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人数怎么确定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招标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招标人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有的地方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招标项目的评标,也有的地方规定招标人可以派一名代表作为专家评委,但不得超过1名且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招标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二、评标专家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当然,很多地方政府尤其是县级地方政府,可能没有足够数量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并不能完全依照法律的规定去操作,这需要尽量完善。
三、评标专家的抽取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所谓的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事由外,招标人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四、评标专家的义务
评标专家的更换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五、评标专家回避的情况
近三年内曾在参加该招标项目的单位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的。
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招标项目的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配偶或直系亲属参加同一项目评审工作的。
与参加该招标项目的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在评审委员会中,同一任职单位的评审专家超过两名的。
任职单位与招标人或者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这些规定就是为了让评标专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六、政府是如何避免投标人开标前找评标专家的
现在很多地方上了专家抽取电子系统,整个抽取专家的过程不需要人工干预,招标公司只需要向系统里发出抽取专家请求,系统收到请求后会自动抽取专家,并向专家手机发送短信通知,专家回复确认后,系统会提示招标公司抽取成功,但至于专家是谁,系统是加密的,而且这个软件抽取专家有一套专门的随机算法,也是不公开的。
评审专家评标有风险,评标需要谨慎,站在专业角度,公开、公平、公正来评标。
Ⅱ 招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多少以上的单数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
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Ⅲ 一个项目进行招标,对于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中 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应该占总评委人数的多少
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少于评委的2/3,且评委人数为5以上单数。
(一)评委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与项目所涉及的专业相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评委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三)评委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评标专家应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的有关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五)评标专家应具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熟悉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并具有一定的招投标实践经验;
(六)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评委参与评标。
(3)评委经济技术人数是多少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Ⅳ 在不违法招标投标法的情况下经济,专家等人数不少于几人
评标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要求是奇数。正常情况下,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多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那么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总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拓展资料: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招投标
招投标,是招标投标的简称。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作用,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这种方式是在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中,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布的采购和要求,吸引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的行为过程。其实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Ⅳ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有什么要求
法律分析:标委员会须由下列人员组成:(1)招标人的代表。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以在评标过程中充分表达招标人的意见,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进行沟通,并对评标的全过程实施必要的监督,都是必要的。(2)相关技术方面的专家。由招标项目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所提方案的技术上的可行性、合理性、先进性和质量可靠性等技术指标进行评审比较,以确定在技术和质量方面确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3)经济方面的专家。由经济方面的专家对投标文件所报的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运营成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等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进行评审比较,以确定在经济上对招标人最有利的投标。(4)其他方面的专家。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人还可聘请除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以外的其他方面的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比如,对一些大型的或国际性的招标采购项目,还可聘请法律方面的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以对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二、成员人数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须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过少,不利于集思广益,从经济、技术各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分析比较,以保证评审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当然,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也不宜过多,否则会影响评审工作效率,增加评审费用。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须为单数,以便于在各成员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可按照多数通过的原则产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三、专家人数
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以保证各方面专家的人数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占绝对多数,充分发挥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权威作用,保证评审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四、专家条件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2)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具有高级职称,即具有经国家规定的职称评定机构评定,取得高级职称证书的职称。包括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等。对于某些专业水平已达到与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相当的水平,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因某些原因尚未取得高级职称的专家,也可聘请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法律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Ⅵ 评标委员会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多少
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在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确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中相关学科的专家名单;一般招标项目可随机选择,特殊招标项目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那些已经进入的应该被替换。评标委员会是指由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和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设立的临时职权机构,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拓展资料:
1、评标委员会依法设立,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设立。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在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直至确定_中标结果。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相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会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奇数,其中技术和经济专家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委员选举或者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具有相同的表决权。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单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中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随机选择,也可以直接确定。一般物品可随机选择;对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高或国家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不称职的,可直接由招标人确定。
3、专家条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招标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招标项目相关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投标人的近亲属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的人员;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价的;在招标、评标等与招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委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对投标结果感兴趣的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披露投标文件的评比、中标候选人推荐等与评标有关的信息。
Ⅶ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为多少
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类专家不少于评委会人员的2/3.
另:大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的评委会不少于9人
Ⅷ 招标人能派几个评审专家代表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比如;5个人之中招标人2个,那么专家代表就要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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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
第一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三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五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九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十五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六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Ⅸ 评委9人组需几位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
评标专家5人以上单数,经济技术专家不得少于2/3。所以评委9人组需6位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