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技术合同税务局备案流程
法律分析:1、网上注册。申请人应将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副本、写有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邮编和企业税务登记号的复印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注册,经审核信息无误后,为申请人开通登记用户。2、填写技术合同文本。3、合同打印盖章。合同内容要求双面进行打印(复印),并加盖公司骑缝章。企业盖章页与登记认定页,合为正反面一页。合同双方公司盖章、双方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4、认定登记。申请人网上登录后进行技术合同信息的相关内容填报并提交,同时将书面技术合同文本,送达区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认定登记。5、合同审核。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经相关部门初审后,申请人还须将技术合同文本送达上一级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盖章。6、税务部门流程:提交相关材料到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二)分类登记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㈡ 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法律分析:技术转让合同管辖法院应当确定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对于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地,有观点认为,技术转让合同应当以履行技术转让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㈢ 技术交易类合同必须去科技局备案登记吗
是的,卖方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核发的登记证明登记证,才能向有关部门、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技术转让奖励和减免税手续。
㈣ 请问涉外技术转让合同在哪备案备案流程谢谢
http://www.tax.sh.gov.cn/pub/xxgk/zcfg/qysds/201105/t20110523_306220.html
这是上海市的最新解释,参考一下,税务机关根据“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项目转让登记》(具体名字忘了)及交税税单、一些表格等进行免税审批或备案。
㈤ 技术合同税务局备案流程
法律分析:1、网上注册。申请人应将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副本、写有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邮编和企业税务登记号的复印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注册,经审核信息无误后,为申请人开通登记用户。2、填写技术合同文本。3、合同打印盖章。合同内容要求双面进行打印(复印),并加盖公司骑缝章。企业盖章页与登记认定页,合为正反面一页。合同双方公司盖章、双方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4、认定登记。申请人网上登录后进行技术合同信息的相关内容填报并提交,同时将书面技术合同文本,送达区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认定登记。5、合同审核。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经相关部门初审后,申请人还须将技术合同文本送达上一级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盖章。6、税务部门流程:提交相关材料到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二)分类登记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㈥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保障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的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当事人就依照技术合同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遵循统一政策、归口管理、服务基层的原则,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第四条国家科技技术委员会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决定在本行政区划内,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受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人民政府设立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日常工作可以由该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第五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在信贷、税收和奖励等方面给予优惠。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得适用前款规定。第二章认定登记程序第六条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应当自技术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第七条申请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格式文本的,一般应当符合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或者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款。
以当事人之间往来电报、电传、信件作为合同文本申请认定登记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制作完整的合同文本后重新申请,有关电报、电传、信件可以作为合同附件。第八条当事人就属于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应当提交有关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必要的证照。第九条个人就非专利技术转让订立的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并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确认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证明。第十条委托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应当提交委托书复印件。第十一条通过中介方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中介方应当是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批准的中介机构,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登记。第十二条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使用“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名称,采有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范表述;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达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第十三条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第十四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依照《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一)法律和技术认定;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第十五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在合同文本上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
对主要条款或者有关材料不完备的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补正。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完备,再行申请认定登记。
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第十六条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的,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当事人约定鉴证或者公证的技术合同,应当在办理鉴证、公证后,申请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前办理鉴证手续。
㈦ 黑龙江省技术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技术合同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及本省与外省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合同。第三条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技术合同的监督检查和无效技术合同的确认、违法技术合同的查处。第五条省、行署、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代办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第六条代办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接受委托部门和所在地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代办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简称合同登记机构。第七条技术交易各方应依法签订书面技术合同。第八条订立下列技术合同应先经有关机关审核批准。
(一)属于列入国家计划或省、行署、市的重要科技项目计划的合同,由列入计划的主管机关审批。
(二)属于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合同,由有关主管机关审批。
(三)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合同,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审批。
(四)属于易燃、易爆、高压、高空、剧毒、建筑、医药、卫生、放射性等涉及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合同,按国家有关机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九条在技术合同成立后的一个月内,当事人的技术出让方应到所在地合同登记机构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省、行署直属部门所属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分别到省、行署合同登记机构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当事人的技术受让方应到所在地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备案。第十条转让专利的技术合同,当事人还应向专利管理机构办理登记,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合同,由专利权人在合同生效三个月内向专利机关备案。第十一条合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技术合同进行认定,分类登记。对包含部分非技术性交易的合同,应当就其属于技术合同部分进行登记。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第十二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达成书面协议,到原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备案;属于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其变更或者解除,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向原合同登记机构备案。第十三条技术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一方或双方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涉及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以及技术成果完成者权利的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委托有关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结论后再行处理。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请示上级或原仲裁机构复议一次。复议的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合同登记机构除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外,不准擅自收费。工本费、手续费标准,按省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凭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科技贷款、减免税收、提取奖励费用等优惠待遇。未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不能享受上述优惠待遇。第十七条经过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实施后,技术出让方是单位的,可从该项目的净收入中提取20-25%的奖励费,用于奖励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人员。对社会效益较大的项目或向省内贫困地区和农业提供技术的,可适当提高奖励费比例。此项奖励费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第十八条技术出让方应持项目完成验收证明、成本核算单和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贸易奖励费用审批单》,到开户银行领取奖励费和酬金。第十九条发放奖励费和酬金的单位,应依法代收个人收入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