车技术输出的报告,要求各汽车厂家必须让中国的汽车技术落后20年以上。

“中国加入WTO后,发达国家对中国的技术封锁有了一些变化,那就是不再实行全面封锁,而只是把相对落后的技术产品出口到中国。但发达国家从来没有放松对华的高新技术出口管制。……美国自从2001年对高科技产品的出口许可证实行重新审查后,相当一部分原先批准的许

可证被冻结。对超级电脑、高科技电信设备、半导体设备,以及尖端的机械工具,几乎完全对华停止了出口。”

考察现实,我们面临着多种问题并存,一是跨国公司并没将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术投入中国;二是跨国公司虽然将一些先进技术投入在华企业,但是关键技术仍然掌握在外方人员手里;三是外方所投入的技术与产品只是其生产链中的一个环节,即使我方完全掌握,也无法生产出相应的产品;四我们引进的主要是先进的生产线,得到的是生产能力提升,但依然要依赖外方提升产品与技术水平。

从市场取向的角度,跨国公司在华企业有两种,一是出口导向型的,即产品用于出口世界各地。对华投资的目的是利用中国廉价的劳动力和其他低廉的生产成本、优惠政策以降低其产品的生产成本,中国只是其全球的一个生产基地。这在高新技术产业表现比较明显。实证分析表明这类企业往往采用其母公司的先进技术,生产其母公司最先进的产品。这实际上是跨国公司面向全球销售的一个生产车间。另一种是市场占领型的,以占领中国市场为目的。这是绝大多数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主要目的。许多在发达国家市场已饱和的产品在中国的成长性依然很好,被普遍认为是全球最大的潜在市场,可望成为全球最大的市场之一。通过直接投资规避贸易壁垒,谋求占领中国的庞大市场。这类企业跨国公司投入的技术与母公司的最先进技术有一定差距。

根据对北京市科委认定的48家由跨国公司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水平的调查,与母公司相比,使用最先进技术的占26.3%,使用比较先进技术的占42.1%,比较先进技术与一般技术混用的占31.6%。但是对外方投入的技术作进一步分析可知,其中主要是生产技术,对于提高技术水平有限。

事实上,技术转移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2002年9月6日国家领导人宋健率团赴日,再次考察日本新干线技术,为中方是否引进日本技术的可行性进行论证。此事的起因是,9月2日向上海磁悬浮项目提供技术支持的蒂森克虏伯集团发言人表示,德国磁悬浮列车联合财团没有向中方提供全部德国磁悬浮技术的意向。开始因为日本不愿转让技术我们才选择德国的磁悬浮技术,我们与德国合作后日本又后悔,因为中国毕竟是一个大市场,还有不少线路要高速化,因而日本不断示意愿与我国就相关技术的转让举行谈判。但是与德方的合作过程并不顺利,每前进一步都是双方多次博弈的结果,其中关键点在我们必须要经过自己的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没有技术实力就不可能有平等的谈判地位,外方不会轻易将技术给我们。目前德国给了我们一部分技术,但都是在中方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部分相关研制成果的情形下德国才愿意转让的。即便如此,德方仍然不愿将全部技术转让。虽然该项目已在上海投入试运行,但是围绕技术转移的“斗智斗勇”还有一段较长路要走,宋健此行也是向德方表示,如果他们在技术转移问题上封锁太紧或设置的门槛太高,我们会有新的选择。

所以,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从企业层面上来看,跨国公司及其母国政府并没有放松对华技术转移的控制,特别在关键性技术引入方面还设置了很多障碍。我们正在西方跨国公司对华技术转移的控制与反控制中艰难前行。

