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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文书的技术方法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10-02 21:39:43

❶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在农业行政机关或农业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以下统称“农业执法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外部文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对外使用,对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二章 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或打印制作。
填写制作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打印制作。
第六条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的编号、时间、价格、数量等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七条 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
文书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 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无农药登记证生产农药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
第九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案件移送函应当编注案号。
“案号”为“行政区划简称+执法机关简称+执法类别+行为种类简称(如立、告、罚等)+年份+序号”。如北京市延庆县农业局制作的文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案号”可编写为“延农(农药)立〔2012〕1号”。特殊情况下,“执法类别”可以省略。
第十条 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一条 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盖章或捺指印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
第十二条 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三条 文书中执法机构、法制机构、执法机关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第十四条 需要交付当事人的外部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并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第十五条 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应当有执法机关署名并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并“骑年盖月”。
第三章 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
第十六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适用简易程序,现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
“违法事实”栏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定性等情况。
“处罚依据及内容”栏应当写明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清楚。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
“案件来源”栏应当按照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或投诉、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监督抽检、违法行为人交待等情况据实填写。
“简要案情”栏应当写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证据等简要情况以及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由受案人签名。
第十八条 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
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
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做到一个被询问人一份笔录,一问一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
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
对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条 抽样取证凭证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抽取涉嫌违法物品样品保存作证据或送交有关部门鉴定而制作的文书。
抽取样品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抽样送检的样品应当在现场封样,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产品确认通知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从非生产单位取得样品,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单位发出的文书。
产品确认通知书应当准确填写产品样品相关信息并附照片,以及要求有关单位确认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 抽样取证凭证、产品确认通知书中各栏目信息,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填写,其中“许可号”栏,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明的许可证号、批准文号、登记证号等填写。
第二十三条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
执法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选择就地或异地保存。
执法机关可以在证据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和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执法机关印章。
文书中应当对被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单位作清楚记录。
第二十四条 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处理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登记保存作出的时间及具体处理决定。
执法机关可视具体处理情况制作物品清单。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决定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的文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执法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财物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执法机关分别保存。
查封(扣押)时,应当在相关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执法机关印章。
第二十六条 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实施查封(扣押)的现场情况所做的文字记载。
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应当记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及财物清单送达、当事人到场、实施查封(扣押)过程、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是指经农业执法机关调查核实,依法对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解除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执法机关在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时,视情况制作解除查封(扣押)财物清单。解除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与查封(扣押)时的财物核对无误。对查封(扣押)财物部分解除时,清单应当写清解除查封(扣押)财物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八条 案件处理意见书是指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就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请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栏应当由执法人员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
“执法机构意见”、“法制机构意见”栏,应当分别写明具体审核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名。
“执法机关意见”栏,由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写明意见。对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当注明经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第二十九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文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改正的具体要求、时限和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为行政处罚前置条件的,应当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注明逾期不改正的,执法机关将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文书。
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是否符合听证条件,决定适用一般案件文书或听证案件文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电话和执法机关地址等。
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完整、明确、客观,不得使用结论性语言。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决定举行听证会并向当事人告知听证会事项的文书。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公开或不公开)、主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以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听证笔录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对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字记载。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栏分别填写相关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听证记录”应当写明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和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证人证言、质证过程等内容。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盖章并在尾页注明日期;证人应当在记录其证言之页签名。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是指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听证会情况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的文书。
“听证基本情况摘要”栏应当填写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案由、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
“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由听证人员根据听证情况,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做出评判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听证主持人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提交报告书时,应当附听证笔录。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是指事先告知后,执法人员就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及处理意见报请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栏应当如实写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情况。
“处理意见”栏,由执法人员提出维持或变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拟作处罚决定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列举证据应当注意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的作用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
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说明;对经过听证程序的,文书中应当载明。
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全称,列明适用的条、款、项、目并引用法条原文。
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送达回证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证明文书。
“送达单位”指执法机关;“送达人”指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或执法机关委托的有关人员;“受送达人”指案件当事人;“收件人”不是当事人时,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其身份和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三十七条 罚没物品处理记录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对罚没物品依法进行处理的文字记载。
处理记录应当载明对罚没物品处理的时间、地点、方式,参与处理的执法人员及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是指案件终结后,执法人员报请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结案报告应当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写明处罚决定的内容及执行情况;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予以撤销案件的,写明撤销的理由。
第三十九条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文书。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履行义务的方式及金额等,并加盖执法机关印章。
第四十条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文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情况、申请执行内容,由执法机关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法机关印章
第四十一条 案件移送函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将案件移送其他有权机关处理的文书。
案件移送函应当写明受移送单位名称、移送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移送依据。
第四章 文书归档及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一般程序案件应当按照一案一卷进行组卷;材料过多的,可一案多卷。
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多案合并组卷。
第四十三条 卷内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材料。
第四十四条 案卷应当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封面应当包括执法机关名称、题名、办案起止时间、保管期限、卷内件(页)数等。封面题名应当由当事人和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如关于×××无农药登记证生产农药案。
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题名、页号和备注等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备考表应当填写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
第四十五条 案件文书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立案审批表;
(五)当事人身份证明;
(六)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鉴定意见等文书;
(七)检验报告、销售单据、许可证等有关证据材料;
(八)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
(九)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等听证文书;
(十)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十一)送达回证等回执证明文件;
(十二)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十三)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
(十四)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案件移送函等;
(十五)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十六)备考表。
第四十六条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第四十八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号。
第四十九条 案卷装订前应当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去掉。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小页纸应当用A4纸托底粘贴。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卷宗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第五十条 案卷应当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
第五十一条 办案人员完成立卷后,应当及时向档案室移交,进行归档。
第五十二条 案卷归档,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2006年5月9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政发〔2006〕4号)同时废止。

