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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有缺陷的产品如何利用

发布时间:2023-03-23 05:23:37

Ⅰ 请简要阐述产品缺陷的定义及内容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不合理的危险有两种情况:
1、有的产品本身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但因设计、生产上的原因,导致存在一定的危险。
2、某些产品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在正常合理的使用情况下,不会发生危险,这类危险属于合理危险。

分类
(1)设计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安全、不合理的因素。例如结构设置不合理,设计选用的材料不适当,没有设计附加应有的安全装置。
(2)制造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不符合加工工艺要求,没有完善的控制和检验手段,致使产品存在不安全的因素。
(3)指标上的缺陷。就是指 在产品的警示说明上或者在产品的使用指标标志上未能清楚地告知使用人应当注意的使用方法,以及应当引起警惕的注意事项;或者产品使用了不真实、不适当的甚至是虚假的说明,致使使用人遭受损害。如油漆具有易燃性,生产者应附警示标志,提醒使用者存在的危险性,并告知如何避免。如果未履行上述义务,就属指示上的缺陷。
产品质量法》还明确了如果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那么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即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 安全标准的产品,在进入流通领域后就有可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即是缺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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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范围
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获得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
1、因产品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受害人可要求产品的责任人恢复原状、修理,如果不能恢复原状,则要根据损失的情况折价补偿。
2、直接损毁的财物的实际价值,如果产品质量缺陷导致损害,被直接损毁的物品要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的数额,如:八成新的彩电,原价5000元,则只能按4000元赔偿。
3、除直接损毁物品以外的其他经济损失
例如:电风扇漏电造成房间起火,而该房间是旅馆内的,则除实际被烧毁的财物可要求赔偿外,因不能作为旅馆使用而减少的 营业收入也应作为损失计入,可要求赔偿。
4、为处理事件而耗费的钱财等,包括误工收入、交通费、鉴定费等必要费用。

