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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方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2-03 02:06:49

产品质量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监督抽查。监督抽查是国家质检总局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不定期,不定时间,不是日常,用以警告商家不要怀有侥幸心理。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手段。监督抽查包括市场监管总局直接组织开展的国家监督抽查。

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形式有哪几种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避免重复、客观公正和监督与服务相结合。主要形式有: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以监督抽查为主。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指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辖区内企业生产或者销售产品的质量实施的突击性监督查。
二、产品质量统一监督检查是指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计划安排对辖区内生产某种(类)产品的所有企业,按照统一产品、统一检验标准、统一检验方法、统一判定原则和统一汇总口径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是指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的定期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的周期性监督检查。
四、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县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商品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销售的商品质量实施的监督检查。

㈢ 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是

抽查。
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

㈣ 商品质量监督的形式

商品质量监督的形式种类很多,可以归纳为抽查型质量监督、评价型质量监督和仲裁型质量监督三种。
1、抽查型质量监督。抽查型质量监督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机构通过对从市场或企业抽取的商品样品进行监督检验判定其质量,从而采取强制措施责成企业改进质量,直至达到商品标准要求的一种监督活动。抽查型质量监督形式,一般只抽检商品的实物质量,不检查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抽查的主要对象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重要的生产资料商品和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
2、评价型质量监督。评价型质量监督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机构通过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验和检查,考核合格后,以颁发产品质量证书、标志等方法确认和证明产品已经达到某一质量水平,并向社会提供质量评价信息,实行必要的事后监督,以检查产品质量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保持或提高的一种质量监督活动。评价型质量监督是国家干预产品质量、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产品质量认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评选优质产品、产品统一检验制度和生产许可证发放等都属于这种形式。3仲裁型质量监督。仲裁型质量监督是指质量监督验机构通过对有质量争议的商品进行检验和质量调查,分清质量责任,做出公正处理,维护经济活动正常秩序的一种质量监督活动。仲裁型质量监督具有较强的法制性,这项任务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应选择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审查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作为仲裁检验机构。

㈤ 什么不是作为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不是作为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有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是当产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经各级标准化部门审查认可的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对有争议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做出公正裁决的活动。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的受理范围主要包括:产品质量争议的双方或一方要求质量仲裁检验者。人民法院或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处理经济案件中,涉及产品质量并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判定者。其他部门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判定者。质量仲裁检验的依据是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对产品质量标准、技术条件、产品图纸等所作的明确规定。

㈥ 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什么方式进行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应当以抽查为主要方式。
监督检查应当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目前的实际做法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每一季度选择部分产品组织一次国家级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同时县级以上的地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组织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对药品、食品等特殊商品的监督抽查,按照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为避免对企业的产品的多头重复抽查,加重企业负担,产品质量法还规定,对已经过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重复抽查。

㈦ 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五条生产者、销售者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其质量、标识、包装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生产、销售失效、变质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三)销售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产品;
(四)伪造、篡改产品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
(五)伪造产地或者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六)以文字、图形、符号及其他方式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地理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第七条监督抽查是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的针对性检查。监督抽查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计划组织实施,一般一年一次。第八条定期监督检查是对监督抽查以外的产品实施的周期性检查。定期监督检查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拟定检查计划、产品目录、检查周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定期监督检查的产品应当严格控制,逐步减少,并纳入监督抽查。第九条日常监督检查是对日常监督发现的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举报、申诉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第十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三)产品标识、实物样品、产品说明、产品广告、合同约定等表明的质量要求。第十一条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检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检查。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的检验数据在同一检查周期内可以互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告知被检查者,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费用,所需检验费用由省级财政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定期监督检查的检验费用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日常监督检查中不合格产品的检验费用由被检者承担。第十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检验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依法计量认证和实验室审查认可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第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持有效证件,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抽样通知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书确定的目录,向被检验者抽取样品。
抽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的方法、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标准或者有关规定;抽样数量没有规定的,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除食品类产品外,其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需样品,由被检验者无偿提供。检验工作结束和留样期满后,除损耗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样品应当退还被检验者。第十五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实施检验,将检验结果送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被检验者,并对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被检验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原检验结果正确的,应予维持,复检费由申请者承担;原检验结果有误的,应予纠正,复检费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㈧ 国家对产品质量是如何进行监督检查的

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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