❷ 如何写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文书

1、认真填“空”、仔细核对
所谓填空,就是笔录格式文书上设定的内容,如:被检查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检查时间、检查场所等内容的填写,要做到认真、仔细,尤其是被检查单位的填写,如果是法人、其他组织或经登记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就要以营业执照为准,并将营业执照的注册号记录在卷,并提取复印件;如果是个人就要仔细的查看身份证明,最好提取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检查场所的填写也是要注意的事项,最常见的场所有营业场所、生产车间和成品仓库等。

2、开头语

开头语必须载明的内容有:检查日期、执法单位名称、执法人员的组成、检查的理由、执法人员身份的表明方式、被检查单位的名称、场所、负责人是否陪同检查。其基本格式为:

××市质量技术监督执法人员×××、×××等人组成的检查小组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后,证件编号分别为××××××、××××××号,于×年×月×日×时开始依法对位于××路××号的×××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商品)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是于×年×月×日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商品)进行了执法检查;或者是根据×××安排,依法对×××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商品)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该公司负责人×××在检查现场(如负责人不在,可电话联系,委托他人陪同检查,表述方式为:该公司负责人不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经电话联系公司负责人后,口头委托×××陪同我们进行现场检查),整个检查情况记录如下:

3、检查过程的记录

首先是对检查场所方位的描述,产品具体所在位置、产品名称、数量、规格以及提取证据的方式,采取的措施都要详细记录。如对某食品企业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现场检查的记录。

(1)位于该公司东面是成品仓库,西面是生产车间,在成品仓库内西边靠墙处库存外包装标识为×××公司生产,厂址为××路××号,QS42××××××××××号,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见内包装封口处……等,执法人员开箱进行了检查,其生产日期为×年×月×日,其他标识同上;在生产车间内东边存放上述食品标签××××张。