Ⅱ 在生产时产品出了质量问题该如何处理

一、索赔要以法律为依据。 首先必须确定索赔不是以赢利为目的,如果目的不纯,法律也不会支持的。作为消费者,索赔要做到有法律依据,要在法律规定之内有理有据地进行索赔。而不能出于一种简单的发泄,提出的要求漫无边际。索赔要合法,即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索赔。《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都有规定,即当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增加商品或服务价格1倍的赔偿。当所购买的残次品对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的,消费者可以依法索赔。赠品伪劣也可以索赔。目前市场上经常有“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从法律的角度讲这种促销增予与一般的无偿增予不同。因为消费者付款购物才得到赠品,赠品也应算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所以,这些赠品必须是合格产品,否则,则可看作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就损害的程度和索赔的额度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运用法律索赔要合理有据。 二、质量问题是索赔的关键。 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消费者的投诉数量也在不断的增高。在大量的投诉中,绝大部分是因为质量问题,这种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最终将在经济行为上反映出来,这就表现为索赔。因质量造成的损害,索赔的程度也是不一样的,轻的只造成产品自身的损害,重的可能酿成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因此得首先搞清楚何为质量问题、何为产品缺陷。产品出现缺陷肯定会影响到使用,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但另一方面,不能绝对片面地认为凡是出现故障必是质量缺陷所致,因为消费者使用不当或其它原因同样也会出现质量问题。所谓质量问题并不等于质量缺陷,问题未证实前只能算是一种单方面的推测,这就是《民法通则》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此之外,消费者还可以运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生产者不能有效地证明免则条件的,则不免除生产者的赔偿责任。表面上看,这对消费者有利,可避免费时、费力、费钱的自行报检,但实际运作上却鲜有成功案例,尤其涉及高新技术产品的判定,技术上的优势几乎全掌握在生产者一方。说白了,消费者一方所能找到的技术问题比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难度更大。如此这样,消费者还没有什么捷径可循。 一旦受检认定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消费者该如何进行索赔?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是质量缺陷仅仅影响到产品本身的使用,按照现在的国际惯例及生产者的承诺,产品如果超过保修期出现缺陷的,生产者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在保修期内出现缺陷,生产者就必须实施原定的保修承诺。一旦产品存在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按照《产品质量法》第29条,追究生产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无论是否超过保修期。 三、索赔时要有证据意识。 从大量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来看,由于一部分消费者不懂法,缺少证据意识,导致一些消费纠纷投诉不适时,不对路以及依据不充分等,最终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常见的有: 逾期投诉。国家明文规定,商品超过保修期和保证期而产生的纠纷不予受理。 异地投诉。产生消费纠纷时,一般由消费者向商家或服务单位所在地投诉。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服务单位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消费者一般不能向自己所在地投诉,而只能向商家、服务单位所在地投诉。 因消费者对产品使用不当而产生的投诉。如果消费者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或自行拆动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责任在于消费者本身。这样的投诉,将难于归咎于商家。 缺乏依据的投诉。消费者提出投诉时,应当持有真实的购货凭证或接受服务的单据。而现实生活中许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没有养成索要发票和信誉卡的习惯,一旦产生消费纠纷,空口无凭,连受理投诉的条件都达不到,就更谈不上索赔了。 另外,以下一些投诉消协也没法受理: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争议双方曾经达成和解的;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并做出处理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等。 四、 索赔要注意方式方法。 作为一名消费者,当你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方法,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而不要保持沉默,自认倒霉。也不要虚高索赔不切实际。 二是动作要快。如果经过交涉得不到合理解决,就应及时投诉,切不可拖延。时间拖的过长的投诉,不利于判断商品原有损坏和正常磨损的区别,以致难以定性。拖延投诉,也会导致超过产品的“三包”期限,使投诉人的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失。 三是注意不要夸大事实。投诉商品质量和不良服务,首先消费者要确定已经严格按照说明书上写的那样去做了,确信投诉事项和索赔要求完全合理。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投诉,不可夸大事实,也不该隐瞒自己在使用上的不当。如果双方对责任过错都各持己见,会使问题难以及时解决。 四是不作过分要求。无论是要求修、退、换或者赔偿,都应合理合法。过分的要求甚至无理取闹,很可能使问题复杂化,导致投诉调解失效。如果无理取闹甚至会抵消要求的合理部分,要知道国家法律只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有据可查。投诉商品质量问题时,务必保留损毁物品的所有部分和有关该物品的全部文字资料,这会有助于寻查原件的型号和产品批号、产品标准和服务承诺。同时,保修单和发票、信誉卡的复印件也是写投诉信时所必不可少的物证。如果有双方交涉的文字材料或权威部门的质量鉴定则更好。 六是权威鉴定。人对感官难以确定的一些商品质量问题往往会产生争议,最有说服力的就是请权威的质量监督检测部门鉴定,以确定其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和问题的程度。 七是明确提出意愿。提出索赔的额度,给对方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机会,或许厂家或商家会以此为参照加以赔偿。 五、精神赔偿不应该滥用。 精神损害赔偿是近年来法律界比较热门的话题。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对精神损害赔偿是这样规定的:“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另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或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消费者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损害才有可能要求商家向消费者作出精神赔偿。作为消费者,在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时一定要注意实事求是,要求要合情合理,要适当适度,如果要求过高使对方不接受的话,是会增大索赔难度的。 六、 索赔需要诚信的消费环境。 从现在的情况看,消费者毕竟还是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消费者不可能成为各种消费活动的专家,因此在索赔时,由于不懂法而漫天要价也是可以理解的。这就要求经营者要教育和引导消费者正确的使用产品和接受服务,守法经营,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创造一个诚实守信的环境,不把展览品、样品按正品卖给消费者或者事先告之消费者,不再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信息,遇到有产品质量问题或质量存在缺陷能主动召回,那消费者就不会漫天要价,超理性索赔了。诚信的消费环境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营造,只有消费和谐了,消费者索赔问题也就不是问题了。

Ⅲ 产品有缺陷的话该怎么办

一、产品有缺陷的话该怎么办 产品有缺陷,有可能要承担产品缺陷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的赔偿范围是: (一)人身伤害赔偿 “人身伤害”是指因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了消费者人体和健康的损害,包括人肢体的损伤、残废、灭失等以及人身心的疾病、死亡等。 人身伤害应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历来被作为确定人身伤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受害人的 医疗费用 和其它费用;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受害人的收入损失。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 医疗费 、 护理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 丧葬费 、 死亡赔偿金 、死者生前 抚养 的人必需的生活费等。 (二) 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是指缺陷产品造成的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的财产损失,通常这种损失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失和伴随物质损失而产生的间接的经济损失桥悉手。 一般来说,因产品缺陷而造成的直接的物质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往往在损害事故的发生后即可表现出来,是种实际损失,可以以货币的形式加以计算。而因产品缺陷造成的间接损失,必敏嫌须是作为物质损害的直接后果而出现的经济损失才陆世给予的赔偿。因此,财产损害,应不论被损害的财产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只要属缺陷产品造成的财产损害,均应属产品责任法的保护范围,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产品缺陷责任承担的例外是什么? 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导致他人遭受财产、 人身损害 后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产品缺陷责任承担的例外有: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四)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五)产品责任的 诉讼时效 。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产品责任的 诉讼时效期间 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能超过10年,从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计算,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间的除外。 如果当事人因为产品缺陷受到了损害,要求赔偿时,一定要明白产品缺陷责任的赔偿范围,产品缺陷责任赔偿项目的计算是个专业的法律问题,当事人如果有不明白的,可以向有相关经验的 律师 咨询和求助,律师有丰富的经验,可以解决您的难题。

