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是家庭教育产品和图书、光盘等形式的教育产品有何区别
所有用于家庭教育的产品都可以称为家庭教育产品,图书,光盘都是其中之一,还有其它的教具比如:积木,国学机等.
㈡ 有什么新型的、好的教育方面产品
现在比较流行绿色智慧教育,用类似纸质书写的墨水屏,护眼又能提高学习成绩和效率
㈢ 网络教育的产品是什么这种产品在互联网环境下有何特性
目前市场上互联网教育产品主要是B2C和B2B2C两种类型,B2C主要是线下辅导机构教育的线上化,比如学而思网校、猿辅导等;B2B2C主要是平台类的教育产品,平台将教育机构和学习用户连接起来,为两者搭建平台。
教育类产品所聚焦的领域往往也都是细分市场,比如学前教育、K12教育、大学教育、职业教育、语言学习、考证等等。
教育类产品不同于其他产品,由于教育不是一件可以看到即时效果的事,并且学习效果也很难评估,学生的学习状态也较难直接掌握,因此在教育线上化的过程中需要考虑教育的特性。
㈣ 什么是教育产品
对学习有用的,如书,信息化教学各种学习软件都可以说是教育产品.
还可以这样说,一个人在受到教育后作出对社会,国家有贡献的事,那么这个人可以说是教育产品.
㈤ 初级教育属于什么产品
初级教育属于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是一种没有排他性的服务。政府提供的服务是由全体居民享用的,一个人消费该种公共产品并不排除其他人对该种公共产品的消费,甚至也不减少其他人对该种公共产品的消费。国防、治安、司法等服务的无排他性,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然而,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与此不同,它们都是有排他性的。比如说,一个社会团体提供的服务,或一个企业(或一个居民户)提供的服务,当一个人享用了该种服务后,就会减少,甚至有可能排除其他人对该种服务的享用。
具有纯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由政府作为供给者所提供的下列教育服务,是具有纯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
(1)义务教育。
(2)特殊教育,这是指由政府提供经费对盲、聋哑、弱智等有生理缺陷的儿童、青少年进行的教育,以及对有违法、轻微犯罪行为而不适宜于在普通中学就读的中学生进行的工读教育。
(3)以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的公共教育。
(4)国家公务员教育。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教育产品
㈥ 什么是教育产品教育产品的特性是什么
教育产品以教育理念,教育规划和整套编制的以达到某种目标的知识教材为内容,作为商品进行销售。
教育产品的特性是,不是实体商品,是以改变现状,提高个人在某一方面的知识或认知,扩大、加深或改变在思想上的认识和思考方式,等为目的,主要是对个人的精神面貌和认知的影响。
教育的性质
从直接消费看,教育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增加一个学生,边际成本不为零,会降低原有学生得到的教育服务水平,如平均受教师关注的程度会降低,生均校舍面积、图书、仪器等教育资源会减少。在技术上学校完全有能力将教育的消费者(如不付费者)排除在学校或教室之外。因此,教育的直接消费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
从间接消费看,教育具有部分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教育使受教育者个人获得更高的收入和社会地位,这是受教育者的个人收益,他人不可分享,因而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教育能使社会经济更快增长、社会发展更加和谐,这是教育带来的社会经济利益,全体社会成员都可受益,对社会而言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也无法排除其他成员得到这种利益,因而没有竞争性和排他性。
㈦ ''教育产品''的经济属性怎样
分析和界定教育产品的性质应区分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属于公共产品。义务教育是通过立法约束受教育者的家庭和政府的行为。义务教育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教育,受教育者家庭有义务让子女接受教育,而要强制就必须免费,即政府应免费提供义务教育,否则,父母可称因付不起学费而拒绝承担子女受教育的义务。因此,义务教育是一种强制性的免费教育。义务教育不能通过市场交换提供,其供求由法律调节,而不能由市场供求和价格学费调节。义务教育消费上的非排他性,供给上的不易排除,以及具有广泛的社会效益都是显而易见的。
