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产品责任险,保险期限3年,追溯2年是什么意思
追溯分为两种,向前追溯和向后追溯.向前追溯就是,向保单起保日期之前追溯,主要体现在按照期内索赔式投保的产品责任险中.简单说:就是对起保之前生产的产品,在保险期间出险了,保险公司也要赔付!
例如:A公司在2006年生产了一批产品,然后,在民安投保了产品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07-01-01到2007-12-31号,追溯期为1年,意思就是说:对于2006年生产的产品在2007年出险了,保险公司也要赔付.(追溯起始时间为:2006-01-01,追溯结束日期为:2006-12-21号)
在追溯期,但是不在保险期间发生的案件,需要理赔!追溯期主要是向前追溯,就是起保之前,用明宏于产品责任险比较多!
在责任险中有追溯期的概念,下面查到的些资料可供大家理解。
产品责任险附加条款汇编:
产品责任险的承保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事故发生为基础,这种方式下只要产品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不论何时提出索赔,保险人均要孝槐慎负责赔偿,另一种是以索赔提出为基础,这种方式下不论产品责任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只要被保险人或受害人在本年度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索赔,保险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概念是理论上的,现实承保中保险人为控制风险,对在事故发生制下提出索赔的时间和对在索赔提出制下事故发生的时间均有限制。
我国目前产品责任险的基本条款采用的是事故发生制,在赔偿处理部分规定: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如果要采用以索赔提出为基础的方式,保险人则规定追溯期,即在追溯期开始后发生的产品责任事故并在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索赔,保险人才承担责任,且追溯期一般规定不超过5年。一般情况下,保险人出具第一张以索赔提出为基础的保单时,不给追溯期。现实承保中,采用此条款,被保险人通常可有一定宽限期,即便保单到期或注销,只要被保险人在条款中规定的发现期中提出索赔,这个索赔仍旧有效。
我国目前保险市场对产品责任险以索赔提出为基础承保的最好条件为:追溯期5年,发现期3年。采用以索赔提出为基础的方式,如果能把发现期争取到2年,则即使没有追溯期,也已经优于以事故巧敬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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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产品责任险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产品责任险是指当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丛扒损失所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产品责任保险条款(试行》
第一条 由于本保险单及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二条 被保险人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陪察他事先经本渗乱昌公司书面支付的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本公司支付的这些费用是在损害赔偿金以内的。
⑶ 产品责任险的保险期限是多长时间
一、产品责任险的内容有哪些
(一)产品责任险保险单中只轿消对约定期限亩帆迅内生产的产品所产生的产品责任负责,而约定期限在保单上是以保险期限及追溯期表现的,追溯期一般按保险起期向前延伸一年,最多不超过三年,在保期内提出的索赔必须是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生产并售出的产品引起,不属约定期限的产品责任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二)产品责任险保单中,通常规定两项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有的保单还另外分别划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类限额)。保险费率根据赔偿限额高低及产品的种类不同分类确定。产品责任险的保险费一般按投保产品的年累计销售额乘以适用费率算得(有的保单以商定的单件产品保费与投保产品数量相乘计算保费)。
(三)产品责任险条款中对每次责任事故认定有专门规定,即生产、销售的同一批次产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产品责任险对投保的产品要求很严格,投保的产品应经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负责残、次品引起的责任索赔。同时明确了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应加强质量管理,严格产品检验制度,接受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和保险人对产品的质量检查监督。另外保险人对可能造成他人损害风险巨大并难以把握的产品,如药品迅此、建材等,一般控制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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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产品责任险中的追溯期是什么意思
产品责任险中的追溯期指的是因产品质量发生的损害,受害人可以在追诉期内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人只予负责在保险期间或规定追溯期(最长3年)内发生的产品责任事故而在保险期内提起的索赔。
根据《产品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区域范围内生产或出售的保险单中载明的产品或商品业务时,因行磨存在缺陷导致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枣带棚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4)产品责任险的报告期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凳则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⑸ 产品责任险 事故发生制
您好!
1产品责任险如果采取索赔基础的方式,也就是说保险单对索赔提出的时效有一个约定,一般是在保险期限内(一年)提出,所以对客户(被保险人)来说,事故索赔提出经常会有有一乎带个滞后性,所以需要在保险到期后,再给予一定的延后报告。
2我的经验是你可以提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前提是事故发生的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限内,不然不是保险此顷皮的赔偿责任),报告期2年。
3当然,如果您觉得报森差告期2年不够,我可以帮助您谈和保险公司t争取3年!当然,ig个人建议不采取索赔提出制,而是采取发生制,这样对您更有利!
