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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责任承担哪些情况

发布时间:2023-01-26 23:00:56

产品质量责任有哪几种

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责任包括:
1、不合格产品对用户的经济效益的影响。
2、不合格产品给用户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着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❷ 产品质量责任有哪几种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责任包括

一、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产品质量法》中的有关民事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质量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的赔偿,《产品质量法》第四章直接以“损害赔偿”作为一章予以专门规定。这里把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归纳为两类,一类是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产品的出售和购买,在销售者和购买者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不论这种合同关系是以事先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势出现还是以消费者与零售商之间用即时清洁方式买卖商品的形势出现。在商品买卖合同关系中,销售者应对其出售的商品在合理范围内,向购买者做出质量保证。如没有实现质量保证造成买卖合同中产品质量的违约行为,则应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及合同法的规定承担包括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令一类是因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即通常所说的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属于民事责任中的特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责任的主体一般为产品的生产者。产品责任的规则原则为严格原则,即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除了法定的免责原因外,不论产品生产者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中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对有关产品责任问题,包括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归则原则,诉讼时效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二、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

承担质量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指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至企事业单位任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按照行政检查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是对有行政犯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的行政性的制裁,按照行政处罚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务,责令停止生产或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产品质量法》在“罚款”一章中,针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不同行为,分别做了行政处罚的规定。

三、产品质量责任的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的刑事责任,是指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违法行为,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罚款、拘役 、判刑等。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2009年在修改后的新《刑法》第二编《分则》中,作为第三章第一节专门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在《产品质量法》“罚款”一章的有关条款中,对严重的质量违法行为,规定了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 讲的“依法”主要就是指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❸ 产品质量法规定什么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一、产品质量问题谁承担责任

(一)一般产品质量问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一般产品质量问题是指: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的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二)一般产品质量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内在质量所承担的义务可以概括为默示担保义务和明示担保义务两类。所谓默示担保义务,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本法规定的“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产品质量最重要的默示担保条件之一。所谓明示担保,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通过直接表达意思的语言或者行为作出的一种保证或承诺。本法规定的“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即是明示担保义务。

一般产品质量责任,又称瑕疵担保责任,是指违反上述明示或默示的关于产品的质量保证和承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这种民事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

(三)销售者承担一般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具有一般质量问题的,即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修理。产品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经过修理即可符合质量标准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进行修理。

2.更换。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通过修理仍不能符合质量标准的,可以要求更换。

3.退货。如果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严重,难以修复,或者由于修理、更换时间的延误,消费者已不再需要该产品,有权要求退掉产品。

4.赔偿损失。产品因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毁损或灭失,不能修理、更换或退货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产品质量责任如何认定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主要在三个方面:

1、默示担保条件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条件,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明示担保条件

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无论何种标准,一经生产者采用,并明确标注在产品标识上,即成为生产者对消费者的明示承担有关责任的担保承诺。

3、产品缺陷

即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造成了用户和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产品存在缺陷是承担侵犯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应当注意的是,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卫生标准,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但是,并不意味着产品符合了安全、卫生标准,就不存在缺陷了,缺陷的核心是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这种危险有时是潜在的。

三、产品缺陷是否属于产品质量

产品缺陷和生产质量是有很多联系的,但不能说产品缺陷就属于产品质量,它们有以下的区别:

(1)构成要素不同:产品瑕疵不含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缺陷,则含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2)主观归责原则不同:产品瑕疵主要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经生产者、销售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只有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缺陷则实行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原则。

对销售者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和特殊情况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生产者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造成损害,生产者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

(3)赔偿顺序不同:产品瑕疵的赔偿责任是先由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对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向消费者赔偿后才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因此,赔偿顺序有先后之分。而产品缺陷的赔偿责任则无先后顺序,受害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4)适用责任不同:产品瑕疵主要是适用违约责任,如果有侵害财产和人身权的事件发生,才适用侵权责任。产品缺陷则是既可以适用违约责任,又可以适用侵权责任,由受害的消费者选择其中之一。

(5)诉讼时效不同:产品瑕疵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而产品缺陷的时效则有所不同。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❹ 产品质量问题责任承担

法律分析:如果产品质量出现问题,那么产品的经营者,生产者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产品缺陷责任: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产品缺陷遭受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包括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和第三人。生产者和销售者连带责任:对外连带,内部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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