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业找代言人需要提供哪些资质
品牌请明星代言在前期要准备的材料很简单,主要是三类资质证明还有试用产品。
企业类资质,主要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法人代表的证明;有不少行业的经营范围是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进行后置审批的,比如留学中介、二手车、人才中介服务、互联网视听平台等等,所以这些企业在邀请明星代言人也需要确认相关营业资质齐全。
产品类资质,产品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其他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房地产项目需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等证件,网站类企业则需要提供网络经营许可证,也就是要进行ICP备案。
品牌类资质,主要涉及到品牌的商标注册证明以及其他品牌所有权证明文件。
除此之外。还有就是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因此在代言合作前需要进行合作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体验。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谢谢优星库!
㈡ 明星可以代言任何产品吗
明星并不可以代言任何产品。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言外之意,如果明星想为某件商品或某项服务代言,成为其代言人,必须先使用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才可以。在近日李诞带货翻车事件中,李诞若要为该女性内衣品牌代言,必须先使用该商品。而大众明显很难相信其使用过女性内衣,所以才产生了网络上的热议。如果确实未曾使用过,那么确实不能为该品牌提供代言服务。
(2)代言产品要有什么要求扩展阅读
李诞直播带货翻车:
近日,李诞为女性内衣品牌Ubres直播带货,并配有宣传海报,要说的都说了,敢播的都播了等标志性宣传,并称此品牌内衣为“职场救生衣”,表示一个女性轻松躺赢职场的装备,还高调宣传:我说没有我带不了的货,你就说信不信吧!自信的李诞就此翻车。
脱口秀演员李诞发微博为女性内衣品牌Ubras带货,并配文:一个让女性轻松躺赢职场的装备。同日,内衣品牌方发布致歉声明,李诞转发。
㈢ 明星代言“翻车”事件频发,明星代言产品到底有哪些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
现如今很多明星他们代言翻车。但是他们代言翻车就会影响到自己的事业。其实,明星们代言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一些事项,如果不注意的话就会让自己的事业毁掉,所以不要对方给钱就代言,一定要调查清楚对方的背景,如果是属于安全的状态之下才可以代言。
很多明星他们拿到钱之后,他们就不会对背景进行调查,觉得跟自己没有任何的关系,即使之后发生了一些问题也对自己没有关系,有这样子的想法也是不对的,明星自然选择代言了,那么就应该对这个产品进行负责,对老百姓进行负责,也只有这样你才能够得到大家的尊重。
㈣ 《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中,对明星提出了哪些要求
在这个《意见》当中,具体规范了,明星在进行广告代言的时候,需要核实广告内容,可以进行虚假代言。并且规范了一旦发生问题明星需要承担的责任。
㈤ 代言需谨慎,明星代言产品前需要做哪些了解
代言需谨慎,明星代言产品前必须得首先要做一次产品的体验,了解到产品的属性功能,其次则是要了解这个品牌的一贯的口碑,口碑不好的话千万不能接,否则很容易会砸坏自己的招牌。
最后说一下,其实很多明星想要规避风险,首先必须得去好好体验一下产品或者产品服务,体验好了事后如果没有注意到,其实也是人之常情。很多时候明星不是圣人,他们肯定也不能看出更多普通人都看不出来的东西,另外一方面则是更加需要注意的,那就是明星也需要注意一下代言产品的口碑,不然真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㈥ 明星为品牌代言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找明星要讲门当户对,品牌和产品要与明星般配
二、弱势品牌尽量找当红明星
虽然品牌处于弱势地位,但经过多年的积累,手上资金还算宽裕,就需找当红明星做广告以提升品牌,当红明星不仅能顺速提升品牌,更会给人以刮目相看的印象,而且当红的明星往往会给消费者一种错觉:这个明星代言的品牌也是正当红的。品牌无形中就借到了明星的影响力。
三、定明星要看竞争对手
如果竞争对手找了成龙,那么你只能找李连杰了。如果你找xx,等于告诉别人你不行了。就象爱多请成龙表演好功夫,步步高紧接着请李连杰演出真功夫,就品牌代言角度,这确实是非常明智的选择。所以我劝我的客户,要么不找明星走别的线路,要找就一定不能比竞争对手的差。
有人说至于要这么攀比吗?当然要,这就是市场竞争。再说了,找差了,你的全国经销商们也不一定会同意,实际上企业经常是迫于经销商的压力才找明星的。
四、选明星要适逢其时
正当红的明星当然是最好,但价格太贵,那就要找正处于上升趋势的明星。比如研究一下他的成长曲线,发现正往上走,而且最近有他拍的两部大戏即将开映,一举签下,又便宜又好。一般厂家和明星都是一签两年,那就赶上他红的时候了。
五、请明星要与投放成比例
如果投放费用与请明星的费用不成正比,就要当心浪费。请一线明星(身价在 200万- 300 万左右)或大明星(身价 500 万 -800 万),或巨星(1200 万左右),那么最好是做全国市场。如果只有几个省的市场,那么请 200 万以下的比较合理。
如果用 1000 万找了个巨星,结果投放也只有 1000 万,那就不值了,投放不到位效果很难显现,即使是巨星也是枉然。一般说来,请明星与制作占整个投放的 10-15% 比较合理。也就是说请明星花 300 万的话,投放总量就要在 3000 万左右。
㈦ 如何对产品进行“代言”才算是合法代言请专业人士给我解答吧,万分感谢!
