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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艺新技术如何备案

发布时间:2022-10-11 07:07:06

1. 高新技术企业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高新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需要以下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2. 企业新上项目需要经信局或发改委什么的备案吗

新项目是不需要经信局备案的,但是增加生产线的话相当于设备的增加和技术改造升级,要在经信委备案,基本建设由发改委备案。
经信局,即经济和信息化局的简称,负责地方经济贸易管理、信息化管理工作,也就是机构改革前的经贸局、经贸委,加上信息化管理职能。
经信局具体来说
(一)贯彻执行工业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经济和信息化规范性文件;负责拟订全县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负责全县工业企业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减轻工业企业负担;负责三峡库区淹没工矿企业破产、搬迁、关闭工作和结构调整工作;推进工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指导协调全县工业经济发展、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企业布局调整。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防科技工业、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县工业、中小企业、乡镇企业、非公经济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汽车、摩托车、装备、原材料、电子信息、消费品等工业系统行业管理;负责推进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的特色产业集群建设;负责(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维权投诉工作,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负责协调减轻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负担工作指导协调和促进乡镇工业经济发展。
(三)负责拟订工业调控目标并贯彻落实;监测分析工业和信息产业经济运行态势;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承担全县工业企业、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统计分析、预测监测的责任;提出调控目标、措施和建议;协调解决行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工业企业、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信息产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四)拟订工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相关的支持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信息网络安全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信息安全技术的引进、开发和创新工作;负责指导推进经济领域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负责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协调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性工作;组织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协同有关部门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牵头推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发展;促进“三网融合”体系建设和制度创新协调电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
(五)拟订行业管理规划和起草行业规范性文件;负责冶金、建材、化工行业管理,承担建材基础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行业审核及验收工作,承担生化、制药、化肥生产资格的申报。
(六)负责全县电力、天然气等行业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负责全县电力、自来水、天然气等的统一调控;负责落实市“三电”办电力调度指令;负责协调全县电力、天然气、广播、电讯线缆管网设施保护工作;织协调“三电”工作,指导盐业行业管理。
(七)组织起草全县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和推进企业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负责全县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减少工业排放、清洁生产工作;负责上报企业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成果,协调政策落实工作。
(八)研究和规划竞争性行业投资布局,指导除国家拨款以外的工业企业投资和商业性银行贷款方向,负责全县工业技术改造、信息化项目核准和备案登记;负责工业和信息投资工作;协调全县工业经济运行中的财政、金融、监测、分析资金运行态势,实施资金的综合平衡;参与全县财政、金融政策的研究制定。
(九)拟订全县工业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划,推动全县工业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指导全县工业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组织工业领域重点新产品开发,用高新技术及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指导和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和实施。
(十)指导全县规模以上(除煤矿企业以外)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分析和发布国内外经济信息,向政府提供国民经济、工业经济、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乡镇企业、信息产业的运行特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十二)负责工业企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人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业企业培训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十三)负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统筹推进信息化工作;承担相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统一配置和管理全县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
(十四)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发改委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的职能机构,国家发改委的前身是国家计划委员会。发改委的主要职责:1、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2、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3、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4、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等。

3.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有什么要求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

4. 技改项目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1、项目单位申请文件(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交由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合理用能审核意见书;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5、近期资本金证明(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文件要求执行)(不低于20%);6、《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等;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附件。
技改项目是什么意思?
技改项目意思是技术改造项目。
技术改造主要是指在坚持科技进步的前提下,用先进的技术改造落后的技术,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代替落后的工艺和装备,实现内涵扩大再生产,达到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采用外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及辅助设施进行的改造——统称为“技术改造”或“更新改造”。
备注:综上问题所述参加技改项目时要办理好相关证件和手续,建议大家应该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坚持科技进步的前提下发展产业。
法律依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项目的申报程序。项目可由企业按隶属关系,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企业申报项目时抄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申报项目时抄送所在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备案;地方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审查、筛选后,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申报项目的企业,应扎实做好产品市场分析和技术工艺的先进性等前期工作,分析企业产品的性能价格比,保证产品有较强的竞争力并能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严防一哄而起,盲目投资。对于少数确因采取先进技术和设备而增加少量生产能力的企业,必须同时淘汰相应规模的落后生产能力;如本企业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不足的,应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其他企业予以淘汰。并由所涉及企业的法人代表和省市经贸委负责人签字负责落实。
第十三条申报项目,必须在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填报《申请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基本情况表》,写明企业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续建项目的申报,除填写申报项目表外,还需如实说明项目的进度和资金投入等情况,并附原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非技术改造项目不属于申报范围。

