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卖假货应该打什么举报电话
消费者在遇到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可直接拔打工商部门的“12315”电话或直接到工商所和工商局申诉、举报。
拨打情形
1、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被投诉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时;
2、当您在消费过程中,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3、当您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黑窝点”时
请您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我们将帮助您调解纠纷;如发现经济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依法查处。
拓展资料:
应符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诉方;(投诉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具体的商家信息,如店名、地址、电话等)
(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管辖范围可以分为: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管辖范围涉及:职能和属地两个方面)
(四)消费者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否决申诉
(一)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五)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六)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时限
(一)自收到申诉书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扣除检测等时间);调解不成终止调解。
北京市工商局的12315接线业务已被外包给专业的电信公司,工商局作为12315的管理者和协调者,将主要专着于问题的解决以及信息的分析和整理。这将有助于工商局更加专注于消费者投诉的处理工作。这将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高12315处理投诉的效率和速度,营造更加完善和有序的健康市场生态环境。
参考资料:12315-网络
2. 如何投诉卖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发现制造或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可以直接拨打12315举报。拨通知12315电话投诉或举报,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回答问题,如实说出投诉睁链的事实、理由及投诉请求,并说出自己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 申诉 方的名称、地址、电话。 另外拔打12315是收费的,消费者申道诉案件,由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管辖 ,歼蚂如商家在异地需商家所在地区号+12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悉改孙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3. 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怎么办,如何投诉
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直接拨打12315进行投诉,12315依法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咨询。
根据《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工作规则》第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和市(地、州)、县(区)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12315中心”) ,通过12315专线、12315短信息、电话、互联网、来信来访等方式,依法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咨询,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分析发布消费警示信息,开展消费维权公共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分流。对接到的申诉举报,12315 中心进行审核后,按照属地管辖、业务管辖原则,逐级向下一级12315中心、基层工商所或者同级业务部门等承办单位分流。
第十三条 办理。承办单位接到分流的申诉举报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对消费争议的申诉,进行协调;被申诉人涉嫌违法经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案件,应当及时核实,依法处理。
(3)怎么举报卖产品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