跨国公司对华的生产转移与技术转移

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的技术水平整体上高于国内企业,但基本上不是国际上最先进的技术。作为世界上最大、最重要的芯片厂商英特尔进入了中国,但并没有把核心技术带到中国,它在上海的工厂仅仅是芯片的封装线,最核心的芯片设计和制造、测试还是在国外。而从产品结构和生产能力上看,日本索尼在中国国内工厂的产品仍是以零部件为主,高技术、高附加值的产品比较少见,如VAIO笔记本电脑、PS2游戏机都不是在我国生产,在我国工厂的产品线在索尼体系中还处于比较低端的位置。日本爱普生在深圳与苏州都投资建厂,并且在中国的企业所产生的效益已占到该公司全球效益的42%,但是爱普生的研发仍然放在日本,中国只是一个生产基地。

把研发的主要机构设在母国和其他的发达国家,将核心零部件和产品的核心生产过程与关键环节放在其母国进行,而将技术含量低的零部件、产品的最终成品组装生产放在发展中国家进行,在跨国公司中绝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大多数国际大跨国公司

的战略选择。尤其是许多现代高科技产品的加工工序多,有些产品的生产工序逾百道,即使中国掌握了跨国公司设在中国的生产过程的工艺技术,也无法生产出该类产品,这种生产模式对我们掌握其完整的产品生产技术基本上没有可能。

仔细考察我们所认为的跨国公司已将其先进技术投入到中国,大多数都是先进的生产线,事实上是生产能力的转移,这与严格意义上的技术转移是有本质区别的。产品的技术,主要体现在产品的设计开发和关键部件的设计与生产工艺方面。轿车行业比较明显,这是中国最早引进外资的行业,国际上各主要大汽车公司都在中国设立了合资企业,投入了先进的生产线,中国汽车制造技术和制造工艺一跃而进入90年代,但是中国至今一直没有掌握轿车的设计技术,几乎没有自主设计的车型,作为轿车心脏的发动机的技术也没有掌握。没有掌握关键技术与核心技术,我们的轿车行业只能严重依赖合资中的外方,进一步讲,我们的命运实质上完全掌握在他们手里。在通讯行业也是如此,成立于1984年的合资企业上海贝尔公司,是中国通讯行业的龙头企业,其核心技术从未让中国人掌握,电脑芯片一直从其母公司进口,通讯程序不让中国人接触,真正对我们转让的技术十分有限。从“以市场换技术”、通过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角度来评价,上海贝尔公司这个项目并没有实现我们的初衷。

即使是高度自动化的现代生产线所体现的生产技术,如果跨国公司不转让生产线的设计原理和工艺,那么我们学会的只是这种生产线操作技术。通过工人和技术人员“干中学”无法掌握全面的生产技术,更难理解与掌握其设计原理,一旦跨国公司撤走,我们的生产技术又会回到以前的水平。再说,现代生产技术发展也非常迅速,每种产品的生产线每隔一段时间技术上就会过时。只有真正掌握该产品的生产技术,才有可能做到创新,从而跟上该产品生产技术的最新发展。否则就会陷入“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怪圈。如果跨国公司再有意识地将不是最先进的生产技术投入中国,会使我们的追赶更为困难。如被称为工业粮食的集成电路,产品升级换代很快,为了发展中国的集成电路,1995年中国上了908工程,从国外进口设备生产0.9微米的芯片,两年后,世界集成电路已到0.35微米级的技术水平,中国又与NEC公司合资,生产0.5至0.35微米的芯片,但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芯片技术已达到了0.15微米级。

江苏省苏州市决策层以全球化目光思考新一轮的产业布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时,已深刻地认识到,尽管目前IT产业是苏州的一大优势产业,众多外商,包括摩托罗拉等着名公司早已进入,但是这种两头在外,即技术和市场都在海外的格局,隐藏着较大风险,因此在新一轮国际和我国上海的产业转移中,苏州在沿江地带大力吸引“生根型”、资本与技术密集型的重化企业。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跨国公司进中国决不是来给我们送技术的,他们根本不希望有一个强大的竞争对手在东道国出现。相反,从其逐利本性而言,总是想方设法削弱东道国企业的技术实力,以便它们通过技术垄断实现对市场的垄断。我们所赞赏的跨国公司投入中国的先进技术,始终严格的控制在其所投资企业中,严防扩散,关键技术与核心技术也一直主要掌握在外方人员手里,一旦外方撤走,这些“技术”也会随之而去。

