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技术入股合作,该怎么分成
技术股权是指技术所有者将技术成就作为无形资产进行出资的行为。 技术成果入股后,技术投资者取得股东身份,并将相应的技术成果产权转让给公司享受。 技术方可以将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和计算机软件版权用作投资目标。
那不出钱只出力的股东能要吗?技术股应该怎么给才合理?当你和别人一起合伙创业时,对方不出钱或没有钱,号称有一身好功夫,用技术入股,也就是你出钱他出技术,你们合伙成立公司,股权要怎么分才合理?
可以用股权阶段分配法,在公司成立之初,商谈好技术股东能拿到的,最高股份比例,例如是30%,那么按照股权阶段分配法,将30%的股份再分成3份,每份10%,按照技术股东在公司效力中的实际成果来分阶段给与,可以有效地让你规避,各种合伙前满嘴大话,合伙后一无是处的所谓的技术股,如果你想把技术入股,与公司风险绑定在一起,那你拟三份协议:
技术入股协议
股东退出协议
股权回购协议
⑵ 技术入股一般怎么分红
一、正面回答
技术入股在作价的基础上协商所占公司股份,然后按比例分红。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持有人或者技术出资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公司的行为。技术成果入股后,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
二、分析详情
技术成果出资者并不一定以成果所有权入股,即还可保留部分权利。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前提条件是,公司必须拥有独立财产权,而部分权能则不是独立的财产权,所以不能作为一种出资形式。技术成果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和损耗,在同一时间可由不同人使用,在不同地域同时实践也为可能。建议查看公司营业执照上公司的性质,看技术含量对公司或者企业的作用,部分技术可以占到50%以上的股份,部分技术只有10%的股份,如果不是技术类型的企业,可以主张按照技术占股的多少分担亏损。
三、技术入股需要评估吗
技术成果作为非货币形式的出资,最重要的在于价值的确定,科学、合理、真实、公平地确定技术的价值,有利于技术成为企业的真实资本和合理股份。在实践的过程中,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作价方式主要有三种,包括评估作价、协商作价以及两种作价方式的结合。
⑶ 技术股份应该怎么分红
技术入股,应当评估作价,以价值确定持股比例,之后按照持股比例分红。公司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方式出资,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提供评估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⑷ 技术入股怎样分红比较合适
技术入股是可以作价的,在作价的基础上协商所占公司股份,然后按比例分红。
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持有人(或者技术出资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公司的行为。技术成果入股后,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
《若干问题规定》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成果出资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可见,技术成果出资者并不一定以成果所有权入股,即还可保留部分权利。有人认为,这与公司法的财产独立理念不符。根据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其前提条件是,公司必须拥有独立财产权,而部分权能则不是独立的财产权,所以不能作为一种出资形式。但是,笔者认为,允许技术部分权能出资入股,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首先,技术成果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和损耗,在同一时间可由不同人使用,在不同地域同时实践也为可能。而有形财产,在同一时间只能为一个主体占有或支配,因此,有形物的转让或权利许可只能一物一主,而不可能货与多家。技术成果无形性的特点,决定了其权能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只要有技术成果存在,其各项权能就能独立存在,就能被占有和支配,既然如此,以技术部分权能入股又有何不可?