Ⅳ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后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当产品在流通中被孝备老发现存在缺陷时,生产者、销售者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将产品召回原厂,并在召回不能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召回产品所产生的费用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滚轿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巧升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Ⅳ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如何补救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补救,嫌袜可以停止销售、警示、召回。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因此,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应该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产品哪扰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芹缓激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Ⅵ 怎样避免或减少缺陷产品的产生思路方法和措施 那位大哥有建议啊,,速回,,谢谢·~~~

我们一定要减少缺陷产品。
缺陷产品是对产品质量的一种退步。

Ⅶ 服装设计中缺陷肌理的运用

服装慎槐设计中缺陷肌理的运用

服装的色彩、款式、材料被称为服装设计的三大要素,文章从服装的材料一方入手,阐述服装材料中缺陷肌理的审美及其在现代服装设计中的应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审美情趣的不断提高,缺陷肌理在服装设计中将成为具有发掘性的设计元素。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的丰富,人们对衣着的个性化追求也不断地提高。现在人们在审视面料时,已不仅仅停留于面料的色彩、图案是否漂亮及“手感”是否舒适,还很看重面料纹理所传达的特殊审美效果(如光洁、疏透、迷朦、凹凸、粗涩、细柔、滑爽、挺括等);对肌理质感的审美要求,已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而且面料肌理本身的表现也早已超越“舒适”“柔软”的范畴, 进入到了更高的审美的层面。为适应人们更深层次的审美要求,现代服装设计充分注意和利用缺陷肌理在服装设计艺术表现中的意义和价值,利用被技术理性遮蔽的缺陷肌理的审美品质,从而引领服装设计潮流,缺穗庆陷肌理流行势不可挡,为艺术表现开拓出了一个崭新的领域。

二、什么是肌理

“肌理”包括完善肌理和缺陷肌理,在这里我首先说明什么是肌理。宽族友汉语中的肌理这个词应是从法语“matiere”直译过来的,广义上有物质材料之意。它是指物体表面的组织纹理结构,即各种纵横交错、高低不平、粗糙平滑的纹理变化,是表达人对设计物表面纹理特征的感受。一般来说,肌理与质感含义相近,对设计的形式因素来说,当肌理与质感相联系时,它一方面是作为材料的表现形式而被人们所感受,另一方面则体现在通过先进的工艺手法,创造新的肌理形态,不同的材质,不同的工艺手法可以产生各种不同的肌理效果,并能创造出丰富的外在造型形式。肌理的视觉效果不仅能丰富面料的形态表情,而且具有动态的、创造性的表现主义的审美特点。

三、什么是缺陷肌理

缺陷肌理是与完美肌理相对的,完美肌理是指完善的、没有缺陷的表面效果,而缺陷肌理是指一切被认为是不完善的,有缺陷的表面效果。缺陷肌理的自由性品格表现为纹理组织反秩序的偶然性、随机性。缺陷肌理固然有指向审美的潜能和品质,但我们不能否认它的确是一种缺陷,不过这里的缺陷并不是基于技术理性判断的缺陷,而是基于审美和艺术表现要求判断的缺陷。它表现为二个方面:非秩序性和偶然随机性。这二个方面即是缺陷肌理的优点又是它的缺点。这里我们需要分析如何转化缺陷肌理的不利性因素,使之成为有效的表现媒介。

四、缺陷肌理的审美效果

缺陷肌理作为服装设计的一种手段,意在表现一种艺术效果,一般指在服装设计作品中采用一定的面料,通过制作手法和面料的再次设计等手法使服装所产生的表面文理组织的一些特殊效果。“肌理”的效果之所以不同,是服装设计师对现代服装设计中材质风格的创新,是设计师观念表达和创意的手段,更是对消费者心理、情绪、思想的解读过程。

缺陷肌理早在新石器时代就有所发展,从古代陶器上就可以看到中国传统的肌理观。人们完全按照自己的需要和感受在器物表面上创造丰富的肌理(如绳纹、划纹、席纹、纹钉纹、点戳纹等)而不抹去粗糙的痕迹。进入封建社会,缺陷肌理不但在器物上有所体现,在服装上也体现得淋漓尽致。如在服装中留有毛边的设计。而在现代社会中,服装的发展更为迅速,它不只从服装的样式、颜色、花纹等方面有一定的发展,并且在肌理的发展也是迅猛的,就拿牛仔裤的发展来说,在七八十年代的时候,人们流行的是平整有型的样式,裤子上不允许出现一点瑕疵,比如补丁、毛边等,但是短短二三十年的发展,现今人们的牛仔裤上面,不仅有着大大小小的补丁,并且还出现了很多毛边、窟窿等缺陷肌理的装饰,在大众的眼里以及一些服装设计师的眼中,它却成了一种时尚,一种另类的美,这不得不让我们认真地思考缺陷肌理在服装中的重要作用。