综上所述,出于成本因素的考虑,跨国公司将其生产线投入到中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工业技术水平。然而对工业技术水平起决定作用的产品和工艺设计技术却没有实现很好的转移,中国企业更没有机会据此而形成自己的技术知识体系。

对跨国公司设立研发机构的再认识

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研发机构并不能从根本上直接推动中国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几个问题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部分跨国公司在合资企业中取消原企业的研发机构,因为他们是技术提供方,不需要原企业进行研发,把合资企业改造成单纯的生产基地,置中方于技术方面的附属地位。而在企业内部对中方人员封锁技术,阻止中方人员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削弱了我方技术人员的技术创新能力。国际经验表明,只有很好的消化吸收才能真正掌握引进技术,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实现二次创新。这本是我们的初衷。这也是外商直接投资相对许可证形式引进技术的一个重要弊端。从中我们不难理解日本与韩国为何坚持

以许可证方式引进技术。

——绝大多数研发机构的功能定位是在服务于跨国公司在华企业占领中国市场的需求,基本上从事的是一些适应性的工程化配套技术服务,很少从事创新研究,研发的高端,即基础性研究与核心技术研发工作仍放在母国。

——实力薄弱。如微软中国研究院是微软公司的全球六大研究中心,但是只有一百多名技术人员,而微软公司有数万名研究人员。同样,朗讯科技贝尔实验室基础科学研究院(中国)也只有一百多名技术人员,而朗讯公司有30000名研究人员。这与跨国公司研发经费投入结构也是一致的,如美国,资料显示1992年美国跨国公司的研发费用87%投在本土研发机构,仅13%花在海外分支机构和研发中心。这种现象至今未发生根本性变化。

——建立研究机构是跨国公司整个策略的一部分,即争夺中国最优秀的人才。如果跨国公司能够在中国获得最优秀的人才,会进一步增强其竞争实力,那么它们在中国将不会遇到有竞争力的企业,中国的市场也就是它们的了。对中国而言,实际上成为“人才不出国门的流失”。把中方技术人员在其研发机构开发出的成果按照其全球战略转移出去,也是中国技术资源的一种流失。

近年来,这种形式的中国高素质人才流失非常严重。自从IBM、HP、Microsoft等国际IT行业的跨国公司大规模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中关村的IT人才流失一半以上,绝大部分都去了这些跨国公司。人力资源已成为现代企业竞争力的主要决定因素。这对于刚刚起步、实力很弱的中国高技术产业是“雪上加霜”,人才流失成为制约中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在这场新形式人才争夺战中,许多在华跨国公司已非常超前地把目光投向了我国着名大学的在校生和研发人员。

即便如此,主流观点认为无论如何跨国公司只要投入先进技术或者在我国设立研发机构,就会有技术溢出效应的产生,因此就能推进我国企业技术进步。不可否认确有溢出效应,但对此不能估计过高。无论是国外学者还是国内学者均有技术溢出效应不大的研究结论。

结论与思考

理论研究与经验均表明,跨国公司以直接投资的方式向我国转移技术,单纯从引进技术的角度来讲对我们不是最佳选择。能否真正引进先进技术?能否真正掌握引进的先进技术?对我们技术创新能力培养及提高的推进作用及大小都是很值得深思的。“以市场换技术”的策略在入世后如何变通?也是当前我们亟待思考的问题。

现在大跨国公司大举进入中国,主要是想在这个蓬勃成长的市场上抢占更多的份额,日本企业甚至把中国市场作为它们走出困境的逃亡“福地”。对我们而言,如果最稀缺资源“市场”丧失了,而技术又没得到多少,那是违背我们“开放”的初衷的。另外,不能最终摆脱技术上的依附“地位”,依靠自己的实力把失去的市场夺回来,技术又有何用?“先进技术”是发展经济的手段而不是目的。

