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劣质商品的定义
不是一个概念:
1、低档商品一定是劣质品,劣质品不一定是低档商品。
2、劣质品:替代效应与价格成反方向变化,收入效应与价格成同方向变化,总效应与价格成反方向变化,需求曲线是向右下方倾斜。
3、低档品:替代效应与价格成反方向变化,收入效应与价格成同方向变化,总效应与价格成同方向变化,需求曲线是向右上方倾斜。
㈡ 伪劣产品的认定标准
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因此,不符合法律标准的产品就是伪劣产品。“伪”是指假冒他人产品名称、商标、专利、包装标识、形状样式等辨识特征,即产品本身是所谓“假货”的情形,而“劣”可以称为劣质产品。
《产品质量法》 第十七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十八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二十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㈢ 什么是伪劣产品
伪劣商品是指生产和经销违反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 其质量和性能指标不能满足中国公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定的要求,甚至不能达到标准。 生产产品。
没有检验证书或没有相关组织的许可分发证书; 产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的工业产品未标明地点)未用中文注明; 未指定时间限制; 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 没有显示许可证号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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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经销下列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
1、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2、内销商品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
3、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4、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5、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6、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
7、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着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8、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㈣ 什么是不合格产品
不合格品是指企业生产的产品中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它包括废品、返修品和超差利用品三类产品。加强不合格品管理,一方面能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对保证产品质量,生产用户满意的产品,实现较好的社会效益也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企业不合格品管理不仅是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现场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不合格品包括:不良品和异常品
不良品:是指经判断属于不合格品的产品,且经返工、特采后仍然不能使用的产品。
异常品:指在从原材料进货到产品的正常加工过程中发现的某些特性异于正常产品的产品。
包括:设备异常停止时正在加工的产品、加工过程中的怀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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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不合格品方式一般有:
1、让步接收(后工序可以补救,如粗加工后面有精加工;产品可以选配,如孔小,可以将轴也加工小点);
2、全检(对不合格品进行100%全数挑选使用,不合格做其他处理);
3、返工(对不合格品实施返工作业,使其符合要求,如外径偏大,内径偏小,长度偏长等);
4、返修(特别说明,返修后的产品有可能是合格的,也有可能是不合格的,返修的目的是确保其满足预期使用要求,并非一定要合格);
5、报废/拒收(不合格为主要缺陷或重要缺陷,不具备返工返修或让步接收条件,做报废或拒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