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内贸易公司经营范围或禁止项目
那就得详读贸易法,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所有条文。
第十四条 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七条 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第十九条 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第二十条 进出口货物配额、关税配额,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商品合格评定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认证、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原产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文物和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㈡ 中国技术出口有哪些
商务部网站有关于出口技术产品的数据库,每月都有主要出口产品的数据公布,可以查阅,其网址是
http://gcs.mofcom.gov.cn/tongji.shtml。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㈢ 海关如何对禁止、限制、允许进出口技术实施监管
详细答案请参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与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手册》,以及国家最新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商务部、科技部2008年第12号令公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修订后
中化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00八年第11号(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8年第5号(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出管理办法)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6号(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
㈣ 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我国境外向我国境内,或者从我国境内向我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2.技术进出口分为禁止进出口技术、限制进出口技术和自由进出口技术。
(1)禁止进出口的技术,不得进出口。禁止进出口技术详见《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2)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限制进出口技术详见《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3)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3.两用物项及相关技术出口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4.军事技术出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军品出口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5.国家秘密技术出口按《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进行管理。
㈤ 国家禁止经营和限制经营的范围都是哪些有类似《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这样的规定吗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件
一、鼓励类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作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5、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超过50%
6、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8、公路货物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9、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条件见限制类第(五)
10、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
二、限制类
(一)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二)水上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四)电信公司
1、增值电信、基础电信中的寻呼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0%
2、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外资比例不超过35%;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3、基础电信中的国内业务、国际业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35%;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五)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以及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业务;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建设、经营
1、佣金代理、批发(不包括盐、烟草):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可达50%,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成品油、原油
2、零售(不包括烟草):允许外商投资,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可达50%,允许经营书报杂志;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经营产品包括汽车(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取消限制)、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的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不允许外方控股
3、特许经营和无固定地点的批发、零售: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
(六)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中方控股
(七)货物租赁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八)代理公司
1、船舶:外资比例不超过49%
2、货运(不包括邮政部门专营服务的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速递服务不超过49%);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3、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4、广告: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九)保险公司
1、非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1%;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2、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证券公司: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1/3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3%;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十一)保险经纪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1%;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十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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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TikTok的核心技术是什么,竟让美国科技巨头无法复制