自发的接受技术溢出其效果更为有限。通过直接投资而引进技术对本国的研发有压抑的一方面,这也是每当我们在某方面研发取得一些突破,外方就积极主动的要转让同类技术,目的在于让我们放弃自己的研发全部用它们的技术,从而削弱我们的技术创新能力,对此,我们要高度警觉。中国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最终要靠自己的努力,要在国际技术转移中使我们的研发队伍实力不断增强。怎样把“不出国门的人才外流”变成接受技术溢出的手段,是摆在我我们面前的新课题,在当前发达国家政府及跨国公司严格对我国进行技术封锁的情况下,完全靠个人自发的行为,很可能结果是真正的“人才外流”。反观运用引进技术提高本国技术创新水平最为成功的国家,如日本、韩国,都走的是另外一条路。对此我们要高度警觉。

我国应采取积极主动的形式,始终把技术转移中的技术能力转移作为我们的战略定位;对于国外的技术封锁,要思考与制定“反封锁”策略,采取有效手段打破“封锁”;应自觉主动与形式灵活地接受与扩大跨国公司的技术溢出效应;应该把引进先进技术与培育提高自己的技术创新能力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形成自己的技术体系;中国的技术问题最终要靠自己解决,这一点无论到什么时候都不能忘记;为此,适度的产业与市场保护是必须的,主动权与控制权要掌握在自己手里;应该也必须采用“官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围绕提高我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来设计安排我们的国际技术转移对策。

5. 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纵观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选择了不同的模式。美国主要通过管理创新和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途径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强调的是整体投资回报率,借助于风险投资方高水平的专家,能够较为准确地判断实验室项目的未来前景。因此,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是美国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德国通过建立“科研创新体系”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科研创新体系”很好地实现了政府、企业和科研人员的统一。科研人员出成果,企业出资本,国家出政策,并且负责在企业界和科技界之间进行沟通。它不仅包括科研开发工作,而且包括科研成果转化为市场产品的增值过程、科技成果及科技知识的传播和人才资源的培育培训。英国模式与德国模式有些类似,主要是通过加强高校与企业界的合作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日本通过改革研究开发体制及研究开发战略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法国通过改革法律、机制、税收来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唐宏力等,2003)。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国外的科技成果转化大多以企业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载体,通过信息平台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依托“官产学研”联合形成科技成果转化的产业链条。

我国由于国情因素,科技成果转化起步晚,起点低。但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制定了一系列发展计划,如: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等,建立服务功能社会化和网络化的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生产力促进中心,许多高校和企业也已经意识到科技成果的潜在市场价值,开始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联动合作,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发展模式。可以说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呈现出了百花齐放的发展态势。

6. 保障机制——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

科技成果转化的产生不是自发的,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有产生的可能,如果没有从外界获得所需的信息、物质等要素,则它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就会受到极大的影响。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机制的有效建立,能够为其提供一个适宜的外部环境,但由于涉及的条件和因素很多,该保障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法律、政策、人才、信息等方面的相互作用、相互关联,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政府宏观调控、激励和保障机制

要提高技术市场对技术交易双方的吸引力,必须有政府的推动与资助、信贷与税收的激励和法律制度的保障。发达国家的基本做法:一是通过法律手段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为技术市场提供必要的法律环境和条件。二是通过经济手段为技术转移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用经济手段促进成果转化是政府宏观调节机制中的一个主要方面。经济发达国家采用的经济手段主要包括政府资助与补助、政府采购、政府合同、税收优惠与抵免、信贷优惠及保持较高的研究与开发投入等。政府的资助与补助对技术创新及转移具有起动作用,如法国的科研成果推广署就是专门代表政府做这个工作的。政府采购作为鼓励技术创新与开发的政策手段,在美国取得了很大的成功,美国政府每年从预算中拿出数百亿至上千亿美元采购新产品,许多没有形成大规模市场的新产品的第一个买主往往是政府。政府合同是指国家重大科研攻关项目及政府与大学、政府与工业界的合作项目都是采用合同的形式实施的。政府的税收与信贷扶持是进一步刺激企业技术进步的动力。三是通过完善的技术成果产权激励机制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动技术创新与技术转移,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专利制度在技术市场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完善而有效的调控机制、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为国外技术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二)科技人才流动机制

