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权转让怎样做会计分录
一、受让方股款一次到位的公司会计处理。
1.(1)一种情况是受让方通过公司再支付给出让方股权款。股权转让交割,受让方汇入公司股款时。
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同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公司汇给出让方股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贷记“银行存款”。
(2)如果出让方为自然人,且转让股款大于出让方原实际出资额时,应注意转让方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公司应予代扣代交。
借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贷记“银行存款”(转让股款——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转让股款-出让方原出资额)×20%税率].
2.另一种情况是受让方不通过公司直接支付给出让方的股权款。根据受让方的汇出凭证及出让方的汇入凭证与收据。
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如果出让方为自然人,且转让股款大于出让方原实际出资额时,转让方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出让方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二、受让方股款分期到位的公司会计处理。一种情况是受让方通过公司再支付给出让方股权,
当支付款小于50%股份转让协议价格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
当支付款大于等于50%股份转让协议价值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同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
拓展资料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
(参考资料 网络 股权转让)
② 会计 股东以房屋和部分设备入股怎么入账 另一个股东以技术入股怎么入账啊 求指点 在线等
借:固定资产——房屋
——设备
无形资产
贷:实收资本
③ 请求会计分录!公司新开一个项目,公司出资入股占70%,个人出资入股占20%,还有一人技术占股10%。急,谢谢
请问是新开一个项目还是新成立一个公司啊?是你们公司的分录还是要新开的这家公司的会计分录啊?
④ 公司以技术入股另一个新成立的公司,会计分录如何做呀
公司以技术入股另一个新成立的公司,会计分录:
企业可以利用技术入股,其中技术包括: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软件着作权等,并且技术入股最多能占注册资本的70%。
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
贷:实收资本
所谓入股又称股票持有或员工持股,即员工成为所服务企业的股东。员工入股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别。狭义的员工入股系指公司为使员工取得所属公司股票而提供各种便利制度;广义的员工入股,则为员工持有公司的股票系公司依奖励、斡旋、援助等方法,做为推进公司的方针或政策的总称。
开办费要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好,还是直接就入管理费用-开办费?
这要看你们执行的是原会计制度还是新准则。如果执行原会计制度,开办费应计入待摊费用,投产或经营的第一个月,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如果执行新会计准则,则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无所谓好与不好,对利润的影响程度差不多。因为没有经营时,如果计入当期损益,利润为负,以后年度冲抵利润;如果计入待摊费用,不影响当期利润,但以后结转时还是当期利润的减项,同样可以减少当期所得税。上述对利润的影响只是时间性差异,不涉及实质。
工资是入开办费这个科目还是工资?
都一样的。如果是开办期,最好计入开办费。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或 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是当月就要做损益结转,还是等有收入的那个月才开始做?
如果计入待摊费用,开始经营的月份,就是你说的有了收入那个月一次性结转至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当月不用结转。
结转分录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待摊费用—开办费
从哪个行转哪个行说清楚,举个栗子,假如工行转到农行应该是这样的,借:银行存款农行 贷:银行存款工行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方法,核算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的计量单位,以凭证为主要的依据,借助于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一定单位的资金运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的核算与监督,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参与经营管理、旨在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古义是集会议事。我国从周代就有了专设的会计官职,掌管赋税收入、钱银支出等财务工作,进行月计、岁会。亦即,每月零星盘算为“计”,一年总盘算为“会”,两者合在一起即成“会计”。
根据转让协议书交易款项通过公司账户,比如:旧投资者原投资1000000元,转上新投者1200000元。所得税和印花税由公司代扣代缴,不有涉及其他问题作分录:
借:实收资本—旧投资者1000000
借:其他应收款—新投资者1200600
贷:其他应付款—旧投资者1159400
贷:实收资本—新投资者1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4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股权转让印花)1200
银收到新投资者款项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1200600
贷:其他应收款—新投资者1200600
转付还旧投资者款项作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旧投资者1159400
贷:银行存款1159400
银付股权转让所得部和印花税作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4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股权转让印花)1200
贷:银行存款41200
企业向其它公司投资时的会计处理:
作为投资方的记账:
dr:长期投资-XX企业
cr:银行存款等科目
(用什么东西投资,就做对应科目) 字串9
作为被投资方的记账:
dr:银行存款等
(投资方的贷方科目全部)
cr:实收资本
收股东投资资本时:
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
贷:股本-某股东(或实收资本-某股东)
金额大记入固定资产,小的话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
(1)100%收购情况下:
直接增加A公司未分配利润1300W,长期股权投资——B项目抵消为0,股本——B公司抵消为0,其余所有者权益项目不变。
(2)50%控股合并情况下:
抵消A公司未分配利润-2500*50%=-1250W,增加少数股东权益-1250W,其余所有者权益项目不变。
这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做法,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又会有不同。
借:固定资产清理180000
累计折旧5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00
贷:固定资产250000