TikTok的核心技术是什么,竟让美国科技巨头无法复制?TikTok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作为一款在国内开发的短视频APP。TikTok在今年的5月份全球下载量就已经突破了20亿次。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印度市场,TikTok都有着自己庞大的用户群体。通过对于用户所看视频的推荐机制调整,TikTok已经训练出了自己的推荐画像。针对不同的用户群体推送不同的内容,以此增加用户与APP之间的黏性。基于庞大用户的数据基础,TikTok目前已经拥有了成熟的短视频推荐机制。
作为一个已经成型的APP而言,TikTok依旧有着非常大的潜力。业内人士指出,TikTok的交易会推迟到今年11月美国大选之后进行。如果算法技术无法进行交易,美国科技公司可能会开发全新的算法机制,以满足更多不同的用户进行使用。但笔者也有一个疑问,如果通过算法的授权,并在其他国家收购相关的短视频公司。是不是依旧可以将市场掌握在自己手中呢?对此,你是怎么看的呢?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㈦ 进出口商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进出口公司经营范围有: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例如,化工原料、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办公用品、电子产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四条
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㈧ 如何向外资独资公司转让专利技术该专利的出让受《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调整吗
外资独资公司?只要有我国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就按照国内法人待遇.不受《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调整
㈨ 进出口货物内容有哪些限制
国家海关总署、商务部以及其他部门每年都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相应的管制措施,分为1)禁止进出口货物;2)限制进出口货物;3)自由进出口货物。 一、禁止进口货物管理 国家每年都会发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在目录里的商品和技术是禁止进口的。如以下商品: 1)严禁进口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和动物产品、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和动物源性生物制品; 2)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和捐赠方式进口右置方向盘汽车(包括使领馆和外商常驻机构公私用车辆); 3)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仿真枪; 4)禁止进口以CFC-12为空调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 5)禁止进口以全氯氟烃物质(简称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 6)禁止进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烃为制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 7)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8)严禁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进口; 9)未经破碎并清洗的使用过的塑料容器(如废饮料包装容器等)不符合标准,禁止进口; 10)禁止进口旧光盘生产设备; 11)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旧玻、旧显像管、再生显像管、旧电视机; 12)禁止进口带有“DARKIE”文字和其他丑化黑人的文字或图形的商品; 13)禁止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产品等。 二、禁止出口货物管理 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的商品和技术禁止出口。如下以下商品: 1)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 2)《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3)禁止野生红豆杉及其部分产品的商业性出口; 4)禁止出口劳改产品; 5)禁止出口以全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 6)禁止出口原料血浆; 7)国内生产、经营的中药材天花粉(包括天花粉提取物),不准出口; 8)禁止出口标有“二战”时期日本零式战斗机和纳粹德国战斗机标记的货物; 9)禁止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出口; 10)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还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不得出口。海关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出口货物或包装上印有“中华民国制造”,“MADE IN ROC”或标有中华民国年号的,不得出口。 三、还有一些货物适用进口许可证管理 2011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消耗臭氧层物质、重点旧机电产品等。 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2011年实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的有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等。五、出口许可证管理,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六、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包括一般商品、机电产品和重要工业品。
㈩ 禁止进口商品的适用范围
1.国家基于下列原因,禁止有关货物、技术进口: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进口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保护环境,需要禁止进口的;
(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口有关的措施,需要禁止进口的;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进口的;
(5)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进口的。
2.《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管理的货物如下:
(1)《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外经贸部公告2001年第19号)包括:已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未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犀牛角、鸦片液汁及浸膏(亦称阿片)、四氯化碳、三氯三氟乙烷(CFC-113)(用于清洗剂)。
