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哪些
法律分析: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㈡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哪些
法律分析: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确定统一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制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是被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㈢ 哪些产品需要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33号)中的附件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19类132种产品。
1) 电线电缆(共5种)
2)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6种)
3) 低压电器(共9种)
4) 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5) 电动工具(共16种)
6) 电焊机(共15种)
7)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8) 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16种)
9) 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
10) 照明设备(共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
11) 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
12) 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
13) 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
14) 安全玻璃(共3种)
15) 农机产品(共1种)
16) 乳胶制品(共1种)
17) 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
18) 消防产品(共3种)
19)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
《第二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决定对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和防盗保险柜(箱)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见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自2005年10月1日起,凡列入目录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04年8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1、入侵探测器
1)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2)振动入侵探测器
3)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
2、防盗报警控制器
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4、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
㈣ 什么是强制性产品认证
法律分析: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的,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法律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