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四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六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八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九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第十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产品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布。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但不得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第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的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十三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四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十五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贰’ 具体的产品责任的原则是什么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1、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生产者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叁’ 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建立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全国人民盼望已久的一件大事。《产品质量法》是新中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产品质量法律,也是我党十四大后颁布的一个旨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的法律,它标志着我国的产品质量工作进一步迈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
(一)制定《产品质量法》的目的和意义。
一是为了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改革开放和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随着我国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恢复,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合作更加广泛,大量产品要走向国际市场。国家通过立法,确保产品质量,以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二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适应“打假治劣”的需要。当前,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给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害。国家须运用法律的强大威慑力量,严励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是为了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佥权益。产品质量涉及千万户,广大人民群众对商品质量问题极为关注。因产品质量使消费者切身利益受到损害以后,理应投诉有门,得到合理赔偿。国家通过立法,保护消费者的佥权益。
四是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产品质量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产品质量工作进一步走上了法制管理的道路,这对于建立产品质量公平竞争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制裁产品质量的 违法行为,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
(二)《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内容。
《产品质量法》是一部比较系统和完整的法律,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方面,法律主要规定了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体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的热潮职能,系统地规定了生产者、经销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法律的另一方面是产品质量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限期改正、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民事责任(对产品实行“三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要赔偿)、刑事责任(依据刑法和补充规定,对犯罪者处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是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对产品的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所采用标准的要求,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二是产品的标识必须符合要求。产品必须有合格证、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限期使用的产品必须有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涉及使用安全的产品必须有警示说明、警示标志。三是企业的禁止性行为。企业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等。
(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查询,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时,有权直接找商店要求修理、更换、退货、实行“三包”。
三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赔偿的要求,赔偿范围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医疗费、误工收入等)和间接损失(生活补助费等)。消费者享有诉讼的选择权利。此外,法律为消费者解决产品质量纠纷规定了四种处理问题的渠道,即通过协商解决、清消费者协会或技术监督部门调解、向质量仲裁机构申请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认真学习、贯彻、实施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关系到企业的利益,又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
学好、贯彻好、实施好《产品质量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全民族的产品质量意识,是全民的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了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符合国际惯例的宏观管理措施和激励引导措施,规定了生产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其目的在于推动生产者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管理机制,积极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有远见的企业家要通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产品质量法》,做到依法从事生产活动,也要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产品质量法》是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公平竞争,明确销售者的质量责任衙义务,保障市场的健康发育的重大措施。有作的经营者,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产品质量法》,使自己在市场经济的广阔天地中,依法经营,并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佥权益。《产品质量法》从四个方面体现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是当前打假治劣的重要法律依据,它同其它有关法律一起,形成一张恢恢法网,紧紧缚住制假售假的黑手,解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广大消费者必须认真学习、熟悉掌握《产品质量法》,积极支持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为强化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作贡献,还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产品质量法》规定了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和广大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实施《产品质量法》,运用法律手段,扶优限务,严励惩处违法行为,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实现我省赶超“四小龙”的宏伟目标做出贡献。提高质量、发展品种、增加效益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经济工作的长期战略任务。也是我国的经济不断迈上新台阶,实现第二步、乃至第三步发展战略目标,使中华民族能跻身于世界先进民族 之林的关键。学习、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 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人人关心质量的社会风气,增强全民族的质量意识,充分发挥《产品质量法》的作用,是解决产品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形势赋予我们的责任。
‘肆’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生产者出于什么样的主观心理状态,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是一种严格责任。但严格责任不同于绝对责任,它仍然是一种有条件的责任。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了法定免责条件,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2.销售者的过错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为过错推定原则。可见,这里的过错是一种推定过错,销售者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