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生产许可证如何办理
一、申请。1、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例行(型式)检验报告;(3)环保、卫生证明等。2、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3、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三、现场审查。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四、样品检验。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五、程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营业执照;(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❷ 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生产许可证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企业实地核查
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审定和发证
1、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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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生产许可证办理方法如下:
1、首先要有从事生产事业的实际场地和生产的产品信息;
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标准;
3、有与所生产的产品的相应的技术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责任制度;
4、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5、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6、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相关部门到现场实地勘察;
7、相关部门进行现场产品抽样检验,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打印许可证寄往申请人办公室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❹ 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生产许可证的办理:
1、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提交资料:
(1)营业执照是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作业;
(2)劳务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之前,企业必须获得相关资质。对于一个建筑企业而言,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缺一不可;
2、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到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❺ 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依照当地安监部门的规定,经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办理化学危险品生产企业的新设立审批手续后,再进行三同时审查合格后,向当地安监部门提供相关的资料,申请办理化学危险品生产许可证.一、新设立手续申报资料A、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申请资料: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2、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提供原件供核对,下同);4、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许可文件(原件和复印件);5、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6、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7、企业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8、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预案);9、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学历或专业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10、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11、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均加盖章,除申请书和评价报告以外均装订成册)许可条件:1、建设项目设立符合城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3、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4、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B、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申请资料: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2、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3、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原件和复印件);4、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6、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的区域位置图;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均加盖章,除申请书和评价报告以外均装订成册)许可条件:1、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全面分析、辨识;2、准确分析、判断了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程度;3、对安全条件进行了充分论证;4、确定了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5、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6、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了安全评价;7、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有效。二、设计审查申报资料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5、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6、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等相关资料(新建项目还需提交初步设计说明及图纸);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均加盖章,除申请书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以外均装订成册)许可条件:1、建设项目通过了安监部门的设立安全审查;2、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了安全设施设计;3、安全设施设计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编制;4、采纳了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5、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作出了充分论证说明。三、竣工验收申报资料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凡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只需将复印件装入申报材料中,未注明原件和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下同);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4、施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5、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7、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报告或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合格文件(原件和复印件);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9、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0、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11、建设项目的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等设计图纸;12、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情况报告。(均加盖章,除申请书和评价报告以外均装订成册)许可条件:1、安全设施设计通过了市安监局组织的审查;2、安全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3、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的要求;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检验、检测合格;6、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了安全评价;7、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或者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8、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发现的事故隐患得到整改;9、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有效
❻ 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办理工业生产许可证的流程是:1、申请,提交《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以及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检疫手段;2、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法律分析:办理工业生产许可证的流程是:1、申请,提交《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以及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检疫手段;2、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3、现场审查,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4、样品检验,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5、汇总、审定、发证,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应该是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需要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❼ 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方法如下:
1、申请,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3、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5、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
6、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7、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8、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9、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❽ 如何办理生产许可证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检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8)普通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如何办理扩展阅读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