5. 我单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去税务局备案需要带什么资料 去税务局只需要代立项文件吗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要经过税务机关备案。
备案首先要到当地科技局或者经信委进行项目确认,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然后去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非必须条件,各地税务机关要求不一);

然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去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备案需要的资料最好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5.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
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5)新工艺新技术如何备案扩展阅读:

(一)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二)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6.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以下简称鉴定)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着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第二章鉴定范围和原则第五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包括试产前后及投产阶段)的鉴定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工作取得实效。第七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获得奖励以及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第三章鉴定内容和程序第八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九条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第十条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申请鉴定,应当向鉴定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受理申请的单位可以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第十一条鉴定组织单位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所处的阶段、所属行业类别情况以及生产或推广应用要求,选择下列方式中的一种进行鉴定:
(一)检测鉴定:由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并提出检测报告。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后,作为检测的依据。
(二)会议鉴定: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以鉴定会形式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合同验收: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7. 如何办理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

山西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新产品
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证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经办字[2004]116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各行业办、省直有关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现将《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实施细则》(晋经贸技术字[1997]467号)修改为《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证制度实施细则》,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证制度实施细则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竞争需要,了解掌握全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投产的总体状况,加强对涉及安全、重大产品质量等特殊产品的投产管理,鼓励引导企业开发适应市场需要的新产品、新技术,本着依法行政,转变职能,服务企业,提高效率的精神,特制定《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证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证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安全性、有效性及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二条 新产品、新技术是指企业首次采用、生产并投放市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同时有所创新,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着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新技术是指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三条 省经委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民用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合格证制度工作。省经委组织或委托各市经济管理部门、省直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产品归口部门主持省级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第二章 鉴定验收范围和原则

第四条 列入国家、省、市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涉及人民生命与健康、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重大工程质量的新产品、新技术。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结论,是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转让、获得奖励的依据。

第三章 鉴定验收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验收申报程序。

第九条 凡具备鉴定验收条件的新产品、新技术,由开发单位填写《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供完整、正确的技术文件,经主持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经委。申请鉴定验收的企业在鉴定验收会议前10天向省经委提交有关文件。

第十条 省经委受理申请后,根据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所处的阶段,所属行业情况以及生产或推广应用要求,确定鉴定验收方式:
(一)检测鉴定:对一般性新产品或对已具备生产同类型产品的生产设备、检测手段、管理体系的企业,以及用检测性能指标审查能够完成鉴定验收目的的新产品、新技术可采用检测鉴定验收方式。由鉴定验收主持部门委托经认定的省级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并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验收的产品、技术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主持部门要会同专业检测机构聘请有关专家,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到同级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作为检测的依据。
(二)会议鉴定验收:对于重大成套技术集成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器件或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新产品、新技术,采用会议鉴定验收方式。由省经委组织有关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合同验收:对于专用性强,或为主机厂配套以及生产厂与用户双方按合同要求交货的新产品、新技术,采用合同验收方式。由省经委组织有关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十一条 鉴定验收主持部门要在鉴定验收会议前七天提出专家推荐名单并报省经委进行资格审查。在鉴定验收会议前3天向被聘专家提供鉴定资料。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通过鉴定验收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向省经委提供全部鉴定验收资料,由省经委核发统一制定的《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证书》。