(2)《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包括以下旧机电产品: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其他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家用炉灶,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其他家用器具,非零售装装压缩,液化气体铝容器,蒸发量在900吨/时及以上的发电用锅炉, 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其他水管锅炉,蒸发量不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未列名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过热水锅炉,家用型热水锅炉,其他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和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集中供暖用锅炉的辅助设备,水蒸汽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使用液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使用天然气的炉用燃烧器,使用其他气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使用粉状固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机械加煤机及其机械炉篦,机械出灰器等装置,矿砂或金属的焙烧,熔化等热处理用炉及烘箱,炼焦炉,放射性废物焚烧炉,未列名非电热的工业或实验室用炉及烘箱,未列名磁带录音机及其他声音录制设备,未列名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心电图记录仪,B型超声波诊断仪,彩色超声波诊断仪,未列名超声波扫描装置,核磁共振成像装置,闪烁摄影装置,病员监护仪,未列名电气诊断装置,紫外线及红外线装置,注射器(不论是否装有针头),管状金属针头,缝合用针,其他针(导管、插管)及类似品,牙钻机(可与其他牙科设备组装在同一底座上),装有牙科设备的牙科用椅,牙科用未列名仪器及器具,眼科用其他仪器及器具,听诊器,血压测量仪器及器具,内窥镜,肾脏透析设备(人工肾),透热疗法设备,输血设备,麻醉设备,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仪器及器具,X射线断层检查仪,其他牙科用X射线应用设备,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X射线应用设备,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未列名X射线的应用设备,医用α(或β、γ)射线的应用设备,其他α(或β、γ)射线的应用设备,X射线管,X 射线影像增强器,编号9022所列其他设备及零件,电视电子游戏机,投币式电子游戏机,投币式其他游戏用品,其他电子游戏机,发动机,车类。
(3)《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 年第116号)包括:长纤维青石棉、其他青石棉、1,2-二溴乙烷、二溴氯丙烷、艾氏剂、七氯、毒杀芬、多氯联苯、多溴联苯、地乐酚及其盐和酯、二硝酚、狄氏剂、异狄氏剂、氟乙酸钠、2,4,5-涕及其盐和酯、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联苯胺(4,4’-二氨基联苯)、氟乙酰胺(敌蚜胺)、杀虫脒、二恶英、呋喃。
(4)《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36号)包括:废动植物产品,包括未经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涤)、废人发,猪鬃或猪毛的废料,其他獾毛及其他制刷用兽毛的废料,羽毛或不完整羽毛的粉末及废料,含牛羊成分的骨废料(未经加工或仅经脱脂等加工的),其他骨废料(未经加工或仅经脱脂等加工的),其他兽牙粉末及废料,废马毛(不论是否制成有或无衬垫的毛片),油鞣回收脂(包括加工处理油脂物质及动、植物腊所剩的残渣);矿渣、矿灰及残渣,包括矿渣、浮渣及类似的工业残渣(不论是否混有25171000所列的材料),沥青碎石,废镁砖,其他的冶炼钢铁产生的粒状熔渣(包括熔渣砂),冶炼钢铁所产生的其他熔渣、浮渣及其他废料(冶炼钢铁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含硬锌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冶炼钢铁所产生灰、渣的除外),含其他锌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冶炼钢铁所产生灰、渣的除外),含铅汽油淤渣及含铅抗震化合物的淤渣,其他主要含铅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冶炼钢铁所产生灰、渣的除外),主要含铜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冶炼钢铁所产生灰、渣的除外),主要含铝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冶炼钢铁所产生灰、渣的除外),含砷、汞、铊及混合物矿渣、矿灰及残渣(用于提取或生产砷、汞、铊及其化合物),含锑、铍、镉、铬及混合物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其他主要含钨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含其他金属及化合物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冶炼钢铁所产生灰、渣的除外),焚化城市垃圾所产生的灰、渣,海藻灰及其他植物灰(包括稻壳灰),其他矿渣及矿灰,含多氯联苯、多溴联苯的废油(包括含多氯三联苯的废油),其他废油,其他石油等矿物油类的残渣;废药物,含废药物(超过有效保存期等原因而不适于原用途的药品);杂项化学品废物,含未经浓缩、脱糖或化学处理的木浆残余碱液,城市垃圾,下水道淤泥,医疗废物,废卤化物的有机溶剂,其他废有机溶剂,废的金属酸洗液、液压油及制动油(还包括废的防冻液),主要含有有机成分的化工废物(其他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废物),其他化工废物(其他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废物),其他商品编号未列明化工副产品及废物。废橡胶、皮革,包括废轮胎及其切块,硫化橡胶废碎料及下脚料及其粉粒(硬质橡胶的除外),各种形状的硬质橡胶废碎料,皮革废渣、灰渣、淤渣及粉末;废特种纸,包括回收(废碎)墙(壁)纸、涂蜡纸、浸蜡纸、复写纸(包括未分选的废碎品);废纺织原料及制品,含旧衣物,其他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其他纺织材料制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玻璃废物,废碎玻璃(包括阴极射线管的废玻璃和具有放射性的废玻璃);金属和含金属废物,包括含有银或银化合物的灰(主要用于回收银),含其他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灰(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含有金及金化合物的废碎料(但含有其他贵金属除外,主要用于回收金),含有银及银化合物的废碎料(但含有其他贵金属除外,主要用于回收银),含其他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废碎料(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沉积铜(泥铜);铅废碎料、钼废碎料、钴锍废碎料、镉废碎料、锑废碎料、未锻轧锰废碎料、铍废碎料、铬废碎料、铊废碎料、未锻轧铟废碎料;废电池,含电池废碎料及废电池〔指原电池(组)合蓄电池的废碎料,废原电池(组)及废蓄电池〕;废弃机电产品和设备及其为经分拣处理的零部件、拆散件、破碎件、砸碎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含品目8469~8473所列的废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字机、计算机器、计算机等废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他办公室用电器电子产品,品目8415、8450、8508~8510、8516所列的废空调、冰箱及其他制冷设备、洗衣机、洗盘机、微波炉、电饭锅、真空吸尘器、电热水器、地毯清扫器、电动刀、理发、吹发、刷牙、剃须、按摩器具和其他身体护理器具等废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和身体护理器具,品目8517、8518所列的废电话机、网络通信设备、传声器、扬声器等废通讯设备,品目8519~8531所列的废录音机、录像机、放像机及激光视盘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及数字相机、收音机、电视机、监视器、显示器、信号装置等废视听产品及广播电视设备和信号装置,品目9504所列的废游戏机,品目8539所列的废荧光灯管、放电管、包括钠管和金属卤化管及其他照明或用于发射或者控制灯光的设备,品目8532~8534、8540~8542所列的废电容器、印刷电路、热电子管、显像管、阴极射线管或光阴极管、二极管、晶体管等废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等废电子元器件,品目9018~9022碎裂的废弃医疗器械和射线应用设备,以及第84、85、90章其他废弃机电产品和设备(指海关《商品综合分类表》第84、85、90章下完整的废弃机电产品和设备,以及其他商品名义进口本项下其他废弃机电产品和设备废物的);其他(海关通关系统参数库暂不予提示),包括非石膏、废石棉(灰尘和纤维),废矿物纤维,矿渣棉,岩石棉及类似矿质棉,陶瓷质纤维等,从居民家中收集的或从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已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以及已使用过的农用塑料膜,废渔网,废编织袋和废麻袋、过期或废弃涂料、油漆,其他未列明固体废物。
