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险被执行,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吗
可以,对被执行人保险合同项下有关权利,执行实务中,存在被执行人购买有保险的情况,而对被执行人所购买的保险能否执行,存在广泛争议。被执行人购买保险性质上属合同行为,应当受合同限制,由合同法和保险法规范。因保险合同无效、解除、履行、终止、保险事故发生等情形,必然产生相应合同责任,因此被执行人购买保险产生的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实质合同权利,执行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实质是对债权的执行。
(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关于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与攀枝花市渡口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苏华群、杨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调解作出(2018)川04民初37号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371元,由攀枝花市渡口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苏华群、杨涛共同负担。攀枝花市渡口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苏华群、杨涛未缴纳,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执行。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杨涛在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购买了保险,投保的保单编号:CSC-502686546。关于该保险单现金价值和孳息,能否强制执行及如何执行,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执行人购买的保险具有经济价值,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而且保单价值与存款具有相似性。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可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因此保单价值也可以参照银行存款强制扣划。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的基础是保险合同,扣划保险的现金价值的基础是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作为非合同当事人不能强制解除合同,也不能强制扣划。
对被执行人所购买的保险能否强制执行的上述争议集中在争议集中在两个焦点:一是执行机构是否可以强制解除被执行人保险合同;二是保险金是否具有专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