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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奖酬金在哪里领取

发布时间:2022-12-15 02:14:52

Ⅰ 技术性收入核定表从哪里领取填写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可直接从登记处领取。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在填写时应注意一下逻辑关系: 本次实现合同交易额本次实现技术交易额本次扣除成本本次实现技术性收入劳务费原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设备购置及使用费专用业务费一、二级管理费ABCDEFGHI1、B=A—(D+F) 2、I=B—(C+E+G+H) 同时(C+E+G+H)应满足:技术开发合同:C+E+G+H≥40%B 技术转让合同:C+E+G+H≥30%B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C+E+G+H≥10%B 3、I*25%可提取奖酬金

Ⅱ 厦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地区技术合同管理,保护科技人员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促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国务院批准的《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委《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含技术培训、技术中介)等科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科委颁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第三条厦门市科委主管厦门地区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包括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管理与指导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科委可授权其隶属机构-技术市场办公室(以下简称技术市场办)具体负责。
市科委根据需要,可委托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机构,承办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第四条承办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合同登记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不从事经营业务;
(2)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场所;
(3)有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统计的专职合同登记员。人员不得少于3人;
(4)合同登记员应有中专以上学历、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并经技术市场办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合同登记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5)符合技术市场发展及合理布局。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承办合同登记工作。申请单位须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市科委正式申请,经批准者,发给委托证书。未经委托的,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第六条合同登记机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国家科委《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审核认定技术合同、不得徇私舞弊;
(2)按照国家科委、国家统计局的要求,进行技术市场的统计工作;
(3)接受技术市场办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定期报送技术市场的统计资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拒报。第七条从事技术交易的单位和个人签定技术合同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技术合同文本一式三份以上,交易双方各留一份,合同登记机构存档一份。第八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程序:
1、申请登记
技术合同卖方,应当自技术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2)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主要是法人证明、特殊行业的经营许可证、委托任务书、批准文件及技术成果证明等)。
2、审查认定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要严格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原则和任务要求,对申请登记的合同文本及附件和有关证明材料,认真进行审查,对合同的合法性、技术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给予办理分类登记,并核定技术性收入。对于一些较复杂的技术合同,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报技术市场办审批后,再组织有关专家对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然后办理登记。
3、登记填表
凡准予登记的合同,除在合同文本上作出上述处理外。还要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当事人自留,一份交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存档。
4、收取登记费
登记机构可向准予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收取登记费。收费标准按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市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审批奖酬金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履行后,卖方可持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成本核算单,到合同登记机构申办奖酬金审批,奖酬金审批单加盖技术合同登记章后方可到银行提取奖酬金,否则银行可以拒付。
以上奖酬金的提取比例为技术交易净收入的20-45%用于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服务和促进技术交易的管理人员,此项费用不计征奖金税、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6、变更登记
经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过的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解除。或在被有关机构撤销,宣布无效时,卖方当事人应当向原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九条对于经审查、认定而予以登记的合同,加盖技术合同登记章后,市有关税务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减免税优惠、金融、财政部门给予信贷优惠和资金支持。

Ⅲ 呼和浩特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科委颁布的《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合同登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技术合同管理工作。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属各单位、职工个人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到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认定登记;土、托、郊及市三区所属各机关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到旗、县、区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关进行认定登记。第三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均应按本规定实行登记管理。第四条技术合同签订后,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服务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规定第二条所规定的技术市场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五条技术合同登记时,凡列入国家、省、市、县计划项目的技术合同,应提交各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并附项目计划任务书,内容涉及科技保密的技术合同,应提交核定密级机关的批准文件;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合同,应提交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应提交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证明材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在技术市场管理机关登记后向专利管理机关备案。第六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并准予登记的技术合同应按全区统一制发的“技术合同登记表”进行登记,当事人应实事求是地认真填写。第七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执行统一政策,严格掌握纯技术性收入中奖酬金的审批标准,做好技术合同的认定与登记工作。凡符合规定的技术合同,应从接到申请之日起一周内审核完毕,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但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第八条对技术合同进行认定和登记的主要内容是:
(一)法律方面的认定;
(二)技术合同标的技术认定;
(三)对认定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
(四)核发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五)核定技术性纯收入。第九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科委、自治区物价局内科字(1989)第98号《关于制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收费暂行标准的通知》执行,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收取额外费用。第十条技术合同当事人凭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和“技术合同登记表”到银行办理付款手续。未经登记的合同,银行有权拒绝办理。第十一条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合同,可享受财税奖励等优惠政策。需提取奖酬金的,应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关报送受让方出具的项目验收证明、合同文本、成本核算单和“技术合同登记表”,经审查批准后,由技术合同登记人员填写“报酬费支付单”,并加盖呼和浩特市各级技术市场管理机关的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当事人凭此支付单到银行提取技术贸易奖酬金;需办理科技信贷的,同时向银行报送技术合同文本及“技术合同登记表”和项目有关资料,符合国家减免税收条件的技术合同项目凭“技术合同登记表”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第十二条未经登记的技术合同,买方所支付的费用不能在企业管理经费中列支,不能在成本中分摊或税前列支,事业单位不能在事业费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第十三条经市各级技术市场管理机关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性纯收入的提取比例按《呼和浩特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技术合同登记、骗取奖金和减免税待遇的,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有权会同市工商和税务主管部门令其补交税金、追回奖金,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和“技术贸易许可证”,对直接责任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而造成不良影响的,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有权撤消其技术合同登记资格。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未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财税与奖酬金等优惠政策,并处以合同成交款1~5%的罚款。

