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哪种方式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技术成果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和损耗,在同一时间可由不同人使用,在不同地域同时实践也为可能。而有形财产,在同一时间只能为一个主体占有或支配。
因此,有形物的转让或权利许可只能一物一主,而不可能货与多家。技术成果无形性的特点,决定了其权能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只要有技术成果存在,其各项权能就能独立存在,就能被占有和支配。
Ⅱ 技术入股公司破产怎样承担责任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股东如果已经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一般情况下无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技术入股在公司法中的规定是允许的,但是股东要将技术转让给公司所有,且技术的价值要与出资额相称,才能认定为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如果技术价值低于出资金额的,则全体要股东要对低于出资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全体股东偿还。
Ⅲ 技术入股不写入公司章程有效吗
您好,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但若没有将技术入股写入章程,不必然导致技术入股无效。在章程之外,有其他协议或者材料能够证明有技术入股的事实,在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是否有效由法院个案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一条【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二条【出资方式】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发起设立的程序】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Ⅳ 非专利技术入股如何认定出资
法律分析:在实践中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包括用专利权入股的、以专利实施权入股的,还有把专利申请权也视为专利技术作价入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Ⅳ 关于技术入股问题
技术股和普通股的权利义务是相同的。技术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所占比列一般不超出20%,但经国务院同意,高技术的可以达到25%,离开公司后,股份不变,除非转让掉股份。须注意的是,以技术入股后,此后该技术属于公司,原技术持有人不再享有该项技术。
对于技术股的详细解释如下:
技术股可按股权所有者细分为法人股和自然人个人股。若按技术股股权拥有的权益细分可分为所有权股和分红权股。若按技术股股份送配权限细分,可分为干股、分红回填股和分红股。一般在组建企业时设立技术股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困难的是这些技术股如何分配,才更有利于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真正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在技术股的分配问题上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确定技术股的所有者。2.使所有权和分红权适当分离。3.后续技术人员适当占有股份。在细分技术股时建议:1.技术股最好不一次分完,要留有余地。2.技术股除大部分分配给创造这项技术的主要技术人员外,还应分配给在创造这项技术中起主要作用的经营和技术管理人员。3.在有条件时应考虑扩股和配股。4.分红回填股应与现金、实物出资入股相结合,保持一定的比例,以便更好地体现风险与利润共存。5、入股之技术归新公司所有,撤除技术应赔偿损失。
国家和地方政府制订鼓励高新技术入股、占股的政策,并希望将这部分技术股恰如其分地在技术的所有者中进行分配,其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其一,希望能鼓励技术人员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不断创造出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其二,希望把技术所有者的利益与企业的整体利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以利于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留住人才,稳定人才。其三,建立一种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积聚更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高层次的科技人员,为企业的长远发展留足后劲。另一方面,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技术人员对在企业中占有一定的股份越来越关心和重视。这部分技术股如果分配不当,则不仅达不到上述目的,而且可能适得其反,使企业很快分化瓦解。
一、技术股细分形式:股份有多种划分或细分方式,这在各种文献中已多有叙述,而专门对技术股进行细分的文献尚不多见,因此有必要对技术股的细分形式作一论述。
1按技术股股权所有者细分,可分为法人股和自然人个人股。法人股:由企业或事业法人拥有的技术股;个人股:由自然人拥有的技术股。
2按技术股股权拥有的权益细分,可分为所有权股和分红权股。
所有权股:这种股份的拥有者拥有该技术股的所有权益,即既拥有技术股的所有权,也拥有技术股的分红权,可以转让、馈赠等。所有权股包括用现金、实物和技术作价出资所取得的股份和干股。
分红权股:这种技术股的股份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分红权也不可转让,人在股在,人走股易主,其所有权和分红权是分离的。分红权股主要包括未回填之前的分红回填股和分红股。
3按技术股股份送配权限细分,可分为干股、分红回填股和分红股。