第四章 鉴定验收技术文件及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鉴定验收单位须向组织(主持)鉴定验收单位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一)鉴定验收工作大纲:(主持单位提供)包括鉴定验收目的、鉴定依据、鉴定会组织、鉴定内容、鉴定方式、鉴定程序、提供的文件目录等。
(二)总结报告:包括产品、技术特征、技术方案、工艺路线、生产设施、检测手段、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或与老产品、老技术的比较,生产、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的意义、实测的技术经济指标和成本分析、生产推广应用前景、预测的企业社会经济效益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产品标准(国标、部标、企标)或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标准化审查报告。
(四)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企业的运行试验和质量分析报告。
(五)用户使用(试用)意见或工业性试验报告。
(六)生产工艺、图纸资料和相关文件以及投产、应用的各种规章制度。
(七)根据不同产品、技术的特征和要求提供相应的安全、卫生、环保措施报告。
(八)产品技术使用说明书。

第十三条 技术文件的要求:
(一)技术文件要做到清晰、规范、内容详实、数字准确、并装订成册。
(二)产品检测必须由法定归口的省级以上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要按规定进行抽样,不得送样,检测项目要依据标准进行全项检测,并出具规范的检测报告,否则视检测报告无效。
(三)用户使用意见应有两个以上主要用户出具的使用证明。
(四)企业在异地召开鉴定验收会议时,须由主持单位派出不少于三人的生产条件考核小组赴现场进行实地考核并提供规范的现场生产条件考核报告,有条件的要提供现场录像资料。

第五章 鉴定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确定:列入国家发改委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省经委组织并主持鉴定验收;列入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省经委组织鉴定验收,由项目主持(组织实施)单位即省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经济管理部门主持鉴定验收。企业自行开发并首次投放市场的省空白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根据企业申请,由省经委组织、省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经济管理部门主持鉴定。

第十五条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省经委负责鉴定验收的指导和监督,除组织和直接主持国家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外,一般情况下委托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产品归口部门主持鉴定验收工作;
(二)审核经主持单位审查过并签署意见后的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和技术文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鉴定类别、确定鉴定验收的组织方式及专家名单;
(三)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鉴定委员会成员构成;
(四)核发鉴定验收通知书和专家聘请书;
(五)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验收和评价;
(六)负责调处鉴定争议和对鉴定验收工作的申诉;
(七)对参加鉴定验收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咨询费;
(八)颁发鉴定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鉴定验收主持单位的责任:
(一)鉴定验收主持单位受省经委的委托,负责鉴定验收的全过程,指导鉴定验收委员会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形成结论性意见。
(二)鉴定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后,责成专人认真审查鉴定验收文件,并对鉴定验收类别、方式和专家组成人员名单提出建议,报省经委备案后,主持鉴定验收工作。
(三)委托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对新产品、新技术按照执行的标准或技术条件进行全项检测。
(四)负责编写和组织通过鉴定验收大纲,组织推荐和通过鉴定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七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专家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一)具有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要强调选聘同行业生产企业的专家)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
(二)对所属专业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第十八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为七至十五人,原则上应为单数。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要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直接参与本项产品或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验收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九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的责任:鉴定验收委员会接受鉴定验收主持单位的领导,按照下列职责进行工作。
(一)严格按照鉴定验收大纲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得出相应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二)鉴定验收委员会有权要求对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人员进行答辩及验证试验。鉴定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对鉴定验收结论性意见负技术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三)提出鉴定验收意见,内容包括:产品、技术的特征、达到的技术水平及实用价值;文件资料的可行性是否齐全、完整、正确、统一,符合鉴定验收要求,能否指导生产(试产)、使用(试用);检测结果是否达到标准(技术条件)或合同规定,工业性运行试验或用户使用性能,能否满足要求;生产条件考核情况和经济效益预测评价;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对意见持有异议的问题要有明确记载,存入鉴定资料档案。全体成员要在鉴定验收意见上签字。有不同意见者有权拒绝签名。

