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建立统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和非歧视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公历年度内,国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配额量内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内税率,配额量外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外税率。溢装、短装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具体品种及税目另行公布。第四条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需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可以通过国营贸易企业或有贸易权的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直接进口。
羊毛、毛条实行进口指定公司经营,按外经贸部《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第六条关税配额实行贸易方式全口径管理。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商品均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第七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统一管理。第八条国家计委委托授权机构负责下列事项:
(一)接收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转送国家计委;
(二)接收咨询并将其转达国家计委;
(三)核实申请者的申请,以确定是否符合公布的标准;
(四)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的任何不足之处,向申请者提供消除其申请中不足之处的机会;
(五)将国家计委作出的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决定,通知给最终用户,提供分配和再分配的信息;
(六)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名单(以下简称“授权机构”)详见附件一。第九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分为A类、B类两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见附件二)为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适用于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方式进口(不包括加工贸易);《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见附件三)适用于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产品,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二章申请第十条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国家计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在《中国经济导报》、《国际商报》以及中国经济信息网(http://www.cei.gov.cn/)、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网站(http://www.sdpc.gov.cn/)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及申请关税配额的具体条件,同时公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关税配额商品税目及配额内税率、配额外税率。第十一条国家计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第十二条国家计委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具体条件,审核申请者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符合申领标准的申请转报国家计委。第十三条加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者,需在外经贸部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并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后,凭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提出申请。第三章分配第十四条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商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第十五条加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凭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领取。第十六条国家计委在每年1月1日前以《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安排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将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分配量通知到最终用户(加工贸易和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国营贸易配额将在《通知书》中注明。第十七条最终用户凭国家计委发放的《通知书》(凭合同先来先领方式除外)及签订的进口合同到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到授权机构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须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例外情况下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为最终用户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并加盖“农产品进口配额证专用章”。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际发放情况及时抄送同级外经贸部门。
2. 什么是关税配额管理
一、定义
关税配额是指把征收关税和进口配额相结合的一种限制进口的措施。对商品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在一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关税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的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附加税或罚款。它按商品的来源可分为全球性关税配额和国别关税配额;按征收关税的优惠性质可分为优惠性关税配额和非优惠性关税配额;按关税配额管理的对象可分为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和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
二、管理对象
2012年我国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有小麦、玉米、稻谷和大米、食糖、羊毛及毛条、棉花;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有尿素、磷酸氢二铵、复合肥等三种农用肥料。
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关税配额,国家主管部门为商务部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通过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上述农产品均列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海关凭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自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的,并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验放手续。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即最终用户需分多批进口的,在有效期内,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可多次办理通关手续,直至海关核注栏填满为止。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于申请期前1个月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申请条件及税则号列和适用税率。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分配是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行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数量以每种农产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每年1月1日前,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各自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加盖专用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为为全球配额,商务部负责全国化肥关税配额管理工作。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交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按配额内税率征税,并验放货物。
商务部于每年的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数量。申请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商务部提出化肥关税配额申请。商务部根据各地区生产个市场需求,参考以往的进口实绩,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等因素,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化肥关税配额分配到进口用户。
3.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一、正文回答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制定的暂行办法。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建立统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和非歧视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体制定相关法律。
二、分析
在公历年度内,国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配额量内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内税率,配额量外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外税率。溢装,短装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需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可以通过国营贸易企业或有贸易权的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直接进口。
三、农产品进口关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续对小麦等7类农产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关税配额税率为1%到15%不等,在年度棉花关税配额数量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税率为1%。在关税配额数量和关税配额外滑准税配额数量以外的,适用关税配额外税率,目前关税税率为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