干股:不用现金和实物出资且拥有所有权的股份。这种股份又可分为技术干股和非技术干股。技术干股是直授由拥有技术的法人和自然人用技术作价入股所占的股份,称为法人技术干股和自然人技术干股;法人技术干股可馈赠给对作价入股之技术有贡献的自然人;非技术干股是由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用现金和实物出资,馈赠给对企业创立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干股的特点是不用现金和实物出资(可用技术作价出资),一般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大多不用资金承担企业的亏损。技术干股用所拥有的技术承担风险,非技术干股由实际出资的股东承担风险。
分红回填股:在企业登记注册时向该企业其他股东借款入股,用红利冲抵借款,未冲抵借款部分只有分红权,已冲抵借款部分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股份。
分红回填股的拥有者还可以同时用现金、实物和技术作价入股,此时,分红回填股拥有者就拥有由现金、实物和技术作价入股的具有完全所有权的股份和分红回填股。
分红回填股主要分配和馈赠给主要技术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者。分配和馈赠给主要技术人员的分红回填股一般是由法人拥有的技术股的一部分;分配和馈赠给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分红回填股一般是由其他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用现金、实物出资的股份的一部分。设立分红回填股的主要目的是稳定在企业设立时不拥有股份和拥有股份较少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和技术骨干。
分红股:由企业股东馈赠的只有分红权的股份。设立这类股份的主要目的是稳定和激励企业设立时或企业设立后进入企业而不拥有股份和拥有股份较少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和技术人员,特别是稳定和激励企业设立后进入企业、不拥有股份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和核心技术人员。这种股份一般是按企业的岗位设立的,哪些人在这些岗位上工作,哪些人就拥有这部分分红股;一旦这些人离开了设有分红股的岗位,就不再拥有这部分股份,这部分股份将转移给后续进入这些岗位的经营管理者和核心技术人员。
参考资料:公司法
Ⅵ 以管理技术入股,是否等同于劳务出资
不是,实质上是员工受让公司股权所需支付的对价,并非“劳务出资”。若公司或股东以该股东会决定违反“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的强制性规定,主张股东会决定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作价出资,但并不禁止以向公司提供劳务作为股权转让的对价。公司股东会决定,员工以管理技术入股(无现金投入),取得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并参与公司红利分配。
此处的“管理技术入股”实质上是员工受让公司股权所需支付的对价,并非“劳务出资”。若公司或股东以该股东会决定违反“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的强制性规定,主张股东会决定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
近期,有客户李某向我们律所咨询一件事情,李某与另外两个朋友想成立一家公司,另外两个朋友分别出资50万,李某因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和能力,两位朋友同意李某不用货币出资,用劳务出资就可以。李某向我们咨询,其丰富的经验和能力作价多少出资合适?
我们和李某说,设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受《公司法》的约束,其丰富的经验和能力不能作价入股公司。
实践中,我们不否认个人能力很大程度决定公司盈利多少,甚至决定公司能否盈利。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有独立的财产,股东单纯以劳务出资就违反了公司成立的初衷。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回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所以,综合以上分析,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作价出资的财产应为货币财产或非货币财产。非货币财产必须满足一是能够用货币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三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资入股。李某的经验和能力不能用货币估价和依法转让,且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
Ⅶ 技术入股的股东在公司破产后要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吗
技术入股的股东在公司破产后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负责,是由公司资产承担。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属于法人组织,公司的民事责任应该由公司的出资者承担。
一、技术入股比例
看技术含量对公司或者企业的作用,有些技术可以占到50%以上的股份,有些可能只有10%的股份。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持有人(或者技术出资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公司的行为。技术成果入股后,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理论上来说技术入股的比例可以占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甚至百分之百。所以说技术入股的比例可以占到很高的,但是最低的标准规定的是百分之三十。
二、技术入股的要求
应明确技术出资的标的。技术方可以用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作为出资标的。弄清技术出资人是否拥有技术的处分权。技术出资人必须是有权处分该技术的人。即使是技术的发明人,也未必都拥有技术的处分权。弄清技术出资人是否拥有技术的处分权。技术出资人必须是有权处分该技术的人。即使是技术的发明人,也未必都拥有技术的处分权。要重视技术出资的验收;约定技术价值变动后的利益调整。
投资,指国家或企业以及个人,为了特定目的,与对方签订协议,促进社会发展,实现互惠互利,输送资金的过程。又是特定经济主体为了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货币等价物的经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