人才流动扩散机制是指科技成果转化必须通过有关人员特别是作为知识和技术载体的科技人员的流动来实现。我们知道,信息的传播形式与渠道对信息的传播非常重要,因为高科技成果信息涉及大量用简单文字难以表达清楚的内容,因此说,人才从大学、科研院所到企业的流动使科技成果转化变得更快、更灵活、更有效率。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日本的一些大学经常举办学术沙龙,以促进产学研之间的沟通与交流。1996年,日本通过了《教育公务员特例法》的部分修正案,以促进人员间的相互交流。在人才培养与合作上,日本一方面积极鼓励大学通过各类培训为企业培养人才;另一方面倡导企业为大学提供实践和锻炼场所,鼓励大学教师“内地留学”以及学生“工厂体验”(赵京波,2012)。日本还打破传统教育体制,从民间企业招聘教师,民间企业也派遣技术人员到大学进修或聘任大学教师进行讲学和指导,双方互通有无,加强彼此间的学习和交流。其他一些发达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如:美国的许多高校明确规定,在不影响学校自身教学任务的情况下,教师和科研人员可以到企业兼职。英国政府及高校也总是鼓励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向企业流动,甚至一些高校规定院系负责人必须到企业去兼职才有条件回学校继续任教。在德国,人才交流的形式更加灵活、多样。学校与企业双方采取双向流动的形式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政府为支持这种形式给予了必要的资助。而我国台湾工业研究院则是通过控制离职率来调节人才的流动(万金荣,2006)。

(三)建立迅捷广泛的技术市场信息网

技术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催化剂”,能把知识创造的源头与进行产业化的公司或企业联系起来,使他们互相作用,相互连接。发达国家为了提高技术交易的效率和成功率,让技术需求方或潜在的技术需求方尽快了解到他们能够获得技术的渠道和想要的技术,都会积极建立完善的、有效连通全国乃至世界各地的技术交易信息网络,这也是其技术市场充满活力、成交规模大的有力保证。如日本技术交易所赖以服务的基础便是技术交易信息网络和强大的数据库,其联网和数据库相当广泛。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末筹资800亿美元建成了一个覆盖全国50多个州的信息网络,供企业查询信息。德国也更新了科技成果转化信息的数据库系统,使之能够更有效地发挥信息平台的作用(杨萍,张源,2010)。此外,英国、法国、荷兰等国也建有强大的技术交易信息网络,促进了各个地区、各个领域和企业的技术交易与交换(安玉琢,2000)。

(四)政策法律保障机制

政策法律支持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首要前提。关于如何促进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受到了诸多国家和地区的高度重视,这些国家和地区纷纷从战略层面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措施,以实现政策法律与成果转化之间的良性互动。

1.发达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制度

发达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立法可以分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和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核心的法律制度是与科技成果转化直接相关的法律制度,与核心法律制度相配套的其他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促进科技成果转移的法律制度,与税收相关的法律制度,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以及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等(图4-2)。

