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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档案怎么做

发布时间:2022-10-03 22:53:31

1. 如何填写专业技术人员档案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档案表的格式和要求一一填写。

2. 技校生的档案如何归档当地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

人事档案在自己手上,可以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关系挂靠,人事档案由其负责管理。
如果是高等院校毕业生,可以凭报到证在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将人事关系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然后建立人事档案并由其管理。如果是离职人员,需要通过原工作单位办理调档手续,以人事档案转递形式将档案转移去人才交流中心。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原人事部联合颁布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县以上(含县) 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而流动人员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 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
(七)其它流动人员。
关于档案这个问题其实就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如果去国企或者事业单位了,会给你计算工龄,如果不放在人才市场不会给计算,如果不去国企或者事业单位,会影响缴纳保险的年限,如果把档案存在人才市场,缴纳保险的年限要比没存档案在人才市场的人要短,这也可以说是一个优势吧。

如果想找正式稳定的工作那放人社局,不过要找人才好办理就业问题,而且说不定能分的不错,那就看走的关系如何。
人才市场只要有学历证明就可以了,没必要把档案放再那里再说了正规稳定的 工作单位不会去人才市场招人,只有个人企业对人才市场的多,再说了企业再大也不会存留档案,建议放在人社局,以后提走的时候也方便。
大学生毕业后的档案,一般是发送回学生生源地人事局或由单位接收,但只能是国企政府类的单位才能接收,民营或私营的单位都不能接收。人才市场和当地人社局都可以保存个人档案。区别是当地人社局是不需每年支付挂靠费,只需去那里办理档案交接手续;人才市场需挂靠费,可以办理户口和工龄类的手续,会签定年度相关协议书。

3. 个人档案放哪里说说具体有什么用途和好、坏处

“个人档案”是一个人一生生命轨迹的缩写,是用人单位了解一个人情况的非常重要的资料,也是一个人政治生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绝不可小看和忽视。一个人只要需要工作、需要生活,就离不开与社会上一些单位、一些部门、打交道,建立起个人档案既是工作的需要,也是社会的需要,更是一个人在社会上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这是单位或企业了解一个人的重要手段。没有档案的人当然就不便于单位或企业了解你,对个人是肯定不利的。存放和保管好当然是一个重要环节。至于怎样保管、在哪里保管?一般应在县(市)团级及以上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这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或事业单位的在册人员等;对于广大的农村人口一般应有乡镇户籍管理部门;对于企业单位另有规定,一般应在他的所属上级行管单位。对于目前大量的流动人口则另有规定,详见以下内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 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 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 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 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 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 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 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 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 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 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 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 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 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 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 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 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 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 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 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 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 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 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 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 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 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 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 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 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 ,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四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第十二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 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 ,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必须 经过认真的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 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 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 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 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材料。
第十四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 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 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
(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 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 供的档案材料。
(二)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 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 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 况。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 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 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 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 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 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 ,配备铁质的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 、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 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 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 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 ,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 和质量。
第十七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档案 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 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 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四)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 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 后果的。
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 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 ,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 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 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央组织 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 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 1号)同时废止。

4. 档案人员怎么填获取资格之前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及取得的业绩成果情况

“职称表格中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主要填写你从事本专业工作以来所从事的工作和取得的各种成绩。

具体可以从行政工作、业务工作两个方面区展开写。把你从事的技术工作的内容写上去,比如检验了多少批次样品,或者做了多少实验等等类似内容,然后创造了多少经济和社会效益,作出了多大贡献,发表了多少文章,获得了多少成果等等。

根据表格大小取舍和精简内容。必要时可查阅历年年度考核表。这次表填好后可以复印一份,或备份电子文档,以备下次再用。


(4)专业技术人员档案怎么做扩展阅读:

评审条件

申报条件

1、助理级:

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⑵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⑶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⑷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⑸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2、中级:

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⑵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⑶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⑷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⒊高级:

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⑵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⑶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5. 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业务档案包括什么资料

学历、学位证,获得的各种奖状、证书复印件,培训记录和学分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个人小结等等

6. 关于聘用工作人员档案保管的问题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管理的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审批,并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市、区、县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未经授权均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档案或本人档案。
第四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是指:
(一) 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 直接分配到非国有企业工作以及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 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
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 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 受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的人事档案;
(八) 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五条 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
(一) 北京地区用人单位聘用外省市人员的人事档案,原则上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特殊情况也可由我市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北京地区用人单位结束聘用关系时,其人事档案不能在北京地区范围内调转,由人才服务机构将其人事档案转往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
(二) 由北京地区流动到外省市人员的人事档案
1、凡持外省市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函,我市人才服务机构可为其办理转档手续和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2、本市流动人员结束有外省市聘用关系后,由我市人才服务机构向外省市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调函,可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回北京市。
第六条 人才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益、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 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期间,负责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转入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的各类人员,有聘用单位,由聘用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后,保留原工作身份、工龄连续计算;没有聘用单位,暂时待业的人员,保留原工作身份、待业前后的工龄累计计算。存档期间参加社会养老统筹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计算缴费年限。
第八条 人才服务机构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使用北京市统一的"北京市人才流动商调函"。对所接收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认真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各单位转移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第九条 人才服务机构使用统一格式的"北京市人才流动行政、工资介绍信"和"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为存档的流动人员办理转达出手续。开具的转档手续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档案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十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于个人携带档案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拒绝接收,对违反转递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或发生抽取、更换档案材料的问题,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履历表;
(二)大中专毕业生统一分配派遣证及见习期转正定级的考核定级材料;
(三) 每年度的考核表;
(四)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变更材料;
(五) 婚姻状况变更材料;
(六) 因公或因私出国(境)的记载材料;
(七) 档案工资变更材料;
(八) 奖惩材料;
(九) 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十) 其它按规定应收入人事档案的材料。
对于收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人才服务机构要认真审核鉴别,需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二条 人才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
员人事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防止丢失档案材料,严禁擅自泄露档案内容,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档案材料的损坏、丢失,责任单位应负责补建损坏、丢失的档案材料,并同时出具补建档案材料的证明,经上级机关审批后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 人才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对不符合查阅、借阅条件的,人才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代为查阅后,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人才服务机构不得向任何个人提供查阅、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
第十四条 人才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
潮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安全设施;档案库房、阅档室和管理人员办公室要三室分开;档案要有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库房内严禁吸烟,更不能明火进入库房,要保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绝对安全。
第十五条 人才服务机构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将现代化
管理手段及微机管理引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区、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人才服务机构要注意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队伍的建设,按流动人员人
事档案管理数量选派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注意对他们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并要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十八条 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十九条 对违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本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的,由
市、区、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一) 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二) 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三) 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四) 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上述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过去和管理办法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7. 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档案管理有错怎么提交变更申请

摘要 向档案核发地人事部门提请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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