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3C认证的一致性从哪几个方面叙述
国家强制性产品CCC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我国1978年恢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国地位后,就按照国际规范建立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并开展了相关的工作:对107种国内产品实施了产品安全认证;对104种进口商品实施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制度,这项制度涉及到60多个国家和地区。这些产品认证制度对提高我国产品质量水平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经济安全,保护环境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特点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具有以下的特点: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CCC”标志。标志图案和种类如下:
第一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公布了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该目录以原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和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产品为基础,进行了少量调整。
目录涉及安全、EMC、环保要求,包括19大类,132种产品。
二、CCC认证对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
CCC认证不仅要求组织的产品经过国家指定的实验室检测合格,而且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且经过工厂审查合格。已建立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并取得认证的组织可基本满足该要求,其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包括如下:
4.1职责和资源
4.1.1职责
生产者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在其组织的内部指定一名质量保证负责人和一名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
质量保证负责人应是组织管理层中的一名成员,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不论其在其他方面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 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 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 及时向认证机构申报涉及获证产品安全性能的变更;
d) 负责与认证机构联络与协调认证方面的事情;
e)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f)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认证标志;
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应熟悉认证业务,其职责是协助质量保证负责人与认证机构联络认证事宜。
4.1.2资源
生产者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4.2文件和记录
4.2.1生产者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4.2.2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 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 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4.2.3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生产者至少应保存下述记录:
● 采购物资检验/验证记录
● 例行检验记录
● 选定型式试验记录
● 检验和测试设备校准记录
● 检验和测试设备功能检查记录
● 顾客投诉及纠正措施记录
● 对不合格品采取措施的记录
● 内部质量审核记录
● 标志使用情况的记录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的保存期限,上述记录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两年。
4.3采购和进货检验
4.3.1供应商的控制
生产者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4.3.2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生产者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生产者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生产者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应有其组织内部负有质量职责的检验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4.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4.1生产者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4.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生产者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4.3可行时,生产者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4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4.5生产者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4.5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生产者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自愿性产品认证特殊要求》的规定。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而进行的在经例行检验后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依据检验文件进行的检验。
4.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与所要求的检验、试验能力一致。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
4.6.1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每年至少一次)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例一些专用的测试设备),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建立检验设备的台帐并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4.6.2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4.7不合格品的控制
生产者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4.8内部质量审核
生产者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生产者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4.9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生产者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生产者应制定关键元器件、零部件的清单,明确它们的供应商,材质
生产者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4.10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② 成品检验有哪些技巧
一是为了对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品管部对入库的成品采取不定期抽样检验,由QA人员负责,按成品出厂检验的标准(抽检)规定对成品进行抽验;二是QA人员按检验标准规定对样品进行检验和试验,检验项目应包括产品一致性的各项要求,按规定记录检验数据,填写检验报告,将检验或试验报告上交品管部妥善保存;
三是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与产品描述、型式试验报告、认证标准是否一致;产品所使用的关键零部件、材料与经认证机构确认的是否一致;产品的特性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特性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产品描述中的其它项目的检查。
四是由检验主管审批检验报告,报告经审批后,合格成品不做标识,不合格成品由检验人员在上贴上不合格标志,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
五是公司内部除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各项成品检验办法要求进行质量检验外, 还必须执行以下RoHS相关检查内容:a.成品检验前, QA应确认产品中是否混有“RoHS”不合格标识的产品,若有, 则判定为不合格. 由QA 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之规定进行处理. 若无, 则判定为合格;b. QA各项检查完后应填写《成品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增加RoHS检验内容:验证IQC的来料检验、制程检验、机器/设备的情况,与其它检验项目综合判定。检验合格,不用做标识,检验不合格在产品外箱贴附“RoHS QA REJ”标签;(见下图)c. 若客户有要求附加RoHS禁用物质不使用证明书(零组件量产用)作为出货品的保证时, 应按客户要求提供. 当客户有要求送检测报告或其它资料时, 则按其需求提供相关之检验报告及其资料。
六是在成品出厂检验过程中,选择合适的管理系统非常重要。我们企业一直使用日事清。日事清在操作设计上十分的简便,有着完善的功能体系,对于不同的用户类型都能处理。在用户的使用选择上分为单机与联网两种,使得用户使用起来十分的便捷。操作员权责明确,分配灵活,充分体现自由协同办公原则,对加强成品检验管理具有良好的作用。
③ 产品一致性是啥意思啊
质量管理体系基本知识培训
第一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一节 概述
所谓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缩写为“CCC”,简称“3C”认证)。
3C认证是我国新的安全许可制度,统一并规范了原来的“CCIB认证”和“长城认证”,符合国际贸易通行规则,是我国质量认证体制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政策之一,既能从根本上强制企业提高管理水准和产品质 品质量,又有利于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秩序。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1年12月3日发布,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从今年5月1日起(现已延期至8月1日),凡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19大类132种产品,没有通过3C认证的,一律不准出厂或进口,更不得上市销售。
第二节 3C认证步骤
3C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1 认证申请
1.1 申请单元划分
1.2 申请资料
2 型式试验
3 初始工厂审查
4 获证后监督
4.1 认证监督检查频次
4.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安全、环保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安全、环保质量方面的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责任时;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 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2 监督的内容
4.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从获证起的四年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范围应覆盖附件4的全部内容。每个工厂的复查时间通常为1~2个人日。
获证后的第五年,应按附件4的规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
4.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从获证起,按本规则4.3.1.2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中产品安全、环保性能的检查内容一般为产品例行检查中的制动、灯光调整和排放检测项目,但发生4.5.1.2条所列情况之一时应增加相应的型式试验项目,当工厂的检测条件不具备时应封样送指定检测机构检测。
5 标志加施
获得认证证书的汽车,应在汽车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按汽车前进方向)加贴规定的认
证标志,应使用规格为60mm的认证标志。
第三节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对于认证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评价。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的依据,它共包括十个要素。
一、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主要内容
1 对认证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价,以确定工厂是否具有生产与经认证机构确认合格的样品一致的产品的综合能力。认证规则中明确规定了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包括对产品、关键零部件和/或原材料,工厂应进行检测的项目及其频次等。
2 工厂应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文件化程序:
(1) 认证标志的保管使用控制程序;
(2) 产品变更控制程序;
(3) 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
(4) 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5) 供应商 供应商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程序;
(6)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程序;
(7)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程序;
(8) 生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9)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
(10)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11) 内部质量审核程序。
3 还应有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认证产品标准、认证产品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必要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
4 工厂应具备生产相应产品的生产设备和/或工艺装备、符合规定检验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以及与生产过程相适应的环境条件。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
5 工厂应建立符合要求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供应体系,以保证认证产品的生产能够得到合格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
6 为保证产品持续满足规定的要求,控制认证产品质量的文件和资料都应受控,已经的涉及产品一致性的文件的更改应符合人证规定要求。
7 应按程序严格控制不合格的产品,确保贴有人证标志的产品符合标准及相关的要求方可出厂。
8 为了确保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的一致性能够持续地满足认证机构的要求,工厂应开展内部质量审核,自我考核质量保证能力的符合性、有效性,并使之持续增强。
9 通过认证的产品。使用认证标志及标志管理应符合规定要求,确认使用标志的产品,而不符和产品和发生变更但未经过认证机构批准的产品不使用标志。
10 质量记录是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也是进行追溯的基础,工厂应按程序规定对质量记录实施控制。
11 认证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申请人、制造商、工厂等多个组织,而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所指的制造场地是生产或组装产品的场所,并由认证机构建立跟踪服务。
二、汽车产品的工厂检查对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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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什么叫生产一致性
生产一致性定义:实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
车辆生产企业通过编制、执行《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以下简称《保证计划》),保证生产和销售的车辆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
与《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中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并持续符合国家政策和管理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
(4)产品一致性包括哪些方面扩展阅读: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制度,规范车辆生产企业行为,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车辆生产企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管理。
⑤ 请问: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中,工厂在哪些部门和环节控制认证产品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CCC认证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理解要点:
1)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Compliance of proct),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在设计、结构和所使用的关键元器件、材料方面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的程度;
2) 生产厂应制定并执行对于认证产品变更的控制程序(或类似文件),明确规定无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认证产品发生变更,都应在变更前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3) 凡涉及认证产品的变更应向认证机构做出申报,提供相应的变更详细资料;
4) 未经批准的变更,不能在变更产品上加贴认证标志。
审查要点:
1) 当有批量产品生产时,依据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描述,确认批量生产出来的认证产品和样品是否一致;
2) 通过样品描述,确认是否有变更;如有变更,是否经认证机构批准;
3) 在对生产厂进行日常监督时,应确认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是否与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相一致,变更是否经认证机构批准;
4) 在现场审查时,不仅要关注整机的一致性,还包括关键元器件的一致性。
⑥ CCC认证中,产品一致性包括哪些方面如何控制
国家强制性产品CCC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我国1978年恢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国地位后,就按照国际规范建立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并开展了相关的工作:对107种国内产品实施了产品安全认证;对104种进口商品实施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制度,这项制度涉及到60多个国家和地区。这些产品认证制度对提高我国产品质量水平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经济安全,保护环境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特点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具有以下的特点: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CCC”标志。标志图案和种类如下:
第一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公布了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该目录以原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和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产品为基础,进行了少量调整。
目录涉及安全、EMC、环保要求,包括19大类,132种产品。
二、CCC认证对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
CCC认证不仅要求组织的产品经过国家指定的实验室检测合格,而且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且经过工厂审查合格。已建立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并取得认证的组织可基本满足该要求,其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包括如下:
4.1职责和资源
4.1.1职责
生产者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在其组织的内部指定一名质量保证负责人和一名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
质量保证负责人应是组织管理层中的一名成员,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不论其在其他方面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 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 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 及时向认证机构申报涉及获证产品安全性能的变更;
d) 负责与认证机构联络与协调认证方面的事情;
e)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f)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认证标志;
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应熟悉认证业务,其职责是协助质量保证负责人与认证机构联络认证事宜。
4.1.2资源
生产者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4.2文件和记录
4.2.1生产者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4.2.2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 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 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4.2.3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生产者至少应保存下述记录:
● 采购物资检验/验证记录
● 例行检验记录
● 选定型式试验记录
● 检验和测试设备校准记录
● 检验和测试设备功能检查记录
● 顾客投诉及纠正措施记录
● 对不合格品采取措施的记录
● 内部质量审核记录
● 标志使用情况的记录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的保存期限,上述记录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两年。
4.3采购和进货检验
4.3.1供应商的控制
生产者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4.3.2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生产者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生产者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生产者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应有其组织内部负有质量职责的检验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4.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4.1生产者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4.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生产者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4.3可行时,生产者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4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4.5生产者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4.5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生产者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自愿性产品认证特殊要求》的规定。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而进行的在经例行检验后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依据检验文件进行的检验。
4.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与所要求的检验、试验能力一致。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
4.6.1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每年至少一次)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例一些专用的测试设备),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建立检验设备的台帐并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4.6.2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4.7不合格品的控制
生产者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4.8内部质量审核
生产者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生产者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4.9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生产者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生产者应制定关键元器件、零部件的清单,明确它们的供应商,材质
生产者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4.10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