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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状态包括什么

发布时间:2022-12-27 10:28:38

产品质量检验流程

生产过程质量检验主要包括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检验、最终检验控制、品质异常的反馈及处理、质量记录。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产品质量检验流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生产过程检验

①过程检验的方式主要有:

a.首件自检、互检、专检相结合;

b.过程控制与抽检、巡检相结合;

c.多道工序集中检验;

d.逐道工序进行检验;

e.产品完成后检验;

f.抽样与全检相结合。

②过程品质控制(IPQC):是对生产过程做巡回检验。

a.首件检验;

b.生产信息与原材料、产品的核对;

c.巡检:保证合适的巡检时间和频率,严格按检验标准或作业指导书检验。包括对产品质量、工艺规程、机器运行参数、物料摆放、标识、环境等的检验;

d.末件检验

e.检验记录,应如实填写;

③过程产品品质检验(FQC):是针对产品完工后的品质验证以确定该批产品可否流入下道工序,属定点检验或验收检验。

a.检验项目:外观、尺寸、理化特性等;

b.检验方式:一般采用抽样检验;

c.不合格处理;

d.记录。

④依据的标准:《作业指导书》、《工序检验标准》等。

出货检验规定范例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加强产品之品质管理,确保出货品质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制造完成之产品,在出货前之品质管制,悉依本规定执行。

1.3 权责单位

(1)品管部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出货检验规定

2.1 成品入库检验 成品入库前,依《最终检验规定》采取逐批检验入库之方式,每一订单之成品可以以一批或数批之方式交验入库。

2.2 成品出货检验 同一订单(制造命令)之成品入库完成后,在出货之前,应进行成品出货检验。检验方式如下:

(1)由客户派员或客户指定验货机构人员对产品进行出货检验。

(2)客户授权由本公司品管部派员作出检验。

(3)上述两种情形以外之产品,本公司视同(2)款之情形,由品管部派员作出货检验。

2.3 客户验货配合

(1)业务部提前联络客户人员到本公司验货。

(2)品管部派员协助客户作抽样及检验工作。

(3)由客户出示验货报告,品管部存档并汇总。

2.4 合格出货 客户或本公司品管部出货检验判定合格之成品,可以办理出货手续。

2.5 拒收重流

(1)客户或品管部出货检验判定不合格(拒收)之成品,由品管部填写《不合格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

(2)品管、生技、制造部联合制定重流之对策,其中: (A)品管部主导重流的对策。 (B)生技部主导重流的作业流程。 (C)制造部负责重流作业。 必要时,因重流时间较长,应同生管部作计划调度安排。

(3)重流后,制造单位应视同其他成品,依交验批逐批经FQC最终检验并入库。

(4)待整个订单批(制造命令批)重流并检验合格入库后,再由客户验货人员或品管部人员进行复验。

(5)品管部负责追踪后续生产之预防改善对策。

2.6 特采出货

(1)特采申请 下列情形,业务部、制造部可提出特采申请: (A)产品缺陷轻微,不致影响使用特性和销售。 (B)出货时间紧迫。 (C)其他特殊状况。

(2)特采批准 (A)客户验货之订单,应由客户核准。 (B)由本公司验货之订单,在品管部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核准。

(3)特采出货 视同合格品办理出货。

本公司验货规定

3.1 抽样计划 依据GB2828(等同MIL-STD-105D)单次抽样计划。

3.2 品质特性 品质特性分为一般特性与特殊特性。

3.2.1 一般特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一般特性: (1)检验工作容易者,如外观特性。 (2)品质特性对产品品质有直接而重要之影响者,如电气性能。 (3)品质特性变异大者。

3.2.2 特特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属特殊特性:

(1)检验工作复杂、费时,或费用高者。

(2)品质特性可由其他特性之检验参考判断者。

(3)品质特性变异小。

(4)破坏性之试验。

3.3 检验水准

(1)一般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单次抽样一般II级水准。

(2)特殊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单次抽样特殊S-2水准。

3.4 缺陷等级 抽样检验中发现之不符合品质标准之瑕疵,称为缺陷,其等级有下列三种:

(1)致命缺陷(CR) 能或可能危害消费者的生命或财产安全之缺陷,称为致命缺陷,又称严重缺陷,用CR表示。

(2)主要缺陷(MA) 不能达成产品使用目的之缺陷,称为主要缺陷,或严重缺陷,用MA表示。

(3)次要缺陷(MI) 并不影响产品使用之缺陷,称为次要缺陷,或轻微缺陷,用MI表示。

3.5 允收水准(AQL) 本公司对出货检验之缺陷等级允收水准规定如下:

(1)CR缺陷,AQL=0。

(2)MA缺陷,AQL=1.5%。

(3)MI缺陷,AQL=4.0%。

如客户另有规定相应之允收水准,则依客户标准执行。如本公司允收水准严于客户标准,可仍依本公司标准执行。

3.6 检验依据 依据下列一项或多项:

(1)技术文件、设计资料。

(2)有关检验规范。

(3)国际、国家标准。

(4)行业或协会标准(如TUV、UL、CCEE等)。

(5)客户要求。

(6)品质历史档案。

(7)比照样品。

(8)其他技术、品质文件。

3.7 检验项目

(1)落地试验 除客户特别要求外,均依美国运输协会一角三棱六面落地试验规定执行。

(2)环境试验 依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3)震动试验 依国家标相关准进行。

(4)寿命试验 依设计要求进行。

(5)耐压试验 依一般II级水淮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6)功率检查 依一般II级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7)温度检查 依特殊S-2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8)结构检查 依特殊S-2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9)外观检查 依一般II级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② 产品质量通常包括哪些内容

产品质量通常包括性能、寿命、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和外观质量等。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性能。就是根据产品使用目的提出的各项功能要求,包括正常性能、特殊性能等等。

第二,寿命。就是产品能够正常使用的时间。包括使用寿命和储存寿命两种。使用寿命是产品在规定条件下满足规定功能要求的工作总时间。储存寿命是指产品在规定条件下功能不失效的储存总时间。医药产品对这方面规定较为严格。

第三,可靠性。就是产品在规定时间内和规定条件下,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尤其是关于机电产品,可靠性是使用过程中重要的量指标之一。

第四,安全性。就是产品在流通和使用过程中保证安全的程度。通常要求特别严格,被看重关键特性而需要绝对保障。

第五,经济性。就是产品寿命周期的总费用,包含生产成本与使用成本两个方面。

第六,外观质量。泛指产品的外形、美学、造型、款式、色彩、包装等。

扩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③ 什么是质量检验,包括哪些内容

质量检验指采用一定检验测试手段和检查方法测定产品的质量特性,并把测定结果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作比较。

质量检验的内容有:根据产品技术标准明确检验项目和各个项目质量要求;规定适当的方法和手段,借助一般量具或使用机械、电子仪器设备等测定产品。

把测试得到的数据同标准和规定的质量要求相比较;根据比较的结果,判断单个产品或批量产品是否合格;记录所得到的数据,并把判定结果反馈给有关部门,以便促使其改进质量

质量检验的把关:

把关是质量检验最基本的职能,也可称为质量保证职能。这一职能是质量检验出现时就已经存在的,即使是生产自动化高度发展的将来,检验的手段和技术有所发展和变化,质量检验的把关作用,仍然是不可缺少的。

企业的生产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人、机、料、法、环(4M1E)等诸要素,都可能使生产状态发生变化,各个工序不可能处于绝对的稳定状态,质量特性的波动是客观存在的,要求每个工序都保证生产100%的合格品,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质量检验

④ 质量检验功能包括哪些

(1)鉴别功能根据技术标准、产品图样、作业(工艺)规程或订货合同的规定,采用相应的检测方法观察、试验、测量产品的质量特性,判定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这是质量检验的鉴别功能。鉴别是"把关"的前提,通过鉴别才能判断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不进行鉴别就不能确定产品的质量状况,也就难以实现质量"把关"。鉴别主要由专职检验人员完成。

(3)预防功能现代质量检验不单纯是事后"把关",还同时起到预防的作用。

⑤ 质量检验的形式有哪些

全数检验、抽样检验、计数检验、理化检验、破坏性检验等。

1、全数检验

全数检验一般应用于:重要的、关键的和贵重的制品;对以后工序加工有决定性影响的项目;质量严重不匀的工序和制品;不能互换的装配件;批量小,不必抽样检验的产品。 例如:适合冰柜的制冷效果,不适合电视机的寿命试验,钢管的强度试验,大量的螺母的螺纹。

2、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又称抽样检查,是从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少量产品(样本) 进行检验,据以判断该批产品是否合格的统计方法和理论。它与全面检验不同之处,在于后者需对整批产品逐个进行检验,把其中的不合格品拣出来,而抽样检验则根据样本中的产品的检验结果来推断整批产品的质量。

如果推断结果认为该批产品符合预先规定的合格标准,就予以接收,否则就拒收。所以,经过抽样检验认为合格的一批产品中,还可能含有一些不合格品。主要的抽样方法包括简单随机抽样、系统抽样和分层抽样三种。

3、计数检验

对抽样组中的每一个单位产品通过测定检验项目仅确定其为合格品或不合格品,从而推断整批产品的不合格品率,这种检验叫计数检验。计数检验的计数值质量数据不能连续取值,如不合格数、疵点数、缺陷数等。

4、理化检验

质量检验的方式按检验性质划分,可分为理化检验和官能检验。理化检验又称"器具检验",就是借助物理、化学的方法,使用某种测量工具或仪器设备,如千分尺、千分表、验规、显微镜等所进行的检验。

5、破坏性检验

破坏性检验是在产品检验过程中使得受检产品的形态发生变化,产品的使用功能或性能遭到一定程度破坏的检验形式或者方法。

非破坏性检验是产品经过检验以后,受检产品的形态没有发生变化,产品的性能和使用功能没有受到影响的检验形式或者方法。

⑥ 依据iso质量体系要求,一般将产品检验标示状态分为

依据iso质量体系要求,一般将产品检验标示状态分为待检验,已检待处理,合格,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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