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按么法处罚
分情况,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B. 蔬菜检测不合格怎么处理
蔬菜抽样检测不合格的处罚方式:
1.当事人认真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可免予处罚,但需没收同批次的迹拿友未及时售出的不合格蔬菜。
2.当事人未认真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除没收不合格蔬菜以外,还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敏答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姿槐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C. 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怎么处罚 贵州省
分两种情况: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如抽检农残、重金属超标等不合格的,由并判尺农业农村部冲粗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2.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一百二十四条予以绝高处罚。
D. 韭菜抽检不合格不许处罚
蔬菜抽检不合高迹格的可以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未认真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戚绝并度,除没收同批次的未及时售出的不合格蔬菜,还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宏禅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E. 食品抽检不合格怎么处罚.依据什么标准
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处罚如下:
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明知从事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睁首州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悉蔽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芹改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