经查为上述标识产品现场库存×××件。

(2)在生产车间现场共有××名工人正在进行上述标识产品的生产,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出示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该公司未能出示,为此执法小组对库存产品依法进行了封存,并下达了质量技术监督通知书,同时执法人员对库存产品进行了拍照取证,在现场未发现生产、销售记录(或者是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该公司生产上述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的复印件,原件存放在该公司财务室)。

如果需要对产品内在质量进行检验时,所抽样品应该是一式三份,整个抽样情况都要记录在现场检查笔录之中。

❸ 行政执法文书的语言特点有几个规范性要求

第一章行政执法文书概述
质监部门履行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和安全监察三大职能。
办理行政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之外,要采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一节行政执法文书的特点和作用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概念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和执法内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实体问题所制作、发布的反映行政执法活动过程和每个环节内容并且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有法律意义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执法文书概念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
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有很强的法定性。
2.职权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
3.内容
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文书本身的存在、文书规格以及文书内容构成的设计,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4.程序、形式
由行政机关统一制定,一经形成,认真、严格地遵守。
5.特定效力
即行政拘束力。
二、行政执法文书的特点
1.主旨的鲜明性
文书格式都具有用途单一的特点。
2.材料的客观性
特别注意客观性、准确性。
3.内容的规范性
事项要求齐全,书写合乎规范;内容有统一要求,具备相应的要素。
4.形式的程式性
结构固定化,用语规范化。
5.解释的单一性
做到语言确切,运用文字符合单一解释的要求。
6.制作的合法性
表现为:
A、在法定的阶段、法定的时限内制作;
B、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
C、不仅做到制作程序合法,更要做到内容合法。
7.实施的强制性
具体行政行为通过文书形式表现出来,即得到政府强制力的保障,当事人必须遵守。
8.法定的排他性
一个违法行为,只能按照一定的管辖原则,由一个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处理。
第二节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很多种不同的类型:
1.根据文书制作主体名义的不同
可以分为以个人名义制作的文书和以机关名义制作的文书。
所谓以个人名义制作,是指以行政执法人员个人名义制作,由制作人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正确性负责,如《调查笔录》;
以机关名义制作,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以机关的名义制作的文书,由该机关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正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等。
2.根据制作主体级别的不同
可以分为上级机关制作的文书和基层机关制作的文书。
上级机关制作的文书,如《行政复议决定书》等;
如《案件办理报批书》、《行政复议答辩书》等。
3.根据文书内容的不同
可以分为描述事实的文书和表示意思的文书。
描述事实的文书,是指制作人只对看见的、了解的、掌握的事实进行客观的记录,不掺杂任何个人意思,不做任何主观评价的文书,如《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
表示意思的文书,是指制作人对事实情况,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等。
4.根据文书外在表现形式的不同
可以分为表格类文书、填空类文书和笔录类文书。
表格类文书如《立案审批表》、《送达回证》等;
填空类文书如《当场处罚决定书》等;
笔录类文书如《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
5.根据文书使用范围的不同
可以分为内部使用的文书和外部使用的文书。
内部使用的文书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如《立案审批表》等;
外部使用的文书,是指对制作机关以外的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的文书,如《封存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外部使用的文书,具有法律上的执行效力。
6、根据办案需要分为必用类文书和择用类文书两大类。其中:
立案的必用文书共12种,包括:(1)行政执法案卷封面;(2)卷内文件目录;(3)现场检查笔录;(4)立案审批表;(5)调查笔录;(6)通知书;(7)案件审理记录;(8)行政处罚告知书;(9)行政处罚决定书;(10)送达回证;(11)结案报告。
当场处罚案件的必用文书共5种,包括:(1)行政执法案卷封面;(2)卷内文件目录;(3)现场检查笔录;(4)当场处罚决定书;(5)结案报告。
其余各种文书均为择用文书,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二、行政处罚用文书的种类(49)
行政处罚用文书共49种,包括11类:
1.受案、立案类
2.调查类
3.产品鉴定检验类
4.强制措施类
5.案件审理类
6.听证类文书
7.行政处罚类
8.罚没财物处理类
9.行政处罚执行类
10.立卷与归档类
11.其他行政执法文书
三、行政复议用文书简介
行政复议文书共13种:
四、行政赔偿用文书简介
行政赔偿用文书共2种:
第三节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
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规范性
(一)格式统一,结构固定
填空类、表格类文书必须严格按照文书格式、要求填写。
对于笔录类文书,行文结构一般分首部、正文和尾部。首部包括标题,当事人基本情况、时间、地点等;正文是文书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事实、理由、证据和结论等;尾部包括署名、日期和签字等。这样制作出来的文书眉目清楚,一目了然,便于执行。
