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是教育产品教育产品的特性是什么
教育产品是指教育部门和教育单位所提供的产品,这种产品又称教育服务[1]。教育这种产品,在消费上具有特殊性,即消费效用有直接效用与间接效用之分。
特性:
首先,教育在效用上具有可分割性。教育不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教育产品可以在许多分散的学校和教学点提供,这些学校和教学点可以相对独立地开设、组织、运行。
其次,教育产品具有竞争性。教育的边际成本远大于零,它与平均成本基本相同。从教育产品消费的角度来看,随着受教育者的增加,必然会使成本增加,会产生拥挤性成本,导致参与消费的个人所享受的教育服务数量的减少、质量的降低,个人所获得的满足程度也会相应的发生变化。
再次,教育产品在受益上具有排他性。人们通过选拔性的入学考试和收费等方式,可以很容易地达到人学上的排他目的。不交费就不让上学,这是很简单的易于做到的事情。
(1)消费上的竞争性,在教育机会有限的条件下,一部分人接受教育就会减少另一部分人相应的机会;
(2)教育的收益主要是私人收益,教育的私人收益具有极大的收益性
㈡ 教育是什么产品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教育规划纲要(2010—2020年)》由新华社2010年7月29日电正式对外公布,这是继《医改方案》后涉及新“三座大山”之一的又一个纲领性文件。该《纲要》二十二章七十条,内容可谓很全,此前草案便公布于世,征求意见也可谓很充分。
既然是全面性的纲要,教育产品的定位便应首当其冲,是公共产品还是准公共产品?有没有商品?如何划分?这与教育能不能脱离“三座大山”之一密切相关。然而,就这个纲要而言,教育产品的定位到底是什么?并无明确的答案,从中的研读也颇费周折。
《纲要》在第二章“战略目标和战略主题”中明确 “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缩小区域差距”。如果从“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这句话来看,将其定位为公益性而且还普惠性,便是公共产品,但研读完全篇后,只有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定位可以称为公共产品,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个目标,因为还有很多的费用和差异,还要解决择校问题和学校的均等化问题。
我指出这一问题并不是强调所有的教育产品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这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做不到,但不同的定位和区别的对待却是应该明确的。尽可能增加准公共产品和公共产品的范围也是需要的,特别是有政府补助又需要花钱购买的准公共产品,如何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也是很重要的。比如,对残疾人和一些弱势群体的特殊教育,如何做到这一点就缺少交代,高中及同学历的教育有没有纳入义务教育的远期考量?特别是有条件的地方公共财政能不能将其纳入?这涉及到全国范围内的教育公平问题,而且在现实中已有出现。
另外与此有关的几个问题,包括幼儿教育中高收费、贵族化的倾向如何对待?特别是利用行政资源开办的这类幼儿教育如何走向?包括义务教育阶段所谓的“民办班”和贵族学校问题如何对待?包括大学成了国家教育投入的重点后,如何惠及到受教育者?具体地说就是降低费用,让能够考上大学的普通家庭甚至是贫困家庭学生能上得起。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责权利到底如何区别?私立学校能不能参与公平竞争,得到类似公立学校的某种财政补助?比如,“教育券”理论,国家的财政补贴分配到受教育的人身上,再通过持券人的选择实现“二次分配”的公平。
也许,《纲要》只能是“纲”,两万多字也不能涵盖这些,但在具体实施和落实时,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却是不容回避,也是十分重要的。以我不成熟之见,义务教育应该完全定位为公共产品,普惠性及均等化则应成为尽快实现的目标;幼儿教育最起码应该是准公共产品,而且不仅不能鼓励还应该约束和遏制贵族化倾向。包括义务阶段的私立学校,应该着重于探讨和实现利用市场机制与公立学校的公平竞争,而不能鼓励贵族化倾向;高中及同学历教育,即使不能纳入义务教育,也应该尽量强化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对特殊教育包括能到高中阶段的特殊教育,都应该作为对弱势群体的特别关爱和和谐社会的需要,比照义务教育;高等教育已不排斥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之外的商品化,但国家不应该让这种商品在某一个领域变成垄断。而所有的公立大学都必须体现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另外一方面就是要更多地探讨对受教育者的财政补助资助,来体现这种准公共产品。
无论是公共产品还是准公共产品,都应该排斥市场化,但却不应该排斥市场机制。这些产品是通过人来提供的,而所有的人或就教师等总体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不可能回避市场机制而独善其身。因此需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借鉴和利用市场机制,调动教师和学校的积极性,提高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