不符合《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弃物目录》或《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弃物目录》相应“其他要求或注释”中规定的进口固体废物,按照禁止进口固体废弃物管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不予放行并依法责令进口者或承运人实施退运。
3.商务部或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在《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禁止进口货物目录》以外禁止进口的特定货物、技术。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口的文物和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等:
(1)严禁进口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和动物产品、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和动物源性生物制品。
(2)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和捐赠方式进口右置方向盘汽车(包括使领馆和外商常驻机构公私用车辆)。
(3)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仿真枪。
(4)禁止进口以CFC-12为空调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含汽车空调器)。
(5)禁止进口以全氯氟烃物质(简称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
(6)禁止进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烃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产品用压缩机。
(7)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未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
(8)严禁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进口。
(9)对属于下述情况的,按禁止进口废物管理:
①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因丧失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或者其他原因而成为固体废弃物的;
②《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认定是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从住家收集的废物)的,以及列入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为危险废物的;
(10)禁止进口旧光盘生产设备,禁止旧光盘生产设备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
(11)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旧玻壳、旧显像管、再生显像管、旧电视机。
(12)禁止进口带有“DARKIE”文字和其他丑化黑人的文字或图形的商品。
(13)禁止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14)国家禁止进口载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①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③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④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
⑤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⑥宣扬邪教、迷信的;
⑦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⑧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⑨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⑩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⑪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进境的;
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5)禁止进口下列兽药:
①经风险评估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②疗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的;
③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④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⑤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
⑥被撤销、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
⑦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的;
⑧未取得进口兽药通关单的;
⑨农业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16)禁止进口疗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17)禁止进口旧麻袋。
(18)停止进口商品包括:氯酸钾、硝酸铵(按照《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硝酸铵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委办安[2005]209号),海关验核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审批签发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进口申请审批表并按规定办理进口验放手续的硝酸铵除外)。
(19)自2009年2月3日起暂停办理来自美国11家企业生产的花生酱及含有花生酱成分的食品的进口手续。
(20)禁止进口标有“二战”时期日本零式战斗机和纳粹德国战斗机标记的货物。
(21)禁止进口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禁止进口技术参见《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令2001年第15号,商务部2007年第7号令修订)。
6.进口货物及其包装上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不得进口。海关在监管工作中发现进口货物或货物包装上印有“中华民国制造”、“MADE IN ROC”或标有中华民国年号的,应要求有关企业涂掉、撕去或改换包装后再予办理进口手续;对无法做消除处理的货物,予以退运。改换下来的上述包装材料应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做除标处理。
7.禁止进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
8.禁止进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9.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关政府间协定可以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国家专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以外,其他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不得进境旧机动车辆,对其旧机动车辆进境申请,海关不予受理。
2010年7月1日以前已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进境机动车辆的,可不受此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