(二)特定用语规范化
要求使用统一规范性用语。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权利,使用的文书用语“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几句话就是统一规定的。
(三)事项特定化
不能随意更改或增删。
二、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的要求
一是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规范化,二是行政执法文书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的规范化。
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对于行政执法文书就显得尤其重要。有时一个错别字、一个标点符号、一个歧义句都有可能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
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要求分为“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两类。对“一般要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1.文书的印刷规格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 A4型纸尺寸,即长297毫米,宽210毫米。
2.文书的填写要求
行政执法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要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立的栏目,要逐项填写。摘要填写应当简明、完整、准确。
3.文书中的印章
依法不具有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业务部门,应当以其所属机关的名义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并应当印制其所属机关的名称。(如市纤维检验所纺织执法)
5.文书中的附页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行政案件听证笔录》等文书首页内容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首页及附页均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6.文书中的记录内容
记录的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或者语言,防止发生词句歧义。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7.文书文号填写
行政执法文书文号应当按照“机关代字”、“办案部门简称”、“文书名称简称”、“文书制作年份”、“文书的顺序号”等五个部分依次填写。
8.当事人签名
多联式文书中当事人签名栏,由当事人填写并注明具体日期,作为送达的依据,。
9.文书复写
在使用《封存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等文书时,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10.文书存根
在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后应当集中保管。
11.常用栏目的填写
文书中所称“工作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
调查笔录内容的记录以问答的形式进行。记录时,每段应当以“问”、“答”为句首开始,回答的内容以第一人称“我”记录。
“数量”栏填写每种物品的数量,应用大写。“规格”栏填写物品的品牌和型号。“特征”栏填写物品的颜色、新旧、质地等特点。
表格填写完剩下的空格,应当用对角线的方式划去。
法律依据的填写应当写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
条、款、项的正确引用:一般来讲,一部法律由章、节、条、款、项、目组成,在适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章、节。
①“条”
法律规范的“条”,又称“法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件(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
法律规范条文的适用,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
②“款”
“款”是“条”的组成部分。在一般情况下,每一款都是一个独立的内容或是对其前一款内容的补充表述。
“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
③“项”
一般来讲,“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含有项的法条,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应的文字表述。
“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各项前都冠以(一)、(二)、(三)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
“项”的适用。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适用到项;
根据立法技术的不同需要,“项”可以依附于条,也可以依附于款。即条中可以有项,款中也可以有项。
第四节行政执法文书的语言与表达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语言
行政执法文书的语言特点是以实用为基本出发点和最高准则。
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规范要求:
(一)庄重性
语言要严肃、慎重、不随意,做到庄严凝重。
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语言要体现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坚定性和强制性
如在一份《责令改正(更正)通知书》中有这么一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4条的规定,本局责令你单位于2004年7月15日前,将7月5日生产的全部火腿肠标签上的生产日期由7月12日更正为7月5日”。
2.要使用规范的书面语言
所使用的词、句应该具有确切的含义,即一个词只能表达一个概念,一个句子只能表达一个判断。
3.要恰当使用专用语和具有行政执法文书语体风格的语言
语言简要、精练、庄重,被人们普遍接受,基本上定性化、规范化,具有特定涵义。如“责令”、“并处”、“本局”等。
(二)确切性
1.熟悉并正确使用行政执法专业术语
如“抽样取证”、“行政处罚决定”等这些专业术语,一方面具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另一方面也可以大大地增强行政执法文书的法律性和严肃性。
2.注意行政执法专业术语的区别
有些专业术语,一字之差,内涵和外延就完全不同。如“终止”和“中止”就属于这种情况。
3.注意准确使用有关数字和概念,避免语义的不确定性

