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销售商品怎么做账
1、企业销售的商品要先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然后结转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商品销售是指商品生产企业,通过货币结算出售所经营的商品,转移所有权,并且取得销售收入的交易行为。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同时要结转商品成本,结转时应通过“主营业务成本”核算。
② 公司销售产品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公司销售产品时,根据实际收款情况,借方计入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而贷方则计入到主营业务收入,并确认对应的税费,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③ 请教一下,要是商贸企业自己也进行产品组装,就是自己组装后再销售,那该怎么做账呢
如果需要,把组装进去的费用放进主营业务成本。如果费用不大就算了
④ 公司自产自用的产品如何做账
公司自产自用的产品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但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于移动使用时纳税。
计算公式为: (实行从价定率计税的)应纳消费税=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计税的)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实行复合计税的)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价定率计税或复合计税(从价部分)的,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
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的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4)企业将自己产品用于营销如何做账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