第二十条 参加鉴定验收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新产品、新技术在项目验收和投产鉴定同时进行时,会议要在现场召开。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可与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并进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的单位或者个人在鉴定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验收单位应当中止鉴定验收;已经完成鉴定验收的予以撤销;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或者主持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参加鉴定验收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鉴定验收专家资格,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加鉴定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部门:山西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4年0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4年06月23日 (地方法规)

8. 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以下简称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试制、鉴定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是指教育装备工业产品中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着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或技术。第三条新产品、新技术实行国家教育委员会级(以下简称委级),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二级管理。委级管理部门为国家教育委员会条件装备司;省级管理部门为省级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机构。第四条凡申请列入委级新产品、新技术计划的项目,均由企事业单位填报《教学仪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试制项目申报表》和《教学仪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试制计划任务书》,经省级教学仪器主管机构审核后,上报国家教委(委属企、事业单位含委属院校可直接上报)。由我委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审核,确定年度委级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计划。省级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计划由省级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审核确定,报国家教委备案。第五条鉴定是指对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和工艺技术装备水平、试(投)产或应用于生产的可能性、市场前景、经济及社会效益等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第六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分为试产鉴定和投产鉴定,新产品、新技术试产前,必须进行试产鉴定;正式投产前必须进行投产鉴定。对简单的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试产鉴定和投产鉴定可以合并进行。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销售转让、奖励以及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第二章鉴定的组织管理第七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按分级负责的办法。一般计划下达部门即是鉴定主持单位。委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主持,受委托单位应将鉴定报告审查后上报国家教委,由国家教委核发鉴定证书。省级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要报国家教委备案。第八条鉴定主持单位的责任:
(一)鉴定主持单位在接到鉴定申请报告后,应认真审查,及时答复是否同意鉴定、鉴定方式并确定鉴定的组织形式及参加人员。
(二)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组织鉴定委员会。地应聘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专家可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三)对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如发现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或重新评价。如有搞形式主义的,应另行组织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
(四)负责对鉴定争议的仲裁,核发鉴定证书。第九条鉴定主持单位的上级部门,一旦发现并查实鉴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有权宣布鉴定结论无效。第十条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鉴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根据需要可下设:文件资料审查组;测试和试验审查组。组长可由鉴定委员会成员兼任。第十一条鉴定委员会的应聘人员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相关行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中级职称人员不能超过30%。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四)鉴定委员会成员为7-15人,原则上应为单数。
直接参加本产品开发的人员不得作为鉴定委员会成员。开发单位参加的人员不得超过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第十二条鉴定委员会的责任:
(一)接受鉴定主持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鉴定委员会有权要求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者进行答辩或验证试验。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负技术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四)草拟鉴定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以及表决结果(同意的人数、不同意的人数)均应在报告中注明。全体成员应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五)鉴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对鉴定内容保守秘密,对以各种形式泄露者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 最新的高新技术企业备案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流程是什么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9〕66号 )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报备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2)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10. 一种新型路面材料是通过现场施工而成的,而工程单位要求备案,请问做什么备案呢

新技术、新材料及新工艺的应用,由于缺乏经验,施工时应将其作为重点进行控制。
由于你单位采用了新型路面材料,为保证施工质量,推广新材料的应用范围,为以后施工提供技术依据,检测依据,论证新材料的适用范围和经济价值,因此应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
1、材料的性能指标;2、采用新材料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文要求,如果不符合,应论证新材料的应用对安全、环保、质量方面的影响;3、新材料的应用与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符合程度;4、新材料应用后具体的施工方案和控制措施,对人机环法的具体要求。
以上内容应该在施工前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工程完成后,应对新材料应用编写技术总结,对产生的技术经济效益进行核对,新材料应用是否具备推广价值。以便新材料的应用能产生社会经济效益。
当然,做了这么多,有没有好处?
新材料应用单位可同时申请专利保护,引领路面施工技术潮流,对单位的知名度等有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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