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国首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在哪里
c 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 中关村科技园区是1988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中国第一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对园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关村科技园区覆盖了北京市科技、智力、人才和信息资源最密集的区域,包括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科技园和亦庄科技园。海淀园位于海淀区,其中建有1.8平方公里的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和4平方公里的永丰中试基地;丰台园位于南郊的丰台区,昌平园位于北郊的昌平区,作为高科技产业基地,两园面积各占地5平方公里;亦庄科技园位于北京东南郊京津唐高速公路起点,面积7平方公里;电子城科技园位于首都东北郊酒仙桥,面积10.5平方公里,五个科技园共同构成了沿京城四环路布局的颇具特色和充满活力的高科技产业带。 中关村地区是我国科技智力资源最密集的地区,拥有一流的科技人才和科研成果,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寄予厚望。科技园区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改善中关村地区的投资环境和创业环境,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把中关村地区建成:国家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的孵化基地、高素质创新人才的培育基地、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实现两个转变的改革试验区和世界一流的科技工业园区。 作为我国第一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过去的10年里,中关村科技园区经济发展始终保持30%以上的增长速度。2000年,实现技工贸总收入1679亿元,全年完成增加值326亿元,工业总产值(现价)1067.6亿元,出口创汇20亿美元,上缴税费61.6亿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60.1%、44.2%、63.7%、1.1倍和51.0%,对北京市工业增长贡献率达50%以上,成为北京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源,涌现出了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企业。目前园区拥有新技术企业超过8000家,技工贸总收入超亿元企业180家。一大批符合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群体的形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各类孵化器已成为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的摇篮。目前,园区内拥有丰台科技创业中心(设有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IBI)。海淀留学人员创业园、清华科技园等孵化器。 中关村科技园区十分重视发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经贸活动,充分利用国际各类资本发展高科技产业。到99年底,园区拥有三资企业1100多家,约占企业总量的17.7%;外商投资企业累计投资总额达32.6亿美元。 国家为促进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给予了优惠政策: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第七年起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等。 中关村科技园区愿意同世界各国企业和机构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开展多领域、多样化的广泛合作,共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②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介绍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DalianHigh-tech Park),简称:大连高新区,1991年3月经国家批准建立的首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是国务院1991年3月首批批准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之一,2008年被科技部评为“国家先进高新区”,是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基地、自主创新平台、软件和服务外包的核心区,也是大连市的对外开放先导区、科技兴市的示范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是大连市域内7个国家级开发区之一,其他的国家级开发区分别为: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出口加工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等。(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国家级开发区的一种,国家级开发区还包括: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保税区、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2010年4月9日大连出口加工区管委会与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合署办公,不再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合署办公,仍保留原优惠政策不变。由七贤岭产业化基地、海外学子创业园、软件园、旅顺南路软件产业带、龙头分园等发展区域组成。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是大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行使区域内一切行政、经济、社会等管理职能。代管甘井子区凌水街道(刘家村除外)、红旗街道的“绘春社区”以及旅顺口区龙王塘街道(盐场新村、郭家沟村除外)和划归龙王塘街道的大连奶牛场。
③ 四川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介绍
四川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是1992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省政府确定的全省五个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一,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成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规划面积60平方公里(汇东新区+南湖新城20平方公里,工业集中区40平方公里)。区内规划有大化工基地、大学城、汇东高科技工业园区、金马工业园区、金融商贸大街和若干住宅小区、旅游度假村、各类大型交易市场及公园绿地、文化娱乐、运动场馆和学校、医院等配套服务设施。
④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06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可持续发展,规范高新区管理,为高新区企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在深圳湾设立的园区和市政府划定的其他经济性区域。
高新区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高新区外的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第四条高新区的发展目标应当是:建设成为高效益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基地、创新人才的培养教育基地。
高新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第五条高新区享受国家、广东省以及深圳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前款对自己最优惠的政策。第六条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实施其他侵害行为。
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内可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除外。第七条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鼓励高新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着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第二章鼓励与保障第一节人才引进第八条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高新区引进的留学人员、外省市科技和管理人才办理《人才工作证》或者有关户籍手续。
拥有《人才工作证》的人员可以在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购买住房等方面享受本市户籍人员的同等待遇。第九条留学人员受聘在高新区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聘用单位指标的限制。
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专业执业资格,其所在国与我国有互认协议的,可以在本市办理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第十条外事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境的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事业人员,优先办理赴港长证和一次审批一年多次有效的出国任务批件。第二节资金支持第十一条加大市财政科技经费和其他专项资金对完善高新区创新体系的支持和资助力度,促进创新创业活动发展。
高新区设立留学生创业园。市政府出资设立留学归国人员创业资助资金,并在市财政科技经费中安排资金资助留学归国人员实施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
高新区设立深圳虚拟大学园,市政府安排资金支持其发展,为各入园大学提供办公设施及优惠的科研、教学、生活条件。第十二条市政府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高新区创办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和机构,或者从事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活动,并可对其创新活动给予资金支持。第十三条市政府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高新区设立为培养初创阶段的小企业或者合伙成长的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
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可以享受本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第十四条市政府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当为高新区中小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第三节风险投资第十五条境内外各种投资主体可以在高新区开展风险投资活动。
鼓励境内外创业资本在高新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第十六条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资金管理人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关系、经营管理权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合伙人在合同中约定。
有限合伙的登记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第十七条风险投资机构在高新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比重达到一定比例后,可享受市政府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具体比例由市政府规定。第十八条市政府鼓励风险投资机构重点投资处于初创阶段的有高科技含量和发展前景的企业或者项目。
⑤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同时称宁波市科技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管理,保障和促进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高新区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设立的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的园区。第三条在高新区从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适用本条例。第四条高新区应当以科技创新为基础,建设成为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人才集聚和培育的基地,实现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其管理区域内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相关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当于县级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区域内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受市规划行政部门的委托,编制区域内的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区域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对区域内的土地使用依法实施管理;
(五)按规定权限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对其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六)负责区域内的经济贸易、财政、农业、水利、林业、国有资产、科技、统计、审计、物价、外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区域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管理、民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计划生育等社会行政管理事务;
(八)负责区域内的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工作;
(九)协助有关部门管理设在区域内的分支机构;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高新区规划范围内属江东区、鄞州区行政区域的经济和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市人民政府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七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所属职能机构,具体负责高新区各项社会行政管理事务。第八条工商、税务、公安、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在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出人员。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及高新区所在地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在高新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第三章准入与服务第十条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在高新区投资、兴办企业。
在高新区设立企业,凡具备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准登记。除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对高科技企业的经营范围不作限制。第十一条高新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鼓励下列企业进入高新区:
(一)国内外高科技企业;
(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或者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企业;
(三)为高科技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
(四)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企业。第十二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合资、合作的高科技企业。
境外企业可以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三条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可以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高新区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实行股份期权、利润分享、年薪制和技术、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第十五条高新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省、市和高新区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同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为高新区的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第十七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创办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和机构,或者联合从事技术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对有关技术创新活动,可以给予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