图4-2 核心法律制度的配套法律法规

1)促进科技成果转移的法律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的法律制度是指对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引导成果转化的方向和重点、保障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起到关键性作用的法律制度。集中表现为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门立法,多是原则性规定。如:美国的《拜杜法案》(1980年)进行了以促进政府资助所产生发明的利用,鼓励小企业最大限度地参与政府资助的研发活动,促进政府部门、商业主体与非营利组织(主要指大学)之间的协作为目的的一系列对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李恒,2009),该法案使每年数以万计的发明被披露,科研成果的利用率可达70%(张玲,贾淑英,2008)。《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1980年)及随后的一系列修正法案加强了联邦政府及研究机构对技术转让的责任,去除制约技术转让的不合理障碍,加速了联邦资助技术成果的转移。《技术创新法》(1980年)要求联邦实验室成立专门的技术转移部门,探索与政府、公司、企业的技术合作方式。日本1996年颁布了《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法》,以加强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加强研究交流活动,促进新技术开发和技术成果的普及。此外,英国政府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发表的《科技白皮书》、《技术展望计划》,韩国1997年制定的《科学技术创新特别法》,法国1999年制定的《技术创新与科学研究法》,德国的《科学技术法》等都可以视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的法律制度,它们都在很大程度上加快了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的步伐。

2)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主要发达国家更是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作为本国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美、日、欧各国纷纷出台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与政府研究机构或大学进行联合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制度(李恒,2009)。美国制定的《拜杜法案》专门调整政府资助中小企业和非营利性机构在完成或者履行政府合同过程中所产生发明的权利和义务(万金荣,2006)。德国政府在1978年制定针对资金短缺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方案,使至少1/3以上的中小企业得到政府的科技资助。2000年6月,欧洲议会通过了《欧洲小企业宪章》,将重视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推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也推进了小企业与大学、科研院所的跨国结合(李恒,2009)。美国的《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1982),《小企业技术转移法》(1992);日本的《中小企业创业活动促进法》(1995);韩国和中国台湾在20世纪90年代颁布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和《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法律也对中小企业在结合研究中的技术发明权做了特殊保护条款,推动了科技成果转化向深度与广度的发展。

3)税收法律制度。税收政策作为激励产学研创新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很多国家都有所应用,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美国政府先后出台了《减税法》(1992年)以及《新税法》(1998年),给予中小企业创新开发以较大的减税空间和机会,调动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加拿大政府制定的科学研究及试验开发税收优惠计划,根据企业的规模对企业的科研和技术开发投资给以税收减免,规模越小,获得的优惠就越大(万金荣,2006)。然而,从国际实践来看,大多数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措施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税制安排,更多的是体现在能够激励技术创新的各种计划和制度中,方式比较灵活。

4)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扎根于市场经济,以科技成果的产权明确界定和有效保护为主要特征,为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提供了一种内在的动力机制和一个外部的公平竞争法律环境,是科技成果转化顺利进行的保障。美国《专利法》规定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1994年以前为17年)(银纯泉,2003)。《国家技术转移与升级法》(1996年)保证了参与共同合作研发公司的知识产权利益,提高了团队研究人员及发明人的奖励,对促进技术创新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李玉玲,赵德铸,2010)。日本于1999年颁布《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修改了大学发明专利权的归属原则,规定了专利年费和专利申请手续费的减免特例。2003年制定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和《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使日本成为全球迄今知识产权战略最为系统化和制度化的国家,极大地促进了日本的科技成果转化。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先后有美、日、法、韩、印等十几个国家提出并实施“知识产权立国”战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5)促进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法律制度。促进产学研结合创新的法律是指以促进产学研结合创新为根本目标的技术创新法、技术转移法等立法或与产学研结合创新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国外关于该类型的法律较为丰富,推动了产学研结合创新的发展。如: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技术转移法》,授权联邦各机构与公司、大学和非营利机构达成对各方都有利的合作开发研究协议,为联邦实验室和私营部门间的合伙关系建立了基本框架(李玉清,2012)。韩国颁布实施了《协同开发促进法》,大力支持“产、学、研”合作开发(万金荣,2006)。1998年,日本通过了《研究交流促进法》的部分修正案,增加了促进大学科研成果产业化和产学官合作的专门规定,从政策上进一步促进了日本的“产学研合作”。《研究交流促进法》(1986年)、《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1999年)也出现了专门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条款。此外,众多发达国家还推出了一系列计划来强化产学研协作,诸如:芬兰的“国家技术计划(National Technology Programmes)”、新加坡的“技术升级扶持企业增长计划(Growing Enterprise with Technology Upgrade)”及“营运与技术路线图计划(Operation and Technology Road-mapping,OTR)”、丹麦的“创新共同体协议(Innovation Consortia Initiative)(DK 17)”、美国的小企业技术转移研究计划(STTR)等(张嵎喆,蒋云飞,2010)。