非义务教育,就我国现阶段而言,包括初中后教育和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等等,其性质属于准公共产品。第一,在消费上具有排他性。既然是非义务普及教育,就不是同龄人都可受到的教育,在教育机会有限的条件下,一个人受教育就排除另一个人受教育的机会。第二, 具有外部或社会效益,一个人受教育,其他人和全社会都可受益。当然其消费上的排他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由于非义务教育,尤其高等教育成本较高,在一定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政府还不可能对所有同龄人无偿提供,由此才产生了由收取学费和控制招生人数的“定量配给”而带来的排他性。
我国各学者对教育产品属性的界定分为以下几种:
1、 以教育服务提供方式为认定标准,认为同一层次和类型的教育因其提供方式的不同
而具有不同的属性。
1) 具有纯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义务教育、特殊教育、或以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的公共教育和国家公务员教育等
2) 基本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如由政府投资建立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政府提供经费的各类成人、学前教育等。
3) 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如某个社会团体、集体组织、协会或企业为自己的成员设立的学校和培训班等
4) 具有纯私人产品服务的教育服务。如个人充当家庭教师、个人建立学校补习班、职业培训班等提供的服务,这些教育服务之所以被认为具有纯私人产品性质,不仅由于它们具有严格的排他性,而且教育服务的一切费用都是由享用这种教育服务的人提供。
5) 基本具有纯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与纯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不同的是,如果个人在办学过程中得到一定数额的补助,并且在收费过程中适当降低收费标准,那么这样的教育服务可以被认为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
2、从教育产品的消费特征出发来界定产品的属性,认为教育是准公共产品。
从教育直接消费效用看,教育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增加一个学生,会降低原有学生得到的教育服务水平,如平均受教师关注的程度会降低,生均校舍面积、图书、仪器等教育资源会减少。在技术上学校完全有能力将教育的消费者( 如不付费者) 排除在学校或教室之外。因此,教育的直接消费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从教育的间接消费效用看,教育可促进社
会经济增长,使社会发展更加和谐,产生正外部性效果,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正是因为教育具有的间接消费的特征,所以教育是具有正的外部效应的准公共产品。
3、以教育产品的外部性为认定标准,对教育的产品属性的认定有两种观点。 1) 教育是公共产品,但可以转化为私人产品。
2)教育从整体上是准公共产品,但不同层次和类型的教育的属性是有差异的。 4、教育具有介于纯共用品与私用品之间的混合品属性。 如果政府实行义务教育制度,教育由政府以免费的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那么此种教育就是公共产品。如果教育由市场提供,且以交费作为接受教育的条件,那么此种教育就是私人产品。若教育由政府或其他社会自愿组织提供,政府只是负担受教育者的部分教育经费,则此种教育就是准公共产品。
㈧ 教育产品的教育产品的类型
根据经济学中给定的定义,公共产品是指政府向居民户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总称。公共产品包括的范围很广,诸如国防、治安、司法、行政管理、经济调节等,都是政府向居民户提供的服务。此外,由政府提供经费而实现的教育服务、卫生保健服务、社会保障服务等,也是公共产品。
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在性质上是不同的。私人产品指居民户或企业通过市场而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以服务来说,居民户或企业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居民户或企业提供的教育、卫生保健服务,都是私人产品。
如果把公共产品(政府提供的服务)与私人产品(居民户或企业提供的服务)视为两个极端,那么介于两者之间的则是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是由某一社会团体(如某一集体组织、某一协会、某一俱乐部、某一基金会等)提供的服务。
公共产品是一种没有排他性的服务。政府提供的服务是由全体居民享用的,一个人消费该种公共产品并不排除其他人对该种公共产品的消费,甚至也不减少其他人对该种公共产品的消费。国防、治安、司法等服务的无排他性,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然而,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与此不同,它们都是有排他性的。比如说,一个社会团体提供的服务,或一个企业(或一个居民户)提供的服务,当一个人享用了该种服务后,就会减少,甚至有可能排除其他人对该种服务的享用。