❹ 行政执法文书的基本要求和功能有哪些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基本要求如下

1、主体: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有很强的法定性。

2、职权: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

3、内容: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文书本身的存在、文书规格以及文书内容构成的设计,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4、程序、形式由行政机关统一制定,一经形成,认真、严格地遵守。

5、特定效力,即行政拘束力。

二、行政执法文书的功能如下

1、主旨的鲜明性,文书格式都具有用途单一的特点。

2、材料的客观性,特别注意客观性、准确性。

3、内容的规范性,事项要求齐全,书写合乎规范;内容有统一要求,具备相应的要素。

4、形式的程式性,结构固定化,用语规范化。

5、解释的单一性,做到语言确切,运用文字符合单一解释的要求。

(4)行政执法文书的技术方法是什么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最重要的执法文书,也是最终对管理相对人产生一定影响的法律文书。

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符合相关文书的要求,特别是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或者做出从重、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都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待清楚。行政处罚告知书名称、文号及送达时间也应该在处罚文书中说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首部。包括标题、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正文。包括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等内容。

一、 事实:

2、案件事实的表述要完整准确。案件事实就是案件发生时的一切真实情况,包括:案件来源、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和结果等要素。相关单位和个人,涉案违法物品标示生产厂家、生产批号、购进渠道、数量、货值、违法所得、剩余物品数量和价值、违法行为定性及相应的违法后果等内容应写全。

叙述一般应当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的反映案情,并抓住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对影响自由裁量的从重或者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等情形,执法人员也应当写明。另外,在叙述事实时不应加任何主观的评论性语言。

2、证据的列举。违法事实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对于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要求明确、具体,全面列举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认定的每个违法事实要素都要有证据支撑以及证据分析过程,证据列举方式既可以在叙述事实过程中同时分析列举,也可以在叙述违法事实后单独列举分析。

3、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情况。对是否采纳当事人所提出观点的理由应详尽说明。应当表述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告知时间、形式,当事人有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述意见的,应描述当事人的申辩要求和理由依据,并将复核以及采纳与否的情况和理由在本文书中予以说明。

当事人在听证中对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证据程序等提出的相关质疑及其证据也应当按上述要求描述。尤其是不采纳的理由要援引法律法规,并进行必要的法理分析以说清、说透。

二、理由和依据:

1、法律适用的理由应全面表述。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处罚的法律依据,应当结合具体个案事实,对具体适用某一法律条款作为处罚依据的理由进行解释,必要时要对法律条款进行法理解释。

2、引用法律条款要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并且应当根据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适用到最底一层。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规范合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阐述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理由,包括依法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

三、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表述清楚,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客观性和可执行性。罚款除书阿拉伯数字外,应同时采用汉字表述。

第三部分: 尾部。

主要是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同时表述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时要写明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的具体名称(地址),复议、诉讼的期限,写明制作日期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公章。

❺ 行政执法适用的方法有哪些

行政执行的主要方法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处理;依法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来抵缴罚款;以及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❻ 什么是行政执法文书

全称为“环境行政执法文书”,环境行政执法文书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活动过程中,依照特定的格式,经过规定的程序形成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特征:

1、制作环境保护执法文书是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表达意志的体现,不是随意的个人行为。具体承办起草执法文书的人员称为撰稿人,撰稿人撰写完毕,要经过撰稿人所在单位的有关领导审核批准签发后,才能生效。

