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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外包装不能标识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22-04-16 14:49:01

㈠ 产品包装上需要包含哪些信息

需要包含的信息: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着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1)产品的外包装不能标识哪些内容扩展阅读:

产品包装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产品包装有关问题,在一些法律中作出过规定。

2、如: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3、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4、再如,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㈡ 国家强制规定包装盒内容信息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着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2)产品的外包装不能标识哪些内容扩展阅读:

包装盒的主要特点:

1、商品包装具有从属性和商品性等两种特性。包装是其内装物的附属品;商品包装是附属于内装商品的特殊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同时又是实现内装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重要手段。

2、四大要素

(1)包装材料:包装材料是包装的物质基础,是包装功能的物质承担者。

(2)包装技术:包装技术是实现包装保护功能、保证内装商品质量的关键。

(3)包装结构造型:包装结构造型是包装材料和包装技术的具体形式。

(4)表面装潢:表面装潢是通过画面和文字美化、宣传和介绍商品的主要手段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㈢ 我国法律对企业产品包装上的标识有哪些要求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着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此外,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㈣ 现在所有的产品都不能在包装上注明,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这种字样吗

iso9001是给企业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主体是企业,而不是企业下面的某个产品。


我国现行的《合格评定第三方符合性标志的通用要求》(GB/T 27030-2006)中明确规定:“只有基于产品合格评定颁发的第三方符合性标志可以出现在产品上或产品包装上。所有其他的第三方符合性标注(如与质量或环境管理体系或服务相关的标志)不应出现在产品、产品包装上,也不应有可能被解释为产品符合眼球的方式出现”。同时还规定:“在文件和促销材料等资料中也可以引用第三方符合性标志”。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由于ISO9001认证的对象为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不是产品,因此不能把认证标志印在产品包装上,因为这样会给顾客产生产品合格的暗示。但是ISO9001认证证书或标志可以使用在各种宣传品上,如宣传资料、广告及名片上,也可以在人才招聘、产品销售展会等场合宣传和展示认证证书,或向客户提供证书复印件或照片。


在使用ISO9001认证证书或标志时应注意一下几点:


1、认证证书必须完整,不可进行证书内容涂改;


2、认证标志只能获证方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租借;


3、使用时,必须与获证方单位名称放在一起,并将证书注册号标于标志的近旁。


百思特认证每年要对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一般会结合每年的监审进行。若发现获证客户存在认证证书、标志使用不规范的情况,我们会根据其所造成的影响,及时要求获证客户纠正错误做法,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影响的扩大。

㈤ 产品包装上有哪些是法律规定必须有的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产品标识,并保证其产品或者其产品包装上的标识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要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着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及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5)产品的外包装不能标识哪些内容扩展阅读: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合、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参考来源: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㈥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有哪些

产品包装必须符合符合下列规定: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着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产品的外包装不能标识哪些内容扩展阅读:

产品标识的种类分为:

1、标签。贴在或系在产品包装上标明品名、用盒、价格等的卡片,多用于采购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示识;

2、记录。流程卡、工艺卡、派工单、跟踪卡等文件,多用于生产过程的产品标识;

3、颜色。使用不同颜色标明产品某种特征;

4、符号。使用不同的图形文字标明产品某种特征;

5、容器具。使用不同容器具盛放并标明产品某种特征;

6、区域。使用不同区域隔开存放并标明产品特征;

7、印章。使用不同印章打在产品或产品包装或产品记录上,标明产品某种特征;

8、标牌。使用不同颜色或文字或图形标牌标明产品某种特征。

5、 这些均是产品标识表示的各种不同的方法。总之,不管是何种类型的产品标识,它们均是为了达到生产者、销售者所需求的目的来编撰的。

㈦ 食品包装规范

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7)产品的外包装不能标识哪些内容扩展阅读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规定: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第十条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㈧ 产品出厂包装上需要写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包装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证书;

(二)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生产企业所在地;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要求,需要标注产品规格、牌号和主要零部件的名称、内容的,应当用中文标注;需要事先告知消费者的,应当用中文标注。外包装上标明的,或者事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信息的;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着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限或者有效期;

(五)产品因使用不当容易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体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特点难以贴标签的裸体产品,不得贴产品标签。

(8)产品的外包装不能标识哪些内容扩展阅读

作为第三套国家包装教材之一,《包装管理与法规》将案例与包装相关管理知识、标准法规相结合,包括包装管理的引入、包装企业的成本管理等。包装企业质量管理、包装物流管理、包装标准化和包装法。法规等。

围绕包装行业的特殊要求,拓宽和深化包装管理和经济活动的相关内容,特别是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介绍了与包装行业密切相关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对散见于各种其他法律法规、报刊杂志中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总结。有关包装卫生、包装箱等的法规和惯例。

《包装管理规定》内容丰富,实用性强。可作为高校包装工程及相关课程的教材,对生产、科研、设计等方面的技术人员、设计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质检流通部门人员及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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