《食品安全法》已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执行。此法中涉及明星、名人代言食品广告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负法律责任的条款,虽然仅是短短一句话,却引起“两会”代表委员的广泛关注,也引发文艺界和法律界关于公众人物的社会责任的思考。
可以说,是“三鹿毒奶粉事件”促使了《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使之前一直停留在讨论阶段的明星代言是否负连带责任的问题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但除了食品行业,近年来频出的明星代言问题,如葛优代言亿霖木业涉嫌非法经营、相声演员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茶”涉嫌虚假宣传,最近又爆出知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中国铁路说唱团团长、法学硕士、国家一级演员笑林代言的“玖玖理疗裤”其实是一条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裤子,根本没有其吹嘘的治疗作用。
其实名人代言广告并不是我国独有的现象,在国外也很普遍。但国外的相关法律较为完善,降低了这类广告的负面效应。欧美国家的广告法中明确规定,无论是明星、名人还是专家权威人士,都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便是虚假广告;同时,如果证词广告暗示证人比一般人更有权威,也应有理有据,否则视为违法。
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那就意味着他本人可能会因此受到巨大影响,本人会向社会公开道歉,会在很长时间得不到任何工作等。
尽管目前我国只是在食品行业立法确定了明星代言的连带责任,但如何将其执行到位,真正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说法一“连带责任”是虚假代言引发严重负面效应的立法反应
陶成川(省消费者保护协会秘书长):刚刚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中,都已明确提出,明星代言食品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要负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食品安全”人命关天,对其管理就是要从严。如果明星认为自己不能承担这一责任,就不要去代言。明星代言食品广告有很强的放大作用,一旦食品有问题,可能造成的危害很严重。法律确定“连带责任”的目的,是希望广告代言人能承担一个谨慎注意的义务。实际上,国外对名人代言广告有严厉的法律约束,代言人在广告中的言语相当于出庭作证,如果说谎,不仅负有民事责任,还面临刑事处罚。
名人代言承担相应的责任问题是社会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我相信,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以维护,消费环境才能得以净化,名人代言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才能根除。
楚建萍(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明星作为自然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1994年颁布的《广告法》中没有提及,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确定了其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明星代言广告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目的显然就是要求明星在做食品广告的时候要有社会责任感,要为自己代言的食品质量承担责任,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保障食品安全。
由此,在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受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生产经营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推荐该问题食品的明星个人要求赔偿,代言虚假食品广告的明星有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同等责任。
李煦燕(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主任):
连带责任,对债权人(权利人)来说,债务人(责任人)好比“一根绳子上的蚂蚱”,相互间有连带关系,都负有债务承担责任,无论一方还是多方承担责任后,彼此间再进行划分或追偿。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先后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约定,连带责任一般指的是并行的连带责任。
我国《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进行虚假宣传的社会团体、组织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并没有将个人列为承担责任的主体。《食品安全法》首次将承担责任的主体扩大到了个人,这是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举措,也是针对近年来部分明星代言产品质量低劣引发严重负面效应的立法反应。
说法二明星代言人的连带责任如何认定?
楚建萍:明星承担连带责任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我国《广告法》中并没有对“虚假广告”的含义作出明确界定。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只是出现在其中的零星条款中,这给司法实践中对虚假广告的认定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当消费者提起诉讼要求代言食品广告的明星承担连带责任时,就存在着如何认定广告虚假的问题。在具体案件中,对虚假广告的认定应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参照国家工商局在《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中对虚假广告的认定,即“关于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属实”。
李煦燕:虽然《食品安全法》对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做了非常严格具体的规定,但这一条文如何执行到位仍然令人担忧。首先,作为产品代言人的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不可能像专业的质检机构、行政机关那样,对代言的产品进行实质审查,他们的义务只能是在合理的注意范围内进行形式审查(以个人经历或体验进行商品推荐的除外)。只要在广告制作时,代言人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了所宣传的产品质量符合安全标准的相关证明,就应该认为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如果在制作广告时,生产经营者或广告经营者故意隐瞒事实甚至伪造产品质量安全证书的,或者广告播出后,某一批次或者某几批次的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则不属于广告代言人的过错。其次,从实际执行层面来看,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所涉及的受害人和赔偿数额往往是相当大的数字,即使广告代言人都是富人,基于其个人财产的有限和不确定性,恐怕也难以足额赔偿到位。消费者最有可能选择的承担责任的主体仍然是生产经营者。
我个人认为,要将这一法规执行到位,一是要通过宣传教育强化代言人的法律和社会责任意识,使他们能够谨言慎行;二是应当细化代言人的连带责任,从权利义务相当的法律原则出发,代言人承担的责任应当是有限度的补充连带责任,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的责任应当继续强化;三是要明晰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生产经营者、代言人、广告经营者来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使消费者的维权道路走得更为顺畅。
说法三如何规范其他领域的明星代言?