因此,制作环境保护执法文书的主体只能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均无权制作环境保护执法文书。制作环境保护执法文书的主体必须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环境保护的职权和承担特定义务的国家机关。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各自管辖范围有一定的职权分工,因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根据管理的需要,在法定的职权内制发环境保护执法文书的,任何超越自己职权范围而制发的环境保护执法文书不仅是无效的,如果因该文书给当事人或他人造成损失的,还要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2、环境保护执法文书必须依照特定的体式。环境保护执法文书的体式,包括文体、结构和格式以及法律语言。

不同的内容有特定的书面形式和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必备的内容及专门的法律用语。环境保护执法文书要根据特定的内容和目的,选择与之相应的体例和格式,不能任意混用,该用复议类文书的,不能用行政处罚类文书,《决定书》不能写成《裁定书》等。

甚至用纸都有其特殊的要求,对制作文书所用纸张的大小尺寸、质量颜色等都有较严格的规定,不能随意使用。这种固定格式和用纸规定,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法定职权的权威性的要求,是依法行政的保障。

环境保护执法文书对语言的要求不同于一般的文体,要尽可能地使用法言、法语,做到用语严密准确、庄重简洁、明了通畅。

3、环境保护执法文书的制作须经特定程序。环境保护执法文书的制作、发出机关是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文书的具体撰写人仅仅作为执笔者或执法人员完成执法文书的草稿,因此,撰写人撰写完毕,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最后定稿、制作完成。

有些文书如不履行法定程序,其文书即不能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行政执法文书的技术方法是什么扩展阅读: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环境行政执法文书

❼ 行政执法文书的基本要求和功能有哪些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基本要求:

1、主体: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有很强的法定性。

2、职权: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

3、内容: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文书本身的存在、文书规格以及文书内容构成的设计,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4、程序、形式由行政机关统一制定,一经形成,认真、严格地遵守。

5、特定效力,即行政拘束力。

二、行政执法文书的功能

1、主旨的鲜明性,文书格式都具有用途单一的特点。

2、材料的客观性,特别注意客观性、准确性。

3、内容的规范性,事项要求齐全,书写合乎规范;内容有统一要求,具备相应的要素。

4、形式的程式性,结构固定化,用语规范化。

5、解释的单一性,做到语言确切,运用文字符合单一解释的要求。

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说明

(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是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立案时使用的文书。立案审批表由案件情况报告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两大部分组成。

报告人必须写明当事人情况和基本的违法事实。立案时间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报告中签署立案意见的时间为准。除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可以使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均应立案查处,适用一般程序。

(二)询问笔录是执法人员为了搜集证据,向当事人或者案件的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使用的文书,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

因此,在使用询问笔录时,必须将被询问人的姓名、地址等基本情况写准确。询问完毕,必须由被询问人阅后签字。被询问人因不识字等原因不能签字的,应要求被询问人按手印。

(三)听证权利告知书用于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同时,告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和放弃听证权利的后果。

(四)听证通知书用于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

❽ 行政执法文书写作及常见问题,怎么解决

执法文书的特点:制作的合法性、内容的规范性、内容体现法律规定、语言表述的准确性、具有法律上的确定力。执法 文书的分类:执法文书按其用途可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执法文书按其形式可分为笔录式和填写式。制作笔录式执 法文书应注意的问题:格式。调查笔录一般采取一问一答的格式进行制作,制作时“问”与“答”要分行进行,即便问 话和回答只有一个字,也要分行进行,不能出现几个问题一起问一起回答的情况。当然有些问题也可以一次性综合询问 ,由被调查人回答,比如调查当事人情况时,可以询问“请将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一下”,此时被调查人可一次性回 答单位的全称、法人代表、地址、联系电话等;笔录的正文:第一部分是相对人的确认。相对人的确认也就是确定违法 的主体,在询问时要将违法行为的地点及事件表述清楚,以达到能初步判定案情,为后面的调查作好铺垫的目的。第二 部分是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要弄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就要搞清楚两个问题:一是这件事是否是当事人干的,二是这件事 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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