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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产品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2-12-30 12:36:06

⑴ 检疫性病虫害的检疫处理方法有哪些

对未发现限定性有害生物的物品不必进行处理即可放行,大部分检疫性病虫害可通过一定的检疫处理方法使其达到规定的放行标准,对于一小部分无有效处理方法或经除害处理仍不合格的病虫害应及时做出退回或销毁处理。目前我国主要的检疫处理方法可以归纳为物理方法、化学方法两种。

1.物理处理方法

低温处理(如0℃低温处理15d)技术在21世纪初就被运用于处理害虫。在正常的温度下,随着温度的降低,生物的活力也相应的随着降低甚至死亡。适宜温度(如谷斑皮蠢52℃下处理1.5h)的热处理对病虫害也能起到很大的杀灭作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辐射处理、气调技术等先进的技术也被广泛运用到植物病虫害检疫处理工作中,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2.化学处理

目前我国主要采用的化学处理方法是熏蒸技术,即运用熏蒸剂对含检疫性病虫害的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处理。熏蒸必须在能保留住熏蒸剂,并使处理期间毒气损失最少的容体中进行。二溴乙烷是被普遍采用的重要的熏蒸剂,但近年来,二溴乙烷被证实在农产品中的残留对人类健康有害,世界多数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后就率先禁止二溴乙烷的使用,而溴甲烷(如30g/m3密闭3h),溴甲烷、磷化氢与二硫化碳、一氧化碳与氮气等(复合)熏蒸剂正逐渐扩大其使用的范围。除了熏蒸剂之外,人们还将防腐处理、化学农药处理、烟雾剂处理等化学处理方法应用于植物的检疫处理工作,都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⑵ 植物检疫的处理有哪些原则

检疫处理的原则:在植物检疫检验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性病、虫、杂草或检疫对象时,除不准调运外,还必须施行检疫处理,处理包括销毁、拒绝调入、遣返起运地或转运别处,或者在各种限制条件下调入后再作清除或用于加工。为了保证检疫处理顺利进行,达到防止病、虫、杂草传播的目的,实施检疫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检疫处理必须符合检疫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2)处理措施应当是必须采取的,既要达到彻底消灭病虫害的效果,同时还必须尽可能减少损失,节省费用和便于实施。

(3)处理方法应当安全可靠,保证在货物中无残毒,又不污染环境。

(4)处理方法还应保证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的存活能力和繁殖能力,不降低植物产品的品质、风味、营养价值,不污损其外观。

(5)凡涉及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农药管理、商品检验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措施,应征得有关部门的认可并符合各项管理办法、规定和标准。

植物检疫处理与常规植物保护措施有许多不同,它是依照法规,在植检机关按有关规定的监督下强制执行的,要求彻底铲除目标有害生物,而常规植保措施则把有害生物控制在经济损害的允许水平以下。检疫处理常采用最有效的单一方法,而植保措施可以协调使用多种防治手段。

处理的目的是彻底杀灭在国内或国际贸易调运物品中带有的危险性有害生物,使得处理后的物品能够安全地调运,否则,物品由于携带有害生物而禁止输出或调运。当运输的物品在有可能传播有害生物时,检疫法规可能要求将处理作为输入的一个条件。处理可以是使用化学药品或采用其他措施。

⑶ 国内发现检疫对象有哪些处理措施

国内发现检疫对象的处理措施:《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紧急防治措施主要有两个方面:(1)划定疫区和保护区。《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农业部备案。疫区和保护区的范围涉及两省(或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有关省(或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报农业部批准后划定。

(2)疫区内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怎样处理?《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疫区内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只允许在疫区内种植、使用,严格禁止运出疫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疫区的,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批准,调出省外的,应经农业部批准。

⑷ 中国植物检疫的强制性检疫有哪些处理措施

国内植物检疫的强制性检疫处理措施:强制性检疫处理措施是《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主要有:(1)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在隔离试种期间,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2)无法消毒处理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应停止调运。

(3)对违章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这些强制性的检疫处理措施,可以由植物检疫机构直接采取,也可以通知和责成货主或其代理人采取。

⑸ 植物检疫的处理有哪些程序

检疫处理的程序:检疫处理的方法大体上有四种,即退回、销毁、除害和隔离检疫。执法部门根据进出境或货物调运的具体要求和疫情不同,采取适当的方法处理。检疫处理所需费用及后果均由货主承担。

在执行植物检疫时,遇到下列疫情时应退回或销毁:①事先未办理进境审批手续,现场又被查出有禁止或限制进境的有害生物的;②虽然已办理了审批手续,现场检出有禁止进境的有害生物,但没有有效或彻底的杀灭方法;③或者危害已很严重,货物已失去使用价值。

当植物种苗或植物产品上发现了有害生物,有条件可以杀死或除害时,或者带有一般性害虫或病害时,采取除害处理,常用的方法有熏蒸、高温处理或冰冻处理等。有时可采用异地卸货、异地加工或改变用途等方法使之无害化。

隔离检疫是将植物种苗移放在隔离场圃中培养,经过一个生长周期的观察,再决定进一步处理方法。

在检疫检验中,一旦发现疫情需作检疫处理的要立即发出货物不合格通知,让货主知道,同时签发处理通知单,再行处理。

在退货、销毁、隔离和除害处理这四种方法中,除害处理是主体,常用的是物理除害和化学处理两类。机械处理、温热处理、微波或射线处理等,属物理学方法;药物熏蒸、浸泡等属化学方法。

在出境物检疫时,同样也应严格把关,凡经检疫后发现不符合进口国要求的货物,实行退货或经除害处理后才能签证。

⑹ 什么是检疫除害处理具体方法有哪些

检疫除害处理就是指在产地检疫、调运检疫中发现检疫对象和应检病虫等危险性病、虫时,为防止其传播、扩散而采取的灭虫、灭菌措施。主要措施有以下几种:
(1)生态学方法:即将带有检疫性病、虫的货物运往生态条件不适宜该病、虫生存的地区加工、销售,使其无法传播。
(2)物理学方法:即将带有检疫性病虫的货物进行机械处理、热力处理、冷冻处理、辐射处理、高频或微波处理、水漂浮或水浸处理等,将应检病、虫从货物中分离出来或杀死。
(3)化学方法:即对带有检疫性病、虫的货物进行药剂处理,如:药剂熏蒸、喷洒、拌种、浸渍等使其不能存活。
(4)生物学方法:即对某些带病毒病的贵重苗木通过茎尖脱毒等手段,培养出即保持原苗木优良特性,又不带病毒的新一代植株。
(5)退回或销毁:对于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进行除害处理的货物,可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⑺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与输出国签订的双边协定、贸易合同和信用证等规定对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对不合格的入境检疫物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和技术指导下作熏蒸、消毒、退回或销毁等处理,具体处理方法根据货物携带病虫害的不同情况而决定。

经检疫发现入境检疫物携带我国政府禁止传入的一、二类危险性病虫害,整批货物必须作熏蒸、消毒等灭害处理。如无有效处理方法或病虫害为害严重并已失去使用价值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经检疫发现入境检疫物携带危险性病虫害违反双边协定、贸易合同和信用证规定;或者病虫害为害严重,影响货物质量的作熏蒸、消毒等灭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或病虫害为害严重并已失去使用价值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但通过限制措施能达到防疫目的,则采取限制使用地区、使用范围、使用时间、限制加工地点、加工方式、加工条件等措施,达到检疫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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