缺陷肌理在服装设计和欣赏活动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由于各种技术缺陷而形成的“缺陷肌理”效果本身并不具备审美的价值, 如果人为的赋之予一定的排列组合形式, 往往更能在人们的审美心理活动中引发共鸣, 体现出独特的审美韵味。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审美趣味和审丑趣味总是并行不悖的存在于人们的内心深处,当审美疲劳产生之后,原来的形式美丑就可能发生变化,所以,越来越多的设计师开始尝试有意通过褶皱、抽丝、镂空、洗磨、烂花、拉毛、起球、浮经显纬、局部断纬、拼接、堆花、编结、盘绕等各种人为的工艺形式来破坏面料本来的正常肌理效果,从而形成各种奇特的 “缺陷肌理”。这种缺陷肌理效果在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往往能因其特殊的表现风格带给人们某种特别的审美感受。在服装设计中,设计师可以抓住人们这一潜在的审美特点,把人们向缺陷肌理的审美方向引导,使人们认同缺陷肌理,从中体会到它美的内涵,突出穿着者的个性所在,只有这样设计才能体现缺陷肌理的审美价值。

五、缺陷肌理受到名牌产品设计师的青睐

在现在生活中,缺陷肌理的应用非常广泛,很多国际知名服装品牌都在发掘运用缺陷肌理,为自己的服装品牌打开市场,例如川久保玲在1982年发布的享誉全球的破烂装,正是在衣片上人为的制造了很多大小不一的破洞, 并将其进行有秩序的排列, 造成一种特殊的缺陷肌理效果,有效的表达了当时年轻人那种叛逆的反体制思潮。又如夏奈尔品牌服装在某年的春夏发布中,很好得运用了缺陷肌理,白色的服装不修边幅,即时尚又具审美情趣;LV在包的设计中采用编织袋的外形和色彩,仿古、反朴但绝不失时尚。在生活中缺陷肌理是很常见的,牛仔裤的磨白仿旧、服装中的拼贴、衣服边缘的`卷边、衣服的反穿、褶皱处理、补丁处理等等数不胜数。这些现象在原来都是不被认可的,被认为是不完美的,有缺陷的,但是在今天的社会中不但得到认可,还得到极大的发扬,使这种缺陷美成为一种时尚,运用到各个方面。

六、如何运用缺陷肌理

在现在的设计中,我们如何更好地运用缺陷肌理为服装设计增加新的亮点元素?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设计师为了打开更广阔的设计空间,将各种工艺、各种艺术都运用在面料肌理变化中。肌理设计的工艺手法多样,为达到设计意图,可以不则手段地把原来的面料、材料进行分解,重新组合,使原来的面料以全新的面料出现,如手绘、扎染、蜡染、破洞、烂花、抽纱、磨白、瑕点、裂纹等方法进行设计。这种缺陷肌理效果满足了人们对于物质世界厌倦并渴望逃避,想要返璞归真的审美心理需要,能够很好的表现一种颠覆权威、挑战经典、张扬个性的风格。这说明缺陷肌理不再受设计人士的遗弃,不再受大众的排挤,已然被运用到了服装的设计当中来,成为服装设计发展中受关注的焦点。这是人们一种观念的改变、审美的延伸。

服装缺陷肌理虽然具有丰富的审美潜能,但并不是说具有不经艺术处理就能直接显露出审美品质的,而是需要发掘和利用。对于服装缺陷肌理需通过必要的技术和艺术手段,使其审美潜能充分地发挥,基于审美和艺术表现的要求,将缺陷肌理通过技术控制,舍弃缺陷肌理的不利因素,使其可利用因素转化为审美要素,成为有效的表现媒介。为使缺陷肌理成为有效的表现媒介,就在把握缺陷肌理产生规律的前提下,建立起一种按照创作意图,通过必要的创作和技术手段,使之吻合欣赏主体审美要求的转化机制。在传统的服装历史中,运用这种转化机制使缺陷肌理趋向审美性质者不乏其例:如牛仔的仿旧、补丁的运用、衣服的毛边处理等,都是人们突破传统观念的束缚,进行残缺化美的结果。

七、结语

缺陷肌理的应用范围已经很广泛,这是有目共睹的。从目前缺陷肌理在服装中的运用情况看,它还应有更大的拓展空间,它的潜质远不只现在我们所见到的这样。缺陷肌理是一个具有发掘性的设计元素,如果要使缺陷肌理在服装设计中有更好的发展,还需要人们审美意识的转换、自我个性的体现和设计师合理的引导。缺陷肌理源于自然,它的美人们可以自然而然的去感受,这种美的感受是不需要后天去学习的,是人们对于所有美好事物的一种共性认识,我想这也是缺陷肌理能够在服装中广泛运用的一大妙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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