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农产品包装的农产品包装相关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8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包装或者标识义务。对一家一户、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没有提出包装和标识要求。
(2)按照农业部规定需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只有经过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才可以上市销售;未经包装或者未附加标识的,不允许上市销售。
(3)销售的产品在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必须标注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4)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藏、运输过程中使用过添加剂的,必须标明使用过的添加剂名称。
(5)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十分复杂,推行农产品包装上市和标识标注是一个分类管理、循序渐进的过程,故本法对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行为主体和产品对象只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包装和标识范围、对象和实施步骤,本法授权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办法进行规定。 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一)农产品包装
1.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2.农产品包装要求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3.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物质要求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二)农产品标识
1.农产品标识标注和标注的内容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2.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着。”
3.“三品”质量标志
农产品质量标志是指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加施于获得特定质量认证农产品的证明性标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的农产品质量标志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名牌农产品。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4.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等标识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9条规定:“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保鲜剂,是指保持农产品新鲜品质,减少流通损失,延长贮存时间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防腐剂,是指防止农产品腐烂变质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添加剂,是指为改善农产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加工性能加入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1)明确了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使用环节要求,即在农产品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相应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界定了农产品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允许使用的相应材料种类,主要是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
(3)提出了农产品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相应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强制性要求。
⑵ 包装销售初级农产品,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1. 销售初级农产品时,需要办理的证件包括营业执照。
2. 此外,还需提供产地证明,其中包括有效期内“三品一标”质量标志、植物检疫证书和产地合格证明。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条件包括:具备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加工场所;拥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等设施;拥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交叉污染。
4. 对于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部分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将其排除在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范围之外。
5.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农民个人销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这要求销售者必须是农民个人,且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为自产。
⑶ 包装销售初级农产品,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农产品销售需要证件有很多,除了营业执照还需要提供产地证明的,将有效期内“三品一标”质量标志、植物检疫证书、生产主体开展产品自检和委托检测出具的产地合格证明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基础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条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是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是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是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拓展资料:
对于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需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由于各地对法律的理解不同,有部分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下发规范性文件时,明确把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排除在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之外。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第二款规定:
只有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流通许可。从条文来理解,对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流通许可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只有农民个人,二就是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是自产。也就是说,只符合其中一个条件都不是法律规定不需要取得流通许可情形。
⑷ 农副产品怎么设计包装
到了农业收获最多的秋季,每到这时我们总能在市场上看到各式各样的农副产品,比如水果、蔬菜、粮食等等的农作物。很多人都会有疑问,到底什么是农副产品呢?其实,农副产品从名称就很好了解,就是由农业中的农、林、渔、牧、副五业产品所产生带来的副产品,分为粮食、经济作物、药材、干鲜菜及调味品、竹木材、工业用油及漆胶、禽畜产品、蚕茧蚕丝、干鲜果、水产品等若干大类,每个大类又分若干小类。那么在农副产品生意旺盛的市面上,对农副产品的包装设计也是尤为的重要了,适合农副产品的包装可以让产品本身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可以拔得头筹。那农副产品要怎么设计包装呢?
包装设计
传统的农副产品一般是自产自销,没有品牌。但是近年来,一些农副产品生产者已经意识到品牌对产品的重要性,因此,这些生产者开始致力于为自己的农副产品树立品牌,务求以优良的品质和实惠的价格打入市场。使得自己在愈演愈烈的市场竞争中可以激流勇进。
首先,一些农副产品成本便宜,所以销售者都倾向于一次出售大量的该种农副产品,以求更快赚取利润,但是消费者在购买农副产品时,通常只需要一小部分,如果每次出售的农副产品数量过多,超过了消费者的需求,则会欲速不达,起反效果。
其次,农副产品给消费者的印象通常是低档的产品,而且一些农副产品销售者也这样认为,所以他们一般不注重农副产品的包装。但是,如果对农副产品进行精美的包装,不但能刺激消费者的消费欲望,而且还能够提高农副产品的档次,从而提高农副产品的价格,赚取更多的利润。
最后,一些农副产品虽然质量较好,但是由于消费者对其所知不多,因此销路不佳。对于这种农副产品,可以用免费品尝的方法,让消费者了解该种农副产品的品质,从而创造市场需求。
农副产品包装设计是需要被重视的,不同的销售渠道,农产品的价格也相差巨大。在路边摊位,水果批发市场,这些农产品被以低廉的价格出售。而在便利店,超市,这些相同质量的农产品被以更高的价格出售。相比之下,路边摊的农产品被随意摆放,毫无美感可言。而在便利店、超市出售的农产品卖相好、包装精美、整齐一致,消费者们当然更喜欢这些让人赏心悦目的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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