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密行为规范中对涉密载体销毁的要求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
第六章秘密载体的销毁
第三十三条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送件单位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第三十五条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