公共产品的价格是垄断性的,即它们由供给者规定,没有讨价还价之余地,一律按规定收费。但是,某些享用者可以不付费(指免税户)或少付费(指减税户),某些不享用者也要按规定付费(指纳税的普遍性)。私人产品的价格可能是垄断性的,也可能是竞争性的,如果是竞争性的价格,既可以随供求变动而上下波动,也可以讨价还价。私人产品按单位产品收费,谁享用谁付费,不享用不付费,享用多则多付,享用少就少付费。准公共产品的价格介于两者之间。它们既不像公共产品价格那样具有垄断性,也不像私人产品价格那样有讨价还价的可能。另一方面,它们既可以像公共产品那样不按享用数量的多少而一律按规定收费,又可以像私人产品那样按单位产品收费。也就是说,准公共产品的价格是不确定的。
根据经济学中所给定的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私人产品的定义,可以认为,教育产品(即教育服务)的性质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具有纯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由政府作为供给者所提供的下列教育服务,是具有纯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
(1)义务教育;
(2)特殊教育,这是指由政府提供经费对盲、聋哑、弱智等有生理缺陷的儿童、青少年进行的教育,以及对有违法、轻微犯罪行为而不适宜于在普通中学就读的中学生进行的工读教育;
(3)以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的公共教育;
(4)国家公务员教育。
这些教育服务之所以具有纯公共产品性质,主要是因为它们与前面提到的公共产品的含义完全相符。接受这些教育服务的人,不直接付费,而维持这些教育服务的费用则由政府的财政部门承担,不享用这些教育服务的人也需要为此支付费用(如纳税)。
(二)基本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政府也是这一类型教育服务的供给者。这一类型的教育服务包括:
(1)政府投资建立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级中学、职业技术学校的教育;
(2)政府提供经费的各类成人教育;
(3)政府提供经费的学前教育;
(4)政府提供经费的其他形式的教育。
这些教育服务基本上具有公共产品性质,是因为尽管这些教育服务的经费主要由政府提供,并且依赖财政部门的拨款,但与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广播电视形式的公开教育不同,这些教育服务不是完全没有排他性的,也就是说,一些人享用了这些教育服务之后,至少就减少了另一些人对这些教育服务的享用。例如,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甚至高级中学,招生名额有限,一些人被录取了,另一些人就不能录取。纯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则没有这种排他性。
(三)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准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包括以下形式:
(1)某个社会团体、集体组织、协会以自己的成员或其子弟,或主要以自己的成员及其子弟,作为招生对象而建立的各种学校、培训班、补习班;
(2)某个企业以自己的职工及其子弟,或主要以自己的职工及其子弟,作为招生对象而建立的各种学校、培训班、补习班;
(3)某些由政府提供经费的学校,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在正常招生之外还招收若干自费生,或设立了一些自费班。由于自费生或自费班或使用的教室、教学设备、师资等仍然主要依靠政府提供的经费来维持,因此不同于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但又不同于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所以可以视为一种准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
(四)具有纯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具有纯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可能有下列形式:
(1)个人充当家庭教师,为一定的家庭服务,并收取私人付给的报酬;
(2)个人招收纯粹学艺性质的学徒,向学徒传播知识与技能,并收取学徒付给的报酬;或者,个人招收主要具有学艺性质的学徒,向学徒传授知识与技能,学徒以无偿或低报酬的方式为师傅帮忙;
(3)个人(或若干名个人)建立学校补习班、职业培训班等,招收学生,并向他们收取费用,作为办学经费。
这些教育服务之所以被认为具有纯私人产品性质,不仅由于它们具有严格的排他性,而且教育服务的一切费用都是由享用这种教育服务的人提供。按单位产品付费,而提供这种教育服务的个人,需要垫支一笔创办费。