借:应付账款3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80000
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损益20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损益100000
⑤ 技术增资怎么办理会计事务所可以出评估报告吗
可以办理,需要评估机构来出具技术的评估报告。
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 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以专利技术入股是法律明 确肯定的形式。专利技术入股,是指以专利技术作为财产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 (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结合,按法定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经营行 为。新《公司法》对公司出资等诸多领域都进行了大量的修改,所以结合两者的法律规定,在专利技术入股的操作中需要注意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1. 以专利技术入股有两个重要前提,即其一,此专利已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且仍处于 专利有效期内;其二,以专利技术入股的人必须是是专利的合法权利人。
2、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包括以专利所有权入股、以专利实施许可权入股,还有把专利申请权也视 为专利技术作价入股。以上三种出资形式都是合法可行的,但实践中对于以后两种方式出资入股的,在 一些问题的处理上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比如对于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的评估作价在实践中不好确定 以及出资义务的完成不容易确定等问题,所以,实践中很少采用以后两种方式入股的。在签订出资协议时,最好明确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为了减少纠纷,首当推以专利所有权入股。
3、在以专利技术入股时,还应当考虑到明确技术资料的交接和权利的移交、专利入股方的技术培训 和指导、后续改进成果的权属和各方的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
4、以专利所有权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资手续方可认定出资无瑕疵,首先须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专利所有权的评估作价虽无统一的标准,但在实践中可根据技术含量、寿命周期以及周期处于寿命的阶段 由专业的评估人士来评估。然后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出资的义务。
5、专利入股需要特别注意专利技术的可靠性和专利权的时效性,由于审批专利的审查员受专利局文献存储量的限制和 工作疏忽等原因,给不具备专利条件的技术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另外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 观设计专利是不进行实质审查的,所以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一旦 被宣告无效就不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就不能作为入股的技术。因此在签订协议前对专利进行必要的审查检索及在合同中约定入股专利被宣告无效或权利终止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必要的。
6.专利入股出资比例提高。我国原有的《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 20%,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比例为 35%。所以过去以无形资产出资的不会成为绝对的控股 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只能处于附属地位。但根据新《公司法》规定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 70%,可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以专利技术出资的一方在签订出资协议时,应明确公司成立以后,自己的 在治理公司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并明确获取公司利润的方式。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联营合同,但技术入股人不参与联 营体的经营管理,并且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联营体或者联营对方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视为技 术转让合同。如果以专利技术入股的一方不谨慎考虑此条款内容,可能会导致自己丧失股东的地位。
7、以专利技术入股,不用缴纳营业税。我国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无形资产入股,参与接收 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时,应按营业税的税目 征税。
8、以专利技术入股还必须考虑到如何撤资或转让股权的问题。以技术入股,出资额是经过专业人士评估出来的确定价格,日后以技术入股一方如想转让股权或撤资,如何确定该股权转让的价格将会是很重要的问题。建议在制作公司章程时,就明确约定撤股或股权转让时,如何计算股权转让的价格,避免日后纠纷。
⑥ 技术作为股份如何做账
按规定应采用《中小学校会计制度》(1998年3月31日 财政部财预字[1998]104号)进行账务核算,可从网上查阅该法规,会计核算基础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对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勤工俭学收支可采用权责发生制。法规详细说明了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会计报表的编制说明、会计档案等内容。
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一般价值在800元以上的可确认为固定资产,分类应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如: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办公设备、教学仪器等,并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固定资产明细核算的依据。
⑦ 公司高管拥有的原始股在会计上是如何入账的,最好写下会计分录。
财政部2010年7月14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中规定:“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二)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从解释4号的规定来看,国内准则也将大股东低价转让上市前企业股份给高管、核心技术人员这一交易作为股份支付来处理。
此外,在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于2009年2月17日印发的《上市公司执业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第1期中也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价)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该项行为的实质是股权激励,应该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⑧ 公司派研发技术员工到其他公司做产品技术指导的收入会计上如何处理