更多注意事项,您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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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产品责任险详细资料大全
产品责任险承保厂家生产的产品因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厂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基本介绍
- 中文名 :产品责任险
- 外文名 :Proct liability insurance
- 对象 :被保险人
- 条件 :致使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 后果 :厂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 类型 :责任险
产品简介,标的,责任条款,赔偿处理,被保险人义务,总则,特点,条款国内,其它相关,法定权益,
产品简介
产品责任险 是指当被保险人因其产品存在缺陷致使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产品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生产厂家和经销商)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嫌手伍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时,投保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出口商品通常根据国际惯例要求必须投保产品责任险,以满足进口商的要求。
产品责任险 标的
产品责任险的标的是产品责任,因此,该险的投保人应当是芹或与产品有着密切关系,可能因发生产品事故而负责的人,在我国即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责任保险最早产生于英国,主要承保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产品如饮料、食品、药品等,后随着社会产品种类的逐渐增加,产品责任险的范围也迅速增加。
责任条款
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产品责任险 免责说明 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定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定,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赔偿薯卖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费。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档案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公司; 3.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档案、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保险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风险变更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若生产、出售某种新产品或保险产品的化学成份有所变动,应在十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缴纳应增加的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 除非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保险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保险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保险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人的房屋、机器、设备、工作和产品或商品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保险公司概不负责。 (七)重复保险 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保险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定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特点
产品责任险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长尾巴”责任 通常,采用事故发生为基础的产品责任险保单,属于“长尾巴”的责任。30年前签发的保单,包括许多由于石棉或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潜在伤害的“长尾巴”索赔至今还在发生。“长尾巴”责任困扰保险人的是无法精确预测最终的赔偿金额,从而影响保险定价的准确性。由于保险人无法预见被保险人的产品可能造成的潜在伤害,而这些无法预见的索赔可能几年甚至几十年后才提出,到那时,法律环境的变迁和通货膨胀都可能导致赔偿金额的提高,从而可能导致当初制定的保费不能满足赔偿,因此容易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 严格责任 被保险人在销售、生产和分发的产品中,如存在违反保证、疏忽、侵权和欺诈行为,都可能导致产品责任。而当今,大多数产品责任诉讼都以严格侵权责任为基础,因此加大了被保险人的责任。严格责任关注的是产品本身以及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举证责任在被告方。即使是厂家在生产时已克尽谨慎之责,但是,如果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法庭仍将判厂家承担责任。
3.赔付以各国法律为依据,赔付差异较大 产品责任险的赔偿处理以各国的法律制度为依据,不同地区的产品责任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和消费者的索赔意识不同,决定了不同地区产品责任险的赔付情况也各异。当前,从赔付的案件和数量上看,最大的是美国,其次是西欧国家和日本。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有200多家保险公司由于该险种经营不善而倒闭;90年代末,由于石棉而引发的责任索赔,使全球承保美国产品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遭到标准普尔等评级公司的普遍降级。
条款国内
保险责任 第一条 由于保险单及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二条 被保险人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支付的这些费用是在损害赔偿金以内的。
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除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之外,根据其他契约或协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2.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其雇员的赔偿责任; 3.因产品缺陷造成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4.产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尚未转移至用户或销费者手中时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5.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6.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更换或修理有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7.在港、澳、台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使用产品,发生的损害赔偿和费用,以及同上述地区的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论或仲裁而产生的赔偿和费用; 8.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
被保险人义务 第四条 保险人应当按原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第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加强质量管理,严格产品检验制度,接受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和保险人对产品的质量检查监督,接受保险人的合理建议,为保险人提供有关产品的生产、销售、质量检验等方面的单证、帐册和有关资料。 第六条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一旦获悉受害人提出的索赔或者就产品责任赔偿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诉,被保险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配合保险公司及时查勘处理。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作出任何许诺或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必要时,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就任何索赔进行辩护和处理解决。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处理用户因保险产品引起的索赔事宜时应尽力抗辩,并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八条 被保险人须随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风险变化的各种重要情况(设计、工艺、原材料、使用说明等),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调整保险费,否则保险公司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不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有关事故证明书、医疗证明、产品合格证及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第十条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任何一次事故而提出索赔的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规定的相关赔偿限额为限。多次事故赔偿金额达到保险单责任的一年累计赔偿限额时,该保险单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的同一批产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对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赔偿,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的或事先经本公司同意的庭外协商解决的赔偿数据为依据。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保险单所保产品须经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的区别 人们极易将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相混淆。其实,尽管这两者都与产品直接相关,其风险都存在于产品本身且均需要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作为两类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它们仍然有本质的区别。
其它相关
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质量保险有什么区别 首先,风险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且不以被保险人是否与受害人之间订有契约为条件。它以各国的民事民法制度为法律依据。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并以契约法供给方和产品的消费方签订契约为必要条件。它以经济契约法规制度为法律依据。 其次,处理原则不同。产品责任事故的处理原则,在许多国家用严格责任的原则。即只要不是受害人处于故意或自伤所致,便能够从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修理者等处获得经济赔偿,并收到法律的保护。而产品质量保险的违约责任只能采取过错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存在过错是其承担 责任的前提条件,可见,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是有很大区别的,其对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的影响也具有很大的直接意义。
法定权益
再者,自然承担者与受损方的情况不一样,从责任承担方的角度看,在产品责任保险中,责任承担者可能是产品的制造者,修理者,消费者,也可能是产品的销售者甚至是承运者。其中制造者与销售者负连带责任。受损方可以任择其一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也可以同时向多方提出赔偿请求,在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中,责任承担者仅限于提供不合格产品的一方,受损人只能向他提出请求。从受损方的角度看,产品责任保险的受损方可以是产品的直接消费者或用户,也可以是与产品没有任何关系的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即只要因产品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损害,就有向责任承担者取得经济赔偿的法定权益。而在产品质量保险中,受损方只能是产品的消费者。
⑺ 产品责任险是什么意思
产品责任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因其产品存在缺陷致使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产品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生产厂家和经销商)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时,投保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出口商品通常根据国际惯例要求必须投保产品责任险,以满足进口商的要求。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银码明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锋告的业务范模好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