第二,资本就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而技术成果的部分权能一旦与货币、实物相作用就能给各出资人带来更多的产品或更多的附加值。可见,技术成果部分权能也具有资本的属性,因此,其亦可成为出资的内容。
第三,技术成果以部分权能入股,可以通过合同规定技术出资人相应的权利义务。我国法律可以拟定关于技术出资人与其他出资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格式合同,技术出资人必须按照其所出资的技术权能承担法律规定或约定范围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其他出资人亦可按照合同对技术行使支配权。
第四,技术成果所有权转让的作价远高于其使用权等权能的转让,而且很多情况下,为得到先进技术的投资者只是希望得到有关技术的使用权,如技术出资人以所有权入股从经济上来说对其他投资者是不合算的。因此,允许其以部分权能入股也有利于其他出资人。
评估作价
采用评估作价方式确定的技术价值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其价值被确定在技术成果价值评估作价文件中,出资各方不能随意进行改动,从而能够有效防止各种纠纷的发生。同时,这种作价方式弥补了当事人对技术成果价值认识不足,可能导致过高或过低确定价额,从而损害其他出资人利益并损害公司资本制度。我国公司法和许多地方法规如厦门市、四川省相关地方性法规,均明文规定技术出资入股应当采用评估作价,特别是当涉及国有资产时,鉴于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和其后果的严重性以及防止在实践中出资方低估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利益,法律则规定必须采用评估方式。但是,在不涉及国有资产时,绝对强求评估作价在实践中并不现实,尤其是目前我国在技术评估作价方面还不规范,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协商作价
协商作价方式是出资各方通过协商确定技术的价值。当前,这种作价方式在不少地方法规中都得到了反映。这不仅避免了评估作价方式繁琐、复杂的作价程序,而且也无需设立专门的技术评估机构、确定专门的技术评估标准,只要通过协商方式即可确定技术价值。其灵活性不仅在于克服评估作价的困难,解决实务上的操作,更在于充分通过市场,实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而且,协商作价方式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通过出资人自己的处分,决定自己财产的命运,对技术出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其不仅有利于公司最大可能地引进先进技术,而且减少了技术出资的成本。同时,采用协商作价方式确定的技术价值可以根据企业目的,按照各个出资人技术的"使用可能性"进行评价。只有这样 ,既能使"必要性"、"有益性"、"无用性"这类技术的质的类别即范围还原为量的类别即评价额,并且此种价值类别,无论对公司还是对出资者来说,都可以成为一种适当的处置。
但是,协商作价方式确定的技术价值其法律效力低于评估作价,而且还有可能出现出资人任意协商出资金额导致出资不实的情况以及技术出资人利用其他出资人对技术不熟的弱点而实行技术欺诈的行为。
⑸ 咨询下合伙开公司一个出资金,一个出技术怎样分红
比如一个出钱10万元,一个出技术按5万元计算,那么分红就按,出钱按2/3计算,出技术按1/3计算就可以了。如果是电脑公司,主要以销售电脑,安装监控、考勤、门禁、POS等系统为主,这样应如何计算比例呢。这个公司技术比较高 ,可以按出技术按1/3计算的。
详细的比例协商确定。第一点:一个人出钱,一个人出技术,如果你只提供这两个信息的话很难给具体的参考,因为这里面会涉及到你们具体开展的业务、其中一个人掌握的技术能力和替代性,都是影响最后分红的重要因素,所以我只能给你提几个点,你从这几个点去看你们俩怎么进行股权的分配:
1,你们俩要开展的业务对技术的依赖程度怎么样?高的话懂技术的合伙人自然也就要适当高一些,低的话那就适当少一些;
2,这位合伙人技术水平怎么样?即便你们的业务对技术的依赖成都很高,但是这位合伙人技术一般 那也不能给他太高的股份;
3,除了技术外,你们开店需要多大的资金规模,如果所有的资金都是一个人出的话,建议股份还是适当高一些比较合适。
4,人情世故,既然你们两个人选择一块做生意,想来平时的关系也不错,虽然我们应该尽量淡化商业经营中的感情因素,但这一块实事求是讲,也无法完全避免。
第二点,我认为这一点才是最重要的,其实你们俩无论是5-5也好,还是4-6也好,最终的目的是都能在这个项目里面盈利,而且不会产生法律纠纷,闹得不愉快。
那么在你们开始经营之间,一定要把股权分配的方案落实到纸面上,要双方签字同意,具备法律效益。
这样即便是以后你们任何一方认为之前的分红标准不合理,也不会有太大的争执,而是选择坐在在一起进行商量,如果商量不妥,大不了就扯出来呗,也不会留下什么后遗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