公司派研发技术员工到其他公司做产品技术指导的收入会计上处理:企业可以利用技术入股,其中技术包括: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软件着作权等,并且技术入股最多能占注册资本的70%。
借:无形资产
贷:实收资本
技术和专利属于法律上的无形资产均需要评估以后作价才能作为投资的股本的,而且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总的投资额度中,无形资产形成的股份不能超过60%,货币资本不能低于30%,所以,需要通过协商确定公司的股权结构。
货币资金
以人民币现金投资,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时间和金额确定入账。
以外币投资,应将外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
有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协议约定汇率折算;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算。
实物(固定资产、材料物资):需审计等权威机构认定其入账价值来核算其实收资本。
无形资产:一般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70%,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
⑨ 股权转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做账方法见下面: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入账,一般会计分录:借:实收资本--原股东;贷:实收资本--新股东。股权转让款可以不通过公司账户。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⑩ 股权转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一是股权转让的有关法定手续。我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权转让有关法定手续的规定是:公司股权转让应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当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其他人(包括法人、自然人)转让股份时,必须取得过半数的股东同意;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应获得政府审批机关同意;国有控股公司股权转让应经其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另外,股权转让时,股东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就股权转让的价格、购股款的支付及交割时间、转让前的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享受以及债权债务的责任等四个方面主要事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转让方、受让方其中一方是国有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部门的,转让协议应经其政府主管部门、财政、国资部门的批准。
二是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在以上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中,难点也是容易忽略的问题之一是如何确定股份转让价格。实际工作中许多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只以原始投资价值来确定转让股份的价值。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方法有以下几种:按实收资本账面价值(即原始投资价值)来确定;按公司所有者权益来确定;按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司净资产价值来确定(评估报告一般应经公司董事会或主管财政、国资部门确认);转让、受让双方通过谈判来确定协议价。上述四种方法中,第三种方法提供了社会公允的股权转让价格,最为可取。并且我国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也有明确规定,当转让方或受让方其中一方为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时必须通过法定评估机构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且评估报告应由主管财政、国资部门确认。
三是股权转让的交割。实务工作中,股权转让成立日(即股权交割日)的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点:购买协议已获股东大会通过,并已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如果需要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购买企业和被购买企业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购买企业已支付购买价款(指以现金和银行存款支付购股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购买企业实际上已经控制被购买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其活动中获得利益或承担风险等。以上第三条是最重要也是最关键的股权交割标志。另外,按实际转让股款支付是否通过公司分为受让方先支付股款给公司,再由公司支付出让方;受让方直接将股款支付给出让方。以上方式中,第一种支付方式更规范、更可取,它既反映了股权受让方对公司的实际出资,又反映了出让方股份退出公司,收回原出资股份价值的整个过程,因此,股权转让是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进行的;同时,这一支付方式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对出让方因转让股权而应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监管。
四是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
(1)受让方股款一次到位的公司会计处理。一种情况是受让方通过公司再支付给出让方股权款。股权转让交割,受让方汇入公司股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同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公司汇给出让方股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贷记“银行存款”。如果出让方为自然人,且转让股款大于出让方原实际出资额时,应注意转让方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公司应予代扣代交,借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贷记“银行存款”(转让股款——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转让股款-出让方原出资额)×20%税率].
另一种情况是受让方不通过公司直接支付给出让方的股权款。根据受让方的汇出凭证及出让方的汇入凭证与收据,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如果出让方为自然人,且转让股款大于出让方原实际出资额时,转让方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出让方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2)受让方股款分期到位的公司会计处理。一种情况是受让方通过公司再支付给出让方股权,当支付款小于50%股份转让协议价格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当支付款大于等于50%股份转让协议价值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同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