楚建萍:对已经出现的明星代言药品、医疗器械等虚假广告的问题,因其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因而不能适用该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对这些领域出现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应通过《广告法》的修订来规范和完善。在法律作出修订之前,针对具体案件应依据明星代言的具体情况并结合现有法律规定作出认定和处理。
明星无论是代言食品还是其他产品,都应有一个谨慎注意的义务,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宣传产品的真实性尽到审查义务,由于自己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尽到审查代言产品的义务,致使所代言产品对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但注意义务到底有多大,明星尽到了注意义务是否仍需承担责任等,目前法律还缺乏统一的规定。因而,需要国家有关部门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最好的解决办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以统一司法适用的标准。
李煦燕:公民在其他行业产品的虚假广告中做代言人,能否参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基于立法者的预见能力所限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法律难免存在漏洞。但在民事案件中,法官不会因为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而拒绝裁判。此时,允许法官根据法律原则作相应的解释以填补法律漏洞,其法理基础在于公平正义。从这个角度来说,公民在其他行业产品的虚假广告中做代言人,法官类推适用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也是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的。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只要认定产品代言人明知代言内容违法而故意虚假宣传致消费者损害的,同样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㈧ 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应遵守什么法规
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接受代言前,应当查验所代言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所代言产品和服务是否内容真实、符合监管要求。
此外,金融产品供给主体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要求,切实规范本机构及合作方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
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做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
“三看一防止”避开金融陷阱
消费者选择金融产品或服务时,不可盲信明星代言,应理性对待“明星代言”的产品或服务,做到“三看一防止”。
一看机构是否取得相应资质。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消费者应选择有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可以登录金融监管部门网站、行业协会网站查询机构有关信息,或者向当地金融监管单位核实机构资质。
二看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时,要了解产品类型、条款、风险等级、告知警示等重要信息,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要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不宜一味追求赚“快钱”,更要摒弃一夜暴富观念。
三看收益是否合理。投资理财风险和收益并存,消费者面对营销宣传时,要重点关注是否如实地披露了风险和收益,以防被误导或欺诈。对承诺高于平均收益率的金融产品要小心谨慎,不要轻信高回报无风险等虚假宣传。
四要防止过度借贷。理性看待借贷消费、理财投资等广告宣传,保持理性金融观念,不盲目跟风消费、借贷和投资。青少年尤其要对粉丝应援、借贷追星、集资追星等行为保持理智,谨防陷入非法集资等金融陷阱。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银行保险报-银保监会:关于警惕明星代言金融产品风险的提示
㈨ 针对产品选择明星代言,有什么注意事项
(1)同一个演员让多家明星经纪公司去询价,结果会导致演员坐地起价。
(2)盲目的提供演员姓名,企业不报预算,结果会导致明星经纪公司做无用功,企业也会坠到云里雾里。
(3)同一行业同一品类的不同企业,使用同一个演员肖像,不要以为自己不在乎就可以,在消费者面前就会混淆企业的差异性。
(4)要找具有大量实践经验的公司对接,这类公司处理临时突发的状况得心应手。
(5)选好代言人,在执行前一定要制定好系统的执行方案,并双方确认。
(6)执行明星经纪公司和企业方能够主事的人员要密切联系,针对创意、程序或许做调整改动。
(7)做好推广的心理准备,不要把演员肖像挂在家里当婚纱照,既然投入了就得借助各种场合、各个载体进行积极的宣传。
(8)量体裁衣,寻找最为匹配的形象代言人和宣传载体以免得不偿失。
㈩ 《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印发,对明星提出哪些要求
这个意见对明星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规范明星代言行为;二是充分做好功课,对代言的产品进行事前了解;三是诚信代言;四是确保广告真实有效。
近段时间,明星代言“翻车”事件频发,为此国家多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对明星代言做出了具体要求和规范,减少破坏社会风气,加强多种方式对明星代言领域提供政策依据。