Ⅳ 甘肃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技术合同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甘肃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省范围内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等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全省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管理工作,决定在本省区域内,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受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并归口管理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的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确认无效技术合同,查处违法技术合同。
各级计划、财政、税务、金融、物价、统计、审计和司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其职责范围内支持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并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技术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并使用全国统一的技术合同文本。第五条技术合同实行认定登记制度。技术合同签订后的三十日内,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必须向省科委或其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不在本省的,由合同委托方、受让方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备案。
技术合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前款规定主动履行技术合同登记手续的,经检查发现,技术合同管理机关有权对其作出批评、通报、直至罚款的决定(罚款不得超过合同交易额的5%)。
技术合同实行一次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当事人对不予登记的技术合同有疑义的,可在十五日内向技术合同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经登记的技术合同变更、解除、或被撤销、宣布无效时,须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第六条技术合同当事人履行登记手续时,须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缴纳合同认定登记费。其标准为: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最低收费额为十元;
2、技术合同成交额十万元以下的(包括十万元),按3‰收取合同认定登记费;
3、技术合同成交额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包括五十万元),按2‰收取合同认定登记费;
4、技术合同成交额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合同认定登记费;
5、技术合同成交额一百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收取合同认定登记费。
收取的登记费用于合同的调研审查、管理、工本、技术合同登记员培训、考核及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等费用。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第七条当事人履行技术合同,取得技术性收入后,单位应从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酬金,奖励对该项目有直接贡献的人员,此项奖励费用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技术卖方在扣除项目成本费用后,可从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10%—30%的奖励费用。
向农业、我省乡镇企业和老、少、边、穷地区提供技术获取的纯收入,其奖励费用可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
对技术中介收入,单位可提取5-10%的费用,奖励有功人员。
技术买方通过技术贸易而引进吸收新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可从该项目投产后的两年内,从新增利润中按5-10%的比例提取奖励费用,奖励对该项目有直接贡献的人员。
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当事人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可以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科技贷款。
当事人履行技术合同取得的收入,凭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收。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对技术合同在减免税收、信贷、计划列项等方面给以优惠。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得适用本条款规定。第八条单位提取奖酬金,凭技术合同登记证明、项目成本核算单、银行收款凭证(复印件),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奖酬金审批手续。银行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甘肃省技术合同提取奖酬现金审批表》支付现金。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免税优惠。第九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申请;
(二)依法认定技术合同;
(三)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在合同文本上加盖“甘肃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
对主要条款或者有关材料不完备的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补正。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完备,再行申请认定登记。
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
对违犯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除不予登记外,应视情节轻重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核定技术性收入;
(五)审查奖酬金提取比例,办理奖酬金审批手续;
(六)负责技术合同的统计分析工作,按时上报甘肃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七)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前办理合同鉴证手续;
(八)指导当事人订立和履行技术合同。

Ⅳ 技术交易奖酬金能免个人所得税吗

不能免,我国对于个人所得税免税的规定是正列举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2条之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7. 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9.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Ⅵ 关于技术交易奖酬金的问题。

这笔钱可以发放有关技术人员的奖金,奖酬金数额可在所得税前全部扣除。不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Ⅶ 技术开发合同奖酬金提取问题

这个奖酬金不是银行给你发,而只是能从你公司账户现有余额中提取出来,奖励给你们公司相应的技术人员或者做别的用处,具体的提取手续还在摸索中,希望这个能对你有帮助

Ⅷ 如何提取奖酬金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卖方可以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25%的比例,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奖励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列支,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交易将酬金领取单”和本单位的现金支票到单位基本账户银行提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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