基本具有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与纯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不同的是,如果个人在办学过程中得到一定数额的补助(不管这些补助是由各级政府提供的,还是由社会团体、企业等提供的),并且在收费过程中适当降低收费标准,那么这样的教育服务可以被认为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
㈨ 最新的教育产品主要有哪些都有什么功能
教育产品的功能让孩子学习更多的新知识,好的教育产品是能让宝宝轻松快乐的学,玩中学,学中玩…思维建构儿童数学软件很不错,睿智宝贝官网上有介绍
㈩ 教育是什么产品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教育规划纲要(2010—2020年)》由新华社2010年7月29日电正式对外公布,这是继《医改方案》后涉及新“三座大山”之一的又一个纲领性文件。该《纲要》二十二章七十条,内容可谓很全,此前草案便公布于世,征求意见也可谓很充分。
既然是全面性的纲要,教育产品的定位便应首当其冲,是公共产品还是准公共产品?有没有商品?如何划分?这与教育能不能脱离“三座大山”之一密切相关。然而,就这个纲要而言,教育产品的定位到底是什么?并无明确的答案,从中的研读也颇费周折。
《纲要》在第二章“战略目标和战略主题”中明确 “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缩小区域差距”。如果从“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这句话来看,将其定位为公益性而且还普惠性,便是公共产品,但研读完全篇后,只有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定位可以称为公共产品,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个目标,因为还有很多的费用和差异,还要解决择校问题和学校的均等化问题。
我指出这一问题并不是强调所有的教育产品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这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做不到,但不同的定位和区别的对待却是应该明确的。尽可能增加准公共产品和公共产品的范围也是需要的,特别是有政府补助又需要花钱购买的准公共产品,如何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也是很重要的。比如,对残疾人和一些弱势群体的特殊教育,如何做到这一点就缺少交代,高中及同学历的教育有没有纳入义务教育的远期考量?特别是有条件的地方公共财政能不能将其纳入?这涉及到全国范围内的教育公平问题,而且在现实中已有出现。
另外与此有关的几个问题,包括幼儿教育中高收费、贵族化的倾向如何对待?特别是利用行政资源开办的这类幼儿教育如何走向?包括义务教育阶段所谓的“民办班”和贵族学校问题如何对待?包括大学成了国家教育投入的重点后,如何惠及到受教育者?具体地说就是降低费用,让能够考上大学的普通家庭甚至是贫困家庭学生能上得起。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责权利到底如何区别?私立学校能不能参与公平竞争,得到类似公立学校的某种财政补助?比如,“教育券”理论,国家的财政补贴分配到受教育的人身上,再通过持券人的选择实现“二次分配”的公平。
也许,《纲要》只能是“纲”,两万多字也不能涵盖这些,但在具体实施和落实时,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却是不容回避,也是十分重要的。以我不成熟之见,义务教育应该完全定位为公共产品,普惠性及均等化则应成为尽快实现的目标;幼儿教育最起码应该是准公共产品,而且不仅不能鼓励还应该约束和遏制贵族化倾向。包括义务阶段的私立学校,应该着重于探讨和实现利用市场机制与公立学校的公平竞争,而不能鼓励贵族化倾向;高中及同学历教育,即使不能纳入义务教育,也应该尽量强化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对特殊教育包括能到高中阶段的特殊教育,都应该作为对弱势群体的特别关爱和和谐社会的需要,比照义务教育;高等教育已不排斥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之外的商品化,但国家不应该让这种商品在某一个领域变成垄断。而所有的公立大学都必须体现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另外一方面就是要更多地探讨对受教育者的财政补助资助,来体现这种准公共产品。
无论是公共产品还是准公共产品,都应该排斥市场化,但却不应该排斥市场机制。这些产品是通过人来提供的,而所有的人或就教师等总体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不可能回避市场机制而独善其身。因此需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借鉴和利用市场机制,调动教师和学校的积极性,提高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