2.发达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

1)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措施。各国的税收优惠一般以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税转贷等间接优惠的形式为主,同时辅之以减免税等直接优惠。美国税法规定,企业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根据合同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从所得税中抵免,同时对新产品的中间试验产品给予免税优惠政策。1982年颁布的《小企业发展法》,维持了美国将近20年的低所得税。在风险投资方面,美国采取对风险投资额的60%免除征税,其余的40%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措施(李恒,2009)。克林顿政府上台以来进一步强化了税收减免政策,如宣布研究开发的税收减免政策永久化,企业主持的学术研究再附加25%的税收减免优惠,对新研究开发财团头两年再减税10%等(李恒,2009)。德国政府在风险投资政策环境改善方面采取了更加直接的方式,即由政府和银行共同承担风险,以低息贷款等方式来改善风险投资的政策环境。法国政府推行了科研税收信贷制度以促进技术创新,即企业第一年用于研究与开发支出的50%可以免税,以后每年增加投资的50%可享受免税。英国政府于1981年制定了“贷款投资担保计划”,规定私人银行机构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贷款总金额的80%由政府担保(李恒,2009)。俄罗斯联邦的《企业财产税法》和《税务法典》的相关规定中,也对科研机构、企业和组织进行科学研究和试验设计工作及从事与科研活动有关的商品、劳动、服务给予了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对技术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2)保障科技成果转化的政府采购政策措施。政府采购是各国政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政策措施。保障科技成果转化的政府采购政策措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优先购买本国高科技成果的“优购”、“首购”政策。二是对技术落后、低附加值政府采购产品的“限购”政策。三是政府对尚待研究开发产品的“订购”政策。美国是最早采用政府采购政策的国家之一,与政府采购相关联的法律、法案多达 4000多个(李恒,2009)。2004年补充后的《联邦政府采购法》和1933年美国出台的《购买美国产品法》对本国高新技术产品的高份额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集成电路为例,1960年集成电路产品问世之初,100%由联邦政府购买。英国政府从中央到地方近年每年采购总量在1000亿英镑左右。为了加强对高科技产业及战略性产业的扶持,英国政府要求政府部门、政府实验室、国有公司在计算机和通信器材等的采购上,必须从本国公司购买,使政府采购成为政府实现科技、经济与社会目标的一种公共财政支出手段,为培育英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李恒,2009)。

3)保护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政策。很多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将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如韩国政府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在激励竞争中的重要性,于2004年3月宣布,将原属商业、工业与能源部的韩国知识产权局转属于科技部,并对知识产权局的职能进行了重新部署,建立起了更加有效的促进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体系。日本2002年7月通过《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明确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目标。2003年2月,由政府内阁首相亲自挂帅的知识产权战略部成立,之后又相继出台了若干个“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于此,一个由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应用、发展多媒体素材产业、人才培养和提高国民意识等五大部分组成,包括270项具体措施的完善的知识产权整体战略体系正式形成(李恒,2009)。

为鼓励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各国政府大都采取了下放政府资助研究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权的措施。美国政府1980年出台的《拜杜法案》是主要发达国家下放知识产权归属权这一措施开始实施的标志。日本也有类似于美国的拜杜制度,其1999年颁布的《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规定,受国家和特殊法人之委托研究开发所得的成果及知识产权可归属与受托人。2002年《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规定取消上述条款中关于特殊情况的规定,将该条款适用于所有委托研究开发的预算项目。英国为推进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加速转移和开发以形成生产力,把过去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所得知识产权一般归国家所有,改为归项目研究机构所有。欧盟主要通过诸如《公共研究机构专利和许可》等研究报告来修订受资助研究成果的归属与使用的规则,推动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向执行机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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