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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山技术人员包括哪些人

发布时间:2023-01-15 08:43:05

① 露天矿山三员人员指的是什么

三大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技术的负责人。“五大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负责人“。

② 地下矿山必须配备五大员是什么露天矿山、尾矿库必须配备的“三大员”是指

“五大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负责人“。
三大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技术的负责人。

③ 煤矿五职专业技术人员指哪些内容

煤矿五职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包括:采矿专业、通风专业、测量专业、安全专业、地质专业、机电专业、矿建专业、机械专业、选矿专业、监控专业。

煤矿范围包括地上地下以及相关设施的很大区域。煤矿是人类在开掘富含有煤炭的地质层时所挖掘的合理空间,通常包括巷道、井硐和采掘面等等。

煤是最主要的固体燃料,是可燃性有机岩的一种。它是由一定地质年代生长的繁茂植物,在适宜的地质环境中,逐渐堆积成厚层,并埋没在水底或泥沙中,经过漫长地质年代的天然煤化作用而形成的。

专业技术人员,指依照国家人才法律法规,经过国家人事部门全国统考合格,并经国家主管部委注册备案,颁发注册执业证书,在企业或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及具有前述执业证书并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3)露天矿山技术人员包括哪些人扩展阅读:

采煤的方法:

1、壁式采煤

壁式采煤法的特点是煤壁较长、工作面的两端巷道分别作为入风和回风、运煤和运料用,采出的煤炭平行于 煤壁方向运出工作面,我国多采用壁式采煤法开采煤层。

2、柱式采煤

柱式采煤法的特点是煤壁短呈方柱形,同时开采的工作面数较多,采出的煤炭垂直于工作面方向运出。

3、保水采煤

以保水采煤理念绘制了我国第一幅控制生态水位采煤方法规划图,也将成为我国今后指导西北缺水区实现煤炭开采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科学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煤矿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专业技术人员

④ 矿山“五类”关键岗位人员都有哪些

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

⑤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电工作业人员、锅炉司炉、操作压力容器者、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金属焊接(气割)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瓦斯检验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机动船舶驾驶人员及轮机操作人员、建筑登高架设作业者,以及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定义的其他作业人员,均属特种作业人员。

拓展资料: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殊种类作业的从业人员。

国家法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⑥ 采矿工程技术人员是做什么的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研究地质构造、矿床、矿物情况;
(2)研究露天、井下采矿生产工艺方法、开拓布置方式;
(3)研究提高产量、资源利用的方法;
(4)设计矿区开采规划、开拓方式、采矿生产工艺和装备、生产布局及生产系统;
(5)制定采掘技术指标;
(6)根据地质、矿床、作业面情况,调整操作方法、技术规程;
(7)进行矿山生产组织、调度;
(8)分析处理生产技术问题,指导生产人员作业;
(9)调整矿井通风方式,测定矿压等情况,采取预防事故措施;
(10)制定维护、保养、修理作业面、巷道的方法;
(11)研究与制定采矿机械化的技术方案与开采工艺;
(12)研究与开发采矿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与新材料;
(13)设计矿井安全系统,制定安全作业规程及预防事故措施。

⑦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几类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⑧ 露天煤矿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人员由什么人组成

总指挥:矿长、党委书记(兼工会主席)

副总指挥:生产副矿长、安监处长、总工程师、掘进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纪委书记。

成员:

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职责:

1、负责本“预案”的制定、修改。

2、检查督促做好重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3、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4、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5、向上级汇报和向友邻单位通报事故情况,根据事故发展,决定是否请求集团公司增援,启动上一级预案。

6、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7、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经验。

8.2指挥部下设10个抢险救灾专业组

8.2.1现场抢险救护组

职责:

1)按照抢险救灾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探险、抢险救援行动。

2)对灾区及影响区域进行气体监测与分析。

3)建筑或恢复灾区通风设施,保证通风系统稳定。

4)侦查事故现场灾情,完成遇险人员的救援和事故抢险工作。

5)如果与外单位救护队联合作战时,则成立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指挥部,由集团公司救护大队队长担任指挥,协调各救护队的救援行动。

8.2.2救灾技术组

1) 负责进行灾情原因分析,查找事故根源、发生的具体地点,分析灾害发展状况。

2) 掌握矿井通风状况,确定灾区通风制度和通风方法,防止事故扩大,预防瓦斯煤尘二次爆炸。

3) 制定井下抢险救灾方案,报总指挥部批准。

4) 及时进行灾情预测。

5) 对照图纸和现场分析查找抢险路线。

6) 对照图纸和现场分析查找人员可能遇难地点。

8.2.3技术专家组

组长:总工程师

成员:

职责:

1) 协同现场总指挥制定抢救方案及安全措施;

2)对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时给予技术指导,并协助现场总指挥及时修改、补充和调整抢救方案;

3)协同现场指挥部制定应急结束后的恢复计划。

8.2.4抢险调度组

职责:

1)根据指挥部安排编制、发布现场抢险救灾方案和调整方案;

2)制定并发布抢险救灾各项制度

3)落实并调度指挥部碰头会、调度会议安排的工作;

4)传达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通知抢险救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5)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协调各专业组、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

6)每小时调度现场抢险工作进展情况;

7)根据抢险工作不同阶段及时调整调度内容和各类调度记录表格;

8)及时填绘抢险救灾工作形象进度图表;

9)安排抢险救灾具体工作,并保证责任落实;

10)及时统计汇总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11)统计汇总人员考勤、设备材料投入、灾情分析等资料;

12)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13)按照“快、准、靠、灵”的要求,实行精细化快捷调度;

14)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办公手段提高调度工作效率,建立调度工作电子档案;

15)落实上级有关指示和批示,对内通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16)组织分析任务不落实的原因;

17)及时安排落实各抢险地点的电话安装工作;

18)及时完成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8.2.5督察组

组长:安监处长。成员:安监处、矿督察办相关人员。

职责:

1) 24小时分班跟班督察抢险救灾工作落实情况。

2) 保证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落实。

3) 及时向总指挥部汇报现场进展情况。

8.2.6救灾物资供应组

职责:

1) 负责抢险救灾所需材料和设备的储备,为井下抢险救灾提供应急材料和设备,并提供运输保障。

2) 按命令负责将材料和设备运送到指定地点。

3) 根据需要向集团公司兄弟单位协调借用抢险材料和设备。

8.2.7救护医疗组

由医务所、救护人员组成,由医务所所长任组长。

1) 负责指导现场抢救人员采取正确有效的方法进行急救。

2) 组织医护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急救和治疗。

8.2.8保卫组

由武保科人员组成,由纪委书记任组长

职责:

1)负责抢险救灾工作中的地面警戒设置,疏散人员,维持秩序和矿区治安。

2)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救护道路畅通。

8.2.9事故调查组

由安监处、生产技术部、经营管理部、党群工作部(组织人事、工会、纪委)等有关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由安监处长任组长。

职责:

1)协助和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重特大事故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取证;

2)协助和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重特大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3)协助和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重特大事故进行处理。

8.2.10善后处理组

由党群工作部(工会)、经营管理部(工资)、人才中心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工会主席(党委书记兼任)任组长。

职责:

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等善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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